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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古典自由主义与自由至上主义 作者:尔曼.p.巴利-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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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原料。在缺乏这些东西的情况下,国家管理者只能对特别是投资政策作(信息不全的)猜测,更进一步的方法(在这一方法中,信息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得到了部分解决)就是腐败。确实,没有这些因素,米斯最初(受到很多批评)的论点——社会主义经济事实上会破产,而不仅仅是无效——听起来似乎更有理。一种完全理性的社会主义计划——由于它无需各种分权知识——会产生一种极不理性的经济,如果它被成功地执行的话。

  Ⅷ

  虽然F·A·海耶克是当代最著名的奥地利经济学的阐释者,古典自由主义最直言不讳和最主要的发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他的政治学说像米斯一样来自他的经济理论。他的大量的、内容广泛的社会思想带有比奥地利应用经济学秘方更复杂、更微妙的影响印记。尽管他的经济和政治政策大纲与米斯的大纲无太大区别,但比起后者,它们是对人类状况更有系统的反思的结果。主要的影响是18世纪的反理性主义传统,它对尤其是海耶克的非经济著述的影响之深,以至于他的奥地利经济学的激进主义受到了没顶之灾的危险。虽然海耶克的著作被说成“大体上是功利主义的”,但它是一种更复杂、更晦涩的功利主义,至少与米斯相比是如此,它对功利的描述整体上是含糊不清的。

  海耶克思想的最引人注目的待征,在于它的反理性主义,以及差不多都来自休谟-斯密传统的智力态度和政治态度。政治原则并不仅仅以一种机械的方式居于经济原理之外,它必须来自对许多微妙因素(这些因素解释了一个复杂社会的运作)的较完整的鉴别。的确,理性本身是一种不充分的解释和证明复杂秩序的工具。在一篇早期文章中(1945),海耶克认为,真正的自由需要人们乐意去承诺一些传统的规则,“只要人们没有确定的理由不这样做”。在接受盲目的传统力量和接受占优势者的秩序之间是无选择可言的。

  与对设计的理性主义强调,以及从一些最初的原则中建立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相对照,海耶克建议对自发确立的制度采取一种“谦卑的”态度。这种态度会证实它们的功利价值,因为它们在自然选择过程中生存了下来。一些社会会通过这一过程——“模仿”成功的社会而非理性地表明这些成功的公式——来迈向取得共识的目标。

  解释海耶克对傲慢的理性的持久批评在于他对知识的看法,以及我们对社会过程和制度的一些更具体的知识。比如经济中的价格和生产成本知识可能为数以百万计的行动者所了解,它不能被任何一种思想或制度集中起来。此外,由于这一知识一直在发生变化,因此不可能在新古典派的一般均衡的等式以及这一等式的变异——社会主义生产体系的理性计划——中复制一种经济。

  资本主义体系(在它们自发确立这一点上)因而可以被理性地证明是对人的宪法无知的恰当回答。这里海耶克描绘了那些最初由亚当·斯密所描述的“看不见的手”的过程,这些过程以一种优于独自的理性的方式将分散的知识组合起来。海耶克的社会纲领的特别自由的特征,在于一些受正义行为一般原则支配的、不经意地产生有凝聚力的社会秩序的人人互动过程。这样,任何将社会一些复杂因素的最终状况或理想构造(见第五章)强加于一个自发形成的社会的企图,必须与协调过程联系起来,并最终因人不可救药的无知而走向失败。20世纪这种最通常的失败(除了一些旨在“理性”经济计划的试图之外)是社会正义政策,一种不可避免地破坏资源的市场分配并对所有人造成伤害的战略。

  这样,自由不是寓于其自身权利中的一种价值,不是人的一种不可取消的道德特征,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手段。在《自由的宪法》中,海耶克写道:“如果存在无所不能的人,如果我们不仅能知道所有影响满足我们当前愿望的东西,而且也知道我们未来的要求和价值,那么就不存在自由这样的事。”他进一步认为,“自由的好处因而并不局限于自由的人,或一个人至少不能从利用自由的某些方面得到好处”。

  因此,在功利的基础上现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经久不衰,海耶克在这方面具有奥地利的传统。但这是一种奇特的功利主义。而在米斯的理论中,经济和政治毫无疑问都来自经济理论的基本原理(虽然我们仍停留在主观主义的反自由的道德上,这一道德足以拒绝这些含义)。海耶克认为,理性不能向我们提供一整套有关经济和社会制度(包括那些经济自由主义的制度)的先验的功利价值。的确,由于我们不能知道提议的行动过程会产生的所育结果,这或许禁止了将这种制度强加于传统社会的头上,尽管奥地利经济学可以轻而易举地指出它们的功利主义价值。

  海耶克在反理性主义中产生的保守主义看来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得到了加强,最明显的是在《法律、立法和自由》三部曲中。在那里,社会演变的学说看上去已经补充(如果不是取代的话)了他早期著作的“意识形态”的传统自由主义。这一点表现在他热衷于表明市场秩序不可或缺的法律规则是如何从司法决策(如在习惯法中)的类似市场价格产生的自发过程中产生的。如果规则在一个飞速变化的复杂社会里不能适应合理预期的目标,那么人们就会放弃这些规则。这显然是说给理性主义的法律计划者(他们预先假设人类思想可以设计出能处理无数事件的法令)听的。

