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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5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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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正民国创造之时,设令乘南北统一,即日发兵,远征朔漠, 
内以掩活佛之不备,外以制俄焰之方张,则库伦不足平,而俄 
入自无由置喙矣。乃专为自谋,竟忘外患,因循久之,卒致俄 
人着着进行,不惜弃外蒙办瓯脱地,与彼定约。夫老袁既欲取 
威定霸,何对于外人,畏葸若此?而对内则又悍然不顾,肆行 
无忌,自国会停止后,而地方自治,而省议会,诸民意机关, 
如秋风之扫落叶,了无孑遗。然凤凰身为总理,不能出言匡正, 
且又恋栈不去,以视唐少川辈,有愧色矣。一失足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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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07· 

熊亦自知愧悔否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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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08· 

                             第三十九回 

          逞阴谋毒死赵智庵 改约法进相徐东海 

      却说暴病身亡的大员,并非别人,乃是现任直隶都督赵秉 
钧。秉钧本袁氏心腹,自袁氏出山后,一切规画,多仗秉钧参 
议,及晋任国务总理,第一大功,便是谋刺宋教仁一案,回应 
第二○回。他尝指示洪述祖,勾结应夔丞,实为宋案中的要犯。 
至赣、宁失败,民党中人,统已航海亡命,把这一桩天大的案 
件,无形打消,应夔丞也从上海监狱中,乘机脱逃。应在上海 
溷迹数月,不便出头,自思刺宋一案,有功袁氏,不如就此北 
上,谒见老袁,料老袁记念前功,定必给畀优差,还我富贵。 
但自己与老袁未曾相识,究不便直接往见,凑巧赵秉钧调任直 
隶总督,正好浼他介绍,作为进身地步。一函密达,旋得好音, 
赵秉钧已替他转达老袁,召使北上,于是这钻营奔走的应桂馨, 
遂放心安胆,整备行装,乘津浦火车北上。既至天津,与秉钧 
相见,秉钧很是优待,一住数日,宾主言欢,彼此莫逆。应欲 
进谒总统,当由赵用电话,先向总统府接洽,然后送应出署, 
且派卫队送至车站,待应上车北驶,卫队方回署消差。 
      不到半日,忽由京津路线的车站,传达紧急电话,到了直 
督署中,报称应夔丞被刺死了。赵秉钧得此消息,吃一大惊, 
急忙覆电,问系何人大胆,敢尔行凶?现在曾否拿住凶手?不 
料回电又来,说系凶手势大,不便拿讯。赵秉钧闻到此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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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09· 

瞧料了十分之九,只因良心上忍不过去,乃复传电话至总统府, 
向袁总统直接问话。袁总统直捷答复,但有“总统杀他”四字。 
秉钧又向电话中传声道 :“自此以后,何人肯为总统府尽力。 
 “连呼数声,简直是没人答应,秉钧亦只好掷下电筒,咨嗟不 
已。并非叹惜应夔丞,实是叹惜自己。原来袁总统惯使阴谋, 
仿佛当年曹阿瞒,有宁我负人,毋人负我的意思。他想应果来 
京,如何位置?不如杀死了他,既免为难,又可灭口,遂阴遣 
刺客王滋圃,乘了京津火车,直至津门,与应在车中相见,但 
说是奉总统命,特来欢迎。应夔丞快慰得很,那里还去防备。 
不料到了中途,拍的一声,竟送应一颗卫生丸,结果了他的性 
命,车中人夫相率惊惶,王滋圃竟抬出“总统”二字,作为护 
盾。 
      当时京畿一带,听得袁总统大名,仿佛与神圣一般,那个 
敢去多嘴?惟应夔丞贪慕荣利,害得这般收场,徒落得横尸道 
上,贻臭人间。渔父有知 ,应在泉下自慰曰 :“应该如此”。 
赵秉钧自应被刺后,免不得暗暗悔恨,抑郁成疾,好几日不能 
视事,便电向总统府中,去请病假。袁总统自然照准,且饬遣 
一个名医,来津视疾。秉钧总道他奉命来前,定是高手,便令 
他悉心诊治,依方服药,谁知药才入口,便觉胸前胀闷;过了 
半时,药性发作,满身觉痛,腹中更觉难熬,好似绞肠痧染着, 
忽起忽仆,带哭带号,急思诘问来医,那医生已出署回京。秉 
钧自知中毒,不由的恨恨道 :“罢了罢了。”说到两个“罢” 
字,已是支持不住,两眼一翻,呜呼毕命。好至阎王殿前,与 
宋教仁、应夔丞、武士英等一同对簿。死后的情形,甚是可怕, 
四肢青黑,七孔流血,比上年林述庆死状,还要加重三分。当 
下电讣中央,袁总统谈笑自若,只形式上发了一道命令,说他 
如何忠勤,给金治丧,算作了事。看官不必细问,便可知秉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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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10· 

中毒,仍与应夔丞被刺一样的遭人暗算,不过夔丞被刺,是完 
全为宋案关系,杀死灭口,秉钧中毒,一半是为着宋案,一半 
是为着帝制。先是秉钧在京,尝恨东南党人,迭加诘责,曾语 
袁总统道 :“名为元首,常受南人牵制,正足令人懊恨,不如 
前时统领北洋,尚得自由行动呢 。”袁总统点首无言。袁大公 
子克定,疑他言外有意,隐讽老袁为帝,所以密谋禅袭,首先 
示意秉钧,不料秉钧竟不赞成。克定亦从此挟嫌,至夔丞刺死, 
遂向老袁前进谗,说他怨望。袁信以为真,适秉钧命数该绝, 
生起病来,遂暗嘱医生,赴津治病,投药一剂,即将秉钧活活 
治死,真个是杀人猛剂,赛过刀锯呢,话休烦叙。 
      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 
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 》,逐条修 
改,壹意的尊重主权,刬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 
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 
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 
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 
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 
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 
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 
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 
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 
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 
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 
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 
法如下: 
      ''第一章 国家'' 
      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 第二条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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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11· 

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 第三条 中华民国之领土, 
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 人民'' 
      第四条 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 
均为平等。 第五条 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 
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于法律 
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 
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 第六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 
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 第七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 
法院之权。 第八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 
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 第九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 
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 第十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 
被选举之权。 第十一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三条 
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 
以上数条,多用法律二字,其时国会已废,即下文所定之立法 
院,后且未闻建设,徒以命令为法律,朝三暮四,民无适从, 
何民权之足言? 
      ''第三章 大总统''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见得行政势力,重于立法。 
      第十四条 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 第十五条 
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 第十六条 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 
任。 第十七条 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第 
十八条 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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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 
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 第二十条 大 
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 
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 
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 
力。 第二十一条 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 
第二十二条 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 第二十三条 大总统为 
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 
第二十四条 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 第二十五条 大总 
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 
院同意。 第二十六条 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 第二十七 
条 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 第二十八条 大总 
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 
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立法'' 
      第三十条 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 。(立 
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 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 
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 
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 
见,建议于大总统;(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 
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 ;(九)对于大 
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 
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 第三十二条 
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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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                                                              ·313· 

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 第三十三条 
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 
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 第三十四条 立法院议决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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