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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民国春秋+刘凤舞-第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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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数票通过新政府实行总统制。会议同时决定:改用阳历,启用中华民国纪元。  各省代表会议指派代表赴沪,欢迎孙中山,代表们就拟选他为临时政府大元帅一事,征求他的意见。孙中山当即表示:“要选举,就选举大总统,不必选举大元帅,因为大元帅的名称,在外国并非国家之元首。”  代表们回道:“在代表会所议决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本规定选举临时大总统,但袁世凯的代表唐绍仪到汉口试探议和时,曾表示如南方能举袁为大总统,则袁亦可赞成共和,因此代表会又决议此职暂时留以有待。”  孙中山道:“那不要紧,只要袁能拥护共和,我就让给他。不过,总统就是总统,临时字样,可以不要。”孙中山反对大总统之前冠以“临时”二字,是因为他在归国前向西方各国商谈借款时,他们都表示,中国正式成立共和政府时,才可考虑。  各省代表会议通过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在12月29日选举临时大总统。浙江代表汤尔和为临时议长,广东代表王宠惠为副议长。到会者43人,以每省一票为原则,共17票。  17省的代表是:  湖北:居正、杨时杰、王正廷、马伯援、胡瑛。  江苏:陈陶怡。  浙江:汤尔和、陈时夏、屈映光、黄群、陈毅。  湖南:谭人凤、宋教仁、邹代藩、廖名缙。  四川:肖湘、周代本。  安徽:许冠尧、王竹怀、赵斌。  云南:吕志伊、张一鹏、段宇清。  山西:景耀月、李素、刘懋赏。  陕西:于右任。  江西:林森、王有兰、赵士北、俞应麓、汤漪福。  福建:藩祖彝、林长民。  广东:王宠惠、邓宪甫。  广西:马君武、章勤士。  奉天:吴景廉。  直隶:谷钟秀。  河南:李槃。  山东:谢鸣焘。  前一天预选,有候选资格者3人,即孙中山、黄兴、黎元洪。选举结果是:孙中山得16票、黄兴得1票。因此,孙中山当选为临时大总统。  各省代表特派汤尔和、王宠惠、陈陶怡3人去上海欢迎孙中山来南京就职。孙中山立即准备去宁就职,他对陈其美说:“我辈革命党,全不采仪式,只一车足矣。”陈其美预备了专车,并且亲自护从。同行的有各省代表临时议长汤尔和、副议长王宠惠、孙中山的军事顾问荷马李等数十人。上海1万多人到车站送行。  10小时后,即1912年1月1日下午6时15分,孙中山的专车到达南京总督衙门车站。各省代表和广大群众热烈欢迎孙中山,礼炮齐鸣,共和万岁之声响彻云霄。部队排列在南京下关车站至总督衙门车站,全程为6英里的道路两旁。城内万人空巷,欢声雷动。  孙中山等下车后,由黄兴、陈其美和海军代表护送,入临时大总统府。大总统府便是太平天国天王府。  当晚,孙中山在大总统府举行庄严而朴素的大总统就职典礼,徐绍桢担任司仪员。典礼开始,鸣礼炮21响。代表会公推景耀月致颂词。孙中山宣读《临时大总统誓言》: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民国。  就职典礼后,孙中山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宣称:“临时政府,革命时代之政府也。它将尽扫专制之流毒,确定共和,普利民生,以达革命之宗旨,完国民之志愿;临时政府谋民族之统一、领土之统一、军政之统一、内政之统一、财政之统一;满清时代辱国之举措,及排外之心理,务必一洗而去之。持平和主义,与我友邦益增亲睦,将使中国见于国际社会,且将使世界渐趋于大同。”  孙中山下令定国号为“中华民国”。规定中华民国改用阳历,以辛亥11月13日为中华民国元年元旦。  孙中山立即组织临时政府。成立政府需要设立参议院作为立法机关。参议院以每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3人组成。在参议院未成立之前,暂由各省都督代表代行职权,选举赵士北、马君武为临时正副议长。1月3日,临时参议院举行副总统选举,黎元洪以全票当选。  孙中山在临时参议院会议上提出国务员9人名单,即:  陆军总长 黄 兴;外交总长 王宠惠;  财政总长 陈锦涛;教育总长 章太炎;  交通总长 程德全;海军总长 黄钟英;  司法总长 伍廷芳;内务总长 宋教仁;  实业总长 张 謇 。  临时参议院在审查这个名单时,一部分人反对宋教仁、王宠惠、章太炎,也有人提出改伍廷芳为外交总长。  黄兴根据讨论情况,向孙中山建议:“以宋教仁主张初组政府,须全用革命党,不用旧官僚,理由甚充足。但在今日情势下,新旧交替,而代表会又坚持反对宋教仁掌内务,计不如部长取名,次长取实,改为程德全掌内务,蔡元培掌教育,伍廷芳与王宠惠对调。”  孙中山道:“内政、教育两部依兄议,外交问题,我欲直接,伍廷芳长者,诸多不便,故用王宠惠,可以随时指示,我意甚决。”  黄兴便再次同临时参议院代表会商,并通过投票选举,其结果是:  总统府秘书长胡汉民参谋总长黄兴(兼)  陆军总长黄 兴次长蒋作宾  海军总长黄钟英次长汤芗铭  外交总长王宠惠次长魏宸组  内务总长程德全次长居 正  财政总长陈锦涛次长王鸿猷  司法总长伍廷芳次长吕志伊  教育总长蔡元培次长景耀月  实业总长张 謇次长马君武  交通总长汤寿潜次长于右任


第二十五章 联军北伐
