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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章

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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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延兴二年诏书指出:“内外之人,兴建福业,造立图寺,高敞显博,亦足以辉隆至教矣。然无知之徒,各相高尚,贫富相竟,费竭财产,务存高广。”(《魏书·释老志》)。北魏末年灵太后胡氏所兴建的永宁寺,中有九级浮图一所,架木为之,高九十丈,上有金刹复高十丈,合去地一千尺,去京师百里已遥见之。。。刹上有金宝瓶,容二十五石。宝瓶下有承露金盘一十一重,周匝皆垂金铎。复有铁 四道,引刹向浮图四角, 上亦有金铎。铎大小如一石瓮子。角角皆悬金铎,合上下有一百二十铎。浮图有四面,面有三户六窗,户皆朱漆。。。殚土木之功,穷造形之巧。。。浮图北有佛殿一所,形如太极殿。僧房楼观,一千余间。。。时有西域沙门菩提达摩者,波斯国胡人也。。。自云:年一百五十岁,历涉诸国,靡不周遍,而此寺精丽,阎浮所无也。(《洛阳伽蓝记·永宁寺》)。北朝的统治阶级,还曾使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今山西省大同的云岗、洛阳伊阙的龙门山等地,开凿石窟,造了大量佛像。
  寺院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压迫寺院都占有大量的土地。无论国家兴造寺院,王公贵族兴造寺院,一般都随之施舍一些土地以供养僧众。魏孝文帝“兴造大中兴寺,置中兴寺庄,稻田百顷并以给之”(《释氏通鉴》卷五)。梁武帝于钟山造大爱敬寺,以寺侧良田八十顷施寺(《梁书·皇后传·太宗简皇后王氏传》)。隋文帝曾诏于诸州名山之下各置僧寺一所,并赐庄田(《释氏通鉴》卷六)。立寺赐田,这大约是当时的通例。
  土地之外,寺院还有其他财产。梁武帝于阿育王寺设无碍大会,所设金银供具等物并留寺供养,并施钱一千万为寺基业(《梁书·诸夷传·扶南国传》)。善男信女都向寺院施舍土地,施舍钱财。有钱的人是“糜费巨亿而不吝”的(《晋书·何充传》)。寺院也使用各种手段,向人民敲诈夺取土地财产。北魏任城王澄上疏,就说“天下州镇僧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魏书·释老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是社会福利机关,兼作社会救济事业。北魏设有僧抵粟,它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歉收年月贷给贫民。《魏书·释老志》称:“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抵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北齐武平六年,大水为灾,人民饥馑。北齐后主特诏寺院救济流亡(《北齐书·后主纪》)。富足的僧人,也出私财救济贫民。如南朝宋时僧人道猛用每月由宋明帝那里得来的三万钱,救济贫民。(《释氏通鉴》卷四)。南北朝后期,寺院救济事业渐渐变成了高利贷剥削。北魏的僧祇粟,就成为高利贷息的资本。宣武帝永平四年诏:“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施给:民有窘弊,亦即赈之。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魏书·释老志》)
  佛法平等,佛寺却是不平等的。僧尼本是按内律不许私蓄财产的,但事实上却是蓄有财产的。僧尼可以接受社会上的供养和施给财物。大和尚往往接受皇帝和贵族官僚的供养。僧侣世界按照世俗世界的面貌来塑造他们自己。寺院中的上层僧侣构成寺院中的贵族阶级。他们是寺院财产的掌管者,实际上就是寺院财产的所有者,他们居僧官高位。他们除受寺院内僧众, 寺院依附民和寺院奴隶的服役和供养外,有时还接受朝廷赐予的租税和人员。南燕主为太山竺僧朗建神通寺,给二县租税(《释氏通鉴》卷三)。宋明帝对沙门道猛“月给钱三万,令史四人,白簿二十人”(《佛祖统纪》卷三十七)。又以僧瑾为天下僧主,给亲信二十人,月给钱三万及车舆吏力。南齐高帝对沙门玄畅敕蠲百户,用充资给。僧智f 于天台建寺,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蠲两户用供薪水。
  一般僧众,按佛教内律是不许掘地耕田的。但事实上僧尼大众,许多是参加寺内田园劳动和其他杂役使的。北周释道安《二教论》说:“或垦殖园田,与农夫等流;或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广弘明集》卷八)僧众是既参加农业劳动,又经商作商贩。
  寺院依附民户所受的剥削压榨,甚至比俗界农民所受的还要重。仍以北魏僧抵户为例。沙门统昙曜曾于承明元年奏请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管事的都维那僧暹等违反成旨,任情追求役使,致使五十余人自缢或溺死。
  残酷的压迫剥削,激起了僧众的反抗。北魏后期,从孝文帝时始,接连不断有几次僧人领导的暴动。兹据《北史·本纪》列出如下:孝文帝太和五年(481),沙门法秀谋反。
  太和十四年(490),沙门司马御惠自言圣王,谋破平原郡。
  宣武帝水平二年(509),泾州沙门刘慧汪聚众反。诏华州刺史奚康生讨之。
  永平三年(510),秦州沙门刘光秀谋反。
  延昌三年(514),幽州沙门刘僧绍聚众反,自号净居国明法王。
  延昌四年(515),沙门法庆聚众反于冀州,杀阜城令,自称大乘。
