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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1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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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恫蛔恪!薄堵塾铩烦瓶鬃舆m卫,欲先富而后教,为其贫而无耻,欲营生以富之也。此皆观民设教,故其理不同。若迁都近盬,则民皆商贩,则富者弥富,骄侈而难治;贫者益贫,饥寒而犯法。且贫者资富而致贫,富者削贫而为富,恶民之富,乃是愍民之贫,欲使贫富均而劳逸等也。
 
  近宝,公室乃贫,不可谓乐。”近宝,则民不务本。 
  '疏'注“近宝,则民不务本”。○正义曰:农业,人之本也;商贩,事之末也。若民居近宝,则弃本逐末;废农为商,则贫富兼并;若贫富兼并,则贫多富少。贫者无财以共官,富者不可以倍税,赋税少,则公室贫也。
 
  公说,从之。夏,四月,丁丑,晋迁于新田。为季孙如晋传。○说音悦。 
  六月,郑悼公卒。终士贞伯之言。 
  子叔声伯如晋,命伐宋。晋人命声伯。秋,孟献子、叔孙宣伯侵宋,晋命也。 
  楚子重伐郑,郑从晋故也。前年楚晋盟。 
  冬,季文子如晋,贺迁也。 
  晋栾书救郑,与楚师遇於绕角。绕角,郑地。楚师还。晋师遂侵蔡。楚公子申、公子成以申、息之师救蔡,申、息,楚二县。○成音城。御诸桑隧。汝南朗陵县东有桑里,在上蔡西南。○御,鱼吕反。隧音遂。赵同、赵括欲战,请於武子,武子将许之。武子,栾书。知庄子、荀首,中军佐。范文子、士燮,上军佐。韩献子韩厥,新中军将。谏曰:“不可!吾来救郑,楚师去我,吾遂至於此,此蔡地。是迁戮也。戮而不巳,又怒楚师,战必不克。迁戮不义,怒敌难当,故不克。虽克,不令。成师以出,而败楚之二县,何荣之有焉?六军悉出,故曰成师。以大胜小,不足为荣。若不能败,为辱已甚,不如还也。”乃遂还於是军师之欲战者众。或谓栾武子曰:“圣人与众同欲,是以济事,子盍众?盍,何不也。○帅,所类反,下注同。盍,户腊反。子为大政,中军元帅。将酌於民者也。酌取民心以为政。子之佐十一人,六军之卿佐。 
  '疏'“子之佐十一人”。○正义曰:服虔云:“是时栾书将中军,荀首佐之。荀庚将上军,士燮佐之。郤锜将下军,赵同佐之。韩厥将新中军。赵括佐之。巩朔将新上军,韩穿佐之。荀骓将新下军,赵旃佐之。”
 
  其不欲战者,三人而已。知、范、韩也。欲战者可谓众矣。《商书》曰:‘三人占,从二人。’众故也。”《商书》,《洪范》。 
  '疏'注“商书洪范”。○正义曰:武王克殷始作《洪范》,今见在《周书》。传谓之《商书》者,以箕子商人所陈故也。
 
  武子曰:“善钧,从众。钧,等也。夫善,众之主也。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三卿,皆晋之贤人。从之,不亦可乎?”传善栾书得从众之义,且为八年晋侵蔡传。 
  【经】七年,春,王正月,鼷鼠食郊牛角,改卜牛。鼷鼠又食其角,乃免牛。(无传。称牛,未卜日。免,放也。免牛可也,不郊,非礼也。○鼷音兮。) 
  '疏'“鼷鼠”至“免牛”。○正义曰:《释兽》云“鼷鼠”,李巡曰:“鼱鼩鼠一名鼷鼠。”孙炎曰:“有螫毒者。”盖如令鼠狼。“改卜牛”下重言“鼷鼠又食其角”,不重言“牛”者,何休云:“言角牛可知。后食牛者,未必故鼠,故重言鼠。”改卜被食角者,言“乃免牛”,则前食角者亦免之矣,从下“免”省文也。○注“称牛”至“礼也”。○正义曰:僖三十一年传曰“牛卜日曰牲”,今称牛,是未卜日也。免,放也,放不杀,遂不郊也。
 
