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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法律英语学习参考书 何家弘主编[网罗论坛]寒寒-第4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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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时间出庭接受传讯。传讯中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官要
求被告人对他被控内容做出答辩。通常被告人有三种答辩可
供选择,即有罪答辩、无罪答辩和既不认罪也不辩护的答辩。
      如果被告人自愿做出有罪答辩,法官可以不再开庭,径
自做出判决;如果被告人做出无罪答辩,法院将在两周至三周
内进行开庭审判。如果被告做出第三种答辩,一般视为有罪
答辩记录在案。二者所不同的是,这种答辩不能作为以后提
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
      (10)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前解决案件的一种重
要方式。具体指起诉和辩护双方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起
诉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低指控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许
诺,换取被告人认罪以节省审判所需要的时间和开支,特别
是避免审判的不确定性。
      达成辩诉交易后,通常被告人便不再经法庭审判而被定
罪量刑,因此为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辩诉交易有一些限
制或要求:首先,法庭不参加交易;其次,被告人必须出于自愿;
再次,被告人必须充分了解后果;最后,要求辩护律师必须从
被告人利益出发,认真分析指控的性质、控方掌握的证据,
比较利弊后做出明智的选择。另外,《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
 《联邦证据规则》都规定,被告人与检察官进行交易的陈述,
关于被告人曾打算作有罪答辩,或者被告人曾做出有罪答辩
后又撤回的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采纳。
      2。审理过程
      美国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赋予被告人意思自治权,即被
告人可以选择审理程序。陪审团审理程序是最正规的审理程
序,但在实践中真正按这一程序审理的案件非常少。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定,对于可能判处6  个月
以上监禁的案件,被告人享有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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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2 名陪审员组成,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具有广泛的
代表性。在选定陪审团的时候,控辩双方都有权申请陪审员
回避。申请无因回避对双方有不同的次数限制,申请有因回
避必须说明理由,由法官裁决是否许可。
      开庭审理时,先由控辩双方向法庭作开场陈述。检察官
首先陈述,向陪审团描述支持指控的证据,目的是使陪审团
在听审中易于了解案情。然后是辩护律师作开场陈述,简要
说明对本案的立场,如果出于策略考虑,也可以放弃开场陈
述。
      在这个阶段双方都不对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及其他问题
发表辩论性意见。开场陈述之后,举证阶段,首先由控方向
法庭举证以支持起诉,包括出示物证、书证和传唤己方证人
出庭作证,证人在法院上要经过宣誓或以其他方式声明如实
陈述,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询问己方证人(直接询问)不
得提出诱导性问题,询问对方证人(交叉询问)可以提出诱导性
问题。直接询问与交叉询间反复进行数轮之后,无可再问,
即告终结。紧接着是辩方证人作证,也要经过直接询问和交
叉询问。但是辩方举证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当被告人及他
的辩护律师认为需要举证证明某些事实时才举证。否则他是
可以不举证的。美国刑事审判的基本观念是:控方必须证明被
告有罪,在陪审团审理时,举证责任完全在控方,被告不需
要举出任何证据,也不需要作证自证其罪。举证结束后,开
始辩论。先由起诉方作辩论发言,按照对己方最有利的观点,
对证据进行总结和评论;然后由辩护方作辩论发言,陈述有利
于被告的事实和理由;最后由起诉方作终结发言,对辩护方的
发言进行反驳。辩论结束后,主持庭审的法官需要决定是否
将案件交给陪审团裁决,如果法官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当场
撤销案件;如果法官认为证据充足,便交给陪审团裁决。这时,
法官要对陪审团总结提示,主要是解释与案件有关的法律,
双方对本案证据争议的焦点等等。之后是陪审团退庭进行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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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评议,做出全体一致的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法官必须接
受,宣布将被告人当庭释放,控辩双方都不得上诉;如果裁决
有罪,法官即命令将被告人收押或取保释放等待课刑。
      美国的庭审有两个精要之点:一是设立一个在审判活动中
扮演重要角色的陪审团;二是设计了庭审中的交叉询问方法,
这一方法被称为查明事实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装置。
      3。审后程序
      (1)判刑
      庭审以后,如果陪审团做出有罪裁决,法官就据此课刑。
法官应在陪审团做出有罪判决后10 日至3 周以内予以课刑。
法官在课刑前应给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出请求减轻刑罚的
事实和意见的机会,与此同时,控方也可就课刑问题向法院
提出意见,缓刑监督官也可向法院提出关于课刑和缓刑的建
议。法官宣告课刑时,被告人应当到庭,并有权获得律师帮
助。法官宣告课刑后,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提出上诉以及卜
诉的期限。
      (2)上诉
      美国宪法并不保证被判有罪者的上诉权利,但是所有司
法管辖区都赋予其至少一次。上诉的权利,许多州有两级上诉
