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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章

企业上市全程指引-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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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议收购形式及规定
  协议收购的法定形式是协议。协议双方为收购人和被收购公司或目标公司的股东。协议内容为目标公司股权的,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收购不仅仅指上市部分,也包括目标公司中未上市流通的股份。采用协议收购方式,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和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是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协议收购要求。
  3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的程序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步骤:
  第一,签订收购协议。
  第二,协议签订后报告与公告。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做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三,保管股票与存放资金。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在将资金存放在指定的银行。
  第四,收购结束限制股票转让。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五,更换股票。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被收购公司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为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第六,收购报告。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十章 并购重组(8)
(三)间接收购
  不一定当大股东但必须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权益披露的规定办理。
  2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案例:凯雷间接收购徐工科技收购方——凯雷投资集团
  被收购方——徐工科技徐工机械直接及间接持有徐工科技4306%股权,为徐工科技第一大股东。凯雷投资集团是一家全球私人股权投资机构,所管理的投资达310亿美元,主要从事企业并购、创投、房地产和债券等领域的投资,所涉及的行业集中于航天和国防、汽车配件及交通运输等。
  凯雷亚洲投资基金全资子公司以相当于207亿元人民币的等额美元购买徐工集团所持8211%徐工机械股权。其后,徐工机械再增资24亿元,由凯雷徐工全部认购,这样,凯雷徐工将拥有徐工机械85%股权,实际上也就间接取得了徐工科技话语权、控制权。
  (四)豁免申请
  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在收购业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第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第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第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第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2当事人免除发出要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第一,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第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第三,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第四,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致当事人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第十章 并购重组(9)
第五,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第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第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
  1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2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3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4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5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6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上述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2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四节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一、 保密规定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初步磋商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聘请中介机构的,应当与所聘请的中介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在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以及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规则办理其他相关事宜。
  二、中介机构审计意见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重大资产重组出具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就交易的公允性和对上市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资产交易定价以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bookbao 书包网最好的txt下载网

第十章 并购重组(10)
中介机构在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其采用的专业意见的内容,并对利用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专业意见所形成的最终结论负责。
  上市公司及交易对方与中介机构签订聘用合同后,非因正当事由不得更换中介机构。确有正当事由需要更换中介机构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披露更换的具体原因以及中介机构的陈述意见。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的,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资产重组及评估机构结论单独发表意见。
  董事会做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的次一工作日,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通知并披露下列文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1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及其摘要。
  3财务顾问报告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法律意见书。
  重大资产重组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报告、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少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披露。
  上述规定的信息披露文件,除“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一项外,其余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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