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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章

岳村政治-第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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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记载是难得的研究资料。从中可以解决前一阶段在研究传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特征时,缺乏第一手材料的局限。
  村民们十分珍惜这些族谱,他们将这些族谱作为了族根。无论出多高的价收购而不得。实为憾事!
  7 2
  5月2日,将带来的学生进行分组,调查绍庄村近年来发生的几大事件,以具体地了解乡村权力的运作过程。
  对参加调查的学生们提示,要特别注意公共领域、公共利益和公共权力的关系。比如乡村社会的水、电、路。其中,电成为公共领域的原因是,镇农电站只同村里结算,村里只能安排一名电工,根据每户的电表再计算电费,这样就产生了共同的利益关系。在了解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事件时,就要具体地了解这些问题是如何产生的、又是如何处理的、产生了那些后果。
  分组访问绍庄村村民,共计32名。
  观察村内各小商店的议论。
  根据一天的调查,大家感到有三件事情对绍庄村的现实政治影响较大。这三件事情是:杨李两家争斗事件;村林场事件和村民的坟山事件。
  7。3
  5月2日晚7时30分,在白果街农户家,就杨李两家之争事件,与杨某和村周秘书座谈。
  杨称:1995年8月,镇里面动员大家修路,口号是乡乡镇镇通油路,村村组组通机动车。其大哥住在离马路不远,准备修一条机动车道到其家。于是,杨作为长春一组的组长打了修路的报告,找了当时的书记李某,他表态说,你们去修。因为路要经过太山一组李姓村民家门口,李家原是村里的学校,他购买后还没有改建。李认为,这个地方不能修路,他自己要建房。杨家认为,修路要的地不是李家买的,是公共场所,人行道。这样就发生了矛盾。把村支书和村主任叫来处理问题。李姓的村支书认为,这个地方是山霞李的,你不能修,并说一些不利于团结的话。杨多次找他解决这个问题,因他和村主任的关系不好,都不理。最后,杨家找镇政府,镇政府又要村里在报告上盖章。村秘书盖了章后,镇长就说,即然打了报告,村里面同意了,就可以了,不要来找了。于是,杨家开始动工,李家仍然不同意,双方就发生了冲突。杨家去了10多个人,两家发生推掇。李家将杨家修好的路搞坏。双方多次发生争吵。镇政府也多次调解,都未能达成一致意见。9月底,白果派出所和衡山县公安局来人将杨家兄弟及杨家婶婶3人拘留到衡山县公安局拘留所,分别被处以10…13天的行政拘留。杨等从拘留所出来后,心理不平衡,并认为都是村支书李某的原因而造成的。到年底村里面要修公路,都分到各组,李书记叫长春一组将路修好,杨等人以修路被拘留过而拒绝修。杨家自1995年以后,就拒交提留款。1995年至1996年,欠824。77元,1997年含隧道款在内欠339。88元,1998年欠314元,1999年欠75。4元,现共欠1554。05元。
  周秘书认为,这件事的背后反映了杨李两姓之间的冲突。当时杨姓的村主任是由村组长代任村主任的,与李姓的书记不和。村主任表态同意杨修路,李姓书记则不明确表态。杨姓推测是李姓书记在背后搞的名堂,派出所才出面将杨家兄弟几人拘留并罚款。这样,问题就更加复杂化了。现在看来,当时派出所不出面可能还要好一些。
  此事件说明,国家作为强制性的权力深入到了乡村社会,可能会使乡村社会关系复杂化和矛盾公开化,使派性表面化,会加深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
  7。4
  5月3日上午,同周秘书一同察看了绍庄村集体林场。
  绍庄村林场是原1968年绍庄大队建的,有30亩,种了一些经济林(杉木林,桔子树、桃树等),是村里集体经济的主要来源。
  1994年杉木林开始砍伐,砍了5次,每次收入有万多元。从1996年开始,就有农户周某打报告向村里要建房基地,村里就一直没有答复。1997年,村里面支委会找了一块地给他,他认为太偏,他就在村林场的桃林里面建了一间房。因此地没有经过批准,群众反映很大。1998年村里召开党员和组长会议,认为桃林是劣种,没有效益,决定将此地给农民建房,但要经过规划,同时规定,每建一栋房,都须交1000元补助费。他拒绝交,并将房子建了,还骂干部。在这种情况下,有5户村民学他的样子,不按规划强行占地,并不交钱。村里和镇干部都做过工作,不下30次,但无效。周秘书认为,这件事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威信受到影响。现在许多村民就是以这件事拒交税费。
  这一历史性事件表明了对秩序和权威的挑战。当秩序和权威受到挑战时,如果没有及时而有力的措施加以补救,后果将是灾难性的。
  7。6
  5月3日下午,同周秘书前往祝功组,了解该组两村民因祖坟地发生争执后调解的情况。
  据了解,2000年初,绍庄村两李姓村民因祖坟发生冲突。后经镇司法办和绍庄村干部调解,事情获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当时签订的《关于李某、李某某二同志墓地纠纷调解协议》全文如下:
  时间:2000年3月6日;地点:绍庄村祝功组。李某和李某某二同志因坟山墓地发生纠纷,经白果镇党委、政府、绍庄村支部、村委会、祝功组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特作以下处理意见。一、李某所修新墓以前西立柱外角、中间以罗围正墙外边为界直上。二、所划界线以外如李某某家修墓时则应考虑排水。三、李某新墓罗围在李某某家修墓时,在当地村、组的监督下方可修复,不得单方提前动工修复。四、此协议一式六份,镇政府、白果村、绍庄村、祝功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共同遵照执行。镇政府领导:黄小平;绍庄村领导:杨某某;在场人:李某、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
  村民们对双方能通过调解解决这一问题,评价也很高。有人还提出,假若当年杨家修路发生纠纷时,也能这样通过调解,也不至于发展到需要公安出面,搞得大家像仇人一样。
  康永久博土对此事件的评价为:调解对于乡村社会的秩序稳定具有非常的重要性。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应该少一些诉讼,多一些和解。
  8。1
