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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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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马光上疏给神宗,指责王安石“不能辅陛下修祖宗之令典,乃更变乱先王之正刑”。王安石继续执政后,司马光又直接写信给王安石本人,严厉指斥:“今介甫(安石字)为政,尽变更祖宗旧法,先者后之,上者下之,右者左之,成者毁之”,“上自朝廷,下及田野,内起京师,外周四海,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变更祖宗旧法,必然要冲破袭故守常、因循苟简的积习,因此,保守派提出的另一攻击是新法实行,“天下汹汹”,“人皆以为不便”,“士大夫在朝廷及四方来者,莫不非议介甫”。其实非议主要是来自士大夫中的保守派。秀州军事判宫李定来京师,说秀州实行青苗法,“民便之,无不喜者”。司马光大怒,借故大骂李定“不服母丧,禽兽之不如”。事实很清楚,所谓天下汹汹,不过是保守派用来反对变法而制造的又一个口实。
  王安石曾作《众人》诗一首,说:“众人纷纷何足竟,是非吾喜非吾病。颂声交作莽(王莽)岂贤?四国流言旦(周公)犹圣。”他早在知常州时,就已提出:“吾之所存,固无以媚斯世,而不能合乎流俗。”又说“谤与誉非君子所恤”。战国时代商鞅变法时,秦孝公说:“我要变法,伯天下人议论我。”商鞅回答说:“君赶快确定变法,不要顾虑天下人的议论。”甘龙说:“不然,现在要变法,不循秦国之旧,天下人要议论君主,还得考虑。”商鞅反驳说:“你所说的是世俗之言。三代不同道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不必再怀疑!”王安石在变法时与司马光的争论,很像商鞅与甘龙的争论。要变法就要遭到保守派的议论和反对,王安石早已从历史经验中,有所休认。司马光写信给王安石,攻击王安石变法是“侵宫、生事、征利、拒谏”,致使“天下怨谤”。王安石写了《答司马谏议书》,逐条批驳司马光加给的四大罪状,并进一步明确指出:“至于怨诽之多,早在事前我就知道会如此。人们习于苟且不是一天了,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于流俗,自媚于众算好。皇帝要想改变这些,我就不管敌手的多少,要出力来抵抗,世格之众哪能不气势汹汹地毁谤呢?”变革祖宗旧法,置士大夫的反对于不顾,实际上已是王安石长期形成的基本思想。
  一○七○年三月,神宗对王安石说:“你听到三不足之说么?”安石说:“没有。”神宗说:“外边人说,现在朝廷以为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这是什么道理?”王安石回答说:“陛下自己管理政事,没有流连享乐,这就是惧天变。陛下征询、采纳人们的意见,岂是不恤人言?然而人言固有不足恤者,如果合于义理,人言又何足恤?以人言为不足恤,并不是错误。至于祖宗之法不足守,本来就应当如此。仁宗在位四十年,数次修敕(宋朝新定的法令)。如果法一定,子孙就当世世遵守,祖宗为什么还屡次变改?”保守派想以“三不足”说中伤王安石,和他们的主观愿望相反,“三不足”说却正好概括了王安石变法的思想和气魄。王安石因势乘便,直接申明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有力地反驳了保守派的攻击。三不足说的驳辩,为这一段保守派和变法派的论争作了个小结。王安石又胜利了。
二、变法的高潮
  王安石战胜保守派的围攻,变法进入一个新阶段,达到了高潮。熙宁三年(一○七○年)十二月,王安石与韩绛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原条例司已在五月罢归中书,由司农寺制定条例。此后,王安石以实任的宰相,掌握了政府的大权。被击败的保守派官僚,相继离开朝廷。司马光也在九月间出知永兴军,次年,又辞官回洛阳,声言“绝口不论事(政事)”。王安石相继荐用曾布、章惇(音敦dūn),以及吕嘉问、沈括等新人,自一○七○至一○七四年间,陆续推行了一系列的新法。
  神宗开始变法,即以所谓“富国强兵”为目标。在这一阶段,王安石一面仍遵循“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方针,继续为宋王朝增加国用,一面强化国家军队和地主武装,同时也对教育、科举作了改革。
  免役法——早在仁宗时,一些地方官员,如两浙路转运使李复圭(音规guī)、越州通判张诜(音深shēn)等都曾在局部地区,对职役法有所改革。由当役者出钱,雇人代充。一○六七年,当时任三司使的韩绛上言“害农之弊,无甚差役之法”,要求改革。一○六九年三月,神宗命条例司讲求衙前差役的利害,制定法令。同年十二月,条例司上言“使民出钱雇役”最便。原来乡户承担职役者,“计产赋钱,募民代役”。一○七○年将此办法发到各路议论。开封府官员赵子几奏上开封府界各县实施办法,经判司农寺邓缩(音晚wǎn)、曾布等复议。熙宁四年(一○七一年)正月,曾布拟就“免役法”,先在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的主要之点是:(一)原来衙前等各种职役,民户不再自己服役,改为向官府交钱,由官府雇人充役。上户分五等,中户分三等,下户分二等,上四等户按户等定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乡村四等以下户不纳。城市中六等以下户不纳。(二)各路、州、县依当地吏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供当地费用。定额之外另加十分之二收缴,称“免役宽剩钱”,由各地存留备用。(三)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户等,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称“助役钱”。