  孝明帝熙平二年(517),大乘余贼复相聚攻瀛州。
  从公元481—517 年,三十多年间,僧人领导的暴动就有七次之多。魏明帝时,任城玉澄上疏,深切地指出佛教教会活动对社会治安的危害。他说:“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谋;近日冀州,遭大乘之变。皆初假神教,以惑众心,终设奸诳,用逞私悖。”(《魏书·释老志》)
  寺院的特权和北朝的灭佛僧尼有免役调租税特权,寺院僧祇户、寺户、白徒、养女等,也不向国家纳租税出役调,这已经播下官方和寺院间矛盾的种子。当僧众人数少,依附户不多,僧众又能劝人为善,服从统治时,这矛盾还不突出。等到僧众人数众多,严重影响官方税收,僧众又在民间不是起劝化的作用,而是煽动人民反抗,甚至领导人民暴动时,官府和寺院间的矛盾就突出了。限制僧尼人数,限制壮年劳动者出家,强制一些僧众还俗,在南北朝时期的南北双方都是不断出现的。严厉取缔佛教寺院,强制全部僧众还俗的所谓“灭佛”,就发生了。
  中国佛教史上有所谓“三武一宗”之祸。这都是灭佛的大事件。三武是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和唐武宗:一宗是指后周世宗。四次灭佛,就有两次发生在北朝。
  北周武帝的灭佛,最足以说明官方与寺院争夺户口、争夺劳动力的矛盾和斗争。建德三年(574)五月十七日,“初断佛、道两教,沙门、道士并令还俗。三宝财富,散给臣下;寺观塔庙,赐给王公”(《广弘明集》卷八)。当时,“国境僧道反俗者二百余万”(《佛祖统纪》卷三九)。这时的道教,只是配角,武帝格于众论,灭佛不得不灭道。但不到一个月,就又恢复了道观,二百万僧道中,道士是少数,绝大多数是僧尼。
  北齐佛教寺院发达,僧众有三百多万,使得北齐政府租税收入大为减少。文宣帝高洋诏:“乃有缁衣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之徒,数过于正户。所以国给为此不足,王用因兹取乏。”(《广弘明集》卷二四)
  建德六年(576),周灭齐。武帝又尽废齐境佛教。“尔时魏齐东川佛法崇盛,见成寺庙出四十千,并赐王公充为第宅。五众释门减三百万,皆复军民还归编户。融刲佛像,焚烧经教。三宝福财,簿录入官;登即赏赐,分散荡尽。”(《广弘明集》卷十)
  北周武帝的灭佛,主要是经济性质的。他说灭佛的好处,“自废以来,民役稍希,租调年增,兵师日盛,东平齐国,西定妖戎,国安民乐,岂非有益?”(《广弘明集》卷十)因为废佛,僧众还俗,出租调服徭役的人数增多了,才能民役稍希,租调年增,兵师日盛。
  兴盛数百年的佛教寺院和寺院经济,由北周武帝的灭佛,受到一次毁灭性的打击。但隋朝取代北周、灭了陈朝,统一南北后,佛教又有恢复。中唐以后,随着封建依附关系的变化,寺院组织成为单纯的宗教组织,寺院经济进入另一发展阶段。
  第三节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社会生产关系,在相当大的范围内属于封建依附关系的性质。这种性质的生产关系,在这三、四百年间不断地有所发展。封建依附关系,有对封建国家的依附关系,有对豪门大族的依附关系,有对一般地主的依附关系。具有这种性质的农民,都可称为依附民或依附农民,他们之中有各种不同的来历,也有各种不同的具体的身分。
  客和部曲身分的依附化东汉时期,客的身分已有所降低。马援在北地牧畜,宾客多归附者,遂役属数百家。他归附刘秀后,以三辅地旷土沃,乃上书求将其宾客屯田上林苑中。马援的宾客既作牧客又作田客,从事生产劳动,这必然会影响到客的身分地位。我们虽然还难以明确他们人身依附关系的程度,但宾客向依附关系上走了一步是无疑的。(参看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客和部曲》,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
  三国之始,客和奴隶已联缀起来称为“奴客”、“僮客”,客的身分明显降低了。晋元帝太兴四年(321)诏:“昔汉二祖及魏武,皆免良人。武帝时凉州覆败,诸为奴婢,亦皆附籍。此累代成规也。其免中州良人遭难为扬州诸郡僮客者。”(《晋书·元帝纪》)显然客和奴隶一样,身分都是不自由的,所以皇帝用诏书来放免他们。
  魏、吴都有赐客制度。孙权赐潘璋妻田宅,“复客五十家”(《三国志·吴志·潘璋传》)。陈武死,孙权“命以其爱妾殉葬,复客二百家”(《陈武传》注引《江表传》)。曹魏后期,“赐公卿以下租牛客户各有差”(《晋书·王恂传》)。
  《晋书·华廙传》:“初表(廙父)有赐客在鬲,使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及毅以货赇致罪,狱辞迷谬,不复显以奴代客,直言送三奴与廙。。。遂于丧服中免廙官。”这说明西晋时奴、客的地位已相去不远,可以以客来换取奴隶,说明客的身分的低落。客对主人已是世代隶属,除非经主人放遣或以钱财自赎、子子孙孙没有脱离主人的自由。元帝初年,王敦说元帝听刘隗的话,“复依旧名,普取出客。从来久远,经涉年载。或死亡灭绝,或自赎得免,或见放遣,或父兄时事,身所不及。有所不得,辄罪本主。百姓哀愤,怨声盈道”(《晋书·王敦传》)。王敦的疏,反映了晋时客的社会身分和人身隶属关系。客要脱离主人,必须得到主人同意,经过自赎或放遣。客和主人是有连带关系的。客出了问题,主人也负有责任。
  部曲的名称,始见于西汉,是军队的编制称号,东汉时成为军队的代名词,三国时已用于豪门大族的私兵。随着部曲的私兵化,部曲和主人之间产生了人身隶属关系,身分上部曲成为主人的依附民。直到唐代,法律上仍然规定:“奴婢、部曲,身系于主。”(《唐律盗贼律·疏议》)部曲和奴隶虽然都是身系于主,但身分地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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