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文学历史电子书 >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

第26章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6章

小说: f.a.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具有的属性。



①参见J。OrtegayGasset,Mirabeauoelpolitico(1927),inObraspletas(Madrid,1947),vol。3,p。603:“Ordennoesunapresiónquedesdefueraseejercesobralasociedad;sinunequilibrioquesesuscitaensuinterior。”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对各种自生自发秩序的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经济理论的特有使命,尽管生物学从其诞生起也一直在关注我们称之为有机体的那种特殊类型的自生自发秩序。只是到了晚近一个时期,自然科学才发展出了一种以控制论(cybernetics)为名的专门学科,这门学科也关注那种所谓的自组织系统或自我生成系统(self…organizingorself…generatingsystems)的秩序。①



①参见H。vonFoersterandG。W。Zopf,Jr(eds)PrinciplesofSelf…Organization(NewYork,1962)。有关亚当,斯密预见到了控制论的主要概念的情况,可参见G。Hardin,NatureandMan'sFate(NewYork,1961),p。54;andDorothyEmmet,Function,PurposeandPowers(London,1958),p。90。



这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有别于另一种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这一区别对于理解社会进程以及对于制定各种社会政策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实际上,有好几个术语都可以被用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我们把“人造的秩序”称之为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但是这种人造的秩序也可以被称之为一种建构(aconstruction)或一种人为的秩序,而特别是在我们必须去探讨一种受指导的社会秩序的时候,它甚至还可以被称之为一个组织。另一方面,我们把“增长的秩序”称之为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但是这种秩序最为合适的英语称谓则是自生自发秩序。古希腊人较为幸运,因为他们有独特且不同的单个术语来分别指称这两种秩序,即用taxis(外部秩序)来指称人造的秩序,例如一种战争秩序①,而用kosmos(内部秩序)来指称增长的秩序,其原意是指“一个城邦或一个共同体中的正当秩序”。②当然,我们间或也会用这些专门的希腊术语来指称这两种秩序。



①参见H。Kuhn,“OrdnungimWerdenundZeffall”,inH。KuhnandF。Wiedmann(eds),DasProblemderOrdnung(SechsterDeustscherKongressFürPhilosophie),Munich,1960,publ。MeisenheimamGlann,1962),尤其是P。17。



②参见WemerJaeger,Paideia:TheIdealsofGreekCulture,trans。G。Highet,vol。1,secondedition(NewYork,1945),p。110;有关“米利都的阿那克西曼德把dikè的概念从城邦的社会生活转向自然领域……乃是哲学上的内部秩序观的雏形:因为dikè一词的原意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中的确当秩序”;另见该书第179页:“这样,宇宙机械论者的内部秩序(cosmos),通过思想上的一种奇怪的倒退,反而成了人类社会中的eunomia模式。”也可参见同一作者的“Praiseoflaw”,inP。Sayre(ed),InterpretationsofModernLegalPhilosophies:EssaysinHonorofRoscoePound(NewYork,1947),尤其是p。358:



“以此方式得到‘论证’的世界,可以确当地以另一个取自社会秩序中的术语来指称它,即‘内部秩序’(cosmos);该术语最早出现在爱奥尼亚哲学家的语言之中;经由采取这一步骤并将dikè的规则扩展至整个实在世界,他们明确地揭示出了希腊法律思想的实质;他们也据此表明,希腊法律思想是以正义与存在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



另见上引书第361页:“城邦'thePolis'赖以为基础的乃是法律。这样的法律并不只是律令,而是内部规则(nomos);内部规则的原初含义所意指的乃是所有为有关正确与错误方面的‘活’习俗所尊重的规则”;又见该书第365页对这样一个事实的论述,即甚至在古希腊人对法律的信念崩溃的阶段,“内部规则(nomos)与内部秩序(cosmos)之性质之间的严格关系也没有受到普遍的质疑”。



然而,亚里土多德却把内部规则(nomos)与外部秩序(taxis)而不是与内部秩序(kosmos)联系起来,请参见Politics,1287a,18,尤其是1326a,30:hotegarnomostaxistisesti。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源自内部规则(nomos)的秩序会超出秩序的安排者所能了解的范围,是最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在战争中谁将来命令或指挥他的那些自高自大的群众呢?或者说,谁会作它的传令使者呢?除非他有Stentor(荷马叙事诗Iliad中声音洪亮的传令使者)的肺活量。〃在这样的人群中创造秩序,对亚里土多德来说,乃是一项只有诸神才能完成的任务。在其他的场合(Ethics,Ⅸ,x,§3),他甚至辩称说,一个拥有10万人的国家,亦即一个拥有10万人的有序的社会,是不可能存在的。



