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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第6章

小说: 梅汝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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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预演仪式已经推迟了约二十分钟,参加的人们已经有点不耐烦了。中国法官心中有数,知道没有他的出席,预演是不会举行的,即使草草地举行了今天的预演,而明天的正式开庭必定会延期。这将掀起轩然大波,因为开庭的日期曾向全世界宣布了,而且一切准备工作都已就绪。对这一点,中国法官是有把握的。由于苏联法官一人迟迟未到,法庭还等了多日才确定开庭日期,而且总部和庭长一再宣称非俟全体法官到齐不拟开庭。现在苏联法官虽然到了,假使中国法官拒绝出席,估计还是不可能开庭的。不按照已经宣布了的日期开庭必然会在日本和全世界造成惊疑和非难。这个责任最高统帅或庭长都是不愿负而且也负不了的。根据这个估计,中国法官认为此时此地是摊牌的最好机会,因而他的态度便更加坚定不移了。 

  不到十分钟工夫,庭长第三次来到中国法官办公室。他对中国法官说:“大家同意你的意见,预演就照受降签字国的次序进行。今晚我把情况报告最高统帅,看他是否同意。”说完便悻悻地走了。中国法官于是脱去大衣,换上法袍,紧跟着也来到会议室了。预演仪式立即开始,已较预订时间推迟了半个多小时。预演完毕,法官们还拍了许多照片。 

  第二天(5月3日)上午九时半,远东国际法庭正式开庭。这是轰动东京的一件大事,法庭内外挤满了新闻记者、摄影记者、盟国来宾和日本旁听群众。法官们九时一刻便齐集在会议室里。未几,庭长进来宣布说:“最高统帅已经同意,我们以后行列和坐席的顺序就照昨天预演时的顺序进行。”至此,法官们大都感到松了一口气,因为一个谈论了多日、僵持了多日的问题已经得到了最后的解决。加拿大法官尤感高兴,他笑着低声向中国法官说:“我应该感谢你,要不是你的坚决斗争,我的席位便要排在法国人的后面,这将是很可耻的。我看,原来那个要英美居中的荒谬安排完全是威廉(指庭长)个人的意思,他抬出麦克(指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来不过是想吓唬吓唬我们而已。”至于那个安排究竟是出自庭长一个人的主意还是他们两个人的主意将永远是一个谜,局外人是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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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军事法庭11位法官坐席


庭长威勃(右一为中国法官梅汝璈) 

  我们在这里较详细地叙述了一下法官席位的斗争,其目的不是要夸大斗争胜利的意义,而是要从这个斗争中吸取经验教训和得出正确认识。首先,必须认识到:在任何国际场合,争席位、争排场的明争暗斗是经常发生而且是不可避免的。这种斗争常常关系到国家的地位、荣誉和尊严,不能把它当做细枝末节,以为无关宏旨而淡然置之。其次,必须认识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中国虽一跃而跻于世界五大强国之列,但是它依然到处遭受压制和歧视。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它的权益经常受到侵犯和剥夺。在腐败无能的蒋记政府统治下,中国一直处于这种境地。这就说明,在那时要维护中国权益便需要进行更坚决更艰巨的斗争。最后还要认识到的是:在进行维护国家权益的斗争中,立场必须合法合理。站稳了合法合理的立场之后,便应该有寸步不让、坚持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当然,也要正确地估计到当时的形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随机应变;如果有勇而无谋,仍然是无济于事甚至败事有余的。 

  以上是关于法官席位的安排,它是经过尖锐斗争的结果。下面要论述的是庭长的指派、职权和他在法庭里所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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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机关:国际检察处


 国际检察处是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简称“盟军总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对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说来,它又是一个起诉机关,在法庭审讯的案件中代表十一个起诉国家担任原告。 

  按盟军总部为了执行日本投降条款曾经设置了许多专门性的处或组,其中主管法律问题和战犯审判的计有两处:一为法律事务处,一为国际检察处。对这两个不同机构的不同性质和职权必须首先认识清楚,以免造成观念上的混乱。 

  法律事务处除承办总部的一般法津事务之外,还主管日本战犯的引渡以及对乙、丙级日本战犯的检举、逮捕、侦察和组织审讯他们的法庭。这些法庭大都是临时性的,由三名至五名军法官所组成,每案审讯的被告只是一名或数名,被控的罪名都是暴行罪,亦即普通的战争罪行。这些法庭采用的程序是简易的诉讼程序,因而它们结案也就比较迅捷。由于这些对乙、丙级战犯们的审讯大都是在横滨举行的,因此一般日本人便称之为“横滨裁判”,以别于远东国际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东京裁判”。“东京裁判”(日本人称审判为裁判,英文为Tokyo Trial,单数)系专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日本首要甲级战犯的审判(因为这种审判只有一次,故用单数)。“横滨裁判”(Yokohama Trials,复数)则系指美军法庭(或美军与其他盟国所组成的“混合军事法庭”)对日本乙、丙级战犯举行的审判。这种审判都是在横滨举行的,故称“横滨裁判”(因为这种审判曾举行过多次,故用复数)。 

