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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清代中晚期的土尔扈特部落第四节等级制度的弱化-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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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维护封建所有制和封建等级制度,保证贵族对牧民的剥削和奴役,清政府规定土尔扈特各部的盟旗札萨克、协理台吉等官职,掌管旗务,指挥军队。盟旗下的牧民,是各级封建主和贵族的属民,并将他们分成箭丁、随丁、庙丁、庄丁等几个丁类。
    箭丁:是土尔扈特各盟旗人数最多的,归旗札萨克直接统辖,非奉清政府之命不为私人服务,“他们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也是赋税、贡纳、兵役、站役及其它各种差役的担当者(((内蒙古蒙语文史研究所编《蒙古族简史》第64页,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他们既要向旗札萨克缴纳繁重的赋税,(有牛5头或者有羊20只,均交羊1只,有羊40只以上,交羊两只),又要自备马匹、武器、口粮去服兵役。而盟旗衙门的差役和开支,官员的供养,盟旗长向皇帝的常例进贡、献礼、赴京经费,无一不在箭丁身上。按规定,封建主也假公济私加重箭丁的额外负担。还要服站役,就是箭丁在驿站服劳役。如在南路盟有巴音布鲁克—阿克苏8个驿站。巴音布鲁克—伊犁8个驿站,巴音布鲁克—喀喇沙尔(焉耆)5个驿站,巴音布鲁克—哈密20个驿站,巴音布鲁克—乌鲁木齐8个驿站。箭丁要无偿地供应往来官员和军人的食宿,驿站常备的马匹、骆驼、食羊数以百十计,战时驿站索要更为加重。驿站虽然在加强中央与各盟旗的联系方面有重要的作用,但是箭丁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随丁:是各级盟旗长和领主享有的牧民,以及清政府封爵的贵族与爵位相应的额定人丁。他们为各自的主人服务,而不分担官差赋役。随丁在盟旗中人口占少数。封建主和贵族的随丁是被永远占有的,即“随人口丁”。而管旗章京和佐领等人的随丁,是仅在主人任职期间服役的,主人离职时仍然退回本盟旗和苏木充当箭丁,又叫“随缺口丁”。随丁免去了兵役和对盟旗札萨克及佐领的负担,专供主人役使。他们或在封建主家中服役,或在自己家牧养主人的牲畜。封建主可以任意驱使随丁为自己劳动,特别是主人经济情况不好时,几乎全靠随丁养活,甚至让随丁替他们偿还私债。随丁的政治地位比箭丁低,没有出任旗、佐领官吏的权利。随丁为主人服役有功的,主人可以解除他们的随丁义务,将其退回苏木当箭丁。封建主也常常利用会盟的机会,将不听话的贫穷的随丁调换为听话的、富有的箭丁户,以便于役使和增加收入。有的箭丁不愿贡赋的,愿做随丁的,经盟旗长会盟后同意的,可给予调换;但有的随丁不愿做服役的,要去做箭丁却是不允许的。
    庙丁:执掌喇嘛庙的主持,他们并以个人和寺庙的名义占有牧民进行役使,叫庙丁。庙丁的数量是根据喇嘛庙的大小额定的。他们不交贡赋,只服劳役。土尔扈特人献身于佛的(《卫拉特法典》第3页,第九条),此人的亲属可用牲畜赎回其身。王公出5头大牲畜,平民出3头大牲畜,即可为庙丁赎身。由于封建主的奉献,牧民的捐献,喇嘛庙所经营的畜群不纳税等原因,大喇嘛往往成为富有的僧侣封建主。东归的大喇嘛洛桑丹增拥有达千人以上的庙丁和无数的牲畜,这种情况形成了庙富民穷的现象。清政府后又规定庙丁要服兵役,交纳贡赋,其地位和札萨克的箭丁相同。还有的贫苦牧民既不愿意当箭丁,也不愿意当随丁,跑到喇嘛庙当了庙丁。以后喇嘛庙实行箭丁制,但比旗札萨克箭丁的贡赋要少,又比旗札萨克随丁的低得多,庙丁仍然愿意在喇嘛庙内服役贡赋。
    庄丁:土尔扈特各部中汗、亲王、郡王的女儿(格格)陪嫁来的人户和侍男侍女叫庄丁,地位和随丁差不多,是专给贵族和格格服役的。侍女的地位与家仆相等,有的陪嫁终身,甚至他们所生的子女,世代为庄丁,就连盟旗的会盟也不得随意将他们编换为随丁、箭丁或庙丁。
