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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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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找我们没用。那么该找谁?代理此案的律师 

对案情作了全面的分析。 

     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的变 

动而变更或解除。”这就是说,经办人被捕入狱并不能影响合同的效力,经 

办人在否也不是解决双方这一纠纷的必然条件。对方以此为借口,拖欠货款 

是没有道理的。经济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 

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农业公 

司原隶属于县政府,撤销后收并县农委,县农委不是法人,也不是经济实体, 

但它是县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即分支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就应由县政 

府承担返还货款的责任。虽然这一买卖合同中仍存在问题,由于农业公司超 

范围经营有可能是无效合同,但“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 

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对方。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依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和遭受侵害的事实,广东方面向县法院起诉县政府,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此之后,县政府成立了农业公司撤并清查小组,后更改清查小组为被 

告。审理中,被告提出,农业公司经营的几年里,没有搞到一分钱,反而背 

了许多债,这笔钢材款早已被充抵了其它债务,所以没钱还债。原告律师则 

认为:农业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是其内部事务,与本案无关。现行法律中也 

没有经济效益不好,就不还款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调查审理后认定:合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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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被告在半年内返还原告货款和利息,被告没有提起上诉,如期退还了货 

款和利息。此案中的律师在农业公司撤销后,紧紧抓住了农业公司的上级— 

—县政府,通过诉讼手段,追回了被拖欠数年之久的货款。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明确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 

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的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 

和义务。当事人一方发生核算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 

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经济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 

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以上几个案例中,我们看出只有依据法律 

的规定,才能确认债务人而不因承办人的变动而无从查找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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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礼后兵 



    这是对协商解决纠纷的补充。协商解决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持业务关 

系,不伤和气。但有的债务人是软硬不吃,而于债权人来说,也要在讨债上 

讲点计算,方能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先礼后兵。 

    对银行或个人,作为银行的代理律师就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策略, 

先规劝,再调解,这两种方式仍无效的,就要及时提起诉讼。 

      〈案例〉 凌源律师事务所在1987年就接受了县农业银行聘请,担任 

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和配合农行依法回收逾期贷款,共协助该行处理贷 

款合同纠纷案件279起,涉及贷款金额达295万元,收回贷款166万元。其 

中:经诉讼解决的企业和个人贷款户计63起,贷款金额112万元,收回64 

万元。非诉讼216起,贷款金额183万元,收回102万元,使农业银行资金 

由滞变活,提高了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1987年,正值县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县各乡(镇)也 

十分重视,相应的都成立了依法收贷领导小组,并有专人负责。各信用社、 

营业所也组织本所社的职工深入贷款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情况,为依法收 

贷作好准备工作。凌源律师事务所抽调8名律师配合县农行干部,组成4个 

组搞调查摸底,分片到各乡配合工作,很快掌握了全县3000元以上风险贷款 

户450余家的情况。 

    针对贷款户的不同情况,应分别采取不同措施,依法收贷。 

      (一)对还款态度好但缺少还款能力的,应积极帮助其创造还款能力。 

    如宋杖子乡刘某欠贷款2000元,在强大的宣传攻势下,他受到了震动, 

自己钱不够,就给在北京部队的儿子去信说明当前依法收贷的情况,他儿子 

给邮来100元,他主动到信用社还清了贷款。大河北乡丛某欠贷款2万多元, 

想还就是没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乡林果站组织其全家搞林果育苗,为其创 

造还款条件。 

      (二)对主动还款,但有物无钱,在其自愿的情况下,采取协助处理抵 

押物。 

    贷款户阎秀凤欠逾期贷款54990元,因经营不好,无力偿还。他表示等 

车年检之后将车开到信用杜,如能张罗上钱。就以钱取车,张罗不上钱,他 

清理完运费再还,并作了抵押手续,律师给他期限45天。 

      (三)对有能力偿还而不主动还贷款,采取限期还款或以物抵债。 

    万元店个体运输户王在林于1984年买汽车贷款48000元,经营效益很 

好。他家盖了小楼,买了彩电、摩托车,就是不还贷款,签还款计划也不兑 

现。经过律师做工作,在贷款利息上给予了适当照顾,使之在1年之内还清 

了全部贷款。 

      (四)能够调解的,签定协议书限期还款:调解不成的,诉至法院解决。 

杨杖子镇三道梁子村宫巨印是大客车专业户,在 1984年买汽车贷款48000 

元,诉至法院解决。买车后,效益不错,贷款迟迟不还,经信贷员及主任多 

次催要也不还。1987年在法院立案,宫竟出外逃债。律师在法院同意下到宫 

家做其妻子工作,宫的妻子同意把黄海大客车交给银行,按最高价处理了这 

台车,以3万元卖掉抵还了一部分贷款。 

      (五)对有能力还贷却顶着不还或赖帐的典型贷款户,依法公开处理, 

扩大教育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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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户巨武,自1984年7月至1988年2月,先后14次借贷款65357。29 