  设在横滨的这些法庭的组织工作以及对乙、丙级被告战犯的逮捕、侦察、起诉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担任的,事实上都是由美国人包办的。但是为了点缀门面起见,它有时也邀请少数有关的同盟国人参加。例如,在该处担任侦察和搜集证据的便有两名中国人。在横滨各法庭讯审的许多案件中,中国军事代表团也曾有过几次被邀派遣一名法官参加。但这只是起形式作用。就实质说,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横滨审判,从起诉到判决都是由美国人包办、操纵的。同盟国为了避免这种操纵,惟一的办法只有要求把某些乙、丙级战犯引渡到自己的国内法庭去受审,理由是这些战犯的罪行造成了对该盟国的直接损害。例如,在1946年,当时的中国政府由于受到来自人民群众的压力便要求过盟军总部把著名的乙级战犯谷寿夫、酒井隆、矶谷廉介、柴山六郎等押送到中国来受审。除非有特殊原因,盟军总部对于任何盟国的这种引渡要求是不能拒绝的。依照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各盟国首领们在战时的迭次宣言以及远东委员会的决议,暴行实施地国家对于主持或参加该项暴行的乙、丙级战犯如果请求盟军总部引渡到该国去受审,盟军总部一般是不能拒绝的。中国政府请求引渡谷寿夫、酒井隆等,因为他们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在中国各地犯下了无数的残酷暴行,谷寿夫且曾是史无前例、骇人听闻的“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谋之一。至于南京大屠杀事件的主犯及最高责任者松井石根,以及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土肥原贤二和板垣征四郎,中国政府当初也一度有向总部请求引渡来华的意图,嗣因他们已被列名为首要甲级战犯交由远东国际法庭审处,遂作罢论。这几名甲级战犯后来都被远东法庭判处了极刑。不妨设想,如果他们被引渡到中国,当时的蒋记政府很可能要从轻发落之甚至来个“无罪开释”的。罪大恶极的“三光政策”(人民杀光、财产抢光、房屋烧光)的创始人、日本华中派遣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就被宣告无罪释放了。 

  除了引渡到盟国去受审的少数战犯之外,对所有在日本本土上的乙、丙级战犯的逮捕、侦察、调查和起诉一类的工作都是由法律事务处主持的,对这种战犯的审判也是由它筹划和组织的。这是法律事务处的主要任务和职权。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和职权便大不相同。它是总部专为处理日本主要战犯(亦即“甲级战犯”)而设的。波茨坦公告既把日本主要战犯必须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作为日本投降的一项条款,那么,将来组织一个国际法庭去审判这些战犯乃是势所必至,也是理所当然。可是国际法庭只能从事审判。它既系国际性的,其组织手续亦必较为繁难迂缓,而事先的种种准备工作和起诉工作则非有专门机构和大批人员去立即着手从事不可。国际检察处便是专门为执行这种任务而设立的机构。 

  国际检察处的任务是很繁重、复杂的,它的权力是很大的。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前,亦即日本被占领的最初期间,它便受命选择法庭的地址,修建和布置法庭的内部,而更重要的便是开具甲级战犯的名单。对他们加以逮捕、执行侦察,并录取各犯的详细口供。在法庭宪章公布之后,它便派员到日本各地的和同盟国的有关机关团体以及有关人土处作实地调查,搜集罪证材料,并就这些材料作精密的分析、比较,然后再确定被告的名单,最后起草起诉书。在法庭正式开庭之后,它要负担在诉讼程序中检察方面所应负担的一切责任,例如提供文件和证人证物去支持起诉书中所控告的罪行,询问自己提供的证人,反诘被告提供的证人,参加言辞辩论,并对被告个人及全案作出最后的总结发言,亦即致“终讼词”。 

  有鉴于案情的庞大,被告的众多,牵涉问题之复杂,国际检察处处长约瑟夫·季楠以及双方提出的证件证人之浩繁,不难想像,这种检察工作是相当艰巨的。它需要盟军总部的巨大人力财力的支持。同时,这个机构的权力以及它对日本战犯的检举和对东京国际审判的影响都是非常之大的。因此,主持其事者不但必须是美国人,而且必须是为麦克阿瑟所亲信的美国人。这个人便是约瑟夫·季楠(Joseph B。Keenan)。

季楠在盟军总部是国际检察处处长,同时又是最高统帅的法律顾问。他很受麦克阿瑟的宠信。在日本刚被占领、法庭尚未成立的时候,他便受命以总部一名大员的身份从事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例如法庭地址的选择,改建工程的进行,甲级战犯的逮捕和侦察,证据文件的搜集,法庭宪章的拟订,起诉书初稿的起草,等等。虽说那时已有纽伦堡的先例可资借鉴,但是由于日本和德国的情况颇不相同,这些准备工作不能不说是相当繁重的。 

  在1946年1月19日法庭宪章公布的同时,季楠便正式被任命为检察长,负对远东国际法庭所审讯的各个被告执行检察的全责。 

  检察长的权力特大是远东国际法庭宪章最突出的一个特点,也是它和纽伦堡最显著的一个差别。 

  按照纽伦堡宪章(第十四条),参加审判的四个国家(苏、美、英、法)都有其各自的首席检察官,他们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在工作中他们是分工、合作的;对于应该决议的事项,他们是采取“合议制”,由多数决定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十四条有如下的规定:“每一签字国……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所有检察官应组成一委员会……”;“此项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起见,应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如对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对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行,倘双方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应控某项罪行之检查官的意见”。这种情况就像一般法庭的成员(法官)一样,地位完全平等,每个法官都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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