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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金融学--阅读材料-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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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比较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摘要: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大致有三种: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这三种制度各有利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公司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资本落实到位,因此能够保证公司资本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而且使公司从其营业开始时就有足够的资金担保债务履行,为安全交易提供保障,尤其对于那些资金需求量大的公司,它的适应性更为突出。但是另一方面,在评价这项制度时,我们不能只局限于资金量的需要,而更应注意资金投入后的效益。法定注册资本制过于僵硬,规定过死,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与成本,还容易导致公司资金积压。公司不可能从其开始都需要巨额资金,如果硬要所有公司发行全部资本的股份,势必导致大批小小公司把筹措到的资金闲置起来,以致造成不应行的浪费,、再行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总额数日巨大,股东不容易立即认足,影响了公司的顺利成立。 
  法定资本金制度,不但指银行成立时应认足或募足资本总额,而且在银行成立后还应维持与资本相应的资产,法定资本金的增加或减少都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二)授权资本金制度 
  授权资本制(又称认缴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数额虽已记载于章程,但发起人不必在公司成古时认足和缴足,发起人认定并缴付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大会批准。这种为英、美公司法所创设的授权注册资本制的特点是:注册资本是名义资本或核定资本,是指公司依照章程规定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由于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发起人或股东全部认足,实际上它本身还不是公司的真正资本,只不过是公司预计的发展规模和政府允许公司发行的最高限额。授权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缴足公司注册资本,甚至只缴注册资本总额中的一小部分,公司亦可成立,显然它具有便于公司迅速成立、降低公司设立成本的优点,特别是在公司增资时,可随时发行新股筹集,无需变更章程,也不必履行增资审批程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对经济活动迅速、高效的要求。正因为如此,许多原本采用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国家也转而采用授权注册资本制。但是,授权注册资本制也有其缺陷,容易导致公司资信不足,也易于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且使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有欺诈活动的可乘之机,甚至损害到公司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在授权资本制下,发行资本与注册资本不同,公司的实收资本可能微乎其微,显然,它更可能被欺诈行为所利用,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西方股份制银行的法定资本金称为股本。有关股本发行涉及到核定股本、实际发行股本、未发行股本、流通在外股本、库存股本和已认购股本等概念,需要进行区分: 
  1。核定股本,即授权资本,是指银行章程所订的股份总额乘以每股金额,载明在银行执照的股本总额,即注册资本。股本可分次发行,但第一次发行必须达到法定比例。银行有权筹集的全部资本,包括已发行的资本和法律允许银行分期发行的资本,但是,大多数欧洲国家,如德国、法国、意大利、丹麦、瑞士和挪威等国法律规定,银行所有核准资本都必须全部认购和发行。因此,不论股东是一次缴足还是分期缴足股款,它都能在一定时间为银行所实际拥有,注册资本就是我们一般所称的银行注册资本金。 
  授权资本不一定是实际发行或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所以称名义资本。其主要目的有二:一为政府注册的目的;二是申明银行有权发行资本总额,使公众了解公司资本状况。它不必在成立时认定或募足,可以在成立后根据业务需要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的数额之内发行新股,不必由股东会批准。由于授权资本非由股东全部认定,有学者认为它本身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本。“它仅仅表明全体股东授权董事会还可以分期发行股票的一种权限,或者说预示着银行目前和今后可能达到的规模。”授权资本是通过章程授予董事会的股份发行权限及其范围,准确地说应叫授权股份数,它与法律上的资本无直接关系。 
  2。实际发行股本(即实收资本)是银行在核定股本的范围内已发行股本部分。实收资本是银行应维持的法定资本,是指银行收到的或者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它是银行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股东认购股份以后,可能一次缴清全部出资,也可能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分批缴清出资。因此,实缴资本可能等于或小于发行资本。简言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和实缴资本的关系是: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 
  3。发行资本(也称认缴资本)是指银行实际上已向股东发行的股本总额,即股东同意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认购下来的股本总额,发行资本可能等于注册资本,也可能小于注册资本,而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银行章程所确定的资本应一次全部认定,即便在修改章程、增资发行新股时亦须如此。因此,其发行资本一般等于注册资本,但股东在全部认定资本后,可以分期缴纳股款。发行资本是指银行实际发行的、由股东已认购的资本额。发行资本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有限责任形式的银行里,股东是以其认购的资本额为限承担责任。 
  4。催缴资本是指发行资本中应当缴清而尚未缴清、需由银行催缴的部分,这是授权资本制下与实缴资本相对应的一种银行资本的特殊形态。 
  5。未发行股本,银行核定股本的尚未发行部分,即核定资本减实收资本的数额,银行视需要可随时办理发行手续。 
  6。流通在外股本是银行已发行而未收回的股份。银行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回本已发行的股份,流通在外的股本是实收资本(已发行股本)减去银行发行而又被银行购回的部分,即仍然在外流通的股本。 
  7。库存股本是银行已经发行而因特殊原因由银行收回但未注销的股本。 
  8。已认购股本是已由认购人认购,但因股款尚未收取或收足,尚未发行的股票。 
  缴纳了资本金的股东一般有下列权利:分配股息红利,选举及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优先认购新股,分配剩余财产等。股东的权利与其拥有股份数量的多少成正比。 
  (三)两种资本金制度的折衷——折衷资本金制度
  折衷资本金制既放松了对公司设立资本的要求,又保证公司成立时拥有必要的资本。其特点是:(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的效率,但并未完全抛弃法定资本制,而是无例外地规定公司设立时必须认足资本额的比例,应认足部分而未认足,公司还是不能成立的;(2)授权资本部分也并非是任意的,而是有严格限制,即明确规定董事会募足公司资本总额的时间。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以后,为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利益,许多国家公司法还特别规定了发起人应负的设立责任,包括连带认缴责任和认购担保责任。连带认缴责任是指未认足第一次发行股份及已认而未缴股款者,应由发起人连带认缴;认购担保责任是指应募而后又取消的,由发起人缴足应募股款。这种责任适用于无过错归责原则,即使发起人对于募股和催股并无过错,也必须承担责任。折衷资本制度在公司设立时仍采用资本法定源则,但公司章程认可董事会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发行新股,以补足公司资本总额。许多发达国家早已采用折衷资本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 
  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克服了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四)法定资本三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经过三百多年形成了资本三原则:即资本法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一直被许多大陆法系的公司所接受。就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中,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也是一种必须遵循的资本金制度。为了防止股东利用不当的手段侵吞公司财产,法律对企业的资本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和约束,股东只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谋取经济利益。公司以其全部资产而不是资本承担责任。为了防止出现资不抵债,各国法律对公司的负债与股本比例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1。资本法定原则(又称法定资本制)。资本法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应在章程中明确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由股东全部认购,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设立的目的在于稳固资本总额。它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的、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分解落实到人,即由全体股东认足。 
  就股款缴纳而盲,认股人在认购股份以后,应负责缴纳股款,但在具体操作时,又有两种立法主义:一为全额缴纳制,即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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