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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中国同性恋研究-第17章

小说: 中国同性恋研究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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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跟身处异乡的女友坦承自己有同性恋倾向,不能与她共偕连理,唯女友已为婚礼准备一切,为免令她尴尬丢脸,只有勉强进行婚礼。此名不愿结婚的新郎,遂要求本港法庭颁布婚姻无效。然而此名申请人的要求,昨日却遭上诉庭拒绝,理由是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证供证明他对妻子有不可抗拒的厌恶。但上诉庭认为,假如申请人坚持婚姻无效的话,可向家事法庭申请离婚。此名宣称自己有同性恋倾向,不能尽丈夫责任的申请人姓李,是本港一名商人。申请人的代表大律师莫树联昨日向上诉庭表示,李于1991年2月远赴加拿大,目的是想跟身在加拿大的女友杨少玲(译音)坦承自己有同性恋的倾向,故不能跟她成为夫妇。当申请人到达加拿大后,仍未表白来意时,女方已表示婚礼一切准备就绪,由于不想令女友感到尴尬丢脸,遂跟她举行婚礼。然而申请人强调当晚他到了酒店度宿,婚礼后三天匆匆返港。故二人纵使举行了婚礼,却未有进行夫妇之礼。在婚礼举行近三年后,申请人欲以自己的同性恋倾向为由,指自己无法尽丈夫的责任,要求地方法院裁定在加拿大举行的婚礼无效,但申请却于较早前遭地方法院拒绝,申请人遂于昨日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事件中,身处加拿大的女方却从未就事件表态,昨日既没有出席聆讯也没有派律师代表出席。然上诉庭在听取申请理由后却拒绝颁布婚姻无效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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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4)(图)


 


三、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模式当然,也不能认为同性恋者的婚姻一定会以离婚“收场”,这方面的情况也还是多元的。李银河、王小波二位学者概括了同性恋者处理婚姻关系的三种模:第一种是抱着对配偶的负疚感努力地尽自己做丈夫(妻子)的义务。感到自己对不起对方,在搞同性恋,没有给对方以应有的快乐,于是勉强地和对方过性生活,或是在其它问题上尽可能地待对方好。第二种是要把配偶“改造”以适应自己的状况,不要对夫妻性生活有什么要求。一个即将结婚的同性恋者说:“我要是真和她结婚,就要让她一辈子不知道(我的同性恋倾向)。人的性欲是可以培养的,可多可少,可高可低,特别是没有性经验的人很容易被培养成性冷淡的人。就像有人天天晚上要喝茶,可是如果让他天天晚上不喝茶也就不想喝了。我要给她一个心理障碍,让她想不到这一点,当然我在其它方面都会好好照顾她的。”第三种人是不能做到以上任何一种模式的失败者,最后只能是婚姻的破裂。有个调查对象这样描写他的一位朋友——一位男同性恋者:“他现在实在和妻子过不下去了,我曾劝过他,你不爱那个姑娘就不要和她结婚,可是他勉强自己去结婚,几个月也不和妻子过一次性生活,骗妻子说自己阳痿。”这种离婚有的是同性恋者自己提出的,有的是对方提出的,不论是谁主动提出,都说明对这种病态的、畸形的夫妻关系再也不能忍受了。以上三种模式不论是哪一种,都是对人性的扭曲,对人生活幸福的严重破坏。同性恋者在社会的压力下已经很痛苦了,他们为了减轻一点压力,勉强地和一个异性结婚,组成一种既没有爱情也没有性的快乐的夫妻关系,从而使第二个人也十分痛苦,而同性恋者本身的痛苦也并没有什么减轻。如果生了孩子就更不好办了,孩子生活在一个没有温暖,缺少爱情的家庭里,他很苦;如果父母离婚了,他更苦;如果发现了父亲或母亲是同性恋者,而自己只是一个无可奈何、勉强结合的产物,他又会怎么想呢?在“南京研究”中有这样一组数据,在1000例同性恋者中,未婚者730人,占73%;已婚者270人,占27%。在已婚的同性恋者中,婚后有纠纷的238人,占91%;对方受虐待的有62人,占9%;离婚者89人,占33%,离婚后都认为自己从受压抑下解放出来了。从1997年夏季开始,张北川教授及其工作组对全国30个省市的400多名同性恋者作了问卷调查,这些调查对象的平均年龄是31.3岁,有大学以上学历的高达62.1%,其中有一些调查数据是特别值得注意的:在被调查者当中,认为同性恋和双性恋都是正常现象的人占78.9%,89%的人很希望和一个互有感情的同性建立固定的同性伴侣家庭,但有65.6%的人希望通过和女性的性关系获得子女。在他们当中,有66.4%的未婚者感受到来自父母、社会要求自己结婚的压力,而在那些已婚者中共有52.9%的人与配偶处于实际上类似分居的关系中。已婚者中有57.6%是迫于亲人和社会压力而结婚的,30.1%的人有过自杀念头,9.1%的人有过自杀行为。人们可以分析一下,在现代中国,如果同性恋者中间有不少人是结婚成家的,又会出现多少虚假的、扭曲的、痛苦的婚姻和家庭,这是一个多么严重的不安定因素啊四、建立同性婚姻的是与非者的婚姻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即组成同性婚姻、同性家庭的法律问题。在西方的某些国家、某些地区这是允许的、合法的。1989年,丹麦率先将同性婚姻合法化,瑞典、挪威、冰岛、芬兰、匈牙利、西班牙和比利时相继跟进,允许同性恋者在政府登记伴侣关系,或者登记为家庭伴侣关系,享受等同或类似异性配偶的各项权利。法国也于2001年设立了“公民契约”,允许同性恋伴侣享受多项配偶福利。2000年,美国佛特家州最高法院判决同性伴侣应享有与异性伴侣同样的权利。意大利的比萨和佛罗伦萨也给予同性恋者登记为同性伴侣的权利。澳大利亚、捷克、德国、以色列、卢森堡、瑞士、葡萄牙都准备立法考虑给予同性恋者类似于异性伴侣的权利。例如,据2001年8月新华社报道,美国对各州的同性恋家庭做了全面普查,统计数字显示全美的同性恋家庭已近60万户,与1990年相比,有大幅度的增长。这一普查结果表明美国社会对同性恋的看法正在改变。在这次普查中97%的普查区都存在同性恋家庭。另据报道,在美国一亿多个家庭中,同性恋家庭已增加了3倍,虽然只占家庭总数的0.5%,但其绝对数是不少的。这些同性恋家庭大部存在于大城市,只有六分之一在乡镇。看来,承认同性恋者双方婚姻家庭的法律效力,这是国际上的大势所趋,那么中国的发展怎么样﹖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中西文化的交流,国际间频繁的交往,自然人的跨国界流动越来越多,那么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是否会得到承认呢﹖在目前中国的社会条件下,只存在着很少的同性恋者的婚姻家庭关系,例如,在南京1000例同性恋个案资料中,事实上构成同性恋婚恋关系,即所谓“紫色家庭”的共有四对,均为男性情感型同性恋者。第一对是在住疗养院时相识,双方年龄相差20岁,年长者44岁,为主动方,此前有过多年同性恋史;年少者24岁,为被动方,此前同性恋时间短。他们一见钟情,后有一段较长时间的感情交流和同性性活动的过程。男性角色是某县级市的一名干部,颇有权势,利用职权之便,强调自己身边无子女,以要求照顾为由将对方——一名年轻大学毕业生从北方某边远地区调到他所在的南方某市做秘书工作,对方的公开身份为“义子”,由于“刚调进某市,住房紧张”而以“父子”关系同住一宅,秘密过着自己认为较为满意的“夫妻”生活,已经维持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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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同性恋者的婚姻问题(5)(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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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现代的同性恋
法律、政策和同性恋(1)(图)


