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圣龙树菩-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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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二: 一、破顺品的作用;二、破违品的作用。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问曰:有为法有自性,有作业与作者故。答日: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业,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业,亦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应成不观待作者的作业,因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作者并无第二种作用故。又应成无作业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业并无第二种作用故。若谓定非作者能作定非业,则业与作者当成无因。若许业与作者无因,则因果亦不成立,业与作者无因故。若许因果不能成立,即不应有所作、作者和作业,无因果故。若许无所作、作者和作业,则不应有法(10)非法(11),无所作等故。若许无法及非法,则法及非法(有法),应无所生的果,无有法及非法故。若许无有从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则应无解脱和增上生的道, 一切作业应成唐劳无功,无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业与亦非业,因为是作者与非作者在一法上决定非有,彼此相违故。
子二、破违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否则,应有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之过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和业非业,否则,当成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过,如云:『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12)。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业及业非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如云: 『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业及非业,否则,亦成『是业与非业』『作者不作业气及『亦成业无因』过,当知其因如上说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问曰:作用若无自性,当成无作用了。答日:无如是过,因为作者是依业而有,业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观待外,不见别有成办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如是当知取等亦无自性,因为业与作者无自性故。其余诸有为法(有法),当知无有自性,因与作者及作业等之理相同故。
观本住品第九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正释;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的能立。辛一、正释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壬一、牒诤问曰:有声闻部云: '《中论》说「取者亦如是」,极不合理,因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为缘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气如此则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无有取者一法,则眼耳等根不能成为所取故。颂文前一 「等』字是摄鼻等余根,後一 「等』字是摄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诸根及心所亦是属此中所摄之义。
壬二、答难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断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彼补特伽罗——取者一法(有法),应无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则未有彼补特伽罗之时亦应决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为无有眼等之时,亦可先有彼补待伽罗故;其实不然,何以故?无有所取,应无取者,由有所取显示取者故。无有取者,应无所取,由有取者显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问曰:非说补特伽罗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从眼等根中,由眼见色显示有补特伽罗时,余根则不显示,余耳鼻等根则於闻声嗅香等时显示有补特伽罗,因此并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答日: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设若见者即是闻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说一一根之前有补特伽罗,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谓见者闻者受者是有自性的异,那么,有见者时闻者亦应当有,如是则一个补特伽罗应成多数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後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问曰:虽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13)亦无自性,因为眼耳等根与受等心所是谁所属的我亦无自性故。
