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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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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威。假如它受到任何限制,它就会逐渐被怀有敌意的各州所推翻。……至于州,他认为应予废除。但他承认留给它们次一级司法权的必要性。”'18'

    这种政策的正当理由,只能来自这样假设,即当各州的权力在一个强大的中央权力面前消失时,制宪者所反对的民主原则将被彻底征服。但在这一点上汉密尔顿未能如愿以偿。民主原则获得了新的势力,制宪会议的精神并未存在很久,继而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权威变成了威胁他所鼓吹的观点和制度的最大危险。它非但不能阻止民意,反而成了它的工具,它成了专制权力的有机部分,而不是对抗这种权力的保障。在汉密尔顿的思想体系中有一种根本的错误和矛盾。他的目标甚佳,但他追求目标的手段却极端错误,因此对于这些手段所要达到的事业必然是毁灭性的。为了使合众国尽可能拥有最好的政府,破坏或干脆忽略现存的权威是必要的。人民被迫抛弃它已经建立的政府,退回到一种政治的自然状态,不得不自行承担起原属于合法统治者的权力。以既成事实适应理想的任何做法都是不可行的。它们要被新的方案彻底牺牲。在能够把这种方案付诸实施之前,必须把所有政治权利、权威和权力交还群众。对于最为保守和反民主的政府而言,这就寻求到了最具革命性的基础。马里兰州的大律师路德·马丁力陈这些不同意见以抵制所有不赞同各州独立的方案。

    他说:“他认为各州人民已经把他们的权力给予他们各自的立法机关,不解散政府就不能收回这些权力……乃请一般公民批准一个新的政府,将会使他们重新回到自然状态;这个过程必然导致州政府的解散;人民为了州的目标而把权力委托给一些人;没有这些人的同意,人民没有权利这样做。”'19'在向马里兰会议汇报宪法由以产生的过程时,他说:“如果我们违背委托给我们的目标,视自己为能工巧匠,过分骄傲以致不去修正我们原来的政府,而是彻底破坏它,建立我们自己的新体制,那么不久即可看出,新体制有着与旧体制一样的缺陷,甚至有过之无不及。如果制宪会议的成员按相同的原则行事,不是修改与更正制宪会议的缺陷,而是彻底毁灭它,提出很快便会发现一点都不比过去两种更好的第三个体制,那就会发现必须再召开一次制宪会议。而这样一来,我们也许永远只能是统治上的幼儿,永远只能承受不正确不完善体制的种种不便。”'20'

    这一点非常明显,以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为首的联邦主义者为了最明智和最智慧的目的,宣传着自从那时起一直威胁着合众国的观点,给予民主派一种不可抗拒的工具以及一种不可抗拒的诱惑力,然而马丁却在支持着一种事实上远为保守的政策,尽管他的观点更具革命性,尽管他引证的是诸如普里斯和普里特莱这类政论权威作者。这一论战尽管在实质上与最终破坏了合众国的那一次一样,但在形式上,在影响上却是如此不同,以致于当对立派别的利益或原则占上风时,他们的立场就发生了倒转。这一重大的宪法争论的结果是,州在参议院中按单位代表,而人民在众议院中按人数代表。这是三个重大妥协的第一个。其余的是这样两项法律:贸易管理被转移到中央权力之下,而奴隶贸易只被容许20年。在这两个问题上,即在贸易管理和奴隶制的延续上,利益的分歧后来更为严重。正是这两个问题不时使合众国的存续出现危机。杰伊起初并未被觉察到这一点,当时他写到“上帝乐于赐给这块联结在一起的土地一个统一的民族;他们繁衍于同样的祖先,说着相同的语言,共信同一种宗教,信守同样的政体原则,在风俗习惯上也极尽相似。”'21'在同一本出版物的另一部分,麦迪逊描述了这些联结纽带的弱化逐渐带来的灾难:“在文明国家里,土地利益、制造业利益、商业利益、金融利益以及许多更小的利益是必然会发展起来的,而且在不同的感情和见解的驱使下,必然会使人民分化为不同的阶层。对这些各种各样相互争竞的利益的调整,构成了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也蕴含着必要和日常的政府活动的党派精神。……当一派是由多数人组成时,民主政府的形式使它能够为了自己的统治欲望或利益,牺牲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对于共和国至关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社会反对统治者的压迫,也要保护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反对其他人的恶行。在公民的不同阶层中必然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如果多数人因为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少数人的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反对这一弊端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在共同体中创立一种独立于多数人,即独立于社会自身的意志,二是让社会包含着众多不同类型的公民团体,使全体人民中多数的联合即使不是办不到,也极不可能。在一个自由的政府中,必须像保障宗教权利一样保障公民权。在后一种情形下,它体现在利益的多样性上,在前一种情形下,它体现在教派的多样性上。”'22'麦迪逊为新宪法中的保障提出如此荒谬的理由,只能由这样一个事实来解释:他是在按其本来面目向人推荐它,他必须最好地表明自己的观点。汉密尔顿最热心的事业,就是建立他认为君主制——一种不能成为多数人工具的权威——所特有的权利保障。“共同体中有一种永恒的意志是不可或缺的。……首先打算确立就是这个原则,必须有一种永恒的意志……在政府中应当有一条能够抵抗公众潮流的原则。”'23'

    这也正是司通理法官说出以下言论时所要表达的意思:“我要说明共和制政府中的基本真理:少数人拥有不言而喻和不能让渡的权利;多数人不代表一切,少数人不是一钱不值;人民不可为所欲为。”

