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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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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当事人对起算有 

约定的,按约定办。” 

     另外,还要注意期限的计算。第一,以小时定期限的,应从确定这个期 

限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12小时完成某项工作,就从即日起算经过12个 

小时为止。这是自然计算法。第二,以日定期限的,开始之日不算人,而是 

从次日零时算起。例如,从10月1日起的10天,10月1日不计入,而是自 

10月2日零时起算。第四,期限不是按日历连续计算的,以每月30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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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为365天计算。如约定一年内服务三个月,就是连续服务90天。第五,根 

据《民法通则》第155条规定,期限中若有“以上”、“届满”、“以下” 

的规定而没有特别说明时,包括本数在内,如“30日以上”,包括30日。 

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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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法发生纠纷时,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清理债款中较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 

是指债权人主动与债务人协商,议订清欠协议书,来解决拖欠问题。清欠协 

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至少一至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应由双方 

当事人签字盖章,必要时应采用公证形式。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协议书,从 

而为债权人依法起诉提供了诉讼依据,同时也有利于延长诉讼时效。这种方 

法尤其适用于债权人有固定关系的常年客户。这样既能理清债权债务关系, 

又保持了业务联系。不伤害双方的感情,这种方法是值得肯定的。需要注意 

的是,协商要坚持下列原则:第一,要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决不能损 

害国家和个体的利益。第二,双方要在平等的前提下协商一致,不能互相指 

责甚至压服,同时防止拉关系,搞不正之风。 

     在协商清债的过程中,债权人要注意运用催告清债方式。所谓催告,是 

指债务偿还期届满以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偿债通知的行为。这种行为的 

法律意义在于,催告是维护债权人诉讼权的重要法律措施。因为催告改变了 

债权方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成为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一项法定事由,从 

而维护了债权人在诉讼上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请求法 

院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即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权利。从 

实务角度分析,如果债权人在清偿期届满后法定时间(为诉讼时效期)不断 

地催告债务人清偿债务,则每催告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使时效从中断 

时起又重新开始计算,从而债权人始终享有诉讼权。其二,催告也是采取其 

他法律方式清债的前提和基础。如向担保债务人请求清偿时,由于该债务人 

的清偿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所以只有在债权人向债务人催告清偿之后而债 

务人没有清偿时,债权人才能要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此间催告清债的情 

况往往成为依法请求担保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证据。 

     和龙林业局与山东某矿务局签定供销坑木合同,供方和龙林业局 

按照双方签订的木材供货合同发给需方山东某矿务局坑木5车,价款3万多 

元。需方接货后提出坑木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尔后将5车 

坑木与其他同类坑木混放在一起,以致供方派去的人员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 

无法辨认和复查。供方要求需方如数付款,需方却以质量不好,数量不够, 

拒不付款。双方各持己见,供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拒不受理。供方找到需方 

的主管部门山东省煤管局和国家煤炭部,都没有解决问题。律师收案后,没 

有急于起诉,而是直接找到需方的主管人员对话,指出:1、按照国家《木材 

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需方认为木材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应该拒付 

有争议部分的货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更不能拒付供方垫忖的运杂费。2、 

需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能混放。坑木属于没有经济特殊加工 

的原材料,混入后无法辨认和查清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需方应当无条 

件付款。需方开始有些不服,律师就逐条逐句地帮他们查阅解释国家的有关 

规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需方如数承付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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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中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2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 

人可通过调解来解决,调解方法是我国民间解决纠纷的传统做法,被西方称 

做“东方经验”。在双方发生纠纷时,请第三人居中调解,可以化干戈为玉 

帛,在居中调解的过程中,第三人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懂 

法律,而律师是经国家批准的专门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具有专业法律 

知识,由于工作上的原因,律师同政界、企业界、金融界、法律界均有广泛 

的联系,有处理各式各样法律事务的丰富经验,可以兼用诉讼和非诉讼手段 

处理债务纠纷。在实践中,律师参与居中调解主要是采用以下方法: 

     1、对方当事人在当地或邻近县的,承办律师根据接受委托时委托人授予 

的权限和提出的合理要求,亲自与对方联系,做单方说服工作。通过摆事实, 

讲法律,说明利害关系和当前的纠纷对今后业务交往可能产生的影响,说服 

对方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2、在接受委托后,由承办律师直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解,协议 

