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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25-李敖:李敖杂文集-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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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惹得性起,只好翻出历史,以为反击,祭起火牛阵,直朝国民党的牛屄冲去。

  我这篇文章的写作,就是这种反击的一项示范。

  写完以后,身心大快,临文有诗,以为结束:

  党生九十古来稀,

  岂容他们把人欺!

  半夜手执春秋笔。

  冲破老K大牛屄!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三日晨四时半 


 
李敖研究网发布
蛋蛋 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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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的“公民投票”卖国学

  ——外蒙“独立”真相 

  ——再论谁是卖国者? 

  我在《千秋评论》第十期发表《谁是卖国者?》揭发国民党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事。当时签这卖国条约的是外交部长王世杰,在签约之前,先经宋子文、傅秉常、蒋经国、胡世泽等在苏联洽谈细节。据国民党御用史家、并且看过国民党秘密档案的梁敬錞在一九四五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签订与其内幕真相》所述,宋子文告诉斯大林: 

  任何中国政府均不能割弃领土而存在,尤以国民政府自孙总理起,即向全国人民灌输领土完整之观念,更不能割弃外蒙古。且外蒙古如可割让,西藏问题,必立继起,英国如控西藏,对苏亦有不利。斯大林对此虽似同情,但谓不妨先立密约,俟日本投降后再行公表。又谓外蒙乃苏联西伯利亚之防卫线,如外蒙是中国领土,苏联势必不能在彼驻兵。宋子文以事 逾训令范围,必须先向蒋委员长请示。 

  为什么要“请示”呢? 

  为什么要请示呢?因为宋子文他们抵苏之前,还不知道问题的关键在外蒙古,梁敬錞说: 

  对苏交涉方针,在子文离渝以前,中国政府本已议有宿案,当时众意所集,多谓谈判难 关,将在租界Laees与优越利益Eminentinterest之两点,外蒙问题拟不置议,此与苏联 “维持外蒙现状”之要求沿非正面枘凿,或易就绪,遂未深筹对策,今僵局发生,乃在外 蒙,故子文散会后,即将外蒙交涉提出三种意见电渝请示:(一)准苏联在同盟期内,驻兵外 蒙。(二)予外蒙以高度自治,并准苏联驻兵。(三)授权外蒙军事内政外交自主,但不得脱离 宗主国。 

  但是,外蒙古问题出现后: 

  宋子文久候训令不至,乃请蒋经国先生径谒斯大林,作会外接洽,在斯(大林)、蒋 (经国)谈话中,斯大林虽承认中国实有不能割弃外蒙之理由,但仍持其保卫西伯利亚之观 点,不肯让步。又谓:中国无力驱逐日本,既要苏联帮忙,自应接受苏联之要求。凡此强横 之论,固皆不足重述,但下列数语,则美国今日,似应加警惕,  斯大林说: 

  老实告诉你,(指经国先生)我要外蒙古,是基于军略上的观点……倘使有一个军事力 量从外蒙古向苏联进攻,西伯利亚铁路一断,俄国就完了,……你说日本和中国没有力量占 领外蒙古,来打俄国,但是不能说就没有第三个力量出来这样做。 

  这第三个力量是谁?经国先生追问,是不是美国?斯大林朗然回答“当然”。 

  梁敬錞写道: 

  斯大林之真意,虽已探明,而重庆之新训令迟至四日仍未到达,宋子文似因无法再缓, 乃即以其上述“高度自治”之办法,提出第三次会谈。 第三次会谈,为七月七日,时间自下午十一时至十一时四十五分,宋子文指出原协定只 有“维持外蒙古现状”之文,并不承认独立之说,斯大林谓曰:外蒙今日,已日“人民共和 国”,故其现状,即是独立。宋子文提出中国愿畀处蒙以高度自治之地位,使其军事外交方 面,可以自主订约。则苏联尽可与外蒙订立驻兵之约,以达其防卫西伯利亚之目的。斯大林 仍不可,且出示中苏同盟条约草案四种,一为友好同盟条约,一为中东路南满路协定,一为 旅顺大连协定,一为外蒙独立宣言,宋子文以外蒙独立宣言,如不解决,中苏盟约,无从讨 论。双方辩难,至为炽烈,如左: 

  宋:外蒙问题,吾人已有现实之建议。 

  斯:此建议并不现实。 

  宋:自我政府视之,则属现实。 

  斯:然则吾人未能同意。 

  宋此为予所接到之训令。 

  斯:容吾人与此结束。 

  宋:阁下不能了解吾人之立场,至为遗憾…… 

  斯:阁下不能了解吾人之立场,亦至遗憾,容吾人到此为止。 

  显然的,斯大林态度强硬,明着告诉老K,你不卖国:一切都免谈! 

  并没有要你卖这么多! 

