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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科学发现的逻辑 作者:波珀-第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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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珀与《科学发现的逻辑》

  K·R·波珀(亦译波普尔Karl Raimund Popper),英国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哲学家,批判理性主义的创始人。

  波珀1902年7月28日出生于奥地利维也纳一个犹太血统的知识分子家庭。他自幼受到家庭的良好教育,兴趣广泛。1919年,他曾一度信仰共产主义,不久因革命遭受挫折而改变,1928年获哲学博士学位。他早年就开始与维也纳学派交流思想,并接受其影响,但又是最早批判该学派的科学哲学家之一。1933年维也纳学派的《科学世界观丛书》发表了他的处女作《研究的逻辑》,但他却拒绝该学派归纳的经验主义和发展的历史主义。在此其间,波珀完成了博士论文,并开始在中等学校教数学和物理。1937-1945年和1945-1969年,他分别在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学院和伦敦大学教授哲学。1945年,他定居英国,后加入英国籍。1970年,波珀退休,1964年,他受封为爵士。他是英国皇家学会成员和英国科学院成员。

  波珀与世界上著名的哲学家诸如罗素、维特根施坦、爱因斯坦、珀尔等人都有交往,他最推崇的哲学家是柏拉图、斯宾诺莎、康德和休谟。在科学哲学上,他自认受康德和罗素的影响。他的主要著作有:《开放社会及其敌人》(1945)、《历史决定论的贫困》(1957)、《科学发现的逻辑》(1959)、《猜测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1963)、《客观——一个进化论的观点》(1972)、《自我及其大脑》(与约翰·艾克尔爵士合著,1978)等。

  《科学发现的逻辑》是波珀的代表作,也是现代科学哲学颇享盛名的主要代表作之一。本书主要讨论知识理论的两个基本问题:划界和归纳问题。作者论证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不是可证实性而是可证伪性,科学的方法不是归纳法而是演绎检验法。书中提出的有关科学的性质和方法以及科学知识增长的独创性论点,对科学哲学、认识论、逻辑学、方法论以及科学史、自然科学、医学、设计理论、社会科学均有影响。一些著名科学家都认为他的方法符合科学研究的实际。

  《科学发现的逻辑》集中地显现出,波珀关于科学与非科学分界问题的主张受到了爱因斯坦及其相对论的影响。波珀认为可证伪性是科学不可缺少的特征,凡是不可能被经验证伪的问题,如本体论问题、形而上学问题、数学和逻辑上的重言式命题、宗教、神学和占星术都属于非科学。





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一章 对于若干基本问题的考察



第一章 对于若干基本问题的考察

  一个科学家,不论是理论家还是实验家,都提出陈述或陈述系统,然后一步一步检验它们。说得具体一些,在经验科学的领域里,他们构建假说或理论系统,然后用观察和实验,对照经验来检验它们。

  我想,对这个程序作出逻辑的分析,也就是说,分析经验科学的方法,就是科学发现的逻辑,或者说知识的逻辑的任务。

  但是,“经验科学的方法”是些什么?我们所说的“经验科学”又是什么?

  1.归纳问题

  按照流行的观点(本书反对这种观点),经验科学的特征是它们运用所谓“归纳方法”。按照这种观点,科学发现的逻辑等同于归纳逻辑,即这些归纳方法的逻辑分析。

  一般把这样一种推理称作“归纳的”,假如它是从单称陈述(有时也称作“特称陈述”),例如对观察和实验结果的记述,过渡到全称陈述,例如假说或理论。

  从逻辑的观点来看,显然不能证明从单称陈述(不管它们有多少)中推论出全称陈述是正确的,因为用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总是可以成为错误的。不管我们已经观察到多少只白天鹅,也不能证明这样的结论;所有天鹅都是白的。

  归纳推理是否证明为正确,或者在什么条件下证明为正确,被称作归纳问题。

  归纳问题也可以被表述为如何确立根据经验得出的全称陈述真理性的问题,经验科学的假说和理论系统就是这样的全称陈述。因为许多人相信这些全称陈述的真理性是“根据经验得知的”;但是,显然,观察或实验结果的经验的记述,首先只能是单称陈述,不能是全称陈述。因此,人们说从经验得知一个全称陈述的真理性,意思常常是这样:我们能用某种方法把这个全称陈述的真理性还原为一些单称陈述的正确性,而这些单称陈述根据经验得知是真的;这就等于说:全称陈述是以归纳推理为基础的。因此,问是否存在已知是真的自然定律不过是用另一种方法问归纳推理在逻辑上是否证明为正确。

  然而,如果我们要设法证明归纳推理是正确的,我们就必须首先确立归纳原理。归纳原理是我们借以能把归纳推理纳入逻辑上可接受的形式中去的陈述。在归纳逻辑拥护者的眼里,归纳原理对科学方法来说是极重要的。Reichenbach说:“……这个原理决定科学理论的其理性。从科学中排除这个原理就等于剥夺了科学决定其理论的真伪的能力。显然,没有这个原理,科学就不再有权利将它的理论和诗人的幻想的、任意的创作区别开来了。”

  这个归纳原理不可能是如重言式或分析陈述那样的纯逻辑真理。的确,假如有什么纯逻辑的归纳原理的话,就不会有归纳问题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归纳推理就必须被看作纯逻辑的或重言的变形,就和演绎逻辑的推理一样。因此,归纳原理必须是一个综合陈述;就是说,这种陈述的否定并不自相矛盾,而在逻辑上是可能的。所以,问题发生了:为什么我们必须接受这样一个原理呢?我们根据理性的理由如何能证明接受它是正确的呢?

