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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剑桥中华民国史上卷-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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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连接起来的道口…清化线的特许权。英国这样追求特许权,既基于财政原
因,同样也基于政治原因,即阻止敌对势力范围的巩固这一广泛的政治目标。
但是对特权区的直接政治控制,既没有设想,也没有取得。
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很大程度上改造了国际体系,同时中国国内局势起了
深刻的变化,这些情况大大地降低了进入本世纪之际外国划分的势力范围的
重要意义——只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除了满洲的日本人。虽然某些外国的
铁路权和采矿权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的情况,并不使中国的民族主义者高
兴,但是到1920年,这些都是外国在华存在的比较次要的方面。
外国居民
对在华的外国国民的人数作出稍微确切的估计是不可能的。例如,有多
少万名朝鲜人渡过鸭绿江进入满洲?海关每年编的开放港口的外国“商号”
和居民的估计数,可能包括了除满洲的朝鲜人之外的外国人相当集中的大部
分地方。例如,在关东租借地区的大连,与哈尔滨一起从1910年起包括在估
计数内,但胶州租借地的青岛,在德国人统治时期没有包括在内。表30列了
从1903至1921年期间选出的几年海关估计数。①此表的数字在几个方面是有
缺陷的。②
② 见L。K。扬:《1895—1902年英国在华的政策》。
① 中国海关总税务司:《海关十年报告……1902—1911年》,第2部分,第354—355页;《海关十年报
告……1912—1921年》,第2部分,第450—451页。
② 在1910年以前,大量集中在哈尔滨的满洲的大批俄国人口未包括在内;1909至1911年俄国公民突然增
加,这不过是显而易见的事实。(1920年以后从西伯利亚突然涌入的无治外权、人数最后超过20万的无
国籍“白俄”难民,也没有被反映出来。)类似的情况还有,青岛是德国人的外国居民,也没有列入,1910
相当准确地反映的一个事实是,1905年日本人大批涌进了满洲,不过表
内的计数还是太低。例如,日本政府报道说,1914年它在华的国民为121956
人。1914年夺取胶州和日本人向山东迁移后,日本人的主要居住中心依次是
大连、青岛、上海、安东和厦门。英、美、法、德总居民人口的将近40%住
在上海。(应注意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居民总数相对地大量增加和德国
人数减少的情况。)③
除了在满洲的日本公民外,在20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几个主要类别的在
华外国人的队伍的大小如下:在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雇员2000人(其中
1300人在海关);外交人员500人(按人数计最多的为日本、英国和美国);
传教士9100人(6600名新教徒,2500名天主教徒);军事分遣队和警察26000
人(其中包括驻满洲的17000名日本士兵和2000名警察);数千名工商业者,
其数不可能估计,但是他们——除从事比较下等职业的日本
表30在华的外国“商号”和居民*
年他们共有4084人,其中2275人为军人和官员。海关的估计中没有把全部内地的传教士包括在内,驻华
的外国军队完全未列入。
③ 不算满洲的大连和哈尔滨,中国本土有大量外国居民的城市,在1911年按人数多少(估计数列在括号内)
依次是:上海(30292)、天津(6334)、汉口(2862)、厦门(1931)和广州(1324)。在上海的日本国
民(17682)构成了最大的外国人队伍,后面是英国人(5270)、葡萄牙人(3000)、美国人(1350)、德
国人(1100)、法国人(705)和俄国人(275)。
英美法德俄日总计+
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商号居民
1903420566211425427112131591658243613615287129220404
19064929256112344794218919919392027373915548183738597
190950294991133168841818232234183336149255401280188310
191160610256111347011219252582758313512211283783062863153522
191359089661315340106229129629491229567651269802193805113827
1916644909918755801162374281379214225523518581042754724185613
191860679532345766156258075265111545971944831599506930244527
192170392984128230222245392125516136825061411444349511240769
*表的一些缺陷已经在正文中讨论。
+包括未单独列出的其他国家的国民。
人外——构成了在上海和其他主要条约港口的外国居民的大部分。①
海关关于外国商号的资料特别容易引起误解。看来所用的标准是有高度
伸缩性的。就满洲而言,甚至为俄国人和日本人服务的最小的店铺也予统计;
在中国本土,同一商号的上海总办事处和在其他港口的分支机构分别计算。
1911年在上海的643个外国商号中,40%(258个)为英国人的,16%(103
个)为德国人的,9%(59个)为美国人的,7%(47个)为日本人的,余下
