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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章

精神现象学-第47章

小说: 精神现象学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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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不能持存的意谓中的东西。行为的对象性并不改变行为本身,它只表明行为究竟是什么,换句话说,只表明它究竟是什么或者什么也不是。——至于要想把现实的存在分解为象意图之类精微细致的玩艺,从而将现实的人,亦即人的行为,回过头来解释为一种意谓的存在(就象个人自己也许会给他自己的现实设想出一些特殊意图来那样),象这样的分解工作,我们必须留给擅长意谓揣度的懒汉去做。    
  这种人,如果他想发挥他那无为而治的智慧,想否认行为动作有理性的性质,从而轻视它,说它不是人的存在,反而把形象、面貌和特征说成人的自在存在,那么,他就应该接受上述的那个回敬、耳光,因为这个耳光向他证明:面貌并不是自在,而毋宁是一种可以采取行动的对象。    
  'Ⅲ.头盖骨相学'    
  如果我们现在检查一下,看是否在自我意识的个体性与它的外在之间的全部可供观察的关系里,还遗留了什么尚待观察的东西,那我们就将发现还有一项关系必须由观察当作自己的对象来加以观察。在心理学里,事物的外在现实据说是把精神当作它自己的有意识的对方或映象,而精神可以在事物的外在现实里得到理解。但在面相学里,精神则据说可以在它自己的外在里得到认识,它的外在是一种象语言这样的存在,它以一种可以看得见的看不见的东西为本质。那么,现在剩余下来的还有这样的一个现实方面有待规定,在这一方面,个体性据说是在它的直接的、坚固的、纯然具体存在着的现实里表示着它的本质。——最后这一种表现与本质的关系,不同于面相学里的关系,其不同之处在于:在面相学里,外在现实是个体的一种说话的或传情达意的现前存在;在个体的行动性的表现里同时也包含着它的自我反映和自身考察的表现,所以这样的一种外在表现本身是一种运动,却又是一些固定不变的特征,特征就本质上说是一种中介了的存在。但在尚待考察的规定里,精神的外在方面终于是一种完全固定不变的现实了,它自身不是一种传情达意的符号,它与自觉的运动完全无关,而只自为地呈现为一种赤裸的纯粹的事物。    
  '1.头盖骨作为精神的外在现实'    
  首先,就精神的内在与它的这一种外在的关系而言,事情很明显,这种关系似乎必须被当作因果关联来理解,因为一个自在存在着的东西与另一自在存在着的东西的关系,既然是一种必然关系,就一定有因果关联。    
  现在,精神的个体性既然对肉体发生影响,则它,作为原因,就必须自身也是肉体的。但是个体作为原因而在其中发生作用的那种肉体的东西乃是器官,这种器官不是对付外在现实的行动器官,而是自我意识的本质在其自身中的行动器官,如果可以说到它对付外界,那也仅只是对付它自己的身体而已;所以人们在立刻之间是看不出来究竟这些器官是些什么器官的。如果只一般地想到器官,那么容易想到的当然会是一般的运动器官,以及同样的,性器官等等。不过,这样的器官应该被视为工具或被视为部分,它们是精神作为一个极端跟另一个极端,外在对象之间的中项或桥梁。但是在这里,这种器官则必须被了解为这样的东西:在这种东西里,具有自我意识的个体,作为一个极端,面对着与它自己相对立着的、它自己的现实,作为另一极端,自为地保持着自身;同时一方面这个个体不是转身向外的,而是在它的行动里反映到了自身的,而另一方面,在这里,即在存在的一方面,不是一种为他的存在。在面相学里的关系里,器官诚然也被当作反映于其自身的,并对行动进行评论的具体存在;但这种存在是一种对象性的存在,而面相学的观察结果,指明自我意识正是把它的这个观察当作某种漠不相干的东西与自身对立起来的。一旦这个反映于自身的东西本身发生作用,这种漠不相干就自行消失,因为发生了作用以后,那种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就与它取得一种必然的关系。    
  但是如果说它真是对具体存在发生作用,它本身就必须是一种存在,虽然不必是真正的对象性存在,而且它就应该可以被指明即是这样一种器官。    
  在日常生活里,比如说,愤怒,作为这样的一种内在的东西、行动,大家认为是属于肝脏的。柏拉图甚至认为肝脏的作用,还不止于愤怒而已,还有人甚至于简直认为它是最高的东西,说它就是预言器官,或就是以非理性的方式表达神圣和永恒的那种才能之所寄。但是,个体的肝脏运动、心脏运动等等,不能视为是个体的完全反映于自身了的运动,真正地说,在肝脏心脏里的运动已经转化为个体的躯体,变成了一种动物性的、反应外界现实的具体存在。    
  反之,神经系统乃是有机物在它的运动中的直接静止。各种神经虽然也已经是那具有对外倾向的意识的器官,但大脑和脊髓却可以视为是自我意识的自身持存的(即是说,非对象性的,也不脱离自身的)直接的现前存在。这种器官的存在环节如果是一种为他的存在或实际存在,那么它就是一种死的存在,就不再是自我意识的当前呈现。但按照概念来说,这种存在于自身中的存在是一种流动体,在这流体中,一切外加进去的区域范围都自行消溶,没有任何区别表现为存在着的区别。同时,既然精神自身不是一种抽象单一的东西,而是一个运动系统,在这个运动系统里精神既区别自身为不同环节而又自由超脱于这个区别之外,既然精神把它的身体一般地分化为不同的机能,并且规定身体的每一个别的部分只具有一种机能,那么同样,人们就可以设想,它的即在自身(Insichsein)的流动性的存在一定也是一种分化为不同部分的存在;而且似乎还非这样设想不可,因为精神在大脑里的自身反映的存在本身又仅仅是它的纯粹本质与它的分化了的肢体之间的一个中项,既是一个中项,它就必然含有两端的性质,因而由于后者亦即分化了的肢体的缘故,它本身也就一定含有存在着的分化。    