元,仅还本金3952。60元,利息3319。38元,余款一直拖欠不还。信用社诉 

至法院、通过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不仅维护了信用社的合法利益,还扩大教 

育面,对贷款户震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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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并清欠 



    所谓“兼并清欠”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设法促 

成债务人被第三方兼并,进而达到转嫁债务,实现债权的目的。兼并是指具 

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吞并另一企业的行为。兼并的法律意义在于:企业被 

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权利义务均转归兼并企业,也即兼并企业享有债权也 

应承担债务,被兼并的企业多属于亏损严重、债台高筑,并丧失偿债能力的 

企业,而兼并企业则是经济实力雄厚,发展势头迅猛,且具有相当的偿债能 

力的企业。因之,当发生兼并后,作为兼并企业的债权人就有望获得清偿, 

从这层意义上说,当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企业兼并无疑为债权人提供 

了一个转嫁债务和实现债权的契机。 

    采取兼并清欠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牵线搭桥,促成兼并企业兼并 

     是商品经济生活中的特有现象,是竞争机制运作的产物。一个具有较强 

经济实力的企业,为寻求发展和增强竞争力,往往凭借其经济上的优势,兼 

并那些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企业。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为摆脱债务负担 

和寻求出路,又希望被有实力的企业兼并。例如,1992年4月,云南昆明一 

家股份制集体企业登了一条广告:愿意兼并亏损企业,并承担其一切债 

务……。广告登出后不到十天,就有40余家企业上门要求被兼并。又如1992 

年6月,北京某人工环境科技公司在首都各大报纸上刊登“兼并启事”后, 

仅一个月内,该公司就收到500多封要求被兼并的信函,登门洽谈者更是络 

绎不绝。 

     此外,债权人可事先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使其放下架子、面对现实, 

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招兼并企业。必要时,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债权人可出 

资为债务人做广告,以广征兼并企业。此举的意义在于:可使债务人转被动 

为主动,以确保兼并的成功率;同时,便于债务人选择优势企业作为其兼并 

企业,这既可使债务人复兴有望,又可确保债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需要注意 

的是:兼并企业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企业被兼并时,需按有关规定办 

理相应手续,例如,根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4 

条的规定:“企业被兼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因此,当被兼并的企业 

系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其他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的企业,债权人应当帮 

助被兼并方办妥有关手续,以确保兼并方案的有效实施。 

      (二)签订协议,保障债权 

    促成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即由兼并企业承担,也即由兼并企业负 

责清偿被兼并企业的所有债务。为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债 

权人应与债务人的兼并企业 (新的债务人)重新签订偿还债务的协议。在签 

约时,债权人可根据兼并企业的偿债能力,采取不同的做法:1、如债权已到 

期,且兼并企业能够立即还债或在短期内清结债务的,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 

签订即时还款协议或短期清债协议,以便减少纠纷的发生和及时行使权利; 

2、如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可与兼并企业重新签订履行债务的协议,履行债 

务的期限既可由双方重新约定,也可经双方同意按原协议执行;3、如果债权 

已到期,但兼并企业难以在短期内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与之签订延期或分 

期偿债协议;4、如果兼并企业的债权人众多,而其偿债能力又相对有限的情 

况下,债权人应与兼并企业签订抵押还款协议或其他担保还款协议,以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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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在将来的清偿中处于优先受偿的地位。在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时,债权人 

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放弃部分债权,如放弃对利息、违约金的追偿权等, 

以减轻兼并企业的负担,使之尽快履行债务。 

      (三)执行协议,实现债权 

     还款协议达成后,兼并企业应当按约定自觉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应督促 

兼并企业及时履行债务。如果兼并企业逾期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采取 

司法手段,以强制其履行债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兼并是一种有偿合并形 

式。如果债权人直接兼并债务人,事实上,债权人 (兼并方)的债权即得到 

 “自我”清偿,也即原债务人(被兼并方)所欠债务因兼并而转化为债的抵 

销的自我消化状态。此外,债权人直接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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