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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

文献通考1-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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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后长安中,令悬样於市,令百姓依样用钱。俄而拣择艰难,交易留滞,乃
令钱非穿穴及铁锡、铜液,皆得用之,熟铜、排斗、沙涩之钱皆售。自是盗铸蜂
起,江淮尤甚,吏莫能捕。先天之际,两京钱益滥,郴、衡钱才有轮郭,铁锡五
铢之属皆可用之,或锡模钱,须臾千百。
    玄宗开元初,宰相宋请禁恶钱,行二铢四参钱,毁旧钱不可用者。江淮有
官炉钱、偏炉钱、棱钱、时钱,遣监察御史萧隐之使江淮括恶钱。隐之严急烦扰,
怨嗟盈路,坐贬官。又请粜十万斛收恶钱,少府毁之。
    开元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敕:“布帛不可以尺寸为交易,菽粟不可以抄
勺贸有无。古之为钱,以通货币,顷虽官铸,所入无几,约工计本,劳费又多,
公私之,给用不赡,永言其弊,岂无变通。往者汉文之时,已有放铸之令,虽
见非於贾谊,亦无废於贤君。古往今来,时移事异,亦欲不禁私铸,其理如何?
公卿百僚详议可否。”秘书监崔沔议曰:“夫国之有钱,时所通用。若许私铸,
人必竞为,各徇所求。小如有利,渐忘本业,大计斯贫。是以贾生之陈七福,规
於更汉令;太公之创九府,将以殷贫人。况依法则不成,违法乃有利。谨按《汉
书》,文帝虽除盗铸钱令,而不得杂以铅铁为他巧者。然则虽私铸,不容奸钱。
钱不容奸,则铸者无利。铸者无利,则私铸自息。斯则除之与不除,为法正等。
能谨於法而节其用,则令行而诈不起,事变而奸不生,斯所以称贤君也。今若听
其私铸,严断恶钱,官必得人,人皆知禁,诫则汉政可侔,犹恐未若皇唐之旧也。
今若税铜折役,则官冶可成;计估度庸,则私钱无利。易而可久,简而难诬,谨
守旧章,无越制度。且夫钱之为物,贵以通货,利不在多,何待私铸,然後足用
也!”左监门录事参军刘秩议曰:“古者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
币。管子曰:‘夫三币,握之则非有补於暖也,舍之则非有损於饱也。先王以守
财物,以御人事,而平天下。’是以命之曰‘衡’。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
有常。故与之在君,夺之在君。以人戴君如日月,亲君如父母,用此术也,是谓
人主之权。今之钱,即古之下币也。陛下若舍之任人,则上无以御下,下无以事
上,其不可一也;夫物贱则伤农,钱贱则伤贾,故善为国者,观物之贵贱、钱之
轻重。夫物重则钱轻,钱轻由乎物多,多则作法收之使少,少则重,重则作法布
之使轻。轻重之本,必出乎是,柰何而假於人?其不可二也;夫铸钱不杂以铅铁
则无利,杂以铅铁则恶,不重禁不足以惩息。且方今塞其私铸之路,人犹冒死以
犯之,况启其源而欲人之从令乎!是设陷阱而诱之入,其不可三也;夫许人铸钱,
无利则人不铸,有利则人去南亩者众。去南亩者众,则草莱不垦,又邻於寒馁,
其不可四也;夫人富溢则不可以赏劝,贫馁则不可以威禁,故法令不行,人之不
理,皆由贫富之不齐也。若许其铸钱,则贫者必不能为。臣恐贫者弥贫而服役於
富室,富室乘之则益盗。昔汉文时,吴濞,诸侯也,富埒天子;邓通,大夫也,
财侔王者。此皆铸钱所致也。必欲许其私铸,是与人利权而舍其柄,其不可五也。
