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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4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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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熊克武出走,正如新蔡、宁波、柳州诸处,倏起倏灭,尤觉 
无谓,是岂不可以已乎?且白狼一匪徒耳,名为劫富济贫,而 
一无实践,扰攘二载,毒遍中州,黄兴急不暇择,且欲联络之, 
是尤计之失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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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61· 

                              第三十三回 

          遭弹劾改任国务员 冒公民胁举大总统 

      却说赣、宁起事的时候,曾由袁总统运动国会,请他提出 
征伐叛党的议案。那时参议院院长张继,已受国民党连带的嫌 
疑辞职而去。此外国民党议员,因赣、宁起事,屡战屡败,害 
得大家没有面目,你也出京,我也回籍,于是国民党失势,进 
步党愈占胜着。袁政府本利用进步党,进步党也愿受指使,遂 
由汪荣宝、王敬芳两议员,提出议案,咨请政府。大致说是: 
 “临时政府,曾按照约法,组织正当机关,此外有潜窃土地, 
私立名号,与政府反抗,就是背叛民国,为四万万人公敌。政 
府为维持国家生存起见,应适用严厉方法,对待乱党。本议院 
代表民意,建议如右,相应咨大总统查照施行”云云。两个议 
员,即可代表民意,若一位大总统,应该作民意代表了。袁总 
统得此议案,越觉冠冕堂皇,竟饬北京检察厅,传讯国民党议 
员,谓 :“黄兴是否党魁?党中人如与联络,应由政府取缔, 
否则由党人自行宣布,立将黄兴除名 。”国民党议员,无法可 
施,只好开会公决。有几个自愿脱党,有几个自愿去职,方在 
危疑交迫的时候,忽发现一种秘密条件,系是四月内的事情, 
至七月间才行宣露,为两院议员所得闻。 
      看官道是什么秘事?原来大借款未成立以前,政府却向奥 
国斯哥打军器公司,密借款项三千二百万镑,约合华币三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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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62· 

百万圆,实收额系是九二,担保品乃是契税,利息六厘。约中 
并附有特别条件,须以借款半数,由公司承购军械。赣军事未 
曾发生,已先借款购械,且严守秘密,老袁毕竟多智。双方早 
已签押,政府却讳莫如深,一些儿不露痕迹。等到百日以后, 
方由外人间接说起,传入议员耳内。议员闻这消息,无论是进 
步党,与非进步党,统说政府违法,不得不向政府质问。政府 
无词可辨,只有搁起不答的一法。偏议员不肯罢休,接连递交 
质问书,那时政府无可抵赖,不得已实行承认。议员不便弹劾 
袁总统,只好弹劾国务员。 
      是时国务总理,由陆军总长段祺瑞暂代,所有奥款交涉, 
尚在从前赵秉钧任内,与段无干;且因革命再起,军事彷徨, 
段任陆军总长,调遣兵将,日无暇晷,已由袁总统提出熊希龄, 
继任国务总理,咨交两院议决。熊隶进步党,当然经议院通过, 
遂正式下令,调熊入京,任为国务总理。熊亦直受不辞,竟卸 
了热河都统的职任,来京组阁,适值借款外露,质问以后,继 
以弹劾,国务员乘势辞职,袁总统亦乘势照准,于是外交总长 
陆征祥,财政总长周学熙,司法总长许世英,农林总长陈振先, 
交通总长朱启钤,均免去本官,教育总长范源濂,工商总长刘 
揆一,早已辞去,部务由次长代理,未曾特任。内务总长一缺, 
本由赵秉钧兼管,赵去职改官后,亦只由次长暂代。惟陆军总 
长段祺瑞,海军总长刘冠雄,专司军政,于借款上无甚关系, 
所以自问无愧,绝不告辞。梳栉明白。 
      熊凤凰既经上台,改组阁员,当下与袁总统商议,除陆海 
军两总长,一时不能易人,仍请段祺瑞、刘冠雄二人照旧连任 
外,外交拟任孙宝琦,内务拟任朱启钤,教育拟任汪大燮,司 
法拟任梁启超,农林拟任张謇,交通拟任周自齐,财政由熊自 
兼。即由袁总统提交议院,得多数同意,遂一一任命,只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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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63· 

