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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中国官场学-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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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官吏是非常厚道的,在每月的俸禄之外,另外还有给官吏一笔养廉银。
那就是说,做一天的官,就吃一天老百姓。如果说不把治理百姓、搞好公务放在首
位,只下棋饮酒,高枕无忧,蒙头大睡作为自娱,老百姓一定要产生怨恨情绪,神
明也一定要发怒,这种情况怎不叫人害怕。我做幕宾都很久了,但我绝不愿我的子
孙再作幕宾。我也试着做了一两天官,但我决不希望我的儿子儿孙做官。大概是我
害怕他们造罪,对先人的德行有所污损。前面的《学治臆说》三卷,没有抄袭别人
的话,这里我也讲不出更多的道理。我姑且诚恳地说几句。我老了,身体也不好,
所说的话大抵是忠言。我秉笔疾书写这本书,以此劝告我的亲朋好友、故旧相知,
并不是希望当官的才看这本书,从而了解我的一片赤诚之心。如果我的子孙学习治
国安民之术,把它写下来作为座右铭,只要看见它,就在心里敲警钟。这样做,才
有可能上对得起国家,下不辜负百姓的厚望。这样的人,老天爷会保佑他的!
  熟记法律条文
    判决官司的时候,如果不按照实际情况而信手乱断,即使双方当事人都委屈求
全,服从了你的判决,没有闹出乱子,可这毕竟是在作孽。在判决案件时,内心茫
茫然,毫无一点把握,往往又以不得不再次审讯而收场。这样做,怎么会不荒误了
政事呢。推究起这种情形产生的原因来,关键的问题就在于当官的人不熟悉不了解
而产生的恶果。当官的人读法律学法律知识,跟那些幕僚们学习法律不是一码子
事。幕僚学习法律知识是要求全部熟读,并在心中有个中心加以贯串起来。而当官
的人则由于日常公务很繁重,于请于理都没有多少空闲时间可以支配。所以当官的
在读法律书时,可以不读那些与审讯、判决等无关的法律条文,这些条文原本就是
幕僚们熟悉的。但是像诸如住宅、婚姻、钱债、赋人盗窃、人命案子、打架斗殴、
诈骗拐骗、男女奸情、其它类型的犯罪和如何审理案子等条款,如果当官的人不烂
熟于心,应用自如,那么,在当事人双方在公堂上对质时,突然向身边的幕友询
问,就必然会对案情的处理犹豫不决,不知所措。如此一来,当事人双方的辩护师
爷就会察言观色,从而导致判决过程中生出其它事端来。打官司的理由可以千变万
化,但是只要根据案情,马上就作了判断,心中有数,就可以震慑诉讼双方的辩护
师爷,使他们产生佩服之情。如此一来,不真实的诉讼案件自然而然就减少了。而
当官的马上也就可以得到诉讼简明、刑事案件减少的好处。因此,在公事的余暇
中,当官者应该熟悉法律条文。过不了几个月,就可以掌握其中的要领了。如果嫌
麻烦不去做,这就叫安于懒惰,心安理得地给老百姓造孽。
  留心法律条文的总则
    一部法律的全部精华之处,正好在它的总则部分。犯了罪以后,想要求生自
保,最有效的办法莫如去投案自首这个条文了。我在刚刚学习法律著作时,附近有
一个县,抓获了一名私自铸造官钱的案犯。他造假币的行为又是一个在逃犯给他出
的点子。这个案子经过吏部审查后,已经结案。过了两年后,这个出主意的在逃犯
被抓获并审讯了。但他却不承认自己是首犯。应当按照惯例,提取伪币制造者来和
他当面对质。而那个造假币的人已经被发配到遥远的地方去戍边了。这就使得这个
案子在办理中很多地方都遇上了困难。这时候恰好松江友人韩升庸在我那里作客。
他就建议道,可以依据原来的口供作为根据,同时把捕获这个犯人改成这个犯人自
首。那么论起他的罪行来,仍不致于获得死罪,而这个案子也就可以结束了。邻县
的那个县官便采纳了老韩这个建议,结果那个罪犯也就高高兴兴地全部如实地把供
了。我心里于是就暗暗地记下了这个好方法。后来我遇上那种情节不很严重,然而
依据法律却必须重判的情况,就沿用了这个原则。这个方法的使用,就保全了不少
罪犯的性命。
    在前面的《佐治药言》一书中,我记得有删改成自首的事情。辛亥年,我落居
在长沙之时,听说绥宁县的强盗头儿杨辛宗正在逃亡中。但他知道了官府令他父亲
在限期之内把他交给官府的事,于是主动地投案自首。可是主办此案的官员认为杨
辛宗这个情况同法律上说的“没有经过侦破的案子,也不知道罪犯姓名,由于后悔
自己所犯的罪行而投案自首”的情况不同,仍然上报判他死刑。我听说后,马上回
到乡里,也不知道刑部怎样议论看待这事,也没有见到官报。可是在我心里,却暗
暗地认为,案犯已经想到了自己的罪恶,同时也已自首了,那么法律上规定的“凡