    韦伯斯特抱有同样想法,但他对实际状况持乐观的观点,他说:“另一条原则同样真实而确切,而且根据我对于事物的判断同样重要,即人民常常自我克制,他们约束自己的权力,他们决心保障他们所建立的制度不被简单多数的突然冲动所破坏。”'24'

    钱宁如下的论述更接近这个真理:“多数人应当统治的教条作为一种直觉在大众中传布,他们从未想过在实践中它应受到多大的修正,它应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其他原则的控制。”'25'事实上,完全缺少这种把法律置于人民的专断意志之上、防止它成为最高权力的规定,使制宪会议中那些最伟大的政治家对他们成功而杰出的工作产生了绝望。杰斐逊告诉我们,华盛顿就是这样:“华盛顿对我们政府的持久性没有坚定的信心。华盛顿被这种信念影响,即我们最终必须以某种与英国宪法相似的事物结束工作。”

    汉密尔顿通过自己的著述,为宪法的通过做出了比其他人更多的贡献。他在会议上宣布,“他的观点比其他人离方案更远”,接着他解释了他对已经获得的保障持什么看法:“先生们说我们需要摆脱民主的威胁。但是提供的手段是什么?一个民选的议会被一个民选的参议院制约,而这两者被民选的行政长官制约。”'26'

    他说:“除了无政府状态外,很少还有别的原因能够让一个辽阔而组织良好的共和国失去自由,而蔑视法律正是通往这种状态的捷径。……虔诚地尊重宪法是生死攸关的原则,是维持自由政府的力量。……它借以行动的手段要么是法律的权威,要么是暴力。假如前者被摧毁,后者必然取而代之。而凡是在暴力成为政府的常用手段的地方,自由也就寿终正寝了。”'27'可以从以下段落中看到他的预见力:“好的行政机构将赢得人民的信任和爱戴,甚至能够使政府持久存在,超出了这部提议中的宪法允许这个如此大的国家所能达到的程度。然后它有可能完全战胜州政府,通过把大州划分成较小的地区使它们彻底沦为附庸。……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情况,那么在若干年之内,有关州政府和联邦政府权界的争端,以及大州在这种争端中的份量,很可能会导致合众国的解散。这似乎是最可能的结果。……可能的弊端是,联邦政府将过分依赖州立法机关,过多地被它们的偏见所左右,过于顺从它们的情绪;而各州会利用它们所掌握的一切权力侵害国家的权威,直到合众国被削弱和解散。”'28'

    结果证实了汉密尔顿的担心,事件的进程一如他所预言。他坚决与之奋战的民主观点,在法国革命期间迅速赢得了市场。杰斐逊在撰写独立宣言时,便倾心于和卢梭及潘恩相似的观点,在抽象的人权中寻求自由的来源。他带着满脑子的平等和人民主权的教条从法国回来。他在总统竞选中击败亚当斯,使他得以把这些原则贯彻于权力之中,从而改变了美国政府的特性。在华盛顿和亚当斯主政时,联邦主义者对宪法的解释和执行,使行政权如汉密尔顿所设想的那样,在很大程度上处在民意之上。州立法机关是惟一制衡这一优势的力量,于是杰斐逊所创立的民主党作为给予人民权力的手段,便竭力捍卫它们的权利。杰斐逊当选总统后,一种与此表面上矛盾其实内在相符的做法是,他在人民直接主权的理论指导下,否定了让各州控制行政行为的权利。他把总统视为一种绝对独断权力的代表和代理人,不承认任何对自己的行为的限制。他使自己受制于公意,即使公意与他自己的观点抵触;他不允许对公意有任何违抗。他的行动就像是多数人百依百顺的工具和少数人的绝对统治者,就像是被授予了专制权力,但又没有自由意志。

    这是托克维尔所说的法国革命的原则:“Les gouvenements qu’elle a fondes sont plus fragiles,il est vrai,mais cent fois plus puissantsqu’aucun de ceux qu’elle a renverses;fragiles et puissants par les memescauses.”(它所建立的政府很脆弱,这是真的,但它比它推翻的政府要强大一百倍。脆弱和强大都是同一原因造成的。)'29'

    因此杰斐逊认定每一种可能反对或限制人民主权的权威都令人厌恶,特别是州立法权和司法权。在谈及法官们独立行动的一件事时,希尔雷思说:“杰斐逊对于此种行为——这确实巩固了他的反对法官和法庭的强烈偏见——感到愤怒。事实上对他来说,它们是两个可恨的对象,因为它们是联邦主义者手中暴政的工具和他本人行使权力的障碍。”'30'

    他的政府观见于雷伊纳为他撰写的传记第378页:“只有体现其治下的民意并加以贯彻的政府才是共和制的。……每一代人都独立于前一代人,正如前一代人独立于所有此前的各代人一样。因此就像他们一样,每一代人都有权为自己选择他们认为最有可能推进其福祉的政府形式……为了人类的和平和福利,每隔十九或二十年,宪法应提供一个采取这种行动的神圣机会。……死人没有权利。……这个世俗的地球和其上的一切东西,都属于目前活着的这一代居民。……多数人有权推选会议代表,制定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的宪法。……独立只能赋予人民大众。”杰斐逊用这些信条推翻了美利坚的共和主义,从而也推翻了共和国本身。

    希尔雷思对1801年杰斐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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