法院并实行两级上诉。对某些第二级上诉,上诉法院拥有只
审理它选择的案子的酌处权。由于保证被告不陷人“双重危
险”,公诉方不可对无罪判决提出上诉。因此,无罪宣判是不
可动摇的,即使这一判决是依据法官理解法律时犯下的一个
极大错误,或是依据法官或陪审团不可理解的事实调查。
      被判有罪者用尽向州法院上诉机会后,可向联邦地区法
院(审判庭)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宣称被关押在州监狱侵
犯了他的受联邦法规或宪法保护的权利。联邦犯人还可以向
联邦法院申请定罪后平反,如果有审判前可能未发现的新证
据显示其无辜的话。“人身保护令”权利受到宪法保护,并根
据一项联邦法规来实施。在某些有限的条件下,被判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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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一次申请“人身保护令”失败后,可宣称有其他违宪情
况而再次提出这种申请,从而重新启动整个申请程序。

Lesson           Twenty           One        Rules        of    Eviden
ce(第二十一课证据规则)
      一、课文要点与难点
      I。actions;cases    and   proceedings(第327 页第1 段第4 行):
      action—诉讼,指为实现个人权利、阻止他人非法行为或
惩罚犯罪等而在法院进行的一种程序。action 现在可以指各种
诉讼,但在英国1873 一1875 年《a}法组织法》tJudicature   A
ct)之前,action  或action         at  law  仅指普通法上的诉讼,以区
别衡平法上的诉讼(suit   in   equity)。现在,由于普通法和衡平
法已合并,均通过同一种程序来实施,因此,action                       和 suit
经常被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在一早期,action 在比较广泛的意
义上使用,包括刑事诉讼(criminal              action)和民事诉讼(civil   ac
tion   ) 。但是,在今天,action        更多的是指民事诉讼,而刑事
诉讼则一般被称作prosecution  以示区别。Ca。案件、案例和
判例。Praceeding…程序,诉讼程序,可指完整的正规的诉讼程
序,包括从诉讼开始到做出判决其间所进行的全部行为和步
骤;也可指在一个大的诉讼过程中的某一程序阶段或是步骤;
或指向法院或其他机构寻求救济的程序手段。因此,此处是
指在诉讼、案件和诉讼程序中所适用的规则。
      2。   substantial   right(第328 页第3 段第2 行):
      实体权利,是指可能影响诉讼结果并且能获得法律保护
的重要权利。区别于程序性权利(technical                  or  procedural    righ
t),后者是源于法律或是行政程序的权利,或是为了帮助当事
人保护或实现其实体权利而享有的权利。
      3。inadmissible     evidence(第328 页第7 段第2 行):
      不可采纳的证据。
      二、练习问题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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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What       do   the   rules   of  evidence      apply    to?
       The    rules    apply    to  avtions;    cases;    and   proceedings       brou
ght    after   the  rules   take    effect,These   rules   also       apply   to   fur
ther    procedure      in  actions;cases;      and    proceedings       then   pendin
g;   except     to  the  extent    that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would     n
ot   be   feasible;    or   would     work     injustice;    in  which     eaent    for
mer   evidentiary   principles   apply。
       2。What      is  the  scope     of  the   Act‘?
       The    rules    of  the   Act    govern     proceedings       in  the   courts
of    the  U。   S。   and   before    the   U。   S。  bankruptcy       judges    and    U
   S。  magistrates;      to  the   extent   and    with   the   exceptions      stated
   in   rule   1101
       3,What   is   the   purpose   of   the   Act?
       The    purpose      is  to  secure   fairness     in  administration;        eli
mination       of  unjustifiable      expense     and    delay;    and   promotion
of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evidence     to   the  e
nd    that   the  truth   may     be  ascertained      and   proceedings       justly
determined。
       4。   What     are  the   conditions      to  predicate     error   upon    a  ru
ling?
       The    conditions     are    that   a  substantial     right   of  the   party
is   affected;   and   there   is   an   abjection   or   an   offer   of   proof
       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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