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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5章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第175章

小说: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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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按照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调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X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X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                                                          13500
  加: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x2%)                                       500
  减:相关所得税影响(500x25%)                                       (125)
  减: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x1%)                                     (50)
  加:相关所得税影响(50x25%)                                         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13837。5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原每股收益,则说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35一4】某上市公司20×7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 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7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 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2个月以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即转股期为发行12个月后至债券到期日止的期间。转股价格为每股10元,即每100元债券可转换为10股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20×7年度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25 500/10 000=2。55(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40000×2%×(1-33%)=536(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 000/10一4 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536/4 000=0。134(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 500+536)/(10 000+4 000)=1。86(元)
  【例35一3】沿用【例35一2】。假设不具备转换选择权的类似债券的市场利率为3%。公司在对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有关规定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了分拆。20×7年度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每年支付利息=40 000 X2%=800(万元)
  负债成分公允价值=800÷(1+3%)+800÷(1+3%)2+40800÷(1士3%)3=38 868。56(万元)
  权益成分公允价值=40 000-38 868。56=1131。44(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净利润=38 868。56×3%×(1-25%)=874。54 (万元)
  假设转换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40 000/10=4000(万股)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874。54/4 000=0。22 (元)
  增量股的每股收益小于基本每股收益,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
  稀释每股收益=(25 500+874。54)/(10 000+4 000)=1。88(元)
  三、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认股权证是指公司发行的、约定持有人有权在履约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按约定价格向本公司购买新股的有价证券。股份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持有人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股份期权持有人对于其享有的股份期权,可以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
  对于盈利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对于亏损企业,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的假设行权一般不影响净亏损,但增加普通股股数,从而导致每股亏损金额的减少,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对于稀释性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一般无需调整分子净利润金额,只需要按照下列步骤对调整分母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进行调整:
  (一)假设这些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已经行权,计算按约定行权价格发行普通股将取得的股款金额。
  (二)假设按照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发行股票,计算需发行多少普通股能够带来上述相同的股款金额。
  (三)比较行使股份期权、认股权证将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差额部分相当于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作为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的净增加。也就是说,认股权证、股份期权行权时发行的普通股可以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按照平均市场价格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按照市价发行,导致企业经济资源流入与普通股股数同比例增加,既没有稀释作用也没有反稀释作用,不影响每股收益金额;另一部分是无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这部分普通股由于是无对价发行,企业可利用的经济资源没有增加,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增加,因此具有稀释性,应当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
  (四)将净增加的普通股股数乘以其假设发行在外的时间权数,据此调整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分母。
  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的计算,理论上应当包括该普通股每次交易的价格,但实务操作中通常对每周或每月具有代表性的股票交易价格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即可。股票价格比较平稳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代表性价格;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每周或每月股票最高价与最低价的平均值作为代表性价格。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计算平均市场价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原计算方法不再适用。当期发行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应当自认股权证或股份期权的发行日起计算。
  【例35-4 5】某公司20×7年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1250万股,该普通股平均每股市场价格为4元。20×7年1月1日,该公司对外发行250万份认股权证,行权日为20×8年3月1日,每份认股权证可以在行权日以3。5元的价格认购本公司1股新发的股份。该公司20×7年度每股收益
计算如下:
  基本每股收益=500/1 250=0。4(元)
  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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