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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自由市场国家-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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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基本上沿着此处指出的线索来调和哈耶克的观点和我的观点的尝试,见维克托·范伯格(Viktor Vanberg):《自由进化论还是契约立宪主义?》(Liberaler  Evolutionismus order Vertragstheoretischer  Konstitutionalismus?)。这是一本欧肯研究所专著。
    ⑥伯纳德·西根(Bernard  Siegan):《经济自由与立宪》(Economic  Liberties  and  the  Constitution) (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1980年)。
    ⑦  我个人在出版物和讨论中至少是间接地被作了这样的分类。见约翰·福斯特(John Foster)的短评,载《经济学杂志》,91(1981年12月),第 1105页;在 1982年 4月英国约克大学的一次演讲后,我被一个匿名与会者称为一个“知识法西斯主义者”。
    在一个更为一般的场合,并且无个人所指,即使是像保罗·萨缪尔逊这样著名的学者在讨论立宪改革计划时也引用了法西斯主义者这个称号。见保罗·A·萨缪尔逊(Paul A·Samuelson):“本世纪末的世界经济”(The  World Economy at Century’ End), 《美国艺术和科学院简报》(Bulletin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Arts  and  sciences) 第 34期(1981年5月号),第 35~44页,特别是第 44页,
    ⑧ 此处讨沦的反立宪主义者中,保罗·A·萨缪尔逊应特别受到讽刺,既然现代“公共”或“集体”产品规范理论受惠于他的50 年代早期论文如此之多。但是,正如这些论文以及随后的著作所指出的,萨缪尔逊所感兴趣的决不是照此而论的决策过程,而是形式上作了明确规定的后果或最终状态的所有权。参见保罗·A·萨缪尔逊:“公共开支的纯理论”(The  Purt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载《经济和统计评论》(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36(1954年11月),第337-389页。“公共开支理论概说”(DiagrammatcgExpdsition Of a Theory   of  Pudlic  Expenditure);载《经济和统计评论》,37(1955年11月),第350-356页。
    ⑨我的同事杰弗里·布伦南反对我把立宪主义者看成必然是契约主义者。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存在一种观念,在这种观念中可以意识到规则和规则内政治之间的区别,但没有与此同时接受规则本身易受明确改变的观点。这种变化可能否认规则的契约根源,而同时规则内政治可以在交易范例中构造。对我来说规定这么一种首尾一贯的观点很难,即把规则内政治构造为交易的概念化,和真理判断中的立宪政治。因此,充其量布伦南的批评只是表明,所有那些反对把交易范例用于立宪政治的人,不必划分在坚持真理判断范例那类人中。
    ⑩ 第二种解释中的一般吸引力被夸大了,因为在许多学者的概念中,它在表述上推动了科学的发展,可是,即使是就科学而言,这种解释也许正在严重地引人误入歧途,将政治构造为科学确实是一种失误。关于所有这些问题,见我写的“政治与科学”(Politics and Science)一文,载《伦理学》(Ethics);77期(1967年7月),第303-310页;该文重印于我的《立宪契约中的自由》(得克萨斯A与M大学出版社,  1977年)一书中。参见本书第5章。  
    (11) 有关此问题的论述,见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布坎南:“公共选择是非道德的吗?”(Is  Public  Choice Immoral?)。该文提交给公共选择学会1982年3月讨论会(油印件,存乔治·梅森大学,公共选择研究中心)。
    (12)社会选择文献中论述的长期持续的紧张,以及这个吸引学者的题目的特点之一,就在于这里所讨论的政治的两种根本不同的概念的相反拉力。社会选择理论家要在某种个人对社会结果评价的关系中排列这些社会结果,同时又要按照某种非过程标准来评价这些被如此排列的社会结果。
7 在秩序的出现过程中确定的秩序① 
    诺曼·巴里(Norman Barry)在他的文章《自然秩序的传统》中谈到这一点时指出,  市场经济出现的自然秩序模式,“似乎是某个无所不包的计划头脑的产物”(第8页)。几乎所有试图解释基础经济学的中心原理的人,都在不同时候作出过某种同样的论断。可是,在作这样的论断时,即使是自然市场秩序的主张者也无意中“露了马脚”,并且同时使他们的启蒙任务变得更加困难。
    我要论证的是,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的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这个“秩序”本身被定义为产生它的过程的结果。这个“它”,即这个配置一分配结果,不会也不可能会存在于交易过程之外没有这个过程,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秩序”。
    那么,当把由市场相互作用产生的秩序比作从一个无所不包的单独的计划头脑中出现的秩序时,诺曼·巴里(以及其他作了相同论断的人)的意思是什么呢?如果把这个问题往前推进一步,经济学家们会说,如果这个计划者能够想办法知道所有参与者的效用函数,知道资源、技术和制度的约束,这样一个头脑就可以通过命令,精确地复制出从市场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按照隐含的说法,就是人们被假定处处具有已完全确定了的效用函数,在市场中,他们总是根据面对所受的约束来追求效用的极大化。但是,正如我在别处所指出的,在这种假定的环境中,就任何人而言,不存在任何真正的选择行为。在这个市场过程模型中,考虑自然调整的制度安排的相对效率,完全根据信息方面的情况。
    这种重要性令人误解。人们行动的目的并不是使独立存在的函数中描绘的效用极大化。他们面对真正的选择,而决策所产生的结果可以在事后按照“假定”的极大化效用函数使之概念化,但是,这些“假定”的函数本身是在选择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存在于这种过程之外的。如果以这种观点来观察,即使是最理想的无所不包的计划者,也没有任何手段能复制出自愿交换的结果。潜在的参与者们只有当他们进入过程时才知道他们自己的选择会是什么。因此,一个无所不包的计划者要知道这些选择,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当然,除非我们排除个人意志自由。
    我在本文提出的这个论点,既是简单的,又是难解的。该论点把过程标准和结果标准,结果论和非结果论,目的论和道义论,都清楚地区别开来。虽然哲学家们可能不同意我的论点,但是他们应该比经济学家更容易认识和理解这种区别。在经济学中,甚至在许多市场和市场型组织坚定的支持者中,市场安排所产生的“效率”在概念上仍然是独立的。市场安排变成了“手段”,这个手段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相对最好的。除非这种目的论因素被完全从基础经济理论中驱除出去,否则经济学家们的思想和论述还可能是含混不清的。

