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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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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讨寪氏,有死者”。○正义曰:刘炫云:羽父遣贼弑公,公非寪氏所弑。公在寪氏而死,遂寪氏弑君,欲以正法诛之。君非寪氏所弑,故讨寪氏之家,仅有死者而已,言不总诛之。○注“欲以”至“无据”。○正义曰:刘炫云:欲以弑君之罪加寪氏,则君非寪氏所弑,而复不能以正法诛之。正法谓灭其族,污其宫也。传言此者进退无据:进诛寪氏,则实非寪氏弑君;退舍寪氏,则无弑君之人。是其进退无据也。
 
  不书葬,不成丧也。桓弑隐篡位,故丧礼不成。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整理 明月奴□制作 真  如□发布 读书中文网  
  
《春秋左传正义》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卷五 桓元年,尽二年   


 
  ◎桓公○陆曰:“桓公名轨,惠公之子,隐公之弟,母仲子。《史记》亦名允。谥法‘辟土服远曰桓’。”
 
  '疏'正义曰:《鲁世家》“桓公名允,惠公之子,隐公之弟,仲子所生。以桓王九年即位,庄王三年薨”。《世本》“桓公名轨”。《世族谱》亦为轨。谥法“辟土服远曰桓”。谥法非一,略举一耳,亦不知本以何行而为此谥,他皆放此。是岁,岁在玄枵。
 
  【经】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嗣子位定於初丧而改元必须逾年者,继父之业,成父之志,不忍有变於中年也。诸侯每首岁必有礼於庙,诸遭丧继位者因此而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亦书即位之事於策。桓公篡立而用常礼,欲自同於遭丧继位者。《释例》论之备矣。○篡立,初患反。) 
  '疏'注“嗣子”至“备矣”。○正义曰:《顾命》曰“乙丑成王崩,使齐侯吕伋以二干戈逆子钊于南门之外,延入翼室,恤宅宗”。孔安国云:“明室路寝延之,使居忧为天下宗主。”天子初崩,嗣子定位,则诸侯亦当然也。《释例》曰:“《商书·顾命》,天子在殡之遗制也。推此亦足以准诸侯之礼矣。”是知嗣子位定於初丧,孝子缘生以事死,岁之首日,必朝事宗庙,因即改元。《释例》曰:“襄二十九年经书‘春王正月公在楚’。传曰:‘释不朝正于庙也。’”然则诸侯每岁首必有礼於庙,今遭丧继立者,每新年正月亦改元正位,百官以序,故国史因书即位於策,以表之。此新君之常礼也。桓之於隐,本无君臣之义,计隐公之死,桓公即合改元,不假逾年方行即位,犹如晋厉被弑,悼公即位改元。今桓虽实篡立,归罪寪氏,诈言不与贼谋而用常礼,自同於遭丧继位者,亦既实即其位。国史依实书之。仲尼因而不改,反明公实篡立而自同於常,亦足见桓之篡也。
 
  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假,举下反。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公以篡立而脩好於郑,郑因而迎之,成礼於垂,终易二田,然后结盟。垂,犬丘,卫地也。越,近垂,地名。郑求祀周公,鲁听受祊田,令郑废泰山之祀。知其非礼,故以璧假为文,时之所隐。○好,呼报反,传同。近附近之近。祊,百庚反。令,力呈反。 
  '疏'注“公以”至“为文时之所隐”。○正义曰:成会礼於垂,既易许田,然后盟以结之。故先会,次假田,然后书盟也。言迎之成礼於垂者,垂是卫地,沈以为公迎郑伯於垂,知时史之所隐讳者,传不言书曰,知非仲尼本意也。
 
  秋,大水。书,灾也。传例曰:“凡平原出水为大水”。 
  冬,十月。 
  【传】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事在隐八年。○复,扶又反。)公许之。“三月,郑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犯二不宜以动,故隐其实。不言祊,称璧假,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也。○为,于伪反。) 
  '疏'注“鲁不”至“易也”。正义曰:祊薄於许,加之以璧,易取许田,非假借之也。今经乃以璧假为文,故传言为周公,祊故,解经璧假之言也。注又解传之意,周公非郑之祖,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天子赐鲁以许田,义当传之后世,不宜易取祊田。於此一事,犯二不宜以动,故史官讳其实,不言以祊易许,乃称以璧假田,言若进璧於鲁以权借许田,非久易然。所以讳国恶也,不言以祊假而言以璧假者,此璧实入於鲁。但诸侯相交,有执圭璧致信命之理,今言以璧假,似若进璧以致辞然,故璧犹可言,祊则不可言也。何则?祊、许俱地,以地借地,易理巳章,非复得为隐讳故也。
 
  “夏,四月,丁未,公及郑伯盟于越”,结祊成也。结成易二田之事也。传以经不书祊,故独见祊。○见,贤遍反。盟曰:“渝盟,无享国!”渝,变也。○渝,羊朱反。享,许丈反。 
  '疏'注“渝,变也”。○正义曰:《释言》文也。传载其盟辞者,以易田恶事,而誓不变改,见其终无悔心,所以深恶鲁也。此时许田已入於郑,而《诗颂》僖公云:“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盖僖公之时复得之也。齐人取讙及阐,及其归也,经复书之,自此以后不书郑人来归许田者,此经书假,言若暂以借郑,地仍鲁物,不得书郑人归之。
 
  “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广平曰原。 
  '疏'“凡平原”至“大水”。○正义曰:《洪范》云:“水曰润下。”言雨自上而下浸润於土,陂鄣下地,可使水潦停焉。平原高地则不宜有也。凡平原出水则为大水。平原出水,言水不入於土而出於地上,非涌泉出也。○注“广平曰原”。○正义曰:《释地》文也。李巡曰:“谓土地宽博而平正,名之曰原。”
 