陛下必以钱重而伤本,工费而利寡,则臣愿言其失,以效愚计。夫钱重者,犹人
日滋於前,而炉不加於旧。又公钱重,与铜之价颇等,故盗铸者破重钱以为轻钱。
禁宽则行,禁严则止,止则弃矣,此钱之所以少也。夫铸钱用不赡者,在乎铜贵,
铜贵之由,在於采用者众矣。夫铜以为兵则不如铁,以为器则不如漆,禁之无害,
陛下何不禁於人?则铜无所用,铜无所用,则铜益贱,铜贱则钱之用给矣。夫铜
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公钱不破,则人不犯死刑,
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兼也。伏惟陛下熟察之。”其年十月六日,
敕:“货币兼通,将以利用,而布帛为本,钱刀是末。贱本贵末,为弊则深,法
教之,宜有变革。自今以後,所有庄宅、口马交易,并先用绢布、绫罗、丝绵
等,其馀市买至一千以上,亦令钱物兼用,违者科罪。”二十六年,於宣、润等
州置钱监。
    时两京用钱稍善,米粟价益下。其後钱又渐恶,诏出钱所在置监,铸“开元
通宝”钱,京师库藏皆满。天下盗铸益起,广陵、丹阳、宜城尤甚。京师权豪岁
岁取之,舟车相属。江淮偏炉钱数十种,杂以铁锡,轻漫无复钱形。公铸者号官
炉钱,以一当偏炉钱七八,富商往往藏之,以易江淮私铸者两京钱有鹅眼、古文、
纟延环之别,每贯重三四斤,至翦铁而缗之。宰相李林甫请出绢布三百万匹,平
估收钱,物价踊贵,诉者百万人。兵部侍郎杨国忠欲招权以市恩,扬鞭市门曰:
“行当复之。”明日,诏复行旧钱。天宝十一载,又出钱三十万缗,易两市恶钱;
出左藏库排斗钱,许民易之。国忠又言非铁锡、铜沙、穿穴、古文,皆得用之。
是时增调农人铸钱,既非所习,皆不聊生。内作判官韦伦请厚价募工,繇由役用
减而鼓铸多。天下炉九十九:绛州三十,扬、润、宣、鄂、蔚皆十,益、郴皆五,
洋州三,定州一。每炉岁铸钱三千三百缗,役丁匠三十,费铜二万一千二百斤、
钅三千七百斤、锡五百斤。每千钱费钱七百五十。天下岁铸三十二万七千缗。
    肃宗乾元元年,户部侍郎第五琦以国用未足,币重货轻,乃请铸“乾元重宝”
钱,径一寸,每缗重十斤,以一当十,与“开元通宝”参用。及琦为相,又铸重
轮乾元钱,一当五十,每缗重十二斤。与三品钱并行。法既屡易,物价腾踊,斗
米至七千钱,死者满道。初,有“虚钱”,京师人人私铸,并小钱,坏钟、像,
犯禁者愈众。郑叔清为京兆尹,数月榜死者八百馀人。上元元年,减重轮钱以一
当三十,“开元”旧钱与乾元十当钱,皆以一当十,碾鬻受,得为实钱,虚钱
交易皆用十当钱,由是钱有虚实之名。
    史思明据东都,铸“得一元宝”钱,径一寸四分,以当“开元通宝”之百。
既而恶“得一”非长祚之兆,改其文曰“顺天元宝”。
    代宗即位,“乾元重宝”钱以一当二,重轮钱以一当三,凡三日而大小钱皆
以一当一。自第五琦更铸,犯法者日数百,州县不能禁止,至是人甚便之。其後
民乾元、重轮二钱铸为器,不复出矣。
    当时议者以为:“自天宝至今九百馀万。《王制》:上农食九人,中农夫七
人。以中农夫计之,为六千三百万人。少壮相均,人食米二升,日费米百二十六
万斛,岁费四万五千三百六十万斛,而衣倍之,吉凶之礼再倍,馀三年之储以备
水旱凶灾,当米十三万六千八十万斛,以贵贱丰俭相当,则米之直与钱均也。田
以高下肥瘠丰耗为率,一顷出米五十馀斛,当田二千七百二十一万六千顷。而钱
亦岁毁於棺瓶埋藏焚溺,其铜贵钱贱,有铸以为器者,不出十年,钱几尽,不
足以周当世之用。”诸道盐铁转运使刘晏以江、岭诸州,任土所出,皆重粗贱弱
之货,输京师不足以供道路之直。於是积之江淮,易铜铅薪炭,广铸钱,每岁得
十馀万缗,输京师及荆、扬二州,自是钱日增矣。
    建中元年九月,户部侍郎韩洄上言:“江淮钱监,岁共铸钱四万五千贯,输
於京师,度工用转送之费,每贯计钱二千,是本倍利也。”今商州有红崖冶出铜