总长一缺,急切不能得人。特命张謇暂行兼任。张字季直,系 
南通州人,前清状元出身,向称实业大家,兼任工商,却也没 
人指摘,熊内阁便算成立了。 
      袁总统心中,以进步党本受笼络,偏亦因奥款发现,出来 
作梗,显见得两院议员,统是靠不住的人物,欲要自行威福, 
必撤销这等议院,方可任所欲为。洞见肺腑之谈。但此时不好 
双管齐下,只能一步一步的做去,先将国民党捽除,再图进步 
党未迟。乃通饬各省,如有国民党机关,尽行撤除;并因江西、 
广东、湖南三省议会,附和乱党,勒令解散,一面派遣侦骑, 
暗地探缉。适有众议院议员伍汉持,原籍广东,因受国民党嫌 
疑,愤然出京,行至天津,突被侦骑拿去,说他私通叛党,牵 
入军署,当即杀死。还有众议院议员徐秀钧,已回江西原籍, 
也被军人拘住,无非是罪关党恶,处死了案。就是参议院院长 
张继,也有通令缉拿,亏得他先机远引,避难海外,才得保全 
生命,溷迹天涯。袁总统又借着湖南会匪为口实,限制各省人 
民集会结社,特下一通令道: 
      湘省会匪素多,自叛党谭人凤设立社团改进会,招集无赖, 
分布党羽,潜为谋乱机关,于是案集如鳞之巨匪,皆各明目张 
胆,借集会自由之名,行开堂放票之实,以致劫案迭出,民不 
聊生。贻害地方,何堪设想。其余并有自由党人道会、环球大 
同民党诸名目,同时发生举动均多谬妄。着湖南都督一律查明, 
分别严禁解散,以保公安。至此等情形,尚不止湖南一处,并 
着各省都督民政长,一体查禁。须知人民集会结社,本有依法 
限制之条,如有勾结匪类,荡轶范围情事,尤为法律所不容, 
切勿姑息养奸,致贻隐患。此令。 
      看官至此,稍稍有眼光的,已知袁总统心肠,是要靠着战 
胜的机会,变共和为专制,所有反对人物,统把他做匪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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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64· 

从此民党中人,销声匿迹,那一个敢向老虎头上去搔痒呢?惟 
一班袁氏爪牙,统想趁此时机,攀龙附凤,恨不得将袁大总统, 
即日抬上御座,做个太平天子,自己也好做个佐命功臣。可奈 
老袁的总统位置,还是临时充选,不是正式就任,倘或骤然劝 
进,未免欲速不达,就是袁总统自己,也未便立刻照允呢。袁 
氏果欲为帝,吾谓不若早为,何必踌躇。于是大家议定,请国 
会先举正式总统,把袁氏当选,然后慢慢儿的尊他为帝。两院 
议员,已都怕惧袁政府声威,乐得敲起顺风锣,响应国门。只 
是大总统已须选出,大总统选举法,还未曾制定,这却不得不 
急事研究,先将选举法宣布,方好选举正式总统。先是国会开 
幕,曾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的计划,但参考西洋各国,多半是 
宪法规定,才举大总统,若要倒果为因,理论上殊说不过去, 
因此拟先定宪法,后举总统。两院中的议员,便组织两个特别 
机关,一个是宪法起草委员会,一个是宪法会议,草创的草创, 
讨论的讨论,彼此各有专责,正在筹议进行。偏值赣、宁乱事, 
生一波折,好容易平定内讧,改造时势,议员为势所迫,幡然 
变计,遂于九月五日,由众议院开会投票,解决先举总统的问 
题。至开箧检视,赞成先举总统的,有二百十三票,不赞成的 
只有一百二十六票。再由参议院公决,也是赞成先举总统。是 
即上文所云敲顺风锣。乃复开两院联合会,商立大总统选举法。 
原来总统选举法,本属宪法中一部分,宪法未曾制定,先将选 
举法提出另订,又是一种困难问题,但既有意迎合,索性通融 
到底,便决定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草成宪法一部分的总统选举 
法。旋经宪法会议,各无异言,遂于十月四日,将总统选举法 
全案,宣布出来。其文如下: 
      中华民国宪法会议,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并宣布之。 
      ''大总统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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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 
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大总 
      统。 
      第二条 大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总统选举会选举之。 
      前项选举,以选举人总数三分二以上之列席, 
      用无记名投票行之,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三者为当选。但 
两次投票,无人当选时,就第二次得票较多 
      者二名决选之,以得票过投票人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三条 大总统任期五年,如再被选,得连任一次。 
      大总统任满前三个月,国会议员,须自行集会,组织总统 
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四条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左列之宣誓。 
      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第五条 大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 
满之日止。 
      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总统代理之。 
      副总统同时缺位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 
      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 
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 
      第六条 大总统应于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大总统 
尚未选出,或选出后,尚未就职,次任副总统 
      亦不能代理时,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 
      第七条 副总统之选举,依选举大总统之规定,与大总统 
之选举,同时行之。但副总统缺位时,应补选 
      之。 
      ''附则'' 
      大总统之职权,当宪法未制定以前,暂适用临时约法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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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266· 

临时大总统职权之规定。 
      总统选举法,既经宣布,即于十月六日,依选举法定例, 
组织总统选举会,借宪法会议议场,选举正式总统。第一次投 
票,袁世凯得票最多,只投票人数,不满四分之三,作为无效。 
第二次投票,仍不足法定人数,虽票上多书“袁世凯”三字, 
终归无效。参议院议长,已改选王家襄,因两次投票,徒费手 
续,乃邀集两院议员,密与语道 :“我看目下的时势,非举项 
城为总统,恐不得了。况项城左右,统思乘此立功,推他为帝, 
据我愚见,不如速举项城为正式总统,免得君权复活。诸君洞 
明时局,谅也不以为谬呢 。”恐仍由袁氏授意。各议员随口应 
允,到了第三次投票,还是袁世凯、黎元洪二人,各占多数。 
再援照选举法第二条说明,行决选法。正拟写票投匦,忽有无 
数人士,拥入议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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