 


在几千年的人类历史上,同性恋的法律地位经历过复杂的变迁。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对同性恋采取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对同性恋的法律和政策一般反映了当时人们对同性恋的态度,可是有时两者之间也有矛盾,例如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法律上从未认为同性恋是罪,可是在一个时期,有些民众认为这是罪,有些基层的公安部门也把同性恋作“流氓罪”处理;在西方有的时期如欧洲中世纪、20世纪的希特勒政权统治时期,执政者严酷地迫害同性恋,可是广大民众并不赞成如此。同性恋法律地位的变迁,不仅对于同性恋者的处境是至关重要的,而且对于人类的法律思想和人权观念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什么样的性道德是正确的,还有将法律和道德观念分开来的思想。它在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应持的态度方面给人们以教育,远远超过了如何评价同性恋现象这一狭窄的领域。一、人类对同性恋看法的三个阶段香港的李景邦在《浑沌初开》中指出,从人类千百年的历史来看,对同性恋的看法经历了罪——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非异常现象这三个阶段。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代处于不同的转变过程中,并由此对应产生了三种对同性恋者不同的法律和政策:镇压、容忍和接受。镇压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罪恶”的看法相一致的;容忍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罪”,但是是一种异常的、病态的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接受的政策是和认为同性恋是“非异常现象”这一看法相一致的。不同的国家、地区、民族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对同性恋的政策、态度是迥然不同的。1.镇压政策 这种政策主张彻底地铲除同性恋者,以此来“净化”社会,而这种铲除当然是以暴力、国家权力、强迫为手段的。这种政策从文化上说,往往和种族主义、异性恋优越主义或中心主义、排外主义、父系族制、大家庭主义联系在一起。它在观念上绝对化、教条化,抗拒发展和转变,不允许事物多元化地发展和作弹性处理,而且往往和专制、强权结合在一起。镇压政策最极端的表现就是将同性恋者斩尽杀绝。在中世纪,同性恋者被欧洲教会指控为和魔鬼相勾结,对抗基督,或被指控为播弄巫术和异端邪说,而受到鞭刑、宫刑或捆绑在柴堆上活活烧死。人类历史上最严重的对同性恋的屠杀发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纳粹强迫每个同性恋者必须戴上两个倒转粉红色三角形的标记,并且把25万同性恋者送进了集中营。今天这个粉红色的三角形已成为国际同性恋者反压迫的标志。在这个世界上,许多专制政权如西班牙的佛朗哥政权和美国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都是和压迫同性恋者联系在一起的(详见《浑沌初开》)。比屠杀略为“温和”一些的政策就是将同性恋者投入监狱或以其它方法将他们隔绝起来,强迫“改造”与“治疗”。据考证,对同性恋者实行刑事化政策由来已久,从西方文化看可以追溯到公元6世纪的东罗马帝国,奇怪的是在中国古代历史上还没有发现这种刑事化政策的踪影。无论是投入监狱还是强迫“治疗”与“改造”,其最终目的都是消灭同性恋者,不过方法、手段不同而已。然而,大量历史事实表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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