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教育出版电子书 > 文献通考1 >

第389章

文献通考1-第389章

小说: 文献通考1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可以称。若曰亲者无失其为亲是也。有司之言果何从欤?若避曰考,故以亲言,
是疏之也。知其不可称考,而姑曰亲,以包举之,是不正名,亦疏之也。以其不
得於言,知其不契於理,既为伯父母、叔父母之後而父母之,则当降所生父母,
而伯父母叔父母之,昭昭然矣”。
    先公曰:“愚按胡氏之说辩则辩矣,而施之宣帝之世则不可,愚将徐徐诘之。
胡氏曰‘敢问宣帝而欲称其所生之父母也将为伯父乎,为叔父乎’?於所後父为
兄则伯父也,於所後父为弟则叔父也,而宣帝则有所後祖,无所後父者也。昭帝
崩,亡嗣,宣帝以兄孙为叔祖後者也,不得其所後之父而父之,则何以称其所生
之父乎?先是,昌邑王以兄子入继,则考昭帝可也,典丧可也。昭帝葬矣,易月
之制终矣;昌邑废矣,宣帝始以兄孙入继。当时惟言嗣孝昭皇帝後而已,则未知
其为子乎,为孙乎!必也升一等而考昭帝,则又将降一等而兄史皇孙矣,可不可
乎?有司未有所处,姑缘其所生父直称之曰皇考而已。故曰胡氏辩则辩矣,施之
宣帝之世则不可,当俟通儒而质之。”
    元帝永光五年,韦元成言:“古者制礼,别尊卑贵贱,国君之母非不得配
食,则荐於寝,身没而已。陛下躬至孝,承天心,建祖宗,定迭毁,序昭穆,大
礼既定,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寝祠园宜如礼勿复修。”奏可(孝文太后薄氏葬南
陵,孝昭太后赵氏葬€陵,各有园庙)。
    帝寝疾,匡衡告谢毁庙曰:“孝莫大於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可以不承,父
之所异子不敢同。礼,公子不得为母信(读曰申),为後则於子祭,於孙止(李
奇曰:“不得信,尊其父也。公子去其所而为大宗後,尚得私祭其母,为孙则止,
不得祭公子母也,明继祖不复顾其私祖母也。”),尊祖严父之义也。”
    哀帝建平元年,追尊定陶共王为共皇帝,置寝庙京师,序昭穆仪如孝元帝
(言如天子之仪,为庙京师也)。徙定陶王景为信都王(不复为定陶王立後者,
哀帝自以己为後故)。
    郎中令泠褒、黄门郎段犹等复奏言:“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皆不宜复引定
陶藩国之名以冠大号,车马衣服宜皆称皇之意,置吏二千石以下各供厥职。又宜
为共皇立庙京师。”上复下其议,群下多顺指言:“母以子贵,宜立尊号,以厚
孝道。”唯丞相光、大司马喜、大司空丹以为不可。丹曰:“圣王制礼取法於天
地尊卑者,所以正天地之位不可乱也。今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以“定陶共”为
号者,母从子、妻从夫之义也。欲立官置吏,车服与太皇太后并,非所以明尊无
二上之义也。定陶共皇号谥巳前定,义不得复改。《礼》:‘父为士,子为天子,
祭以天子,其尸服以士服。’子无爵父之义,尊父母也。为人後者为之子,故为
所後服斩三年,而降其父母期明尊本祖而重正统也。孝成皇帝圣恩深远,故为
共王立後,奉承祭祀,令共皇长为一国太祖,万世不毁,恩义已备。陛下既继体
先帝,特重大宗,承宗庙天地社稷之祀,义不可复奉定陶共皇祭入其庙。今欲立
庙於京师而使臣下祭之,是无主也。又亲尽当毁,空去一国太祖不堕之祀而就无
主,当毁不正之礼,非所以尊厚其皇也。”丹由是浸不合上意。
    平帝元始中,大司马王莽奏:“本始元年丞相义等议(蔡义也),谥孝宣皇
帝亲曰悼园,置邑三百家,至元康元年,丞相相等奏(魏相也),父为士,子为
天子,祭以天子,悼园宜称尊号曰‘皇考’,立庙,益故奉园民满千六百家,以
为县。臣愚以为皇考庙本不当立,累世奉之,非是。又孝文太后南陵、孝昭太后
€陵园,虽前以礼不复修,陵名未正。谨与大司徒晏等百四十七人议,皆曰孝宣
皇帝以兄孙继统为孝昭皇帝後,以数,故孝元世以孝景皇帝及皇考庙亲未尽,不
毁。此两统贰父,违於礼制。案义奏亲谥曰‘悼’,裁置奉邑,皆应经义。相奏
悼园称‘皇考’,立庙,益民为县,违离祖统,乖缪本义。父为士,子为天子,
祭以天子者,乃谓若虞舜、夏禹、殷汤、周文、汉之高祖受命而王者也。非谓继
祖统为後者也。臣请皇高祖考庙奉明园毁勿修,罢南陵、€陵为县。”奏可。
    光武帝建武三年,立亲庙雒阳。祀父南顿君以上至春陵节侯。
    十九年,五官中郎将张纯与太仆朱浮奏言:“礼,为人後者则为之子,既事
大宗(大宗,谓元帝),则降其私亲。今高庙,陈叙昭穆,而春陵四世君臣
并列,以卑厕尊,不合礼意。昔高祖以自受命,不由太上,宣帝以孙後祖,不敢
私亲,故为父立庙,独群臣侍祠。臣愚谓宜除今亲庙,以则二帝旧典,愿下有司
博采其议。”诏下公卿。大司徒戴涉,大司空窦融议:“宜以宣、元、成、哀、
平五帝四世代今亲庙,宣、元皇帝尊为祖父,可亲奉祠,成帝以下有司行事,别
为南顿君立皇考庙,其祭上至春陵节侯,群臣奉祠。以明尊尊之敬,亲亲之恩。”
诏可。其南阳春陵岁时各且因故园庙祭祀。园庙去太守治所远者,在所令长行太
守事侍祠。南顿君称皇考庙,钜鹿都尉称皇祖考庙,郁林太守称皇曾祖考庙,节
侯称皇高祖考庙,在所郡县侍祠。
    致堂胡氏曰:西汉自“孝成而後,三世无嗣。王莽篡时,汉祚既绝,光武扫
平祸乱,奋然崛起,虽祖高祖,而帝四亲,非与哀朝尊崇藩统同事,於义未有大
不可者。然一闻纯等建议,断然从之,曾无留难,章陵四祠,蔑有异等,彼何所
为而然邪?寡恩之谮,既不闻於当年,失礼之议,又不生於後代,以是较之,宣、
哀过举益明,而礼所载为人後者为其父母降而不得祭,岂可违而不守哉”。
    中元元年,帝使司空告祠高庙,以吕氏王诸吕,贼三王几危社稷,不宜配食。
上薄太后尊号曰高皇后,配食地。迁吕太后庙於园,四时上祭。
    和帝追尊其母梁贵人曰恭怀皇后,陵以窦后配食章帝,恭怀皇后别就陵寝祭
之。
    安帝以清河孝王子即位,建光元年,追尊其祖母宋贵人曰敬隐后,陵曰敬北
陵,亦就陵寝祭,太常领如西陵。追尊父清河孝王曰孝德皇,母曰孝德后,清河
嗣王奉祭而已。
    顺帝即位,追尊其母曰恭愍后,陵曰恭北陵。就陵寝祭,如敬北陵。
    桓帝以河孝王孙蠡吾侯即位,梁太后诏追尊河孝王为穆皇,夫人曰孝穆
后,庙曰清庙,陵曰乐成陵;蠡吾先侯曰孝崇皇,庙曰烈庙,陵曰博陵。皆置令、
丞,王因奉祀。
    灵帝以河孝王曾孙解犊侯即位,窦太后诏追尊皇祖淑为孝元皇,夫人夏氏
曰孝元后,陵曰敦陵,庙曰靖庙;皇考长为孝仁皇,夫人董氏为真园贵人,陵曰
真陵,庙曰奂庙。
    献帝即位,相国董卓奏恭怀、敬隐、恭愍三皇后(和帝生母,安帝祖母,顺
帝母)并非正嫡,不合称后,皆奏毁之。