  5月23日,回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在有关博士学位论文开题会上,我详细地汇报了调查的情况和我对转型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变迁这一课题的把握。徐育苗教授、徐勇教授、阮成发和王春生参加开题报告会。会上通过了选题,并对论文写作的相关问题提了许多具体意见。
  5月25日,参加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和华中师范大学社科处合办的乡村社会调查方法研究会。华中理工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风笑天博士作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的讲演。
  在这次会议上,我感到许多乡村研究者,对目前乡规民约的性质和实际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于是决定对乡规民约进行专题分析。考虑到绍庄村到目前尚未制订系统的乡规民约,决定以在前期调查时获得的湘潭县作为示范性《S村村民自治章程》作为分析样本。
  8。2
  7月3日至7月10日,到湘潭县,了解河口镇S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情况。
  S村是湘潭县村民自治的示范村。共有14个村民小组,495户,1796人(1999年),水田1415亩,这种组和户的规模及人均耕地面积在T县处于平均水平。所不同的是,该村所办企业近年纯收人近30多万元,村民人均收入达2100元,这在该县属于上等水平的,只有靠近市区和县城的少数村能够接近这一水平。S村从1988年开展村民自治活动以来,一直是县民政部门重点指导的村,也是对外宣传的主要窗口。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精神,各省市都对示范县和示范村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其中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是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为了达到示范村的标准,S村在1997年底开始了《S村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工作。
  这次制定过程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提出章程草案。为了适应示范县和示范村的需要,县民政部门要求S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县委有关领导也将此作为“政治任务”下达给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该村党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对制定这一章程表示同意,但提出村里没有人才,不可能搞出“有水平的东西”,希望县民政部门帮助起草。因此,在县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村里成立了章程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参照其他县和村的有关资料及该村1990年制定的村规民约,拟定一个初稿。初稿出来后,在县民政部门和乡有关负责人要求下,召开了几次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进行逐条研究和修改,最后确定了《S村村民自治章程(草案)》。第二阶段,征求意见和修改。草案形成后,对如何征求村民意见有不同的主张,其中之一是,由于村民自治章程关系到村中的每一个村民,是村里的“根本大法”,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村民公决”。但这种主张很快就被否定了。其理由是这样劳民伤财,也起不到实效,还不如印发给每家每户,以户为单位征求意见。因此,村委会将草案打印成册,按村民小组分发到户,无论是否有建议,户主都必须签字,然后将草案交回村委会。这样,按户发出的495份草案全部收回,村民共提出96项意见。这些意见包含各个方面,其中比较多的是有关集体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起草人员根据村民们提出的意见进行了一些修改。第三阶段,审议通过。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于1998年3月12日召开了由43名村民代表(每10户推举的1名代表)组成的村民代表大会对《S村村民自治章程》进行审议。县民政部门和乡有关负责人也到会“坐镇”。在会议上,有部分村民代表对章程没有采纳他们在征求意见阶段提出的建议表示不满,对此,县乡村有关人员进行了解释,最后以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有关人员点了一下人头说,“已过半数,章程通过”。第四阶段,成立执行小组和颁布实施。在章程通过后,村民代表大会接着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提出的名单,确定了21名村民代表以及6名村委会成员共27人组成的《S村村民自治章程》执行小组,并要求村民代表特别是执行小组人员要大力宣传这个S村“小宪法”,要做到家喻户晓。县民政部门也将此章程作为示范性章程进行宣传和推广。
  《S村村民自治章程》共10章,60条。第一章“准则”有3条;第二章“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有12条;第三章“田土山水道路管理”有8条;第四章“用电管理”有4条;第五章“计划生育管理”有4条;第六章“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有12条;第七章“村民风俗婚姻家庭关系”有7条,第八章“组织建设”有4条,第九章“集体财务管理”有3条;第十章“附则”有3条。按照法学界对规范性文件分析的一般方法,我们可以从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权力三个方面来对这一章程进行简单归类。
  章程在第二章规定了村民的权利。但这些规定比较简单,只有4条。这些权利是:章程第4条规定,“村民依法享有人身权。村民的人身自由和身体健康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害者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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