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社会理论始于…并且拥有一种对象,只是因为…这样一种发现,即人类社会中存在着种种有序的结构,但它们是许多人的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人之设计的结果。在某些领域,这一发现现在已得到了人们的普遍接受。尽管人们曾一度认为,甚至语言和道德也是由过去的某个天才“发明出来的”,但是现在所有的人已认识到它们是进化过程的产物,而该过程的结果则不是任何人曾预见的或设计的。然而在其他领域,仍有许多人以怀疑的眼光看待这样一种主张,即众多人之间的互动模式能够显示出一种并非任何人刻意创造的秩序;特别是在经济领域,一些批评者仍在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的说法进行不可思议的嘲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亚当·斯密乃是依照他那个时代的语言风格,用“看不见的手”这个说法去描述人们是如何被引导去“实现那些并非出于其意图的目的的。”①如果义愤填膺的改革者仍然抱怨经济事态的混乱,以为它毫无秩序可言,那么这在一方面是因为他们未能认识到一种并非刻意创造的秩序,而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们认为一种秩序所旨在实现的乃是某种具体目的,然而正如我们将在下文中所见的那样,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所旨在实现的并不是特定的目的。



①AdamSmith,WealthofNations,editedbyE。Cannan,vol。Ⅰ,p。421。



我们拟在下文(见本书第二卷第十章)讨论预期与计划之间的那种吻合是如何达致的;这种吻合正是市场秩序所具有的特征,也是我们从该秩序中获得的利益的性质所具有的特征。然而,我们眼下所关注的只是这样两个问题:一是要揭示出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一种并非由人创造的秩序;二是要阐明这个事实之所以较难为人们所接受的原因。我认为,其间的主要原因是,诸如市场这样的秩序并不会主动进人我们的意识之中,而必须凭靠我们的智力对之进行探索。我们不可能用肉眼看到,也不可能经由直觉而认知到这种由颇具意义的行动构成的秩序,而只能够经由对不同要素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关系的探索而从心智上对它加以重构。自生自发秩序的这个特征可以被概括为:它是一种抽象的而非具体的秩序。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人们习惯于把秩序与人造的秩序或外部秩序等而视之,然而这种思考方式导致了这样一个结果,即他们趋向于把某些为刻意安排(deliberatearrangements)所通常具有的并在某种意义上所必然具有的特征强加给所有的秩序。这种人造的秩序是相对简单的,换言之,这种秩序只具有该秩序的创造者能够审视且把握的那种较低的复杂程度;它们在前述的意义上(亦即在它们的存在可以依凭观察而为人们直觉认知的意义上)往往是具体的;最后,由于这种人造的秩序是刻意创造出来的,所以它们始终是(或一度是)服务于该秩序的创造者的目的的。需要指出的是,所有上述特征都未必为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或内部秩序所拥有。自生自发秩序的复杂程度并不止于人之心智所能把握的程度。自生自发秩序的存在无须为我们的感官能力所及,因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们从心智上加以重构的纯粹的抽象关系为基础的。再者,由于自生自发秩序不是创造出来的,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说它具有一个特定的目的,尽管我们对这种秩序之存在的意识,对于我们成功地追求各种各样的目的来说也许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自生自发的秩序未必都是复杂的,但是与刻意的人为的安排不同,它们却有可能达致任何一种复杂程度。我们的一个主要论点认为,那种含括了远远多于人脑所能探明或操纵的特定事实的极为复杂的秩序,只有通过那些能够导使自生自发秩序得以型构的力量的推进,才可能实现。



自生自发秩序也未必是我们所称之为的抽象的秩序,然而它们却常常是由那些只能根据抽象特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间的抽象关系构成的,而且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秩序是不可能为人们经由直觉而认知到的;再者,除非人们所依据的是一种对它们的特征进行解释的理论,否则人们也不可能认识它们。这种秩序的抽象特性之所以具有重要意义,乃立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种秩序所包含的所有特定要素乃至这些要素的数量发生了变化,它们仍会存续下去。维续这样一种抽象秩序所须做的,就是对某种特定的关系结构加以维护,或者使某一特定种类(但数量是可变的)的要素继续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发生关系。



然而,更为重要的还是自生自发秩序与目的这一概念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关系。由于这样一种秩序并不是由一个外在的能动者所创造的,所以这种秩序本身也就不可能具有目的,尽管它的存在对于那些在该秩序内部活动的个人是极具助益的。但是在另一个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秩序是以它的要素所采取的有目的的行动为基础的,如果“目的”在这里仅指这些要素的行动趋向于确保该秩序的维续或恢复的话。把此一意义上的“有目的的”术语当做生物学家所称之为的一种“目的论的速记”(teleologicalshorthand)来使用,是无可非议的,只要我们不是用它来意指对要素的目的的意识,而仅指要素业已获得的那种有助益于维续该秩序的行为常规性…这是因为那些按照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与那些并不以一定方式行事的要素相比,可能会在由此而形成的秩序中拥有更优越的存续机会。然而,总的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避免使用“目的”这个术语,而代之以“功能”这一术语。

                 


                    



                第一卷 规则与秩序

                  

扼要讨论一下我们在自然界发现的某些自生自发秩序的特征,一定会颇具启发意义,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某些特有的属性在自然界表现得最为清晰。在物理世界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