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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钱生钱--企业金融手册-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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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或达到某种目的。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本身又可以表现为多种信用方式,比
租赁信用的内容要复杂得多。

2.资金的流向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是租赁机构应客户的要求,为其垫付资金购买其选定的设
备,然后出租给客户使用。这种租赁信用的资金只能是由租赁机构向客户一
个方向流动。而在信托信用中,金融信托机构一方面可以接受需要资金的企
业的委托代为在社会上筹措资金;另一方面,也可以接受拥有资金、财产的
企业,或者个人的委托,代为运用、管理其资金或财产,以取得更好的收益。
这种信用中的资金,既可以由金融信托机构流向客户,又可以由客户流向金
融信托机构,其资金流向是双向的。

3.服务对象不同
融资租赁信用主要是为需要添置固定设备,特别是进行技术改造采用先
进设备的生产企业服务;而金融信托信用则是为拥有长期闲置资金或财产的
单位和个人服务,例如运用信托资金进行信托贷款或投资等。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概述

□我国融资租赁业特点
(1)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80 年代初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率
先开办第一项国际租赁业务以来,经过十余年的发展,业务量增长十分迅速。
租赁合同的成交额由最初的几百万美元,发展到现在的几十亿美元。租赁业
务的经营范围日益广泛,租赁物件从小型单机到成套设备,从新设备到二手
货,从硬件到附带专利、软件,从各种运输工具到各类机械设备,种类繁多,
无所不包,日益成为企业引进技术、更新设备的一条重要渠道。
(2)我国现代租赁业从开创至今,一个显著特点是,租赁业务与利用外
资,引进技术相结合。我国专业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大多是由金融、信托机
构开办的企业。在全国现有的租赁机构中,综合性租赁公司约占7O%以上,
这类租赁公司不但兼有金融与贸易的职能,而且经营范围广泛。我国目前的
金融信托、银行机构绝大多数都开办了融资租赁业务,并成为我国融资租赁
业的主导力量。
(3)我国现代租赁到目前为止,仍以融资租赁方式为主,租赁方式比较
单一。
□对融资租赁机构的管理
1.机构的设立
按照现行办法规定,申请设立中资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兼营融资租赁业
务者,必须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核后,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机构后报经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经贸委
(厅、局)审核上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同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审批。
同时,凡申请设立机构者,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1)设立融资租赁机构的申请书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2)租赁机构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与经贸委(厅、局)
的审查意见书。
(3)组织章程。
(4)机构领导人名单及其简历。
(5)审批机关认可的部门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租赁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批准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经营外汇
业务许可证》,并由经贸委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融资租赁机构凭上列文
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2.融资租赁的业务范围
(1)用于生产、科研、文教、医疗、卫生、旅游和交通运输等方面的设
备及工厂和资本货物的租赁与转租赁。
(2)上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租赁至少1 年以上)的购买业务。
(3)出租物资残值的销售处理业务。
(4)与融资租赁有关的经济、技术咨询业务:
①商情咨询;
②金融咨询;
③商务咨询;
④技术咨询。

(5)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外汇业务:
①境内、外外币信托存款;
②境外外币借款;
③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
④外汇担保。
(6)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
(7)与租赁项目有关的人民币担保业务。
(8)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3.融资租赁机构的经营管理
融资租赁机构经营业务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租赁公司的融资额最高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10 倍;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额不得超过租赁本公司自有资本金的30%;
(3)融资租赁机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的20 倍;
(4)租赁公司固定资产占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10%。
融资租赁机构的业务必须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凡未经国家批准列入
固定资产计划规模的项目,出租方一律不得予以融资。
融资租赁机构及其金融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和
监督以及稽核,并在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资金帐
户;对于经营进出口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其进出口业务要受对外经济
贸易部的领导和管理,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外币资金帐户。
此外,融资租赁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呆帐准备金制度,以准备补偿租赁风险损
失。


四、融资租赁的法律

□我国有关融资租赁业的法律规定
我国现代融资租赁业还在初创和发展时期,还没有专门的租赁立法。租
赁合同属于民法和合同法的范畴,必须根据其中有关条款来签订,使其受到
法律保护。

1981 年12 月23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章第二十
三条,对租赁合同的内涵作了如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财
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
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
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者时,租赁
合同对新的所有者继续有效。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
方承租使用,但必须先征得出租方同意。关于收取租金的标准,法律上没有
明确,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中,对承租方和出租
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分别作了详细规定。属于承租方的责任有:

(1)由于使用保管或维修不当,造成租用财产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
或赔偿;
(2)擅自拆改房屋设备、机具等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擅自将租赁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或进行非方活动,出租方有权解除合
同;
(4)逾期不还租赁财产,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属于出租方的责任有: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出租财产,应偿付违约金;
(2)未按合同规定质量提供出租财产,负责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3)未能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设备、附件等,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
使用的,除按规定如数补齐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4)出租船舶、车辆等大型工具,如因出租方操作不当或服务人员的过
失,造成租赁逾期,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偿付承租方违约金。
融资租赁中经济担保是必不可少的。经济合同的担保,是双方当事人为
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根据法律规定,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一种促
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法律保障。由它所产生的法律关
系,与原经济合同关系是相互依存的。融资租赁业务一般是采取信用担保方
式,是由具有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的单位,以自己的信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关系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作履行合同的担保。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第二
章第十五条规定: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时候,由保证单位连带承担
赔偿损失的责任。

□融资租赁活动应遵守的法律原则
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牵涉多边、复杂的业务关系,必须在一定的法律范畴
内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各当事人一般应遵守以下法律原则:

(1)参与租赁活动的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2)订立租赁会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政策的
要求,尊重社会公德;

(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因某些条款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纠纷不
能协商解决时,当事人可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
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
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3 天起15 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
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五、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保险

□融资租赁的税务
我国从80 年代初创立现代租赁业务以来,为使融资租赁充分发挥对企业
的技术改造作用,在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对租赁事业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做法
的基础上,制定了财政、税务、海关等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我国租赁业的发
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区别不同的类型和经
营方式,实行不同的税收规定。

1.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的租赁公司
为鼓励外国公司在我国直接开办租赁业务,在税收上给予如下优惠:
(1)鼓励直接投资办租赁企业。凡同我国公司或企业举办合资经营的租
赁公司,合营期在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在经济特区开设的租赁企业,企业
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外商投资额超过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所得税;投资者将经营企业分得利润汇出时,免征按汇出额应纳的所得
税。
(2)鼓励外商以租赁方式为我国企业融资,提供先进设备。对未在我国
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将其设备租给我国企业使用,
其所收取的租金,可视同提供贷款所得利息,并得到以下减免税优惠:
①外国租赁公司凡在199O 年以前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的,对
其所得的设备租赁费(扣除了设备价款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可以按减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②如果外国租赁公司能提供足以证明其出租设备的资金来源是由其本国
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证明和支付利息的凭证,其利息支出可以在扣除租赁
设备价款后的租赁费中再给予扣除,并按其余额征收所得税。如果不是对方
国家提供的出口信贷,但其利率低于或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
供贷款银行利息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也按前面情况处理。
③外国租赁公司以租赁方式向我国企业提供设备,我国企业以产品返销
或交付产品等补偿贸易方式偿还租赁费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2.国内租赁机构的税收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租赁企业实行投资优惠,但财政部“关于银行及其他
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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