癸三、断诤我、(有法),执汝(我)有自性之分别应当息灭,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时皆无自性故。又执为完全没有之分别亦应息灭,彼(我)能显示所取有坡。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囚。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寅一、破所立宗分二:一、应不观待;二、应不会合。
卯一、应不观待若如第二是自性异,则火(有法),无薪亦应生起,并且恒常燃烧,和不从能燃的因生起,又於工作当成无有意义,如是则薪亦非有及应不观待余——薪,因为与薪是自性异故。若许不待余——薪,是故火应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若许火不从能燃的因——薪而生,则火应恒常燃烧,因为不从能燃的因生故。若许火常燃,则加薪的工作当成唐劳无功。若谓在正烧时是薪,没有无薪生火的过失,则火应非有自性地能燃彼薪,何以故?在正烧时方是薪故。
卯二、应不会合火(有法),应不至薪,与薪自性异故。若不至薪,应不成为燃薪;若不燃薪,应不止息;若许不息,应自然燃烧与恒常燃烧,彼燃不止息故。问曰:离薪虽别有火,但火与薪会合,如女可会见男,男亦会见女。答曰火薪既自性异,又能会合,极不应理,因为火薪等若成互相遮遣(14),则离薪别有火,固可许火与薪能会合,但是,火薪非如是而有故。
寅二、破能立之因问曰:火薪有自性,是彼此观待故。答日:若观待薪而立火,观待火而立薪;但是,火薪观待谁先成立?设若先成立薪然後待彼立火,则火有成复成之过,并且所烧的薪上,应成无火的过失,因为薪有自性地先成,火待彼而成故。
问曰:火薪同时成立,所以无过。答日:火薪二者既是互相观待而成即无自性,因为观待薪而成立火,亦观待火而成立薪故。又若待薪火,彼火已成耶?抑未成耶?若是未成,则观待薪而成立之火(有法),应不成观待薪,火未成故设若已成,彼火(有法),有自性地观待薪不合道理,已成故。复次,火薪皆无自性,因为观待薪的火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薪的火;观待火的薪无自性,亦没有不观待火的薪故。
问曰:火薪有自性,何以故?现见由火烧薪故。答曰:火不从无薪处来,不见从无薪处来故。薪中亦非有火,因薪中不见有火故。
子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如是其余说明火薪无自性的理在成立已去、未去和去时中去的作用无自性的理中已说,不过把『且已去不去』等句换为『且已烧不烧』等语而破除之。
子三、总结薪不是火,因为作者与所作非一故,但离薪亦无火,无薪火不生故。火与薪非有自性地互相具有,火与薪亦非有自性地相依,因为火薪非是有自性的一和异故。
癸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由我与取一切次第(有法),亦可说明瓶等诸法皆无自性,何以故?与成立火薪无自性理相同故。
癸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诸实事师(有法),龙树不认为汝等善巧佛陀教义,因为说我及诸法是有自性的一和有自性的异故。
观前际後际品第十一壬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因分二: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二、破有苦的因。
癸一、破有生死作用的因分二:一、破流转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一、破流转有自性分二: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
丑一、破流转初中後三分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流转故。答曰:彼流转(有法),前後皆无自性,因为始与终无自性故,如能圆满等问佛日:世尊,流转有前际否?佛答非有故。若尔则应有中。日:彼流转中(有法),中际应无自性,流转中始与终皆无自性故。
丑二、破生死前後同时分分三:一、总示;二、广释;三、略结。
寅一、总示彼流转中(有法),生死前後与同时的次第无有自性,因为初中後三无自性故。
寅二、广释分二:一、破前後;二、破同时。
卯一、破前後若谓生在先,老死在後,则生之先应无老死,及前世未死亦应於此世中生。设若後有生,先有老死,则老死(有法),应成无因,先无有生故。若许老死无因,无因云和成?—应不成,由生为缘而有故。
卯二、破同时生与老死等不应有自性地同时,否则,正生时应当为死,并且生死二者应成无因故。
寅三、略结若於彼生与老死(有法),戏论执为有自性者,不合道理,因为生死中,前後同时的次第皆无自性故。
子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不仅流转无有前际,即因、果、相、相依、受与受者诸有义等, 一切有为法亦无前际故。
观自作他作品第十二癸二、破有苦之因分二:一、正破苦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予一、正破苦有自性分二:一、立宗;二、示因。
丑一、立宗问曰:我有自性,因为有与我相联系的苦故。答曰:有许苦是由自作,有许由他作,有许由自他共作,有许从无因生等说,皆不应理。
丑二、示因分二:一、破自他各别作;二、破自他共作和无因作。
寅一、破自他各别作若谓彼苦是由自作,则苦(有法),应非从因缘生,彼是自作故,而实不尔,因为依死时的蕴等而有生时之蕴等故。又所知(有法),彼苦非由自性地由他作,因为在此死时之蕴以外若另有生蕴说为他者,及在彼生蕴以外另有死蕴说为他者,固可说由彼死蕴的他作彼生蕴,及说苦由他作,但是彼二非是有自性的他故。若谓补特伽罗自作苦,非苦自作,故无过失。那么,自作苦的补特伽罗(有法),即非有自性地作苦,彼补特伽罗即是苦故。苦谓从人补特伽罗的他而生天的苦,则人非有自性地授予天苦,入补特伽罗的他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