  临时政府成立后,孙中山和革命党人一面建立法制,一面准备北伐,一面与袁世凯进行议和。  临时政府在一月份便制定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规定了临时政府的构成形式,确定了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  临时政府由立法机关参议院和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组成。临时大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对参议院负责,是临时政府的首脑。中央行政共设9个部,各部设总长1人,次长1人;次长由大总统简任,次长以下各员由各部总长按事之繁简酌定人数;各部局以下各员,均由各部总长分别荐任、委任。各部由临时大总统统辖,对临时大总统负责。  孙中山根据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致电各省都督府:“临时政府依次成立,代表责任已毕,立须组织参议院。参议院由各省都督派遣参议员3人组织之,即请从速派参议员3人,付与正式委任状波颠阇利(Patanjali)传为古代印度瑜伽派哲学经典《瑜,克日来宁。参议员未至之前,每省暂留代表1—3人,驻宁代理其职权。”  1月28日,各省所派参议员陆续抵宁,于是便正式开会成立参议院。各省所派参议员共42人:  广东:赵士北、钱树芳、邱逢甲  湖北:时功玖、张伯烈、刘成禺  湖南:欧阳振声、彭允彝、刘彦  浙江:王正廷、陈毓川、殷汝骊  江苏: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  安徽:常恒芳、凌 毅、范光启  江西:汤 漪、王有兰、文 群  山西:李 素、景耀月、刘懋赏  福建:潘祖彝、林 森、陈承泽  广西:曾 彦、邓家彦、朱文邵  贵州:平 刚、文崇高  云南:段宇清、张耀曾、席聘臣  陕西:张蔚森、赵世钰、马步云  四川:张懋隆、吴玉章、周代本  (后改为熊斐然、李肇甫、黄树中)  奉天:吴景濂  直隶:谷钟秀  河南:李盘  42名议员中,同盟会会员占了30余人,即3/4以上。议员会议选举林森为议长,陈陶怡为副议长。  参议院正式成立,孙中山率各行政官员莅会,并致祝词:  人有恒言:革命之事,破坏难,建设尤难。夫破坏云者,仁人志士,任侠勇夫,若心焦虑于隐奥之中,而丧元断脰于危难之际,此其艰难困苦之状,诚有人所不及知者。及一旦事机成熟,倏然而发,若洪波之决危堤,一泻千里,虽欲御之而不可得,然后知其事似难而实易也。  若夫建设之事则不然。建一议,赞助者居其前,则反对者居其后矣;立一法,今日见为利,则明日见为弊矣,又况所议者国家无穷之基,所创者亘古未有之制。其得也,五族之人受其福;其失也,五族之人受其祸。  呜呼!破坏之难,各省志士先之矣;建设之难,则自今日以往,诸君子与文所黾勉仔肩而弗敢推谢者也。矧为北虏未灭,战云方急,立法事业,在在与戎机相待为用。破坏、建设之两难,毕萃于兹。诸君勉哉!各尽乃智,竭乃力,以固民国之始基,以扬我族之大烈,则不徒文一人之颂祷,其四万万人实嘉赖之。  孙中山提出设立法制局,由宋教仁任局长,负责法制的编订工作。孙中山在《大总统咨参议院法制局职制》中说:“窃维临时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须行编订,法制局之设,刻不容缓。应将法制局职制提出贵院议决,以便施行。”  孙中山特意召集同盟会议员,对宋教仁草拟的临时约法进行讨论。孙中山在讨论时指出,应将五权宪法纳入约法,道:“非如此则不足以措国基于巩固。而中华民国主权,则属于国民全体。”  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共和国宪法否定了独裁专制的君权制,赋予国民自由平等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二)人民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三)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四)人民有言论、著作、集会、结社之自由;(五)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六)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考试、选举、被选举的民主权利;(七)政权机构实行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度,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者互相独立、牵制、分而治之;(八)参议院有弹劾总统的权力;(九)人民享有参政权,国家实行民主管理。  所有临时政府一切重要的法制,均由法制局编订,呈临时大总统咨参议院议决后,咨复临时大总统,经临时大总统签署公布,发交各行政部门执行。一般的政策法令,则由临时大总统或各部发布执行。临时政府为宣布法令,发布中央及地方政事,设置公报局,以但焘为局长,负责编印《临时政府公报》。  孙中山对于亡清虐政,尤其用刑具逼供审讯,深恶痛绝,中夜以思,怒火中烧。他指出刑罚之目的在维持国权,保护公安,而非快私人报复己私,无非以示惩创,使为后来相戒。他命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不许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求仍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吏,日久故智复萌,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  孙中山严禁对犯人施行体罚。他指出,近世各国刑罚,对于罪人或夺其自由,或绝其生命,从未有滥加刑威,虐及身体,如体罚之甚者。盖民事案件,有赔损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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