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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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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徵祥淡淡答道:“山东问题,应俟欧战解决,再行提议, 
今尚不便 。”说到“便”字,日置益已跃起道:“这话未免欺 
人了!眼前要案,尚待迁延,岂他国理应尊重,我日本独可轻 
蔑么?”陆总长正思答辩,日置益掉头不顾,悻悻径去。强国 
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将二十一条件,通告欧洲列强,大致说 
是 :“中日议约,中国全无诚意,因此追加条件,严重交涉” 
云云。自有此番通告,于是日本二十一条件,登在外国新闻纸 
上。我国辗转译出,才识条件内容的真相。事关国耻,特全录 
原文如下:至此才录原文,著述者岂亦代守秘密耶? 
      中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条件原 
文:分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 
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 
款如下:(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 
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 
承认。(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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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 
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四)中国政府,允诺 
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 
商埠。 
     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 
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 
       (一)两订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 
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 
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 
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 
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五)中国政府,允 
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 。(甲)在南满 
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 
用款项之时。(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 
国借债之时。(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 
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 ,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 
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 
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同利益,兹议定条款 
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 
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 
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 
该公司任意处分。(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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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 
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 
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 
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 
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 
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 
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中日两国, 
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 
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 
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 
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 
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 
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 
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 
 (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 
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是谋吞山东,第二号分七款, 
是谋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是谋并汉冶萍 
公司,第四号专件,及第五号七款,简直是要将中国主权,让 
与日本,不啻为日本的保护国了。总括数语,以便国民记忆。 
中国人民,多至四百余兆,虽有一大半愚弱,究竟还有几个热 
心的志士,勇敢的国民,一经览到二十一条件,群以为亡国惨 
兆,就在目前,于是奔走呼号,力图挽救,有刺血上书的,有 
断指演说的,有情愿毁家纾难,储金救国的;什么抵制日货, 
什么组织民团,闹得全国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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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外国舆论,亦多诋斥日本,说他非理要求。独袁总统高坐中 
央,从容自若,今日授几个卿大夫,明日颁几条新法例,几似 
确有把握,毫不张皇。至三月五日以后,外交总长陆徵祥等, 
邀日置益至署,开正式谈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经陆总长等低 
首下心,愿将条款中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认。日置 
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热度愈高,每日驰电到京,争请拒 
约。袁总统尚电饬各省官吏,令他严加取缔,所有议约事件, 
誓当力争,不轻承认。外交部亦电达各省,略言 :“日本条款, 
正在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等语。无如条约让步的消息, 
已约略传将出来,各省将军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 
苏将军冯国璋,联络十九省将军,一一具衔,电达中央。略云: 
      日款发生,亡国预兆。国家既处如此危险之地位,国璋等 
对于中华民国,同膺捍卫之责,义不容袖手旁观,一任神州之 
陆沈,且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璋等分属军人,必尽其军人 
救国之天职,凡欲破坏吾国领土之完全者,吾辈军人,必以死 
力拒之。诚能若此,何至亡国。中国虽弱,但其国民尚能投袂 
奋起,以身殉国,所望大总统与政府,群起严词峻拒,勿稍畏 
葸,我军民等当始终为后盾也。乞鉴察! 
      又电致外交部云: 
      中日交涉发生,各省人民,具爱国热心,纷纷电请拒绝, 
暨呈递条陈意见书者,计先后二百余起,不闻贵部一置可否于 
其间。在无知人民,议论纷纭,谓政府讳莫如深,甘心媚外。 
惟是外交公例,有应守秘密之义务,贵部核议之事件,固未便 
宣布国内,在大部为国家代表,当交涉之冲,任交涉大事,应 
如何上保主权,下顾舆情,折冲樽俎,化干戈为玉帛,以慰京 
外人民之希望。迭据贵部宣言,亦明明自命为鞠躬尽瘁,严重 
交涉,不肯放弃主权之利。国璋等闻言之下,钦佩莫名,乃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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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之事实,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结,而权利之丧失,已复 
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国际交涉,为何等事?此次要索条件, 
又为何等事?岂得轻图一时之省事,贻中国将来莫大之隐忧? 
如果丧失主权,则日后国家沦于附属,所以为民国前途危,为 
大部当局惜,而不能无疑焉。目前讨论条件,尚可以口舌力争, 
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条约成立,则将来日人之照约行为,尚 
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况在修正期限之时,岂容一味退让? 
想大部办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 ,以情理度之,必不 
出此。 
      然责备贤者,春秋之义,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堕日人术中, 
质其条约上之精神,以为我允其要求,彼当为我保全领土之完 
全。然以中国水陆之广大,纵有事故,日人有何兵力,足以保 
我而无失?现邦交素睦,尚为此极酷烈之要求,一有微劳,势 
必无以复加,而问罪立至。用敢不揣冒昧,备词质问,并联合 
各省,联络防务,为外交后盾,望勿畏强御,按以公法,权以 
公理,和平解决,是所厚望。至内容如何办法,仍乞秘密示知, 
不胜翘企之至! 
      此外如长江巡阅使张勋,及广东惠州镇守使龙觐光等,亦 
均通电政府,决请拒约。还有陆军总长段祺瑞,且因中央电达 
各省,愤然主战。正是: 
      强权世界无公理,民国干城有武夫。 
      欲知袁总统如何主张,且至下回续叙。 

      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二十一条件,不交我国外交部,竟 
面递袁总统,是已可见日人之用心,为袁氏称帝之交换条件, 
故直接与老袁交涉,不必依国际公法,须与外交部磋议也。迨 
袁氏以条件严酷,乃执外交部三字以相饷,而日使至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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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有秘密之嘱告,秘密秘密,此二字中,非含有极大关系欤? 
且日使嘱守秘密,而老袁果惟命是从,双方会议数次,而全国 
人士,尚未知条件之内容,迨经外报宣布,舆论譁然,即官僚 
派人,亦多极力反对。试观十九省将军之联衔拒约,见得人心 
未死,公道犹存,为老袁计,不即当看风转舵,临崖勒马耶? 
乃及此而犹不悟,而袁氏真愚矣,而日人之威吓胁迫,乃因此 
而益甚矣。呜呼哀哉!是正民国之气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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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回 

          榻前会议忍辱陈词 最后通牒恃威恫吓 

      却说十九省将军,及张巡阅使、龙镇守使等,联电中央, 
力请拒约。袁总统不得不答,当有复电宣布文: 
      电呈均悉。立国于此风云变态无常之世界,必具有一种自 
立不挫之精神,有自立不挫之精神,人虽谋我,焉能亡我?民 
国肇造,如初生之孩,资人扶助,庶无颠倒之患。各省将军受 
任以来,皆能以拥护共和为己任,热诚爱国为前提,洵民国之 
幸也。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惟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对 
于国家存亡重要之关系,讵敢忽略?仍是欺人语。日来中外对 
于中日交涉,尤多猜疑,忐忑不安,国民爱国之热诚,于此可 
见。惟天下自有公理,无论如何艰难解决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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