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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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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证据。这就为促进当事人和解并在此后的庭审中防止突然
袭击以及使案件的解决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律师
的诉讼技巧之上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美国民事诉讼中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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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开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召开当事人会议: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
6 条第6 款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尽早召开当事人会议,对制
定开示证据计划的方案进行会晤,为该“计划达成协议而真
诚努力”。法律要求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事前制定好开示计
划,并应在当事人会议后10 日内向法院提交记载该计划梗概
的书面报告。如果当事人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那么任何
一方都可以要求法院召开当事人会议,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召
开当事人会议,在法院的参与下制定开示计划。开示计划通
常包括以下内容:证据开示的时间、方式;需要开示的事项以及
开示是从多方面进行还是限定或集中在特定的一些争点上进
行;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开示作哪些限制;为保护出示证据的当
事人或其他人,使之免于“烦恼、困惑、压抑或过当的责任
和花费”,而应由法院做出的其他保护性命令。
      (2)证据开示的范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 条
第2  款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
讼标的有关联、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从这一规定
可以看出,证据开示的范围极为广泛,实际上及于与案件事
实有关的所有事项。通过开示(调查和交换证据)当事人及其律
师基于获得的信息和证据,可以在开庭审理前掌握对方的主
张及持有的证据,充实和完善自己的主张,使双方明确争点。
这不仅可以防止当事人在法庭上搞突然袭击,而且可以使法
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围绕着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同时,由
于在开示阶段当事人充分了解了双方的主张及其证据,当事
人之间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
识,促使双方当事人都现实地考虑对方的意见和要求,从而
促进了和解。现在美国95%以上的民事案件在进人开庭审理
之前用和解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协商的方法就得到了解决。
      (3)证据开示方法。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规
定,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用如下方法向对方当事人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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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第一,通过笔录证言,适用于
录取当事人或证人的证言。作证的人在法院的书记官面前就
双方律师当面提出的问题进行宣誓并做出回答,所作证言由
作证人签字并宣誓;第二,通过当事人用书面的形式向对方当
事人或证人进行询间,作证人在法院书记官面前答复问题,
并由作证人签字并宣誓;第三,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要
求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或物件,勘验不动产并作成记录;第四,
通过要求对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或书证的真实性做出自认的
方式;第五,如果当事人的健康成为诉讼争点时,经法院同意
可以检查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4)违反开示要求的制裁。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37 条规定,在证据开示阶段不按照对方的要求或法院的命
令交换或出示证据,根据不同情况将受到以下几种方式的处
罚:①可以判处不服从法院命令的人藐视法庭罪,处以拘留、
罚金等相应的处罚;②不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时,就可认定对
方提出的间题已被证实并禁止再对此问题进行反驳和抗辩;③
不经开庭审理就可对不服从法院开示命令的当事人驳回其诉
讼或缺席判决该当事人败诉;④在开示阶段没有充分理由,不
向对方出示其占有的证据,该证据在开庭审理阶段将被禁止
作为证据使用;如果没有开示不是因为故意,而是过失造成的,
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该证据时法官可以允许,但此时对方当
事人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并可要求有过失的一方负担相关的
费用。
      在美国民事诉讼中,通过证据开示,双方当事人及其律
师对其争执的焦点已十分明确,彼此也相互交换和收集了能
够证明自己主张的主要证据。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可
以根据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充分的准备,然后在开庭审理
时围绕着争点和主要证据进行说理和辩论,无须担心对方当
事人会提出新的证据而使自己措手不及。
      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阶段当事人通过交换和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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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争执的焦点,就使法官和陪审团在法庭上所听到的调查
