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经济管理电子书 >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

第121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21章

小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
  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1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25一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25一l                  (1)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当季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  
90
70
(110)
(140)
当季套期有效程度
111%
71。4%
100%
80%
评价
80%一125%
非高度有效
80%一125%
  说明:以单季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非高度有效;带“括号”的数据,表明是净减少额,下同。
  
表25一2              (2)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至本月止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累积变动
(100)
(150)
(40)
100
至本月止被套期项目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累积变动
90
160
50
(90)
至本月止累积套期有效程度
111%
93。8%
80%
111%
评价
80%一125%
  说明:以累积数为基础比较,第2季度高度有效。
  
  表25一3      (3)确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3月31日
6月30日
9月30日
12月31日
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反映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
(90)
(150)
(40)
9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90)
(60)
110
13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无效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10)
10
0
10
当季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100)
(50)
110
140
  
   (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kx+b+ε
   其中:
   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ε: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0。8~-1。25之间;
  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
  四、套期有效性评价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利率风险,套期有效性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期限表进行估计。该表反映了每一时期利率的净敞口,只要此净敞口与产生这种净敞口的特定资产或负债(或者特定资产组合、特定负债组合,或其中的一部分)有关,套期的有效性就可以根据这些资产和负债来评价。
  2。在评价套期的有效性时,企业通常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被套期项目的固定利率不需要与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的呼唤的固定利率完全吻合。带息资产或负债的浮动利率与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呼唤的浮动利率亦无须相同。互换的公允价值来自其结算金额。如果互换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按同样的数额变动,则该变动对互换合约的金额结算不会产生影响。
  3。某企业不符合套期有效性标准时,该企业应该从符合套期有效性的最后日期开始停止运用套期会计。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识别引起套期关系不符合有效性标准的事件或环境变化,并且能证明在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前套期是有效的,企业应从该事件或环境变化之日起停止运用套期会计。
  
第四节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一)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原则
  1。基本要求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的具体处理要求
  (1)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①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②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此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3)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4)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终止运用公允价值套期会计: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2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