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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8章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第3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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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以不再以运送现金,而以开发伦敦承兑的美国汇票作为清偿的手段。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在广州出售的美国汇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八三二年间,美国商人带到广州的汇票为二百四十八万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达到四百七十七万元。这样做,对美国商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方便,而在广州贩卖走私鸦片的英国港脚商人,则有可能取得美国的汇票,从而能以比前此“更优惠的条件”,向英国汇款。也就是说,使毒品鸦片输入中国更加方便,条件更加优惠。
  放款——除了掌握汇兑以外,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又通过放款扩展其贸易活动。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查出至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已出现英商放款给中国商人的记录。十八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这种放款已成惯例。其中有的是购货垫款,有的则是将售货所得现银借给中国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参加进来,向中国行商放款,是他们最初来到中国所要猎取的一个目标。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美国和普鲁士的商人也步英国商人的后尘,成为中国行商的债主。
  这种放款,是标准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几乎达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达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国行商积欠英商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其余都是由复利滚上去的。
  这种放款,又是和他们的鸦片走私扣在一起的。为了加强中国鸦片经纪人的周转能力,他们常常给这些经纪人以小额的货款,运用有限的资金,换取无限的利润。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们这样做的结果,鸦片的价格就按照他们预期的那样“获得上长”。
  这种放款,还和他们的汇兑业务扣在一起。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商人出借的款项,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出由他们在本国的代理行号承兑的汇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为了支付英国商人的贷款,就曾经请求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以向伦敦代发汇票的形式给予贷款。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个大行商黎光远为了购买印度棉花,也曾请求东印度公司的账房,向孟加拉开发汇票作为贷款。这只是见于东印度公司现存档案之一、二事例,类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这种贷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债主规定的汇率,从而债务人在利息负担之外,还必须承受汇率上的损失。
  外国商人对中国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实际上是不发生效果的。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积欠外商债款经常在三、四百万两之间。在实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一千六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些“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积累”,不但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付重担,而且在鸦片战争后还成为英国侵略者勒索战争赔款的一个项目。   
四、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中外商人的相对地位,在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些变化,标志着贸易支配权的更迭。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是具有一定独占权的官商,是以封建政权在对外贸易经营管理代理人的面貌而出现的。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以后,行商还进一步有了自己的组织——公行。它在对外贸易上的独占性质,更加显著。外有官府的支持,内有自己的组织的维护,广州对外贸易便可处于行商支配之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行商在和自己的主要对手——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接触中,由独立的商人逐渐转为受外国商人支配,甚至依附于外国商人的地位。
