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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郎咸平文字全集-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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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 辩方举证是证交法成败的关键。 就算证交法写的再漂亮; 再动人也毫无意义。 因为你没有执行; 
      而执行成功与否之关键即在于辩方举证。最后这十大投行联名写了一封信,部分内容如下We wele the fact ……that the 
      burden of providing negligence has been shifted to the prosecution。 
      ”(我们很欢迎港府将草案的举证责任转回控方) 。他们当然要高兴啦﹗因为从此以后﹐港府再也不能将之定罪了。他以后的市场操控行为将得到“法律” 
      的保障。我的观点在香港受到了冷落,但没有想到一年之后我在内地提出的辩方举证思维竟然能够受到国内有关当局的注意,今年一月九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就将我的辩方举证观念带入了这个法案。这也算是我个人在香港的失败和在内地的成功。
        我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希望利用历史的错误来提醒港交所能够坚持原草案精神,不要像两年前一样轻轻松松的就输掉了原则和中小股民的福祉。只要港交所和证监会能够为中小股民的利益和这十四大投行周旋,我相信舆论会支持你们的。
        2001年我曾在香港激励呼吁要以美国的监管思维为本,当时财经事务局的发言人针对我的呼吁提出了如下的可笑答辩。“…有关市场失当行为条文的草拟工作,首先参考了英国和澳洲,经考虑后,决定以澳洲的公司法为蓝本,因澳洲的公司法例行之以久,草拟方式已与香港法例相似…”。 
      往者已矣,不去谈了。两年之后的上个月,香港监管当局才姗姗来迟的宣布要以美式的监管为主,这与我当时的呼吁已落差了两年。这两年国内的监管力度已大幅超过了香港,我认为我们香港监管当局现在应该邀请国内证监会来当顾问了。为了强化香港的监管; 
      我想谈谈国内如何监管保荐人。
        香港有关当局对于保荐人的监管主要是受上市条例的管辖;而港交所负责上市条例的执行。只要上市公司和有关的保荐人按照上市条例的规定完成所有港交所要求的文档后;基本上港交所就算完成了任务。遗憾的是港交所并不是法定的监管机关因此不能有效的监管保荐人;而最多只能给予警告。除非保荐人有犯罪意图;否则绝对没有可能对保荐人提起诉讼。
        但国内却是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保荐人。国内有关办法实行保荐人污点记录。这个办法规定的非常清楚。每一家保荐人按其大小给予几个通道或叫做名额。最大的保荐人给予8个通道; 
      其中包括四个新上市和四个发股。该《办法》规定
        1。 上市公司公开募集文件刊登后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虚假、重大误导或重大遗漏的; 
      保荐人将被处扣5分的处罚。这也就是说如果保荐人所推荐的公司发生类似于欧亚农业的造假行为; 不论责任归属; 保荐人将被扣除5分。
        2。 保荐人所推荐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扣保荐人6分;
        3。 保荐人所推荐公司当年的主营业务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扣保荐人12分。
        保荐人在一年之内不良表现记分累积达12分的,将被暂停一个通道半年。但暂停以后是否重新再给予通道就必须有监管当局再次审核; 
      相当的麻烦。如果所有通道都被暂停的话; 那么这个保荐人就算玩完了。
        国内监管当局认为; 污点记录的长期积累将对保荐人的行为形成约束。这个监管的思维是可取的; 但也不是全无问题的。 
      我想谈几个比较重大的问题供香港有关当局参考。
        1。 造假行为发生后; 保荐人将被扣除5分。 
      而保荐人所推荐的公司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同期下滑50%以上的,每发生一次扣6分;出现亏损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也就是对保荐人造假的惩罚比对上市公司出现亏损的惩罚更轻,这实属不合理; 
      我认为应该加重对保荐人的处分。类似的问题似乎在该办法中相继出现; 我想这主要根源于国内监管当局对于造假所带给股民伤害的警觉性不够 。 举例而言; 
      该《办法》规定,没有通过证监会的上市或发股的审核 (香港的上市和发股是由港交所审核; 
      而国内是由证监会所审核),比违法违规的后果更加严重。如果因为造假违法或违纪而没有通过审核的案件; 保荐人将被扣一份。 
      但是保荐人所推荐的公司被终止审核或不予核准的,每发生一次却将被记2分。这种规定显然不合理。
        2。 
      一直以来,国内上市公司的质量一直不是很理想。极端的情况是,新上市公司上市当天就出现各种问题。这说明,保荐人没有尽到义务,似乎成了一个集体“犯规”。一个证据就是日前有多达几十家的券商“暂停一个通道1-3个月”的处理事件。目前的一个担心是,券商的集体问题可能再度重演。一旦如此,会不会出现“宽大处理”的案例?我认为有关当局应该订定规则完全排除宽大处理的可能。
        3。 
