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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国史大纲-第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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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当国家课役的,依然尽是些赤贫下户。
南齐书陆慧晓传:“山阴一县,课户二万,赀不满三千者殆将居半。凡有赀者,多是士人,复除,其贫极者悉皆露户役民。三五属官,盖惟分定,百端输调,又则常然。”

大规模的伪窜冒改,使黄籍理无可理,究无可究。却告诉我们:那时一般的民众,已不让文酒清谈的贵族们独自安享其特益了。
沈约诸人不能根本设法消冺士、庶界线,【北朝政制即向此路走。】乃欲究据晋籍,用来重新厘定,这真可算是代表了南朝士大夫的眼光与见识。

五、兵士的身分及待遇

军人从三国以来,即已与农民截然分途。
此事魏、蜀、吴皆然。
刘颂奏‘“昔魏武帝分离天下,使人役、居户,各在一方。既事势所需,且意有曲为,权假一时以赴所务,非正典也。然逡巡至今,积年末改。”魏嘉平六年诏,有刘整、郑像赐爵关中侯,各除士名。又钟毓传:“为廷尉,创制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又卢毓传:“重士亡法,罪及妻子。”高柔传亦有士逃法。曹植奏:“臣初受封,得兵百五十人。士息前后三送,兼人已竭。尚有小儿,七、八岁以上,十六、七以还,三十余人。”是魏制士、民异籍,并各家世相袭也。吴、蜀亡后纳籍,皆士、民异贯。

大抵“强者为兵,羸者补户”。【此语见陆逊传,可据以推魏、蜀,大抵不甚相远。】
尤强者隶中央,其次则配私家,更羸瘁者则留南亩。

华阳国志:“诸葛亮移南中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置五部都尉。分其嬴弱,配大姓为部曲。”吴志陈武传:“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在会稽新安县。简视皆堪好兵,上疏陈让,乞以还官。谓:‘枉此劲锐,以为憧仆,非表志。’吴主权嘉之,下郡县,料正户羸民补其处。”

其先入士籍者得优廪,又可免役,其时则兵胜于民。渐次军旅之事,不为时重,则士伍惟以供役,又廪给日薄,其时则农胜于兵。
陆凯传:“先帝【孙权。】战士,不给他役,使春惟知农,秋惟收稻,江渚有事,责以死效。今【亮、皓以后。】之战士,供给众役,廪赐不赡。”

晋武帝平吴,诏悉去州,郡兵,此乃复兵归农之意,惜不久天下即乱。
咸宁五年伐吴,诏:“调诸士家,二丁、三丁取一,四丁取二。”是其时依旧士、民异籍。去州、郡兵,即是去士籍也。晋政之病,在田租照屯田额征收,不复两汉什伍税一之制,又无两汉都尉肄民战阵之制,使农不知兵,则武备一切废弛。

东晋民归豪强,政府对兵役需要,殊感缺乏。
吴志:陈武庶子表,受赐复人得二百家,乞还官,孙权嘉之。他如朱桓部曲万口,潘璋妻赐复客五十家。邓艾传云:“吴名宗大族,皆有部曲,阻兵仗势,足以违命。”此等部曲、僮客,皆是私户,为国家课役所不及。

于是有所谓“发奴为兵”。
发奴为兵之议,起于刁协、戴渊。习、戴皆南人,晋元帝依仗以谋抑王氏者也。自后每有征讨,往往发奴。庾翼发所统六州奴北伐,庾翼亦晋室外戚,颇欲为强干弱枝之谋者。可见发奴为兵,正是中央与豪族争夺民众之一事。宋武时诏:“先因军事所发奴僮,各还本主,若死亡及勋劳破免,亦依限还直。”此正以僮奴为豪族私产,故见发而还其直。

又有所谓“料隐为兵”。
庾冰传:“隐实户口,料出无名万余人,以充军实。”毛琚传:“讨得海陵县界亡户近万,皆以补兵。”此等隐匿之户,其背后亦多有豪强阴庇。

复有“罪谪为兵”
范宁疏:“兵役既竭,枉服良人,牵引无端,以相充补。”义云:“旧制谪兵不相袭代,顷者小事便以补役,一愆之违,辱及累世,亲戚旁支,罹其祸毒,户口减耗,亦由于此。”【又宋制劫同籍期亲补兵,见何承天传。又以罪谪兵,亦见王弘传、何承天传。】

并及其家口。【罪人家口补兵,见刘秀之传。】
又强逼世袭兵役。【见前引范宁疏。】
宋武帝诏:“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輙考傍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连染。”【按:兵役世袭亦见于三国时,魏志引魏略,“陈思王以近前诸国士息已见发,其遗孤稚弱者无几,而复被取”云云是也。】

 

 





因此有所谓“兵家”【梁王琳本兵家。】与“营户”、【沈庆之前后所护诸山蛮并移京邑以为营户。】“军户”【董回以有功免军户。】诸称。

那时的衣冠士族,既不受国家课役,自然谈不到从军。
此乃魏晋以下贵族与春秋先秦绝异之点。他们在政治上占有特权,而他们并无武装兵力以自保卫,不仅自己不能武装,即其所属部曲家兵等,亦已解散武装,与三国时士大夫不同。

另有一部分则受衣冠族士族阴庇而为其佃客、衣食客等,他们亦对国家逃避课役及从军之义务。
而且因有衣冠士族的特权阶级压在上面,从军作战的武装兵卒,亦没有他们的出身。【要为军人谋出身,势必与贵族特权势力相冲突,如战国吴起在楚、商鞅在秦之事。】