是犯罪没有被发觉之时,就去投案自首了的,免除他已犯的罪行”,这是针对那种
没有让官方立案侦查之前就自首了的罪犯的。案情暴露而逃奔在外,法律上说:如
果罪犯在事情败露后逃跑,但还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查的,本来就不要加罪,仍然
可以把他所犯的罪减去二等。”
    又例如,乾隆三十八年,刑部批准了苏某的提案条款。这些条款中有一条就是
这样讲的:“罪犯听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主动投案自首者,除了盗窃犯按照本条例
针对具体情况判罪以外,其它的罪犯,全部都在他原本该判服的罪刑上,减轻一
等。”这条是针对正被通告通缉的罪犯而言的。所以在法律条款上说的是“罪犯听
说受到追捕通缉后”。上文说的杨辛宗听说事情败露后,逃跑在外,而后来又听说
父亲被官府限期交出他的儿子,于是便挺身而出,投案自首。这种情况基本上符合
苏某所奏的那一条。虽然杨辛宗并没有悔过自新的想法,但却总还存在着畏惧法律
威严的思想,并且更多的想法是不忍心拖累父亲的孝义之心。这样,这个罪犯是值
得同情和原谅的,按上述的那个条款就应该免去他的死罪。而把他发配到某地并不
是依照法律办事。这和有关条文中“没有经过官方立案侦破,也不知道罪犯姓名,
后悔自己的罪行而自行投案自首”是不相同的。如此说来,那罪犯非得要逃跑不
可,而在事情尚未告到官府,按法律可以免去罪行的罪犯,才能够使用“听说抓自
己就逃跑了,然后去投案自首”的条款,并按这条减罪。假设先前杨辛宗为了躲避
惩罚,远远地躲起来,也不顾念年老的父亲在期限到了后交不出儿子将要受到的惩
治。这样苟且偷生许久后,被抓住了,按照法律也只不过是杀头而已,而绝不可能
再加上其它什么罪行。当我读到对于杨辛宗一条的判词后,总是耿耿于怀。
    最近,我有个朋友在学习法律。他只要碰上了加重判决的案子,便动手把它抄
录下来,以供将来判案时加以摹仿和学习。我想,杨辛宗一个人死了,算得了什
么!可万一“听说官府在追捕,便投案自首”的条文不能被直接引用,那么从此
后,凡是类似杨辛宗这样被追缉而事实上又不是强盗的罪犯,一定会感到怀疑满
腹,而判案人也觉得棘手。何况在原判词上说,杨辛宗由于原告家里只有女人,
于是就对原告大叫大骂,临死逞一时之强。后来在被指名追捕,投案自首后,主办
官吏却没有援引律例为他减刑。再考查杨辛宗行凶仅一次,也并没有伤人。可是把
他的罪和行凶杀人的强盗相比,他是属于情节不太恶劣,案情较轻的一种。只是在
他投案自首后,却还是判了他的死刑。我最为担心的是,自此以后其他官吏在判案
时,都把杨辛宗一案作为典范来加以援引使用,从此以后盗贼们总是死路一条。况
且,案子未破之前却投案自首的罪犯,在千百个中从来就没有一两个人。那些心甘
情愿投案自首放弃反抗的罪犯,大多数都是由于官府追拿得紧,又加上官府限期他
的父母兄弟交出罪犯。于是便出于一种与生俱来的骨肉之情,自己跑到官府投案自
首。如果他们有了这种与生俱来的良心和道德了,我们法律却不给他一条改过自新
的活路,那么,那些正在潜逃中的罪犯,就更不会去投案自留了。以至于法律上
“听说在追捕通缉自己,便投案自首”之类的条文,便成了一纸空文毫无意义。杨
辛宗这个案子不是我亲自办理的,事情虽已过去了九年,对这个案子的怀疑始终藏
在我心里,终究难于自我宽慰。因此在本书谈论到治理方法,讨论到法律总则时,
就把这件案子提出来,以便高明的有识之上修正。
    现在,皇上英明,把一颗慈悲的心用在对人实行宽大为怀的政事上。做官的人
遇到了那种可以宽可以严的,在法律上介于轻判和重判之间的案子,应该虚心地和
幕僚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上要好好体会皇上仁慈的用心,力求把案子办得妥
当些。学习法律总则这门功夫,是要义尽仁至的。大凡必不得已要用法律的地方,
也要细心地加以体察。而对于投案自首这一节内容,绝对不能够仅仅看个大概。假
如有投案自首的罪犯,总的原则便是让老百姓要有生路,从而保全他们的生命。欧
阳崇先生说过,求生者不能只有死路一条。对求生者来说,要让他即使是死也要死
而无怨;对判案的人来说,要在办案后不会觉得后悔。我斗胆地把这句话告诉学习
治理方法和研习法律的人,希望那些对治理方法很有一套的人,不要嘲笑我年迈力
衰,因而瞧不起我说的这番话。那么我心中的至诚之意,也就有了新的希望。


                                 ——全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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