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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第6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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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子将战,狐突谏曰:“不可!昔辛伯谂周桓公,谂,告也。事在桓十八年。○谂音审,《说文》云:深谋。云:‘内宠并后,外宠二政,嬖子配適,大都耦国,乱之本也。’周公弗从,故及於难。今乱本成矣。骊姬为内宠,二五为外宠,奚齐为嬖子,曲沃为大都,故曰乱本成矣。 
  '疏'注“骊姬”至“成矣”。○正义曰:辛伯之语,先有成文,其内宠之徒,不为晋发,故刘炫云:“二五嬖贱,不得为二政;大子不以曲沃作乱,不得为大都。”而杜云“骊姬为内宠,二五为外宠,奚齐为嬖子,曲沃为大都”者,今删定以为辛伯之言虽不为晋,要晋国之乱,事理相当,故且以事讬之。二五为耦,垦伤晋室,曲沃彊大,太子奔之,又筑屈与蒲,终为祸难。但此据太子,故以曲沃为文,刘君不达此时而为规过,违传意也。
 
  立可必乎?孝而安民,子其图之!奉身为孝,不战为安民。与其危身以速罪也。”有功益见害,故言孰与危身以召罪。 
  '疏'“孝而”至“罪也”。○正义曰:去则孝而安民,留则危身召罪,等与其危身以召罪也,岂若孝而安民乎?劝使逃也。
 
  成风闻成季之繇,乃事之,成风,庄公之妾,僖公之母也。繇,卦兆之占辞。○繇,直救反。而属僖公焉,故成季立之。○属,章欲反。 
  僖之元年,齐桓公迁邢于夷仪。二年,封卫于楚丘。邢迁如归,卫国忘亡。忘其灭亡之困。 
  卫文公大布之衣,大帛之冠,大布,粗布。大帛,厚缯。盖用诸侯谅闇之服。○“卫文公大布之衣”,本或作“衣大布之衣”,误。○缯,疾陵反。谅音良,又音亮。务材训农,通商惠工,加惠於百工,赏其利器用。敬教劝学,授方任能。方,百事之宜也。 
  '疏'“务材”至“任能”。○正义曰:务材,务在植材用也;训农,训民劝农业也;通商通商贩之路,令货利往来也;惠工,加恩惠於百工,赏其利器用也;敬教,敬民五教也;劝学,劝民学问也;授方,授民以事,皆有方法也;任能,其所委任,信能用人也。
 
  元年,革车三十乘;季年,乃三百乘。卫文公以此年冬立,齐桓公始平鲁乱,故传因言齐之所以霸,卫之所由兴。革车,兵车。季年,在僖二十五年。盖招怀迸散,故能致十倍之众。○乘,绳证反,下同。迸,必诤反。 


 
  


□《春秋左传正义》□注  晋·杜 预□疏  唐·孔颖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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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



卷十二 僖元年,尽五年 

 卷十二 僖元年,尽五年   


 
  ◎僖公◎陆曰:“僖公名申,庄公之子,闵公之兄,母成风。谥法:小心畏忌曰僖。”
 
  '疏'正义曰:《鲁世家》:僖公名申,庄公之子,闵公庶兄,其母成风所生也。惠王十八年即位。谥法:“小心畏忌曰僖。”是岁,岁在鹑首。
 
  【经】元年,春,王正月。 
  齐师、宋师、曹师次于聂北,救邢。齐师诸侯之师救邢,次于聂北者,案兵观衅以待事也。次例在庄三年。聂北,邢地。○聂,女辄反。衅,许觐反。 
  '疏'“齐师”至“邢地”。○正义曰:《公羊》、《穀梁》皆以为齐师、宋师、曹师皆是侯伯之身。《公羊》称“不与诸侯专对”,故变称师耳。此时方始救邢,邢本不灭,何以言其封也?左氏无此义。将卑师众称师,此三国皆师多而大夫将,故名氏不见,并称师。《公羊》以为此言“次于聂北,救邢”,与襄二十三年“叔孙豹救晋,次于雍榆”二事相反,为之作说,言此是君也,进止自由;彼是臣也,先通君命。贾、服取以为说,杜以传无此事,故不用其言。《释例》曰:“所记或次在事前,次以成事也;或次在事后,事成而次也。皆随事实,无义例也。此时狄人尚强,未可即击,案兵观衅以待其事,须可击乃击之,故次在事前。”
 
  夏,六月,邢迁于夷仪。邢迁如归,故以自迁为辞。夷仪,邢地。 
  '疏'注“邢迁”至“邢地”。○正义曰:传称“师逐狄人,具邢器用而迁之”,则是诸侯迁邢也,而文作邢自迁者,以邢迁如归,故以自迁为文。《公羊传》曰:“迁者何?其意也。迁之者,何非其意也。言邢迁于夷仪许迁于白羽者,皆是其国之意自欲迁之;宋人迁宿、齐人迁阳者,他人强迁,其国之意不欲迁也。
 
  齐师、宋师、曹师城邢。传例曰:救患、分灾、礼也。一事而再列三国,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 
  '疏'注“传例”至“师故”。○正义曰:《春秋》之例,先会而后盟者,会则具序诸国,盟则总称诸侯,《公羊》谓之“前目而后凡”。此上文已列三国之师救邢,救邢与城邢,犹是一事相连耳,而再列三国之师,不依前目后凡者,於文不可言诸侯师故也。案:此十五年历序诸侯盟于牡丘,下书诸侯之大夫救徐;襄二十七年历序诸国大夫会于宋,下云诸侯大夫盟于宋。此不言诸侯之师城邢者,此与会盟小异。十四年诸侯城缘陵,为其事有阙,故选浦詈睿巳粼浦詈钪Τ切希莆涫掠秀凇W苁槲幔仕湓蚍澄模倭腥
 