  吴伐郯。○郯音谈。 
  夏,五月,曹伯来朝。 
  不郊,犹三望。无传。书不郊,间有事。三望,非礼。 
  秋,楚公子婴齐帅师伐郑。 
  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莒子、邾子、杞伯救郑。八月,戊辰,同盟于马陵。马陵,卫地。阳平元城韩东南有地名马陵。公至自会。无传。吴入州来。州来,楚邑。淮南下蔡县是也。 
  冬,大雩。无传。书过。 
  卫孙林父出奔晋。 
  【传】七年,春,吴伐郯。郯成。季文子曰:“中国不振旅,蛮夷入伐,而莫之或恤。(振,整也。旅,众也。)无吊者也夫!(言中国不能相愍恤,故夷狄内侵。○夫音扶。)《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其此之谓乎!(《诗·小雅》。刺在上者不能吊愍下民,故号天告乱。○昊,户老反。号,户刀反。) 
  '疏'“诗曰”至“有定”。○正义曰:此《诗·小雅·节南山》之篇。
 
  有上不吊,其谁不受乱?上,谓霸主。吾亡无日矣!”君子曰:“知惧如是,斯不亡矣!” 
  郑子良相成公以如晋,见,且拜师。谢前年晋救郑之师。为楚伐郑张本。○相,息亮反。见,贤遍反。 
  夏,曹宣公来朝。 
  '疏'“曹宣公来朝”。○正义曰:比文及八年传“召桓公来赐公命”,并无所解释,而虚载经文者,《释例》曰:“其经、传事同而文异者,或告命之辞有差异,或氏族名号当须互见。”此盖须互见名号,故举之也。
 
  秋,楚子重伐郑,师于汜。汜,郑地。在襄城县南。○汎音凡。诸侯救郑。郑共仲、侯羽军楚师,二子,郑大夫。○共音恭。○囚郧公锺仪,献诸晋。八月,同盟于马陵,寻蟲牢之盟,且莒服故也。蟲牢盟在五年。莒本属齐,齐服,故莒从之。○郧,本亦作员,音云,邑名。 
  晋人以锺仪归,囚诸军府。军藏府也。为九年晋侯见锺仪张本。○藏,才浪反。 
  楚围宋之役,在宣十四年。师还,子重请取於申、吕以为赏田,王许之。分申、吕之田以自赏。申公巫臣曰:“不可。此申、吕所以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言申、吕赖此田成邑耳。不得此田,则无以出兵赋而二邑坏也。○“所以邑也”,一本作“所邑也”。御,鱼吕反。晋、郑必至于汉。”王乃止。子重是以怨巫臣。子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子反亦怨之。及共王即位,楚共王以鲁成公元年即位。○共音恭。子重、子反杀巫臣之族子阎、子荡及清尹弗忌皆巫臣之族。○阎音盐。及襄老之子黑要,以夏姬故,并怨黑要。○要,一遥反。而分其室。子重取子阎之室,使沈尹与王子罢分子荡之室,子反取黑要与清尹之室。巫臣自晋遗二子书,子重、子反。○罢音皮,下同。遗,唯季反。曰:“尔以谗慝贪惏事君,而多杀不辜,余必使尔罢於奔命以死!”巫臣请使於吴,晋侯许之。吴子寿梦说之。乃通吴于晋,寿梦,季札父。○慝,他得反。婪,力含反。请使,所吏反。梦,莫公反。说音悦。札,侧八反。以两之一卒適吴,舍偏两之一焉。《司马法》:“百人为卒,二十五人为两。军九乘为小偏,十五乘为大偏。”盖留九乘车及一两二十五人,令吴习之。○卒,子忽反,注同。舍音赦,旧音舍。乘,绳证反。下注同。令,力呈反。 
  '疏'“以两”至“一焉”。○正义曰:“以两之一”,谓将二十五人也,又言“卒”,谓更将百人也,言“之”者,婉句耳,凡将一百二十五人適吴也。“舍偏”,谓舍一偏之车九乘也,“两之一焉”,又舍二十五人也,凡舍九乘车二十五人与吴矣。发首言“两之一”者,为舍此“两之一”,故先言之。又言“卒”者,见巫臣所将非唯有一两也。《司马法》:“车九乘为小偏,十五乘为大偏。”传言偏不言大,当是留九乘车矣。唯言留一偏,不见元将车数,不知去时几乘车去也。丘明为传,辞皆易解,此独蹇涩,或误本文。苏氏云“舍九乘车,以六乘车还”,则以去时十五乘车。传不言者,以舍既称“偏”,明去时有车可知,从省文也。沈氏云:“聘使未有将兵车者,今此特将兵车,为方欲教吴战陈,故与常不同。”
 