  在这种情况下,老K终于示弱了: 

  蒋委员长于七月四日接获宋子文三日第二次谈话报告后,五日返渝,六日召集高级幕 僚,盱衡全局,通筹审议,当晚发出训令,其电文要旨如次: 

  (一)外蒙独立问题,须待我国国内真正统一,领土主权真正无缺,行政真正完善,始能 考虑。 

  (二)苏俄如能保证东三省领土主权之完整,不支持中国之割据,不鼓励新疆之叛乱,则

  (三)中国政府愿意自动提出外蒙独立议案经外蒙公民投票许其独立,但此宜俟抗日胜利后, 始能办理。 

  (四)大连应为自由港,旅顺应作中苏共用军港,铁路干线,应有中苏共营,但管理权仍 在中国。 

  电中谓“此系中国最低之期望,如无切实保障,则牺牲无益,即可相机中止交涉,先行 回国,俟报告后,再复苏联”辞意坚决,嗣后又于七日续发两电,均同此旨,并有此是一劳 永逸之指示。 

  照老K的自圆其说说法,外蒙古独立是因美国在雅尔塔会议上私下答应了苏联,以致不 得不屈从,但是,照梁敬錞所说: 

  外蒙独立所以成为问题,系由于“维持现伏”一语之解释。此解释罗斯福与斯大林便已 不同。罗斯福面请魏道明大使转告蒋介石,谓在维持外蒙现状之下,中国仍有宗主权。 

  可见美国并没有要你卖国卖这么多!据王世杰、胡庆育《中国不平等条约之废除》。有 这样一段: 

  雅尔塔协定规定:“外蒙(“蒙古人民共各国”)的现状应予保持”。我方认为这只是 早明当时的情势:即蒙古自称独立,中国中央政府没有承认,中国对蒙古的宗主权仍然存 在。可是斯大林却坚说“现状应予保持”几个字放在括弧里的“蒙古人民共和国”一名词之 后,其意义乃系外蒙的“现状”即是“蒙古人民共和国”,保持“现状”即是保持外蒙的 “独立”地位。谈判开始时,我方坚拒承认外蒙独立,斯大林则以外蒙问题如无法获获致解 决,则条约不能订立相要挟。嗣我方以外蒙问题既为中苏关系症结之所在,为中苏共同利害 与永久和平计,我在原则上承认外蒙独立,但须:(一)由外蒙人民举行公民投票,决定其愿 否独立;(二)俄国声明尊重外蒙独立;(三)应明白划分外蒙与中国之边界,以杜纷扰。关于 疆界问题,我方最初主张以丁文江等所绘外蒙地图及一九二六年苏联旧图之边界为界线,斯 大林表示不能接受,亦不愿于换文中作任何关于疆界之声明,我方坚持,苏方让步,并决定 “以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可见老K当时明明也“认为”中国至少有宗主权。由此反证,老K卖国连宗主权都给卖 了,显然是杠上开花式的卖法,如今怪老美,但老美并没要你卖那么多啊! 

  官样文章出笼 

  老K既然“愿自动提出外蒙独立议案经外蒙公民投票许其独立”,剩下的问题,就是官 样文章了。官样文章可分两类,一类是国民党政府对苏联的,一类是国民党政府对中国人民 (包括外蒙古人民)的。 

  在国民党政府对苏联方面,首先有所谓《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致苏联外交人 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民 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之独立,即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力。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王世杰(签字) 

  官样文章去后,苏联有所谓《苏联外交人民委员部莫洛托夫部长复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 交部王部长照会》,全文如下: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照会内开: 

  “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中国政府声明于日本战败后,如外蒙古之公 民投票证实此项愿望,中国政府当承认外蒙古独立,即以现在之边界为边界。 

  上开之声明,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签订之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批准后,发生拘束 力。” 

  苏联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上项照会,业经奉悉,表示满意,兹并声明苏联政府将尊重蒙 古人民共和国(外蒙)之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 

  本部长顺向 

  贵部长表示崇高之敬意。 

  此照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外交部王部长世杰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 

  西历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 

  莫洛托夫(签字) 

  老K明明出卖了外蒙古,却说“兹因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之愿望”,其谎言无 耻,真是中外罕见。 

  如此参观 

  在国民党政府对中国人民(包括外蒙古人民)方面,另一类官样文章是如何完成“公民 投票”假戏的,以便使国民党得以御卖国之责。演出这幕假戏的国民党代表是雷法章。据一 九五七年出版的《中华民国名人传之四》,雷法章“湖北汉川人,生于民国纪元前九年,民 国十二年,毕业于华中大学文学院教育系,旋即应聘入天津南开学校服务;廿一年,转赴青 岛教育局局长,在职六年,建树良多。廿六年,抗战军兴,先生开始随军转移,从事敌后工 作,初任山东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继又调兼民政厅厅长。卅一年,改任农林部政务次长。 卅三年,调任内务部常务次长。抗战胜利后,转任渐江省政府委员兼秘书长。卅七年,又调 任考试院秘书长。四十一年六月,复膺待命,出铨叙部部长,以迄于今。”雷法章当年被派 到外蒙古去“参观”时,他的身份,正是内政部常务次长。 

  一九八一年三月,雷法章在《东方杂志》上发表《奉派赴外蒙参观公民投票之经过》, 有回忆如下: 

  抗战胜利以后,中苏签订条约。政府同意外蒙古完成法津手续之后,允许其独立。而所 谓法律手续,即是举行外蒙公民投票。至于投票之筹备与执行,均由外蒙当局,自行主持, 政府不予过问。仅在举行投票之际,遣派代表前往参观。法章为政府派往外蒙“参观”公民 投票之代表。而非“监督”投票之代表。监督者,有指挥纠正投票工作之权,并有判定其是 否合法之责。而参观者,仅有观察其实际情况,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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