    注释:
    ①这篇短文是读了诺曼·巴里Norman  Barry)的“自然秩序的传统”后受激发而写成的。“自然秩序的传统”(The Trxditi QF,Spontaneous   Order),载《自由文献》(Literature  Of   Liberty),5(1982年夏季号),第7-58页。
    该文最初发表于《自由文献》5(1982年冬季号)。我感谢人文科学研究所允许在此重印该文,我对该文只作了较小的修改。

8 文化演进与制度改革① 

    一 导言 
    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的论文《知识与决策》(1980年)②获得了广泛和公正的喝彩,他在该文中明确承认,他在思想上受益于 F·A·哈耶克,而该文可以解释为是哈耶克论题的应用和发展。索维尔着重强调,在社会相互作用的全体参与者中,有限的知识是呈现出分散性,只有信息结构和制度结构恰当配套,才可能获得利益。他认为,由等级制构成的假定是存在的决策制度对完全不存在的知识集中化的要求。二者之间的相互不配套,是无效率的根源,这种根源是可以辩识出来并加以改革的。
    哈耶克对知识或信息的分散性的强调,是从哈耶克的第三个重大论题推导出来的。该论题源于18世纪,它着重强调分散性制度结构市场)运行所产生的结果的自然协调性。当然,该论题包含在看不见的手的原理中,这个原理也许是整个经济学说史上的主要学术发现,它构造和捍卫了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戒律。
    这种协调是作为由各种有分歧有局限性的目的所驱动的人类行为的一种无意识结果出现的。对这种协调原理的理解,使经济学能够摆脱对“结构”或“计划”一体化的世俗偏见,并且表明自由放任主义不只是要使自由极大化,而且还要使国家财富极大化。这种自然秩序原理——用迈克尔·波拉尼的贴切的语言说,是“自由的逻辑”,成了经济学家的拉克托斯核心定理,他的研究课题就是从这一核心定理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核心定理进行的。
    我完全赞同这两个哈耶克一索维尔中心论题,并且不向任何人隐瞒我对哈耶克远见卓识的贡献,以及对索维尔富于想像的应用表示钦佩。可是,在哈耶克最近的著作中,还有变得日益重要的第三个论题,而这个论题完全没有在索维尔的论文中出现,这引起了我的关注。这个论题涉及到在其规范意义上把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应用于制度结构的产生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凡是所产生的制度结构,都必定是有效率的制度结构。这种结果便正确地意味着不干预政策戒律。没有任何必要去评价(的确也没有任何可能去评价)存在于过程之外的被观察的结果的效率;不存在任何在客观上测量效事大小的外部标准。如果这个逻辑被延伸到在某种历史进化过程中产生的制度结构(包括法律)上,含义是清楚的:我们观察到的那套制度结构,必然包含了制度上的或结构上的“效率”。如前面所指出的,这便指定了制度结构产生过程中的不干预政策。没有给经济学家或其他寻求改革社会结构的人留下为保证总体效率增长而改革法律或规则的余地。任何设计、构造和改革制度的努力在这种严格解释的逻辑内必定导向无效率。因此,要慎重地避免对“自然”过程进行任何“结构上的理性”干预。意思很清楚:在历史的缓流面前,你且放宽心。黑格尔哲学的神秘幽灵!
    哈耶克在他最近著作的某些部分里已几乎提出了以上概述的这种令人绝望的劝告。③可是在他的著作的其他部分里,哈耶克自己似乎明显是一个“结构理性主义者”,或者是一个“理性结构主义者”,因为他终究还是提出了制度一立宪改革的特定主张。他的受到广泛讨论的货币发行非国有化主张④,以及两个分别选出的议会之间职能划分的主张⑤,就是两个例子。
    我在本章的目的,是把哈耶克对结构理性主义的批评同他对制度改革的提倡,调和起来。在一篇早期的论文里,我批评哈耶克将自然秩序原理延伸到制度和法律结构。⑥在那篇论文中,我只是指出哈耶克的论点存在内在矛盾;我没有做出任何努力去排除或解决这个矛盾。我在本章所作的试图调和这个矛盾的努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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