      有的舆论认为如果保荐人普遍出现违规情况,如果按照规则办事的话,保荐人可用的新股上市通道势必将大量减少,通道的大量减少会制约保荐人的承销能力,而承销能力受到制约,可能使证券市场的基本融资功能被窒息,乃至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我认为正确的观念是我们情愿减少保荐人的承销而不能因曀废食允许一个不健康的股市发展。
        4。 
      有相当多的专家指出其它市场主体对保荐人的执业质量没有判断权。从考核的标准看,所有的标准都没有能够表达投资者的看法,也就是说投资者对于保荐人执业质量的看法,无法得到应有的体现。《办法》新特点是从反方向明确保荐人“不应该做什么”,显然并没有包括市场对于保荐人的看法。我想这个最大的问题在于上市公司上市后虽未出现亏损但股价却大跌应如何处理?当然我必须指出这在国际上也是属于比较难处理的问题; 
      因此不应对此法案过于苛责。
        我认为国内目前推出的保荐人管理办法的最大优点是惩罚条件非常的明确; 这一点应是香港监管当局学习的重点。当然我必须说; 
      国内所推出的监管保荐人的办法当然有其问题; 例如对于造假的处分太轻; 
      但是香港监管当局连这样的办法都还在酝酿之中实在令人不胜唏嘘。而且目前还遭到了利益团体十四大投行莫名其妙的反对。我希望港交所不但应该坚持原则与这十四家投行周旋到底,而且还应该与国内监管当局进一步沟通加强监管保荐人。 

       

                                                             2004。7。16           
        郎咸平
        感谢各位的到来。今天我们是做一个现场实况的转播,这也是第一次在现场实况转播中讲案例。这个案例也是我书中的案例。我准备把这几个案例和目前最热门的一个话题扯在一起,而这个最热门的话题跟我们夏主任有很密切的关系,所以今天也请夏主任过来给一个指导。我的题目是政府应该严加监管国内逐渐成型的类金融控股公司。这个表格是从夏所长的文章中摘录出来的。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在目前的中国是不存在的,可是根据夏所长所编辑的表格我们可以看出工商企业在信息法定之下是可以拥有不同形态的金融公司,比如信托公司、集团财务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等,这是现行法律允许的。这个三角形的是法律允许,但并不常见的。虽然我们对金融控股公司本身没有一个现行法律,但是类似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在我国已存在,这也是为什么我给其取名叫类金融控股公司。目前我国所谓类金融控股公司有几大类,第一个是德隆、新希望、海尔等集团,是企业控股金融机构。第二种类型的类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比如香港的几家银行。这类控股公司主要的问题来自于第一项,即今天媒体谈论的热点——企业资金与金融资金结合。德隆引发的问题是金融与企业的结合是危险的。我甚至认为在这方面我们应该有一个先瞻性,由小见大。我是建议在这方面我们更应该严加监管,我们不能让所谓的金融和企业结合体影响到我国未来金融环境的稳定。
        为表明我这些想法,我准备利用书上讲的案例来谈这些问题。这是德隆“老三股”股份走势。我们看到了媒体对所谓股价下跌的看法,包括资金链断裂,恐慌性的抛盘,券商强制平仓等等,事实上这只是表面现象,我们没有谈到的最本质的问题是在于通过类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进而进行私募的多元化财务策略才是根本,而类金融控股公司是最类似金融化经营的催化剂,我国目前的企业不需要这种催化剂。
        总之很多企业认为今天做产业,我收购几家银行,证券公司可以提供资金的收入,资金进来可以更壮大发展,而且有类似思维的企业有相当多。但是当你在金融和产业方面搭配不好,你所得到的结果就是一个突然的崩溃。就像是我们所见到的德隆一样。可是如何做把握呢?如何把产业跟金融做一个良好的把握呢?这有需要政府的参与。我一直是主张大政府主义的人,在一个发展中国家不可能没有政府的参与。为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必须借助政府的力量,对类似的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这是德隆的多元化策略,可是类似的策略几乎被全国所有的集团公司采用,一方面发展实业,一方面在金融业。注意观察的话,会发现各地的城市商业银行的大股东很可能是当地的政府,可是二、三股东在很多曾面上都是私营企业或者国营企业,这个现象是危险的。我个人表示反对,反对的原因我慢慢会谈到。可是当你真的走入绝境的时候,企业盲目做大做强的结果必然是变卖财产,放弃偏离主业投资,减少投资规模,注重企业的信息流。这四类条款周而复始出现,我们的企业是不断走回老路。那么为什么企业会如此想做大做强呢?一个产业金融体会让类思维更恶化。怎么样才是一个成功的多元化经营呢?企业多元化经营的目的一定要有业务的互补,通过业务的互补,创造了稳定的现金流。我们看几个案例,一个成功的企业应该如何创造互补,而且创造互补的思维在我们的大集团企业里是不存在的。我今天拿唐万里的一句话来做一个前沿,德隆出的问题是长中短搭配组合不好,德隆只注重横向内容方面的互补性,他们认为自己做得可能是比较到位的,国外提出的案例这些都是不到位的。第一个,当你从事多元化投资的时候,你如何通过长中短投资来减低风险呢?目前包括德隆在内很多企业都是做得不好的,现在我们提出两个企业来说明如何创造长中短期的搭配。
        第一个是美国GE,大家看这个图形,黄色的线是GE的利润,但是我们细细将其分割的时候,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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