  海耶克对法理学的贡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除了曼格(海耶克对他的法律理论尽管依赖不多,但在一些重要的方面依赖了他的理论)是一个显著的例外,奥地利经济学家对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律形式几乎不置一词。例如,在米斯的著作中,看上去有一种相当简单的、也许是霍布斯式的设计这些规则的假设。当然,这与他的理性主义是相一致的。

  然而,正如我们常常指出的,危险在于,在海耶克决定驳斥对社会秩序的较为严厉的功利主义解释时,他或许在批评现有的社会结构(许多这种结构并未表现出自由秩序的一些人们熟悉的特征)方面使自己失去了战斗力。这一点在《自由民族的政治秩序》(法律、立法和自由》第3卷)的跋——“人类价值的三种来源”中表露无遗。他写道:“……由于我们把我们社会的秩序归功于一种我们不完全理解的规则的传统,因此所有进步都必须建立在传统之上。”后来他有些紊乱地写道:“传统不是一种经久不变的东西,而是受成功而非理性指导的选择过程的产物。”这种传统主义——加上其他地方表达的某种相对主义——与米斯的古典自由主义大相径庭。至于道德,海耶克认为“道德不是选择,我们从未设计过道德,也设计不了”。

  事实上,当涉及合法的国家干预时,海耶克并未完全使用传统的古典自由主义的功利标准,而是依赖于法律规则的学说。拒绝直接求诸政府行动演变产生的结果(行动-功利主义)直接来自海耶克的反理性主义——由于未来不可知,因此不可能从数量上计算和比较可供选择的行动过程。一种提议的行动进程只有在能以一种一般规则的形式(适用于非特定的人和非追溯既往的事)得到表达时,它才是可以接受的。权宜的考虑只有当这些条件得到满足时才是有关的。这样,政府行动的价值最终是其合法性而非其实际目的的一种功效。

  当然,尽管法制学说是自由信条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人们通常把它看作是正确行动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非功利的自由主义者通常将法制置于权利之下,这是因为(正如许多批评家指出的)使反个人主义的政策与法制相一致是可能的,其原因在于这是一种形式的而非实质性的限制。不过,海耶克的反理性主义足以反驳这一观点——存在着许多传统和经验之外的自然的、不可取消的权利。从严格的经济意义上讲,宣布反自由的、与法制相一致的措施无效(正如海耶克明确宣布过的)是不够的,因为政治和社会哲学并不把效率作为人类行动的唯一目的。

  当然,奥地利经济学的确含糊其词地宣布过这一点。当海耶克走向直接的政策声明时,他保留了这一传统。他的货币、贸易周期、市场过程等理论以及他对社会主义计划的拒绝(不是建立在道德之上,而是由于在没有市场价格情况下不能克服的计算问题),是经济理论这一传统的深刻的、独创性的继续。确实,他的某些建议(如提议货币的非国家化)具有令人惊讶的激进性。不过,说他使用的较有哲学意味的观点(特别是那些反理性主义、社会演变和法制的观点)产生了那种他深信不疑的古典自由主义——这一点是不明显的。这里不是对这些作为一股社会理论的观点作一评价。然而,它的确表明,海耶克为自由-保守主义而不是从哲学上证实的古典自由主义或自由至上主义提供了一个具有说服力的例子。

  虽然奥地利经济学家的政治学而非经济学至少已经为非专业的知识界所知,但必须承认,他们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描述和证明几乎都来自政治经济学和人类行动理论。海耶克尽管在这方面是个例外,但他增添的理论基础(如进化学说)与大多数奥地利政治经济学的理性主义是大相径庭的,甚至是与其发生冲突的。在他看来,自由的哲学不能简单地是一种应用经济学,因为社会秩序的条件(法制、宪政至上等)本身需要得到解释。然而,在海耶克的智力世界里,解释的经济模式和政治模式在理论上是一致的。

  当然,市场经济的认识论基础(它强调知识的分散性)直接意味着在协调人类行为方面,中央集权的国家比起市场来是一种更差的机制,但这不足以使我们洞悉政治权威本身的性质。不过,消极的奥地利政治经济学家相信政治权威的必要性,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然而,除了卡尔·曼格这一可能的例外(他暗示但未详细阐述国家以与货币物品相似的方式出现的可能性),对政治权威的纯奥地利式的经济说明并没有建立起来。

  奥地利经济学认为,理想的国家形式是法制国家,即一种由成文的法律规则界定和制约的制度。尽管应当指出“后来者”海耶克喜欢习惯法胜于成文法,但这种法只限于与传统经济学的“守夜人”国家相关的一些职能。考虑到奥地利人认识到典型的人类行动的水不停息性和最大化特征,重要的附带条件是国家应当受到严格的规则的制约。是后来的一些“美籍”奥地利人(如墨利·罗斯巴德,见第九章)在这当中发现了不一致,并提出了这一问题:考虑到比如米斯描述的人类行动本质,一个垄断机构怎么能受到如此的制约呢?

  在奥地利经济学偶尔涉及的政治权威中,看来存在着一个准黑格尔式的国家概念。不是黑格尔的那种国家无所不能、是一个类似上帝一样的机构的流行(也许是庸俗的)观点,而是国家居于市民社会中理性的最大化者的活动之上并调节他们的活动的无偏见的机构。这一观点(如果是对奥地利国家理论的直接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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