益多,又有洛源监久废不理。请增工凿山以取铜,兴洛源故监,置十炉铸之,岁
计出钱七万二千贯,度用工转送之费,贯计钱九百,则浮本矣。其江淮七监请皆
停罢。”从之。
    二年八月,诸道盐铁使包佶奏:“江淮百姓近日市肆交易钱,交下粗恶,拣
择纳官者三分才有二分,馀并铅锡铜荡,不敷斤两,致使绢价腾贵,恶钱渐多。
访闻诸州山野地窖,皆有私钱,转相货易,奸宄渐深。今後委本道观察使明立赏
罚,切加禁断。”
    贞元九年正月,张滂奏:“诸州府公私诸色铸造铜器杂物等。伏以国家钱少,
损失多门。兴贩之徒,潜将销钱一千为铜六斤,造写器物,则斤直六百馀。有利
既厚,销铸遂多,江淮之,钱实减耗。伏请准从前敕文,除铸镜外,一切禁断。”
    十年六月,敕:“今後天下铸造、买卖铜器,并不须禁止,其器物约每斤价
直不得过一百六十文。委所在长吏及巡院同勾当访察,如有销钱为铜者,以盗铸
钱罪论。”
    十四年十二月,盐铁使李若初奏:“诸道州府多以近日泉货数少,缯帛价轻,
禁止见钱不令出界,致使课利有缺,商贾不通。请指挥见钱任其往来,勿使禁止。”
从之。
    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路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
家,以轻装趋四方,合券乃取之,号“飞钱”。京兆尹裴武请禁与商贾飞钱者,
搜索诸坊,十人为保。盐铁使李巽以郴州平阳铜坑二百八十馀,复置桂阳监,以
两炉日铸钱二十万。天下岁铸钱十三万五千缗。命商贾蓄钱者,皆出以市货,天
下有银之山必有铜,唯银无益於人,五岭以北,采银一两者流他州,官吏论罪。
    元和四年,京师用钱缗少二十及有铅锡钱者,捕之;非交易而钱行衢路者,
不问。复诏采五岭银坑,禁钱出岭。六年,货易钱十缗以上者,参用布帛。蔚州
三河冶距飞狐故监二十里而近,河东节度使王锷置炉,疏拒马河水铸钱,工费尤
省,以刺史李听为使,以五炉铸,每炉月铸钱三十万。自是河东锡钱皆废。自京
师禁飞钱,家有滞藏,物价顿轻。判度支卢坦、兵部尚书判户部事王绍、盐铁使
王播请许商人於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缗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
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然钱重币轻如故。宪宗为之出内库钱五十万缗市布帛,
每匹加旧估十之一。会吴元济、王承宗连衡拒命,以七道兵讨之,经费屈竭。皇
甫建议,内外用钱每缗垫二十外,复抽五十送度支以赡军。
    十二年敕:“自今文武官僚,不问品秩高下,并公郡县主、中使,下至士庶、
商旅、寺观、坊市,所有私贮见钱,并不得过五千贯。如有过此,许从敕出後,
限一月市别物收贮。如限内未了,更请限亦不得过两月。限满违犯者,白身人处
死;有官人等闻奏科贬,其贮钱纳官,五分取一充赏。”时京师里区肆所积,
多方镇钱,如王锷、韩弘、李惟简,少者不下五十万贯。於是竞买地屋以变其钱,
而高赀大价多依倚左右军官钱为名,府县不能究治,竟不行。
    先是,三年,诏:“应天下商贾先蓄见钱者,委所在长吏,令收市货物,官
中不得辄有程限,逼迫商人,任其货易,以求便利。周岁之後,此法遍行,朕当
别立新规,设蓄钱之禁。所以先有告示,许其方员,意在他时行法不贷。”
    按:後之为国者,不能制民之产,以均贫富,而徒欲设法,以限豪强兼并之
徒。限民名田,犹云可也;限民蓄钱,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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