  免役法使官府职役依旧有人充当,收缴的各种役钱却超过了实际雇募的需用,官府又由此增加了一批收入。
  市易法——一○七二年三月,颁行市易法。原来同管勾秦凤路经略司机宜文字(官名)王韶在本路陇州古渭城设置市易司,管理商货,借官钱为本,每年获利一、二十万贯。一○七二年,有草泽人(不在官)魏继宗上书说,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人大姓得以操纵取利。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物价贱则增价收购,贵则减价出售。说可以使“商旅以通”,“国用以足”。中书据以制定市易法,在京师设立市易务,以内藏库钱一百万贯和京东市钱八十七万贯作本,控制商业贸易。主要是:(一)依据市场情况,由市易务评定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二)商人向市易务贷款,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纳年息二分。商人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取年息二分。两项办法原来都是由大商人操纵取利。市易法把这两项大利从大商人手里收归朝廷,和青苗法收夺大地主的利益相似。市易法颁布后,由吕嘉问提举市易司,先在京师开封实行,以后又推行于各地。
  方田均税条约——大地主无止境地兼并土地,隐瞒田产、人口,乡村中、下户卖掉土地,仍负担赋税。田产不实,赋税不均,一直是个严重的问题。一○七二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每年九月由县官丈量田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依据方庄帐籍,检验土地质色肥瘠,分等第定税额纳税。“诡名挟佃,合并改正”。丈量后立方帐、庄帐、甲帖、户帖。典卖割移,都以现在丈量的方田为准。条约颁布后,以济州巨野尉王曼为指教官,先在京东路实行,以后再推行到各路。到一○八五年,先后在开封府界、京东、陕西、河北、河东五路,丈量出大量隐漏的田产,为宋王朝增加了大批的税收。
  免役、市易、方田等新法的中心,仍在于剥夺大地主、大商人的部分利益,来满足宋王朝的“国用”。王安石在实行这些“富国”法的同时,也还推行了如下的“强兵”法。
  兵制的改革——真宗以来,兵员急速增长,兵费庞大,兵将脱离,作战不力。强迫招募的士兵不断地起来反抗压迫。神宗、王安石参照仁宗时的一些改革主张,又加以发展,从两个方面对宋朝的兵制作了改革。
  (一)减兵并营。办法是裁减五十岁以上的老弱兵士;确定禁军军营兵额,马军三百人,步军四百人;又合并各地马步军营,由五百四十五营省并为三百五十五营。原来聚集在京师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自一○六九年即开始减并,至一○七五年,禁军兵额减到五十六万八千余人。各地多用来服杂役的厢兵,也在熙宁四年(一○七一年)十二月,按禁军办法裁减。各州并为若干指挥,每指挥定额为五百人。全国共八百四十指挥,兵额减到二十二万七千多人(开封府界及诸司因事募兵不在内)。全国禁兵、厢兵裁减后,总额不到八十万,比英宗时减少三十六万,约减三分之一。减并后使队伍精干整齐,也为宋朝节省了大批兵费。神宗大喜,对王安石说,裁并军营,“不惟胜敌,兼可省财”。这显然也是实现“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一个途径。
  (二)置将练兵。仁宗时,范仲淹为陕西招讨使,开始变革兵将不相知的旧制,检阅延州兵一万八千人,分置六将教练。一○七三年六月,神宗下诏:京东武卫等六十二指挥的禁军,分隶诸路,差主兵官分部训练。一○七四年,曾任泾原路经略使的枢密副使蔡挺进而请在各路置将教练。九月,神宗下诏:除河东、秦凤、永兴等路都总管司现管军马外,开封府界、河北、京东、京西路分置三十七将和副将,选经过战阵的使臣充任,专掌训练。十二月,在陕西的环庆、鄜延、泾原、秦凤、熙河等五路各地设置四十二将,统领当地的就粮、屯泊、驻泊等军。一○八一年,又在东南的淮东、淮西、浙东、浙西等路设置十三将。此后,“将”成为军队编制的基本单位;各地设置的将官,都可以自专军政,州县不准干预。这在兵制上,显然是对宋朝“祖宗法度”的又一个重大的变革。
  保甲法——在裁并国家军队的同时,神宗、王安石又加强了地主武装,以镇压农民的反抗。王安石早在向仁宗上万言书时,就曾举出汉代张角、唐代黄巢的起义,官吏不能及时镇压,作为宋朝的鉴戒。一○七○年七月,神宗与王安石谈到“民兵”(地主武装)。王安石建言,罢军职所得官十之二三,“鼓舞百姓豪杰(大地主),使趋为民兵,则事甚易成”。同年,开封府官员赵子几上书说,他往来畿内诸县乡村,近年以来“寇盗”(指起义农民)充斥,当地敌不过。纵然有的捕捉到官,余党互相帮助,起来报仇,非常厉害。因此,他建议实行从前有过的保甲,归官府指挥“专于觉察奸伪,止绝寇盗”,即镇压农民的反抗斗争。十二月,司农寺据此建议,制定保甲法颁行。办法是:乡村民户以十户组成一保,五十户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由主户中“物力最高”和所谓“有村干心力者”即最大的地主富户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副保正。主客户有两丁以上者都要抽一人作保丁,训练武艺。每一大保逐夜轮差五人巡警,遇有“盗贼”报大保长追捕。同保内有犯“强窃盗、杀人、谋杀、放火”等案,知而不告,连坐治罪。保内如有“强盗”三人以上居住三天,同保邻人员不知情也要治罪。保甲法颁布后,一○七一年先在开封府畿内各县实施,然后在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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