  秋,七月,戊辰,夫人姜氏薨于夷,齐人以归。传在闵二年,不言齐人杀,讳之。书地者,明在外薨。 
  '疏'注“传在”至“外薨”。○正义曰:传在闵二年者,彼因孙于邾,遂终言之,实齐人杀之,讳,故不言杀也。夫人之薨,例不书地。书地者,明其在外而薨,若言夫人自行至夷,遇疾而薨,齐人乃以其丧归耳。
 
  楚人伐郑。荆始改号曰楚。 
  '疏'注“荆始改号曰楚”。○正义曰:此前常呼为荆,此后遂称为楚。据其见经为言,故云“荆始改号”。庄二十八年仍书“荆伐郑”,自尔至今,不知何年改。
 
  八月,公会齐侯、宋公、郑伯、曹伯、邾人于柽。柽,宋地。陈国陈县西北有柽城。公及其会而不书盟,还不以盟告。○柽,敕呈反。 
  '疏'注“柽宋”至“盟告”。○正义曰:经书会于柽,传言盟于荦,荦即柽也,而经不书盟。《释例》曰:“盟于邓,盟于荦,盟于戚,公既在会,而不书其盟,以理推之,会在盟前,知非后盟也。盖公还告会而不告盟也。”
 
  九月,公败邾师于偃。偃,邾地。 
  冬,十月,壬午,公子友帅师败莒师于郦,获莒拏。郦,鲁地。拏,莒子之弟。不书弟者,非卿非卿则不应书,嘉季友之功,故特书其所获。大夫生死皆曰获。获例在昭二十三年。○郦,力知反。拏,女居反,又女加反。 
  '疏'注“郦鲁”至“三年”。正义曰:传言“莒子之弟”,而经不书弟者,诸侯之臣为卿乃见经,见经则备书名氏。若言莒子之弟挐,则是为卿之备文。此不书弟,见其非卿也。传曰“非卿也,嘉获之也”,以非卿,不应书经,嘉季友之功,能获莒之大将,故特书所获,以美季子。《公羊》亦云:“此何以书?大季子之获也。”《释例》曰:“莒挐非卿,非卿则不应书。今嘉获,故特书之。特书犹不称弟,明诸书弟者皆卿也。”
 
  十有二月,丁巳,夫人氏之丧至自齐。僖公请而葬之,故告於庙而书丧至也。齐侯既杀哀姜,以其尸归,绝之於鲁。僖公请其丧而还,不称姜,阙文。 
  '疏'注“僖公”至“阙文”。正义曰:齐人治哀姜之罪,取而杀之,则位绝於鲁,非复鲁之夫人,其死不合书之於策。以僖公请而葬之,外欲固齐以居厚,内存母子不绝之义,故具书於经。薨葬备礼,讳之,若言无罪而自死,然既讳其杀,不宜有贬。《公羊传》曰:“夫人何以不称姜氏?贬。曷为贬?与弑公也。”《穀梁传》曰:“其不言姜,以其弑二子,贬之也。或曰:为齐桓讳杀同姓也。”贾逵云:“杀子轻,故但贬姜。”然则姜氏者,夫人之姓,二字共为一义,不得去姜存氏,去氏存姜。若其必有所贬,自可替其尊号,去一姜字,复何所明?於薨於葬,未尝有贬,何故丧至独去一姜?《公羊传》又曰:“曷为不於弑焉贬?贬必於其重者,莫重乎其以丧至也。”案礼之成否,在於薨葬,何以丧至独得为重?丧至巳加贬责,於葬不应备文,何故葬我小君,复得成礼?正以薨葬备礼,知其无所贬责,故杜以经无“姜”字,直是阙文。《公羊》、《穀梁》见其文阙,妄为之说耳。
 
  【传】“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国乱,身出复入,故即位之礼有阙。○复,扶又反,下文同。)公出复入,不书,讳之也。讳国恶,礼也。(掩恶扬善,义存君亲,故通有讳例,皆当时臣子率意而隐,故无深浅常准。圣贤从之以通人理,有时而听之可也。○准,之尹反。) 
  '疏'“元年”至“礼也”。○正义曰:去年八月,闵公死,僖公出奔邾。九月,庆父出奔莒,公即归鲁。言“公出故”者,公出而复归,即位之礼有阙,为往年公出奔之故,非言应即位之时公在外也。齐小白、阳生之徒,皆出而复入,经书其入,僖公类之,亦应书入。往年公出复入,不书,讳之。国内有乱,致令公出,不书公出复入,讳国乱也。国乱,国之恶事,讳国恶,是礼也。时史讳而不书,仲尼因而不改,嫌讳非礼,故以礼居之。○注“掩恶”至“可也”。○正义曰:《坊记》曰:“善则称君,过则称已,则民作忠;善则称亲,过则称己,则民作孝。”是掩恶扬善之义,义存君与亲也。君亲之恶,务欲掩之,是故圣贤作法,通有讳例。讳虽有例,而事无定体,或讳大不讳小,或讳小不讳大,皆当时臣子率巳之意而为之隐,故无深浅常准。隐十年《公羊传》曰:“於外大恶书,小恶不书;於内大恶讳,小恶书。”必如彼言,是有常准。历检《春秋》,都无定例。纳鼎恶於易田,讳田而不讳鼎;公入小於公出,讳入而不讳孙,是其无常准也。既无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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