达成后,由律师事务所制作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律师事务所作为调解 

主持人进行鉴定,承办律师和鉴定人亦在协议书上盖章。 

     3、两地律师协作调解,这是利用律师的职业特点,由债权债务双方的代 

理律师相互协作,调解债务纠纷。在当事人各方均有律师代理的债务纠纷案 

中,律师的相互配合与协作,往往成为调解解决纠纷的重要因素。律师懂法 

律,懂得解决纠纷的方法,各方律师的接触、谈判、协调,远比当事人之间 

的交往容易,律师运用法律和证据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与各方达 

成一致的协议,并经当事人认可,纠纷就得以解决。 

     1990年8月,北京某家用电器批发部从A省晶海实业公司购进日 

芝牌155立升电冰箱400台,转手又销给B省大兴贸易公司,每台赚取利润 

50元。货到B省后,大兴公司在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严重,经有关部门鉴定, 

这批商品是A省某个厂家的杂牌货。家电批发部得到大兴公司的检测报告 

后,立即与晶海公司交涉退货问题。但该公司推脱责任,让找厂家处理,而 

厂家业已濒临倒闭。B省大兴贸易公司因已全部预付货款,只得忍气吞声地 

向下属批发单位让利分配推销,以减少损失;北京家电批发部也将自己所获 

利润倾囊赔给大兴公司,以换取该公司谅解。 

     9月,大兴公司零售卖出的100多台冰箱中有68台被消费者退回,当地 

工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着手查处,并出具了劣质商品证明书。冰箱退货问题 

签署了协议,规定此货发回A省后3日内付款,否则罚款30%。但是晶海公 

司收到退回的冰箱后竟然推翻了三方协议条款,声明副经理违背了经理的意 

思,代表签字无效。这以后,王律师作为北京家电批发部聘请的律师,与该 

批发部张经理到A省与晶海公司商讨冰箱的“三包”问题,该公司贾经理拒 

不履约。经过几天的讨价还价,晶海公司只答应补偿3000元,北京和B省两 

家企业感到晶海公司实在是不讲道理,决定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北京家电批发部的主管上级公司不同意打官司,认为在当地告状,未必能 

胜,劳民伤财不值得。然而大兴贸易公司却不答应,提出如果北京方面不起 

诉晶海实业公司,那么68台质次冰箱就退给家电批发部。假如北京方面不肯 

接受,他们就在执行地B省诉诸法律来解决。三方僵持7个多月,问题得不 

到解决,眼看北京一方起诉的时效快要到了。王律师力促家电批发部及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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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公司采取主动。 

     1991年5月13日,批发部张经理和王律师赶赴B省,双方经理经过激 

烈的争论,在王律师的主持下达成了三点协议:(1)68台日芝冰箱不再退 

货,由晶海实业公司修好后发回大兴贸易公司;(2)北京家用电器批发部每 

台降价,保证在1991年6月13日将修好的68台冰箱验收监装,从A省发出。 

     但是协议发货日期到时,大兴公司却突然变卦、拒绝收货,理由是北京 

方面违约,超过了协议规定的时间,因此仍然要求退货,否则准备起诉。事 

情陷入僵局。 

     7月29日,晶海实业公司突然打来电话,说公司在一起经济诉讼中资不 

抵债,全部财产包括68台修好待发的冰箱已被法院查封,请派人来解决,否 

则不负赔偿责任。当天晚上,王律师和张经理登上南下的列车。到A省查明 

事实后,王律师直奔法院说明情况,使68台冰箱和3000元补偿费得到解付。 

同时给大兴贸易公司拍电报,告知发生的情况,提出如果再不接受货物,后 

果及其责任由其承担。王律师只身前往B省,找到孙经理,陈述关系并出示 

了法院查封、解付冰箱的证明,孙经理这才相信了事实并勉强同意接受货物, 

不再起诉。9天后,68台修好的冰箱完整无损地抵达B省车站,王律师亲自 

监卸监装,押车送到大兴贸易公司仓库,取得收货凭证后,于当晚乘车东行, 

回到北京的当天下午即让家电批发部按协议汇出20400元的降价返还款,一 

起历时1年,行程6000多公里的三角购销合同纠纷得到解决,使北京家用电 

器批发部,减少经济损失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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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助讨 



     律师不但在居中调解中发挥重大作用,在讨债过程中,有了律师参与同 

样能起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体现在: 

     1、敦促作用。律师根据《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向当地 

党政领导和企业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书,提请注意时效,及时处理债权债务。 

敦促作用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管理松散的企业和单位更为重要,实践中, 

大多数律师机构定期在一定区域内发出法律意见书,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 

避免了当事人因超过诉讼时效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参谋作用。律师通过经手的大量的债务纠纷案件,从中分析出形成纠 

纷的原因,提出对策。这种分析的结果提供给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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