和辩论,都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进行了充分准备的材料,
既然双方都不能用突然袭击的方式打败对方,那么就只能按
照证据规则和庭审规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从而使法官
和陪审团在心证形成过程中不受律师诉讼策略和诉讼技巧的
左右,而使其心证建立在相对公正、客观的基础之上。
      这里还应注意一个问题,在美国的民事诉讼程序设计中,
为了保证公正、客观地审查和判断证据,在正式开庭审理案
件之前,从程序上切断了审理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与案件事
实之间的联系。在美国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下,要求法官
和陪审团必须保持中立,这种中立性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
他们只根据法庭_  卜所获得的信息来形成他们对案件的判断。
为了保证法官在开庭之前原则上不接触案件,诉答阶段和证
据开示阶段一般是由助理法官主持,而陪审团的成员更不允
许接触案件。正因为法官和陪审团在开庭之前都没有接触案
件,所以要做出正确的裁判,他们在法庭上就必须认真倾听
当事人之间的举证和辩论。在开庭审理前切断法官和陪审团
与案件事实联系的同时,又利用开示程序通过双方当事人交
换和收集证据的方式,来保证双方当事人及律师能够充分地
了解案件情况,明确争执的焦点,固定证据,以便双方当事
人在法庭上能够充分地论证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
      (二)审判程序
      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模式:其一是陪审团审;其二是法
官审。所谓陪审团审,就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
其中,陪审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所谓
法官审,就是法官在没有陪审团参与的情况下单独进行审判,
既负责认定案件事实,也负责适用法律。虽然陪审团审判的
案件数量并不很多,但是这种模式代表了美国审判制度的特
点。
      在陪审团审的案件中,审判程序大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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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陪审团成员;正式开庭,双方律师做开庭陈述,指出他们
打算证明的事项;询问和交叉询问;在此基础卜当事人提出指
示裁判的申请;双方律师进行最后的辩沦;法官依法对陪审团
发出指示;陪审团做出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以此为依据做
出判决。如果是法官审的案件,则没有与陪审团相关的程序,
法官既认定事实,义适用法律。和法官审相比,陪审团审存
在着一些明显的弊端,如不易预测判决结果、诉讼费用过高、
不适合审理复杂的案件等。有鉴于此,20 世纪70 年代后,美
国_ 电法采取了两项主要措施对它加以改革:一是减少了陪审
团成员的人数,并且陪审团不再要求一致通过;二是在反垄断、
反倾销等复杂案件,不再适用陪审团制度。
      但无论是陪审团审还是法官审,抗辩式都是美国审判制
度最主要的特点。这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
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
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美国人认为,抗辩式是
解决法律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只有通过诉讼双方从对立的
角度提出主张和证据,审判人员才能在最大限度内青明案件
真实情况并公正地适用法律:
      (三)上诉程序
      1。上诉权
      美国联邦法院并不认为上诉权是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
规定的正当程序本身所已包括的内容,因此,在联邦法院,
当事人的上诉权的法律依据不是来自于联邦宪法的正当程序
条款,而是来自于联邦制定法或法院规则。
      联邦上诉审程序规则中规定,上诉人必须提交书面的案
情摘要(   briefs   ),其内容应当包括目录表、上诉争点的陈述、
法律上的辩论以及简明扼要的结论等,包括有关的图表、证
据材料等在内。该法律理由书的提交十分重要,如果不提交,
被上诉人可以向上诉法院提出驳回上诉人的动议,上诉法院
也可以基于此动议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也应当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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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交法律理由书,其内容和要求与卜诉人的法律理由书
基本相同。如果不提交,法院叮以不允许其参加继后的口头
辩沦听审。如果双方均未到庭,上诉法院将根据双方的法律
理由书对上诉案件做出裁判。
      2。上诉许可制度
      尽管在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内,几乎所有的一审败诉方都
有权上诉至相应的上诉法院,但是当事人并不能对所有的判
决、裁定都提起上诉。美国法院采取了“终审判决规则”,即
原则上只有终局性判决才能提起上诉。这样可以避免诉讼拖
延,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用上诉来折磨对方。同时,在许多
情况下,随着审叛程序的发展,对裁决上诉的必要性也会消
失。但是,“终局裁决规则”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它将上诉
的机会延迟到审理法院做出终局判决之后。这种迟延有时候
会导致严重的不公正。因此,“终局裁决规则”存在着例外的
情况。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批
准对联邦上诉法院的裁判发布移送令进行复查。这被称为上
诉许可制度,它明显体现r 对特殊个案实行个别救济的原则,
以此弥补法律对上诉的一般规定的不足。
      美国上诉程序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书面化。对书面材料的
依赖、对书面摘要的利用以及对口头辩论时间的严格限制,
早已成为美国上诉程序尤其最高法院上诉程序的特点。一审
程序的书面化有助于缩短诉讼周期、实现上诉审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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