  精神的有机的存在,同时也有一个静止不变的具体存在作为它的必然方面。    
  前者必须作为自为存在的一个极端退回自身,而以后者为另一极端与自己相对,使之成为对象,然后自己就作为原因而对此对象发生作用。如果现在说大脑和脊髓是精神的身体性的自为存在的前一极端,那么头盖骨和脊椎骨就是那分离出去的另一极端,即固定的静止的事物的那一极端。——但是既然任何人一想到精神的具体存在的真正所在地就总是只想到头脑而不想到脊椎,那么当我们分析一种象我们现在分析的这样知识时,我们就大可满足于以此理由为根据——对当前的问题来说,这还不是太坏的理由——从而只把头盖骨当作精神的这种具体存在。    
  也许有人会想到脊椎是精神的所在地,因为他觉得有的时候知识和行动确实也是有的被它吸入,有的从它那里发出,但这种论据,对于证明脊髓一定也要被视为精神的居住地而脊椎一定要被视为与之对应的具体存在,可以说完全无用,因为这样,可以证明的东西就太多了,因为人们同样可以想到,还有别的外在途径也适宜于影响精神活动,无论是去激动它或抑制它。——因此脊椎骨就可以,如果人们愿意的话,名正言顺地撇开不谈了;至于说头盖骨并不是含有精神的器官(但包含它的具体存在),这也象很多别的自然哲学学说一样是理由充足言之成理的。因为前面已经把器官排除于这个关系的概念之外,所以头盖骨过去总认为是具体存在。或者有人会说,我们不应该专就事情的概念上着想,可是,日常经验总在教导着我们:人们以眼睛为器官观看事物;却并不能同样地以头盖骨为器官来杀人、偷窃、赋诗等等。——所以我们随后还要谈到头盖骨的时候,也不应该使用器官这个名称来表示它的含义。因为尽管人们经常说,对于有理性的人,要紧的不是言词而是事实,这句话却不允许我们使用一种与事实不符合的言词去指示这一事实:因为这样做就同时既是愚蠢又是欺骗,这样愚蠢地进行欺骗的人自以为是,并且佯言只是由于没找到适当的言词,其实他是掩饰他根本没把握到事情,没把握到概念;如果确实有了概念,那么概念就自然会有它正确的名称。——那么在这里,暂且规定了的只有这么一点:大脑是活的头,头盖骨是死的头。    
  '2.头盖骨的形状与个体性的关系'    
  于是大脑的精神活动及其有规定的样式就应该在这个死的存在里有所显现,显现为外在的现实,虽说这种外在现实仍然是在个体的自身以内。精神活动与头盖骨亦即本身并不含有精神的那个死的存在之间出现的头一种关系,乃是上面所规定的那种外在的机械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有这种机械关系,真正的器官——它们都在大脑里面,——就在此一处把头盖骨鼓成圆的,在彼一处把它压得很平,或者挤得很扁,或者还有其他的说法,可以用来表示这种影响。但是,既然头盖骨是有机物的一部分,那就必须设想,就在头盖骨里也有一种活的自我形成作用,正如在任何一种骨骼里的情形一样;因此,如果从这一观点来考虑,则头盖骨毋宁是从它这一方面在对大脑施加压力,在替大脑规定外部界限,而且它作为比较坚硬的一方面也确实有这种能力如此做。    
  可是在这种情况下,头盖骨与大脑的相互活动方面应该说始终还保持着同一种关系,因为无论头盖骨是规定者也好或是被规定者也好,对于双方之有因果关联,是根本无所改变的,如果有所改变,那只是在此情况下,头盖骨成了自我意识的直接器官,因为作为原因的那个自为存在就在它那里面。不过由于自为存在作为有机物的生命性,同样地落于头盖骨与大脑两个方面,所以两者之间的因果关联事实上就丧失掉了,但虽然失去了因果关联,两方面的形成发展却会在内部互相关联着而成为一个有机的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听任彼此关联的两个方面各自独立,听任每一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形象而不强使另外的形象必须与之配称;而且不仅如此,形象与质之间也是各自独立的,正如葡萄的形状与葡萄酒的味道之各自独立一样。——但是,既然自为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大脑那一方面,而具体存在的规定落到了头盖骨一方面,那么在有机的统一体以内,这两方面也还可以建立一种因果关联,一种必然关系,关系的双方就象是两个互相外在的方面那样,这就是说,这种关系自身就是一种外在的,通过这种外在的关系,两方面的形象就互受对方所规定。    
  但是,关于自我意识的器官是它的对方的一种主动原因这类规定,人们实在可以提出各式各样的说法;因为这里所谈的是这样一种原因的性质,这种原因,须根据它的漠不相干的具体存在亦即它的形状和大小来考察,而它的内在和自为存在则是一种与直接的具体存在无所关涉的东西。第一,头盖骨的有机的自我形成对待机械的影响是漠不相干的,而且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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