  这种支配权的更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上面提到从十八世纪初期起,行商拖欠外国商人款项,逐渐成为经常的和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最初是由于贸易资金的周转。一方面,行商接受外商进口货物,议定价格以后,并不立即付款,往往要等到转售以后,才陆续给价。在外商回国之时,其未出售之货,则作价留与行商,一俟售出,即作为外商存款,按月起息。俟下次外商货到,一面结清旧欠,一面又交新货。这样循环下去,外商手中,始终存一笔行商的欠款,而且由于本外有利,利又作本,辗转积算,愈积愈多。另一方面,外国商人向行商购买丝、茶等出口货物,由订货到交舱,至少需时百日。在通常情况下,外国商人都是预付行商百分之五十到八十的货款,以便内地办货商人周转资金。这一笔预付货款,也往往积成行欠,而且也是愈积愈多,最后的结果是行商愈来愈依赖于外国商人,而失去原先的在对外贸易上的主动能力。这种现象,在十八世纪下半期已经相当明显,到了十九世纪初,更为严重。嘉庆十六年(一八一一),全体九家行商中,有六家新行商不能自立,需要东印度公司的借款维持。十七年至十八年,有五家行商相继赔累,由东印度公司设法补救。十九年,十家行商中,有七家濒于破产,也是由东印度公司先后筹款四十六万两,才得渡过难关。二十年,又有七家新行商向东印度公司求援,得到八万七千两的接济才免于破产。新一辈的行商,几乎完全依靠东印度公司,他们之是否免于破产,决定于公司的是否支持。当然,接受援助的行商,必须付出代价,这就是在付出重息以外,还得接受公司的监督,牺牲原来的独立地位。
  第二,关于商品价格的规定。在广州开关贸易以后,进出口商品价格,原来是由行商公同酌议。康熙五十九年(一七二○)虽然规定行商与外商公同议定价格,实际上“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来决定”。一直到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在价格的议定方面,中国行商还有相当的主动权。在很多场合中,外国商人不得不听从行商的议价。但是,在七十年代以后,行商破产开始增多,公行组织一度解散,商品议价的主动权逐渐从行商手中失去。八十年代中,中国的官方文件已经有这样的记载:外商与行商交易时,“临时定价,任意高下”,以致行商“亏本借贷”。八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经常出现中国行商在规定入口商品价格方面,屈从于外商的事例。如乾隆五十二年(一六八七),行商要求降低进口哔叽和铅的价格,就以得不到东印度公司的同意而不能实现。嘉庆三年(一七九八),东印度公司在进口铅和锡的价格上,坚持铅价要提高,锡价要维持原状,虽然明知中国商人要亏本,也不让步。中国行商虽然表示了异议,但是没有效果,最后还是依了东印度公司的条件。嘉庆九年(一八○四),东印度公司又提高进口毛织品的价格,甚至威胁中国行商,如果不同意,就要降低中国工夫茶的价格。中国行商屈从了他们的决定,换来的仅仅是一个毛织品质量不降低的空洞保证。这只是见之于记载的少数事例,但是它足以说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在广州贸易中商品价格的决定权,已经开始旁落外国商人之手。
  第三,关于贸易份额的分配。在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开关贸易之初,广东官府曾规定“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即按商货类别投行买卖,原无所谓在行商中分配贸易份额的规定。外国商人在各行商之间进行份额之分配,大约开始于十八世纪后半期。七十年代起,进口份额的分配,开始发挥“维持”行商的作用。为了取得或保持份额,中国行商对外国商人的贸易条件,不得不曲意逢迎。嘉庆十四年(一八○九)在中国的官方文件中透露过这样的情况:原来“夷货到粤”;向系行商自行承办,“不致彼此多寡悬殊”,而“近年夷商司事者,竟随意分拨,售卖内地。行商因其操分拨之权,曲意逢迎,希图多分货物,转售获利,而奸夷遂意为肥瘠”。在东印度公司的档案中,也透露了同样的情况。中国行商为了保证他的份额,不惜在商品价格上屈从于外国商人。上述乾隆五十二年行商之所以对哔叽价格的让步,主要是由于他们只关心“在本季度的进口中能保证自己的份额”。而嘉庆三年行商在锡价上的让步,也是为了得到份额上的保证。在清王朝的上层官僚中,也有人赞成这种办法,认为可以免去行商“垄断居奇,贱买贵卖,苦累夷人之弊”。这是本末倒置。在外商分配贸易份额的条件下,真正起“垄断居奇”作用的,只能是行商所“曲意逢迎”的外国商人。
  第四,关于交易方式的变化。在十九世纪以前,行商在与外商的交易中,尽管在商品的价格和贸易的份额方面,已经开始受到外国商人的制约,但是他与外国商人,仍然是独立的买卖双方。他在交易中,仍然保持独立的商人身份。尽管这时有些行商,由于资金不足,靠外国商人借款周转,他的所得,实际已近于中间人的经纪费,但是整个说来,行商仍能保持独立和主动的地位。然而,到了十九世纪初期,这种地位已明显地发生变化。新的一代行商,已开始实行代理推销、收取佣金的办法,把自己从独立的商人降为掮客和买办的地位。嘉庆十五年(一八一○),当过通事的行商谢嘉梧,“打破了百年的传统”,第一次按照固定的价格,为东印度公司专门推销羽纱。他所做的生意,完全在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的“指导和监督之下”。“他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公司的掮客”。到了嘉庆二十四年(一八一九),这种推销办法,已经由羽纱推广到哔叽,由一个行商发展到许多行商。这一年,东印度公司以支付百分之三的佣金,委托行商代销哔叽的货值,达到十九万九千多两。以前东印度公司极力反对公行的垄断贸易,现在却掉过头来要求行商“垄断”他们的贸易,不过要在新的基础上,即他们的指导和监督之下,成为他们的“独家经纪人”。
  古老的中国行商,已经证明不是大英帝国垄断东方贸易的东印度公司的对手。然而严峻的考验还在后面。作为英国新兴工业资本开拓殖民地的重要工具、以代理行号为主体的散商,已经大规模地涌向中国,代替东印度公司成为英国扩张东方势力的急先锋。这些属于“第二代”的所谓“自由商人”,是从来不“照着中国人的告示做生意”的,“他们采取了进攻的态度”,并且“要达到想望中的空前扩张”。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东印度公司停止了在中国的活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英国侵略者的撤退。相反,新的一代加紧了他们的步伐,中国面临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更加严重的入侵威胁。
(三)中国与友邻国家的贸易和经济联系
  清王朝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和友邻国家的贸易,加强了中国和友邻国家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和友邻国家人民的友好往来。   
一、陆路贸易
  中国西部和中亚细亚接壤。中国和中亚细亚的陆路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位于伊朗、阿富汗和中国之间的撒马尔汗和布哈拉,是中国和中亚一带友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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