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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威斯敏斯德信条-第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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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帖后3:6,14-15;林前5:4,5,13;太18:17;多3:10)。

 

第三十一章  论教会总会和议会   

    一.为了教会更好的管理和更深的造就,应有通称为总会或议会的聚会(徒15:2,4,6)。

 

二.正如执政者可以合法地召集牧师及其他适当人选,开会商讨并咨询有关宗教事务(赛49:23;提前2:1,2;代下19:8-11,29;30;太2:4,5;箴11:4);照样,若国家官员公然作教会的仇敌,基督的众牧师便可凭自己的职权,或是他们与其他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选,自行在此种总会或会议中聚集(徒15:2,4,22,23,25)。

 

三.决定教义的争论和有关良心事项,制定法规以促进公共崇拜以及教会管理,接受失职的控诉,并行使权威予以裁决,此类职权皆属教会总会和议会;此类教令和裁决,如果符合圣经,我们便应当恭敬顺服,不仅因其符合圣经,而且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圣经所赋与的权威(徒15:15,19,24,27-31;16:4;太18:17-20)。

 

四.自从使徒时代以来,所有的教会总会或议会,无论是普通的,还是特别的,都有可能犯错误,而且有许多已经犯错;所以不可用这些会议所规定的,作为信仰与行为的准则,只可用来帮助二者(弗2:20;徒17:11;林前2:5;林后1:24)。

 

  五.教会总会和议会,除了有关教会的事务以外,不可处理或决定其他任何事情;又不可干涉国政,除非是在特殊事件上,可以向公民政府请愿;或是为满足良心起见,公民政府有所咨询时,可以提出忠告(路12:13…14;约18:36)。

 

第三十二章  论死后情况和死人复活  

     一.人死后身体归于尘土,而见朽坏(创3:19;徒13:36)。但他们的灵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灭的实质,立刻回到那赐与者上帝那里(路23:43;传12:7)。义人的灵魂既在那时全然成圣,就被接入高天,得见在荣光中上帝的面,等候身体完全得赎(来12:23;林后5:1,6,8;腓1:23;徒3:21;弗4:10);而恶人的灵魂则被抛到地狱,留在黑暗痛苦中,直到大日的审判(路16:23,24;徒1:25;犹6,7;彼前3:19)。除此两处之外,圣经并不承认与身体分离的灵魂,另有所归。

   

 二.在末日还活着的不会死,却要改变(帖前4:17;林前15:51,52);一切死了的人都要复活,带着原来的身体,性质虽异,但并非别体,这身体与他们的灵魂重新联合,直到永远(伯19:26,27;林前15:42-44)。

 

  三.恶人的身体,要因基督的权能而复活受辱;义人的身体,要靠基督的灵而复活得荣,与基督自己荣耀的身体相似(徒24:15;约5:28,29;林前15:43;腓3:21)。

 

第三十三章  论末后审判

    一.上帝已经指定一日,要藉耶稣基督用公义审判世界(徒17:31),父将一切权柄和审判都赐给了祂(约5:22,27)。当那日,不仅背道的天使要受审判(林前6:3;犹6;彼后2:4),凡曾住在地上的所有人,也都要到基督的审判台前,为自己的心思、言语和行为交帐;按着他们在肉身所行的,或善或恶,而受报(林后5:10;传12:14;罗2:16;14:10,12;太12:36…37)。

 

二.上帝指定此日的目的,是为在选民永远的救恩上,彰显祂慈爱的荣耀;又在邪恶悖逆的弃民的定罪上,彰显祂公义的荣耀。因为那时义人要进入永生,领受由主而来的完满喜乐和愉悦;但那不认识上帝、不顺从耶稣基督福音的恶人,要被扔到永远的痛苦中,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受永远毁灭的刑罚(太25:31…46;罗2:5…6;9:22…23;太25:21;帖后1:7…10;徒3:19)。

 

三.基督既要我们确信必有审判日,以阻止人犯罪,也使虔敬者在苦难中得着更多慰藉(彼后3:11,14;林后5:10,11;帖后1:5-7;路21:27-28;罗8:23-25),同样祂也不让人知道那日,好叫他们摆脱一切属肉体的安全感,总要警醒,因为他们不知道主来的时辰;而且叫他们时常准备着说,主耶稣啊,愿祢快来(太24:36,42-44;可13:35-37;路12:35-36;启22:20)。阿们。

 

 

 

'1' Philip Schaff; The Creed of Christiando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 1877)。 Vol。I; p。767。

'2' B。B。Warfield; The Works of Benjamin B。Warfield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2003)。Vol。VI; p。363。

'3' Ralph Bronkema; The Essence of Puritanism (Holland: Oosterbaan & Le Cointre; 1929); p。136。

'4' G。I。 Williamson; The Westminster Confession of Faith (Phillipsburg: P & R Publishing; 2004); p。345。

'5' 此处原文为the graces,以前的中文译本都译为“恩典”,此处当译为“美德”。

'6'美国版修改如下:三.国家官员不可僭取讲道与施行圣礼(代下26:18),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太16:19;18:17;林前12:28…29;弗4:11…12;林前4:1-2;罗10:15;来5:4),亦不可丝毫干涉关乎信仰之事(约18:36;玛2:7;徒5:29)。然而国家官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责任保护我们同一个主的教会,不偏待任何一个宗派,以使众教会人员均可享受那完全的、无限制的、无条件的宗教自由,去履行他们神圣本份的各方面,不受威胁或暴力侵扰(赛49:23)。并且,耶稣基督在祂的教会中既已规定了通常的治理和惩治,它们在按照自己的信念而自愿作某一宗派的教友权利的行使,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加以干涉或阻碍(诗105:15;徒18:14-15)。国家官员当保护所有人的身体和名誉,使人不致因宗教不同或不信宗教,而遭受别人侮辱、暴力、诅骂和伤害;又当制定法规,使宗教和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不被骚扰(撒下23:3;提前2:1…2;罗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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