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道斗法-成功讨债技巧-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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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债权人
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
例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债权人尚未起诉前,债务人便主动清欠
还债的,债权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从这层意义上说,诉前保全还可作为讨债
的“权宜之计”或逼债务人“就范”的一种手段。因此,债权人在人民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起诉的期限)可因事制宜,采取不同的对策:
债权人可先动员、劝说和督促债务人立即还债,若债务人能主动清欠还债,
且申请人应予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人 (申请人)就不再起诉;若债
务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虽向
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中,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也即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债权人(原告)的经济上的
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
进行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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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即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的诉讼活动。所谓诉中保全即在涉及
债权债务的诉讼中,债权人凭借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诉中财产保全活动,进
而实现其债权的手段或方法。
诉中保全法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方面具有以下作用:
(1)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审
判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目的,就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债权人的
实现权利。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债务人欲将本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隐匿、
转移或出卖时,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人民法院
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难以执行。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人民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
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
诉中保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偿债的财
产方面,以及在缺制约债务人规避其债务方面必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2)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在
讨债清欠的实践中,有些债务人肆无忌惮地采取“泡”、“拖”、“磨”、
“赖”的方式,以逃避债务,而债权人却陷入讨债无望的困境。究其原因,
主要是债务人能够实际控制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在客观上造成债务人无望
却有利的局面。反之,如果债权人在诉诸法院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时,及时凭
藉人民法院的诉中保全措施,就能有效限制或禁止债务人处分本属清欠还债
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而债务人只得认帐还债,再也无
法规避偿债的义务。
(3)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中保全的本旨是为了
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所以,在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后,至债权人实现权利前,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
下,诉中保全并不因人民法院宣判债权人胜诉而解除,而是以债权人完全得
到清偿作为“归宿”。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债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债
务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偿债义务,否则,人民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权
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应符合
下述条件:
1、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无论是诉中
保全,还是强制执行都与财产相关,否则,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就无执行对
象 (执行标的物)。因此,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不能适用诉中财产
保全。
2、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债务人
有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讼争的财产的可能:“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讼争
的财产有变质、腐烂、毁坏、耗损、降质、失效的可能。上述两种情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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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才能有效地保全执行标的物和避免债权人的损失,从而维护生效
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
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这是为避免或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
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的,人民法
院即驳回申请人有关诉中保全的申请。
诉中财产的保全程序有以下内容:
(1)诉中财产保全的发生
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因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发生。债权人既可在起诉时提出
诉中保全的申请,也可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法人名称、住所等;
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根据。主要写明本案“可能因当事人一方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实及理由;③具
体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其中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
和数量等。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必
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实现
债权。“必要时”一般是指下列情形: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请,而讼争的财产却处于行将毁损、腐烂、变质的状态,如不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②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或
不知道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而另一方当事人企图转移、变卖、挥霍讼争财产
的,如不及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判决将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遇有上述情
形,人民法院可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中财产保全管辖。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讼密不可分,它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讼争的财产所
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管辖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是本诉中财产保全的
管辖法院。所以,在符合诉中财产保全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向受理本案
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诉中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
范围,也即诉中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与诉讼当事人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大致相
等。
人民法院采取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①查封。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清点造册后,就地或易地封存,以禁止被申请人转
移、变卖、挥霍这部分财物。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封存债务人仓库内的所有
货物,禁止债务人动用或处分该库房内的任何货物。②扣押。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易地扣留和看管,并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和扣押的强
制措施。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将债务人的电视机、录像机等属于保全范围的
财物送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和看管。③冻结。即人民法院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协助下,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已属保全标的物的
存款。例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要求其禁止债务人提取
或动用某笔款项。除上述三种主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采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变卖拍卖等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一经作出
准予诉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便会及时实施上述财产保全的措施,但对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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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案件,人民法院将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
即开始执行。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中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而言,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
立案之后至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前提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注意的是,债
权人虽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保全的申请,但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又经二
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债权人仍可在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的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外,债权人能否在上诉审理程序中提
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在第一审程序中
未申请财产保全,且人民法院也未主动实施保全措施的,但在第二审程序中,
债权人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可在第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
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提供担保”是否作为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
全的条件,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一旦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申请人就应当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即驳回申请。有鉴于
此,在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尤其是诉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若债
权人需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又无力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在申请
财产保全同时,主动和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劣”势,并提供相应的事
实根据,以为自己能够“免予”担保创造条件。
(3)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
调解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在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债
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