的则为其他国籍的人士所有。在1911年,中国本土中次于上海的拥有大量外
国机构的城市,依次为天津(260个)、厦门(240个)、汉口(125个)和
广州(102个)。
治外法权
几个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和商号——还有驻在内地的传教士——共同享
有治外法权制度的权利和特权。先从1842—1844年条约中领事管辖特许权说
起,通过强加给中国的正式协定的积累,或是通过单方面对特权的坚持,全
部“外国建立的机构”实质上不受中国政体的管辖。原告为中国人(不论是
个人或是中国政府的部门)和被告为条约港口的外国国民的一切争端,都由
有关国家根据该国的法律判决。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照此办理。同一缔约
国的国民之间或不同强国的国民之间的争端,中国同样无权处理。治外法权
的管辖权主要由港口的领事官员行使,或者经过上诉,由北京的外交官员行
使。此外,英国和美国在上海都设有自己的法庭。英国在华的最高法庭成立
于1904年,美国在华的法庭成立于1906年。
总的来说,外国罪犯在领事法庭上所受的待遇,不像在他国内所受的那
样严厉,这无疑伤害了中国的民族主义感情。但是,对中国的经济和社会来
说,更严重地损害中国主权并具有深远意义的行为是,中国当局不能直接对
条约港口的外国个人或商号进行限制、管制、发给许可证或征税,这些个人
或商号作为“法人”只受制于他(它)们的领事法庭的法律。由于一个外国
人公出或出外游乐,随便到什么地方都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所以实际上他
不仅在条约港口中不受管制,而且在中国其他各地也是如此。外国银行享有
治外法权的权利;它们发行通货可以不受控制,并且也不受其他的管制。个
人或公司可以不直接向中国纳税,这不是由于任何特定的条约权利,而是由
于税吏接受这样一个事实,即试图通过外国法庭去征税是没有结果的,因为
外国法庭执行其本国的法律。传教士和其他外国人自由地办学校,学校在选
址、课程、教员的资格等方面同样享有治外法权的权利。在治外法权的掩护
下,武断的外国新闻界常常毫无限制地对中国和中国人进行吹毛求疵和不怀
好意的批评。此外,还存在普遍的滥用权利,即非缔约列强的外国公民或臣
民经过同意,受到具有条约权利的列强的保护,因此也不受中国法庭的管辖,
例如,梅梅尔(Memel)、摩纳哥、波斯和罗马尼亚的公民,在中国时享有受
法国领事管辖的权利。一个美国外交人员总结如下:“原来的不受中国法庭
① 卡罗尔〓伦特编:《在华外国名人录》,上海发行,此书——我见过1922年版和1925年版——根据向
外国居民发出的调查表的答复提供了简要的传记。
管辖的基本权利已经扩大和拓宽,进而包括除条约明确规定的事务外不受中
国行政控制的权利。”①
在上海、厦门和汉口的租界会审公廨中,治外法权的范围甚至扩大到形
式上受中国法律和法律程序管辖的有关各方的争端。上海公共租界的会审公
廨,在1864年经与上海道台达成协议后成立,在没有领事代表人的情况下审
判租界内的华人犯法者,解决外国人对中国人的民事要求以及外国人或中国
人对外国人的要求,这些事情根据不同条约的规定,都是在中国人的管辖内。
由道台指定的一名中国地方官主持公廨。在那些缔约列强的国民为原告的案
件中,缔约列强有权(1858年的天津条约第17款规定)让外国的“陪审官”
作代表,他与中国的法官一起,将“调查案件的是非,公正地作出决定”。
甚至在会审公廨在1911年被公共租界当局接管之前,中国地方官的权力已经
大大削弱,除了纯属中国人的民事案件外,外国陪审官的影响是主要的。1883
年的一件判例案件结束了地方官逮捕租界中华人的权力;在1903年的著名的
《苏报》案件中,中国人从租界引渡“政治”犯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从1905
年起,租界内的巡捕,而不是中国的“衙役”,执行会审公廨的命令和令状;
在辛亥革命过程中,上海的工部局支配了法庭的中国地方官的任命和薪俸;
外国的陪审官此时也正式审理中国人的民事案件。这种所谓的临时措施不论
在哪一方面都没有法律依据,完全是以外国人对中国法律诉讼手续的所谓的
不满为理由,它在1926年随着会审公廨的“移交”而归中国人控制时,才告
结束。
1917年8月当中国站在协约国一边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时,德国和奥匈
帝国国民的治外法权权利就丧失了。与此相似的是,十月革命结束了授给俄
国人的正式特权,首先是中国政府在1920年9月,关闭了在汉口和天津的摇
摇欲坠的沙皇的领事馆和俄国的租界,其次是苏联政府自动放弃了治外法权
(虽然没有放弃对中东铁路的控制)。没有武力——即没有军事力量的支持,
或至少没有缔约列强的默认——治外法权制度甚至对虚弱的中国也不能维持
下去。
武装力量
军事力量使外国在华开创的事业成为现实,它在中国国土、河流和沿海
水域的不断部署,象征性地(有时实际上)构成了作为形式上正当的外交措
施后面的有力支持,这些措施不断地被运用,以维护外国人的条约权利和确
保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炮舰在内河和条约港口以及更大的海军船只在中
国沿海的存在,是根据1858年天津条约第52款的一种很带随意性的解释,
这一款说:“英国师船,别无他意,或因捕盗驶入中国,无论何口……”1896
年,停泊在中国的英国海军的总吨数达59000吨,俄国的吨数接近此数,法
国28000吨,德国23000吨,美国18000吨。1908年,“英国皇家分遣舰队”
的总吨数达到70000吨;有舰只33艘,其中装甲巡洋舰4艘,二级巡洋舰2
艘,其他27艘较小的舰只包括内河的炮舰。
使用或至少是威胁要使用外国炮舰的行动,在19世纪后半期时有发生的
“教案”中,是常见的现象。1900年英国的炮舰首次驶至重庆。在20世纪
的第一个十年初期,法国人的海军舰只对长江上游进行开拓性的勘察,以寻
求从他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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