  冬,郑伯拜盟。郑伯若自来,则经不书;若遣使,则当言郑人,不得称郑伯。疑谬误。○使,所吏反。 
  '疏'注“郑伯”至“谬误”。○正义曰:六年传云:“鲁为其班后。”郑注云“鲁亲班齐馈”,则亦使大夫戍齐矣。经不书,盖史阙文。然则经所不书,自有阙文之类,注既疑此事,不云阙文而云缪误者,师出征伐,贵贱皆书,经所不书,必是文阙。若使事重,使人虽贱亦书。郑人来渝平,齐人归讙及阐是也。今以拜盟事轻,若其使贱,则例不合书。故杜云,若遣使来,传当云郑人,疑传缪误,知非实是郑伯,为不见公。不书者,以鲁郑相亲,易田结好,郑伯既拜盟而来,鲁君无容不见,故知非实是郑伯,止是郑人而已。
 
  宋华父督见孔父之妻于路,华父督,宋戴公孙也。孔父嘉,孔子六世祖。○华,户化反,大夫氏也。后皆同。督音笃。 
  '疏'注“华父”至“世祖”。○正义曰:案《世本》云:“华父督,宋戴公之孙,好父说之子。孔父嘉生木金父,木金父生祁父,其子奔鲁为防叔,防叔生伯夏,伯夏生叔梁纥,叔梁纥生仲尼。”是孔父嘉为孔子六世祖。
 
  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艳。”色美曰艳。○艳,以赡反,美色也。 
  '疏'“目逆”至“而艳”。○正义曰:未至则目逆,既过则目送,俱是目也,故以目冠之。美者,言其形貌美;艳者,言其颜色好,故曰“美而艳”。为二事之辞。“色美曰艳”,《诗毛传》文也。
 
  【经】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称督以弑,罪在督也。孔父称名者,内不能治其闺门,外取怨於民,身死而祸及其君。○闺音圭。) 
  '疏'“宋督”至“孔父”。○正义曰:凡言“其”者,是其身之所有,君是臣之君,故臣弑君,则云弑其君;臣是君之臣,故君杀臣,则云杀其大夫;子亦君之子,故云杀其世子。称国称人以杀亦言“其”者,人与国并举,一国之辞,君与大夫皆是国人所有,故亦言“其”也。若两臣相杀,死者非杀者所有,则两书名氏,不得言“其”,则王札子杀召伯、毛伯是也。与夷是督之君,言弑其君则可,孔父非督之大夫,而言及其大夫者,与君俱死。据君为文,言宋督弑其君;据督为文,而上弑其君也,言及其大夫孔父;据君为文,而下及其大夫,言及与夷之大夫,非督之大夫也。仇牧荀息其意亦同。○注“称督”至“其君”。○正义曰:宣四年传例曰:“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故知称督以弑,罪在督也。诸言父者,虽或是字,而春秋之世,有齐侯禄父、蔡侯考父、季孙行父、卫孙林父,乃皆是名,故杜以孔父为名。文七年“宋人杀其大夫”,传曰“不称名,众也;且言非其罪也”。不名者非其罪,则知称名者,皆有罪矣。杜既以孔父为名,因论为罪之状,内不能治其闺门,使妻行於路,令华督见之;外取怨於民,使君数攻战而国人恨之,身死而祸及其君,故书名以罪孔父也。《释例》曰:“经书‘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仲尼、丘明唯以先后见义,无善孔父之文。孔父为国政则取怨於民,治其家则无闺闱之教,身先见杀,祸遂及君。既无所善,仇牧不警,而遇贼又死无忠事。晋之荀息,期欲复言,本无大节。先儒皆随加善例,又为不安。经书臣蒙君弑者有三,直是弑死相及,即实为文。仲尼以督为有无君之心,改书一事而已,无他例也。”是以孔父行无可善,书名罪之也。案《公羊》、《穀梁》及先儒皆以善孔父而书字,知不然者,案“宋人杀其大夫司马”,传称“握节以死,故书其官”。“又宋人杀其大夫”,传以为无罪,“不书名”。今孔父之死,传无善事,故杜氏之意,以父为名,言若齐侯禄父、宋公兹父之等。父既是名,孔则为氏,犹仇牧、荀息被杀皆书名氏。盖孔父先世以孔为氏,故传云“督攻孔氏”也。妇人之出,礼必拥蔽其面,孔父妻行,令人见其色美,是不能治其闺门。及殇公之好攻战,孔父须伏死而争,乃从君之非,是取怨於百姓。事由孔父,遂祸及其君,似公子比劫立加弑君之罪。杜君积累其恶,故以书名责之。刘君不达此旨,妄为规过,非也。
 
  滕子来朝。无传。隐十一年称侯,今称子者,盖时王所黜。 
  '疏'注“隐十”至“所黜”。○正义曰:杞行夷礼,传每发之,此不发传,非为夷礼。自是以下,滕当称子,故疑为时王所黜。於时周桓王也,东周虽则微弱,犹为天下宗主,尚得命邾为诸侯,明能黜滕为子爵。
 
  三月,公会齐侯、陈侯、郑伯于稷,以成宋乱。成,平也。宋有弑君之乱,故为会欲以平之。稷,宋地。 
  '疏'注“成平”至“宋地”。○正义曰:“成,平”,《释诂》文也。宣十五年传“晋侯治兵于稷”,治兵欲以御秦,明其不出晋竟,故以稷为河东之稷山。此欲平宋,故以稷为宋地。
 
  夏四月,取郜大鼎于宋。戊申,纳于大庙。宋以鼎赂公。大庙,周公庙也。始欲平宋之乱,终於受赂,故备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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