    土尔扈特各部东归后8年,清政府免除了他们的一切杂役和赋税。以后由于清政府军需频繁,土尔扈特东归各盟经济的恢复,生活的安定,牲畜的增加,开始对土尔扈特各盟旗实行计丁派役,计丁收赋,以后又逐渐变通为计畜派役,计畜收赋。在盟旗内担任各级官吏者被免除一切赋役,还有一些也成了牧主,他们因为有功,输财,服役,勤谨等原因定期或终身豁免赋税和劳役。当时,加上封爵和授赏的基础上免除赋役的,形成一个颇有势力的牧主阶层,牧主没有在盟旗和佐领中征用劳役的特权,他们就采用各种形式役使牧民。
    苏鲁克制:(苏鲁克,即牧主贷给别人放牧的畜群。)本是封建首领征用劳役的一种形式,又原封不动地被土尔扈特的牧主们所采用。牧主利用贫困牧民的处境,将畜群交给贫困户放牧。牲畜损失凡不是因天灾疫病等正常死亡的,皆由牧户负责赔偿,正常损失的交皮子,繁殖牲畜概归牧主,未成活的交羊羔皮。牧户可乘用马驼,半农半牧户还可以驯养耕牛耕马使用,可剪取羊毛,挤吃奶子,但要向牧主交毡子、奶制品、炒米等。
    赡养制:也是牧主役使牧民的一种形式。盟旗札萨克可以将贫困的属民交给富牧户赡养。牧主利用这种制度,允许贫困牧民寄食家中,无偿地役使他们,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寄食者,就成了牧主的家仆。
    雇佣放牧制:在牧区,牧工的封建依附性很大。牧工多是逃旗的蒙古人、维吾尔人、哈萨克人,或在内地有罪逃来牧区的汉人,清朝历有禁令不准收留,并且时时纠查缉捕。牧主贿赂官府和盟旗长佐领等,把他们收留下来,并以担保人自居,以极低的报酬役使他们,一般是解决一个人的吃穿,或者每年获得3—5只羊或1头牛而已。
    在土尔扈特各部的半农半牧区和农区,清政府一直采取免徭、免赋的政策:“自教种以来俱系自耕自种,并未出纳赋税,也无别项差使”(张铣著《喀喇沙尔事宜》上,第22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志办公室藏书。)但是东归6盟16旗的王公贵族和活佛,依照特权,租给包地户开垦,收取地租,作为开源增收的一个来源。清政府对维吾尔农民和汉族农民收什一税,而他们对维吾尔人、汉人的包地户则收十五一税,或十二一税,而对蒙古平民耕种土地则分文不收,待对方将生地垦为熟地之后(一般3至5年)再收十一税。各部盟旗札萨克还让庄丁、随丁替他们耕种土地。
    到了1878年,土尔扈特各部历经阿古柏侵略军浩劫回到驻地之后,清朝政府更加放松管理。随着中国内地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孙中山提倡民权共和的呼声日高,又加之新疆地处关防,世界民主民权运动的兴起,清政府也不得不对部落的牧民统治有所弱化。再加之贵族王公和平民大都有血缘关系,他们给平民的权利逐渐增多。据大清律规定:雇工和工人比奴婢高人一等,到了清后期,土尔扈特各部牧工和民工和他们的雇主或牧主,共坐同食,而且“不立文契,永无主仆之分”(((翦伯赞主编《中国史纲要》第三册,第264页,人民出版社1979版。)))。这说明牧主和雇工、长工和贵族的关系进一步改善,清政府的等级制度在土尔扈特各部逐渐弱化。而且土尔扈特有助穷扶贫的传统,如哪一个男子到了结婚年龄娶不起妻,大家要帮他成家,不管哪一个民族的人到了草原上没有吃喝和工作,不管到了哪座毡房都要留宿(以免冻死,被狼吃掉),并给予吃喝(以免饿死);他愿意做工的,还要帮他找活干(以免穷困)。这些优良的民族传统对长工、雇工、牧工提供了较优惠的生存机会,减轻了逃旗的蒙古人、逃狱的汉人和维吾尔人生存的困难,并且有了一个生活的区域,也促进土尔扈特各牧区的经济发展。
    在清朝后期,接受新式教育的土尔扈特知识分子,在国内外民主革命的影响下,产生了要求自由平等的民主主义思想,部分箭丁、随丁、庙丁甚至庄丁因作战、服役有功等原因,以及因为他们的品格优良,学识过人,有的担任了副盟长以下的官员。如南路盟的平民西里克,属箭丁,就担任过副盟长。这在原东归6盟中并不鲜见。等级制度到清朝后期和民国初年,受到了各盟旗人民的极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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