因此兵卒在当时的社会上变成一种特殊卑下的身分,固与贵族封建时代兵队即是贵族者【此北朝部族兵略近之。】有异,亦与西汉定制,凡国家公民皆需服兵役者【此北齐兵制亦然;北周府兵则略为变通。】不同。军人的地位,只与奴隶、罪犯相等,从军只是当苦役。国家的军队,实质上亦如私门的部曲与僮客,他们没有公民的地位,【此正如西晋户调,只从部曲屯田兵变成州县民户,而实际上的待遇,还是屯田兵,不是农民。】政府亦常常将他们赐给私家。

当时大臣有赐千兵百骑者,如卫瓘、【此据北堂书钞、御览引晋起居注。】汝南王亮、荀组、陆晔等,至于赐亲兵数百人乃至班剑数十人,亦不胜指数。

私家亦公然占公家兵户为己有。
范宁奏:“方镇去官,皆割方镇精兵器仗为送故。送兵多者至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既力入私门,复资官廪布。”【宋书刘敬宣传:“宣城多山县,郡旧立屯以供府郡费用,前人多调发工巧,造作器物”,此即官兵亦供私用也。】

军人的地位如此,如何可以为国宣劳,担负光复中原的重任?
只有荆、襄上流,因粮食较充,镇兵稍稍可用。
元帝时“使军各自佃,即以名廪”。至武帝咸宁初,诏“以奚官奴代甲兵种稻”当时国家并未为军队特定饷糈,江南农事尚未发达,故襄、汉上流遂得独有重兵。

而每为权臣内乱之利柄。

直待谢玄镇广陵,创为招募,号“北府兵”,兵人地位始见提高,遂建淝水奇绩。东晋王位拱手而让于此系军人之手。
王、谢虽同称东晋盛族,但两家情形稍有不同。王以拥立为业,谢以攘却为功。一则惟守门第,一则尚建勋绩。江北、河南之众,纪瞻尝用以拒石勒,祖逖用以向汝洛,而王导弗能任,以专倚王敦于上流,不欲权势之分也。王敦、桓温以外重内轻之资,常挟荆湘以起内乱。谢安任桓冲于荆江而别使谢玄监江北军事,北府兵强,权重始归朝廷。中原南徙之众,本多磊落英多之士,谢玄择将简兵,六年而有淝水之捷,实非幸事。【苻坚军队,则亦系签兵杂凑,宜乎虽多而不能与晋为敌。】

惜乎刘宋以后,社会依然在士、庶阶级的对立面,军人依然找不到他们应有的地位。【真要到侯景之乱,梁室覆亡,南人皆以兵戎纷起。然既失士族之领导,南方新政权亦不久即灭。】

 第二十章 变相的封建势力下之社会形态(下)【在五胡及北朝】

北方初起的情形,和南方差不多,又加上一个种族的复杂问题。

一、五胡时代的情况

五胡时代,田租的收纳,依然是八二乃至六四。
慕容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记室参军封裕谏,以为宜罢诸苑以业流人,持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与官中分。皝依之。此虽一例,然当时北方田租,大体正可以此类推。魏孝文太和十二年,李彪请立农官,取州郡户十分一为屯民,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魏书释老志:“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为‘僧祇户’,粟为‘僧祇粟’。”北史魏收传:“收在并作一篇诗,云:‘打从叔季景出六百斛米,亦不辨此。’”此皆北人以六十斛、六百斛为一单位之证。宋元嘉中,徐豁亦言:“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武吏”亦指屯田言。以亩收一石计,六十斛正是六四收租也。

至于军队,主要是胡人的部族兵,汉人更处不重要的地位,只遇需要时用抽丁的办法。
石虎讨慕容皝,令五丁取三,四丁取一。征士五人出车一乘,牛二头,米十五斛,绢十匹。调不办者腰斩。慕容儁欲经营秦、晋,令州、郡校阅见丁,精覆隐漏,率户留一丁,余悉发,欲使满一百五十万。【刘贵上书极谏,乃改为三五占兵。】苻坚平代,亦三五取丁。【优复三年,无税租。】王猛用秦,始主十丁一兵,使有羡夫,最号宽仁。

到元魏时,政治渐上轨道,在南朝无可奈何的情形,在北朝却一一有了办法。

二、北魏均田制

最重要的是北魏的“均田”制度。其议起于李安世。【太祖天兴元年、太宗永兴五年,皆有“计口授田”之诏。高祖太和元年,诏:“敕在所督课农田,一夫制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此皆北魏均田先声。】
史称:“时民困饥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安世上疏云:‘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盖欲使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一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民,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世。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毁,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强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群证虽多,莫可取据。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妄之民,绝望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帝深纳之。”(《魏书》卷五三《李安世传》载)之议起于此。今按,李疏云“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则应在十年立三长后,而均田诏尚在九年。据魏书,立三长同时定“调”法,“调”法正须与均田相附而行,则九年有均田韶,信矣。盖均田非一年可成,李安世亦恐不止一疏,【通典、通考、玉海皆以李安世上疏在太和元年,亦因有诏均田也。然恐非此疏。】上引则似确在立三长后也。【刘道元曰:“刘、石、苻、姚丧乱之后,土田无主,悉为公田。除兼并大族外,贫民往往无田可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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