  与其射御,教吴乘车,教之战陈,教之叛楚。前是吴常属楚。○战陈,直觐反。寘其子狐庸焉,使为行人於吴。吴始伐楚、伐巢、伐徐,巢、徐,楚属国。○置,之豉反。子重奔命。救徐、巢。马陵之会,吴入州来,子重自郑奔命。因伐郑而行。子重、子反於是乎一岁七奔命。蛮夷属於楚者,吴尽取之,是以始大,通吴於上国。上国,诸夏。○夏,户稚反。 
  卫定公恶孙林父。冬,孙林父出奔晋。林父,孙良夫之子。○恶,乌路反。卫侯如晋,晋反戚焉。戚,林父邑。林父出奔,戚随属晋。○戚,七狄反。 
  '疏'“戚林”至“属晋”。○正义曰:传言“晋反戚焉”,则戚巳属晋。襄二十六年,“卫孙林父入于戚以叛”。此不言叛,故解之。戚是孙氏世所食邑,林父出奔之后,戚自从随而属晋,非林父入而将去,故不言叛也。
 
  【经】八年,春,晋侯使韩穿来言汶阳之田,归之于齐。(齐服事晋,故晋来语鲁,使还二年所取田。○语,鱼据反。) 
  晋栾书帅师侵蔡。 
  公孙婴齐如莒。 
  宋公使华元来聘。 
  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昏聘不使卿,今华元将命,故特书之。宋公无主昏者,自命之,故称使也。公孙寿,荡意诸之父。 
  '疏'注“昏聘”至“之父”。○正义曰:传於“华元来聘”之下云“聘共姬也”,则华元新始告鲁,欲图为昏。《昏礼》发首云“昏礼,下达”,乃言“纳采”。郑玄云:“达,通也。将欲与彼合昏姻,必先使媒氏通其言,女氏许之,乃后使人纳其采择之礼。”此华元来聘,则彼《昏礼》所谓“下达”者也。士礼使媒,诸侯不可求媒於其国,自使臣行,则亦媒之义。昏有六礼:下达之后,初有纳采择之礼。既行纳采,其日即行问名,问女之名,将归卜其吉凶也。归既卜得吉,又使使者往告,谓之纳吉,纳吉则昏礼定矣。复遣纳徵。徵,成也。纳币以成昏礼。士礼纳徵,有玄纁束帛俪皮,其诸侯谓之纳币,以其币多,故指币言之。纳币以后,又有请期亲迎,是之谓六礼也。计华元来聘之后,当有纳采、纳吉二使,二使之后,乃次纳币。今唯书纳币者,纳采、纳吉,其使非卿,故不书也。《释例》曰:“诸侯昏礼亡,以士昏礼准之,不得唯止於纳币、逆女。纳币、逆女二事,皆必使卿行,卿行则书之;他礼非卿,则不书也。宋公使华元来聘,聘不应使卿,故传但言聘共姬也。使公孙寿来纳币,纳币应使卿,故传明言得礼也。鲁君之昏,唯存纳币、逆女,此其义也。”是言聘女不应使卿,今华元以卿将命,故特书之也。隐二年《公羊传》曰:“昏礼不称主人。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则其称主人何?辞穷也。辞穷者何?无母也。”礼,有母,则母命之。宋公无主昏者,宋公自命之,故称“宋公使公孙寿来”也。“公孙寿,荡意诸之父”者,文十六年传文。
 
  晋杀其大夫赵同、赵括。传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义自居,宜其见讨,故从告辞而称名。 
  '疏'注“传曰”至“称名”。○正义曰:传称庄姬谮之,则是同、括无罪。大夫无罪见杀,例不书名,此并书名,故解之。宣十二年传曰:“原、屏,咎之徒也。”明本不以德义自居,而妄叨高位,宜其见讨,今虽实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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