    魏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
王朗持节奉策告祠於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既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
原。今文昭皇后於後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
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
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於邺。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
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
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在邺庙。
    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见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
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後,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藩援立,而董
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藩妾,使比长信,僭差无
礼,人神弗佑。罪师丹忠正之谏,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
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後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後之义;敢
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
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是後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兴四年,
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右仆射索(丑林反)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
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晋武帝既改创宗庙,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
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时已尊景王夫人羊氏为景后矣)。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於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
晋文异魏也。
    惠帝世,愍怀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庙,元帝时,怀帝殇太子
又庙,号为阴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武帝後宫杨氏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
於庙。
    成帝咸康时,作武悼后神主於庙,配享世祖。
    元帝太兴二年,有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
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元帝为琅邪王,妃虞氏永嘉时薨,帝为晋王,追尊为王后。有司奏请王后应
别立庙。令曰:“今宗庙未成,不宜更兴作,使修饰陵上屋以为庙。”太兴三年,
追谥皇后,於太庙。
    明帝生母豫章君荀氏,成帝时薨,赠豫章郡君,别立庙於京师。
    孝武太元十九年,诏追尊郑太后(简文帝母,元帝後宫),尚书令王奏下
礼官详正。按太常臣允等议:“以《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故仲子、成风咸称
夫人。《经》云‘考仲子之宫明不配食也’,且汉文诏二太后并系子号,宜远准
《春秋》考宫之义,近谟二汉不配之典。尊号既正,宜改筑新庙。显崇尊称,则
罔极之情伸;别建寝庙,则严祢之道著;系子为称兼明贵之所由,一举而三义,
以允固哲,王之高致。”可,如允议,追尊会稽太妃为简文皇太后。
    燕主慕容垂尊母兰氏为文昭皇后,欲迁文明段后,以兰后配享太祖。博士董
谧、刘详议,以为尧母为帝喾妃,位第三,不以贵陵姜原,明圣之道以至公为
先,文昭后宜别立庙。垂不从,卒迁段后,以兰后代之。又以景昭可足浑后倾覆
社稷,追废之,尊烈祖昭仪段氏为景德皇后,配享烈祖。
    崔鸿曰:齐桓公命诸侯毋以妾为妻。夫之於妻,犹不可以妾代之,况子而易
其母乎!《春秋》所称“母以子贵”者,君母既没,得以妾母为小君也。至於享
祀宗庙,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也。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废。可足浑
氏虽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礼成矣。垂以私憾废之,又立兄妾之无子者,皆非礼
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於章太后(博士孙武议:“《祭
统》曰‘有事於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
章太后既居於上,不立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闻於昭穆
之外别立为位。章太后庙四时享荐,虽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