  相信归纳逻辑的人同Reichenbach一起急于指出:“归纳原理是为整个科学无保留地接受的,在日常生活里也没有人能认真地怀疑这个原理”,然而,即使假设情况是如此(毕竟,整个科学也可能是错的),我仍然认为,归纳原理是多余的,它必定导致逻辑的矛盾。

  归纳原理易于产生矛盾,这在Hume的著作里,已经说清楚了;那里还说到:即使有可能避免这种矛盾,也是很困难的。因为这个归纳原理本身也必须是一个全称陈述。假如我们试图认为它的真理性来自经验而得知,那么,导致引入归纳原理的同一个问题就再一次产生了。为了证明这个原理,我们就必须运用归纳推理;而为了证明这些归纳推理,我们就必须假定一个更高层次的归纳原理;如此等等。这样,想把归纳原理建基于经验之上的试图就破产了。因为这样做必定导致无穷后退。

  Kant试图摆脱这个困难,办法是他把归纳原理(他称作“普遍因果性原理”)看作是“先验地正确的”。但是我认为他为综合陈述提供一个先验的证明的这种试图,虽则机敏但并不成功。

  我自己的观点是:这里概述的归纳逻辑的各种困难是不可克服的。现在很流行这样一种学说:归纳推理虽然“严格地说”是不“正确的”,但能达到某种程度的“可靠性”或“概然性”。我认为,在这一种学说里同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按照这种学说,归纳推理是“概然推理”。Reichenbach说:“我们将归纳原理描述为科学借以判定真理性的手段。更确切地说,我们应该说:它的作用是判定慨然性。因为科学并不能到达真理或谬误……科学陈述只能达到一系列不同程度的概然性,这种概然性不可达到的上限和下限就是真理和谬误。”

  在这个阶段,我可以不考虑归纳逻辑信仰者持有的这种概率观念,我在后面将要把它作为极不符合他们自己的论题而加以拒斥(参看下面第80节)。现在我可以这样做,因为求助于概率甚至并未触及上面已经提及的那些归纳原理所遇到的困难。因为,假如我们对根据归纳推理得来的论述给予一定程度的概率,那么为了证明它就必须援引一条新的经过适当修改的归纳原理。而这条新原理本身也必须被证明,如此等等。而且假如这条归纳原理本身也被说成不是“真的”,只是“概然的”,也得不出什么结果。简言之,和归纳逻辑的其他任何一种形式一样,概然推理的逻辑,或“概率逻辑”,不是导致无穷后退就是导致先验论的学说“。

  在下面展开论述的理论是与所有运用归纳逻辑观念的试图直接对立的。这理论可以称之为检验演绎法理论,或者说就是这样的观点:假说只能以经验来检验,而且只是在这假说被提出以后。

  在我详细论述这个观点(可以称为“演绎主义”,以与“归纳主义”相对立)以前,我首先必须将涉及经验事实的知识心理学和只与逻辑关系相联系的知识逻辑清楚地加以区别。因为对归纳逻辑的信仰多半是由于心理学问题和认识论问题的混淆。顺便说一下,可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混淆不仅对知识的逻辑而且对知识的心理学同样带来了麻烦。

  2.心理学主义的排除

  我在上面已说到:科学家的工作是提出和检验理论。

  在最初阶段,设想或创立一个理论,我认为,既不要求逻辑的分析,也不接受逻辑的分析。一个人如何产生一个新的思想(不论是一个音乐主题,一个戏剧冲突或者一个科学理论),这个问题对于经验的心理学来说,是很重要的,但是对于科学知识的逻辑分析来说,是无关的。科学知识的逻辑分析与事实的问题(Kant的quid facti[事实问题]?)无关,而只与正当或正确的问题(Kant的quid juris[权利问题]?)有关。它的问题是下列这一类的:一个陈述能被证明为正当吗?假如能够,则如何证明?它是可检验的吗?这个陈述在逻辑上是否依赖于某些别的陈述?或者与它们相矛盾?为了能以这种方式对一个陈述进行逻辑的考察,这个陈述必须已经被提到我们面前。必须有人已经表述了它并将它交付逻辑的考察。

  因此,我要在设想一个新思想的过程与逻辑上考察它的方法和由此得到的结果,这二者之间加以截然的区别。关于知识的逻辑(与认识的心理学相区别)的工作,我假定它仅在于研究在系统的检验中运用的方法,每一个新思想必须经受这种检验,如果要对它加以认真考虑的话。

  有人会反对说,把已导致科学家作出一个发现——找到某一新的真理——的步骤加以“理性重建”看作认识论的事更为合适。但是,问题在于,确切地说,我们要重建什么?假如要重建的是灵感的激起和释放的过程,那么我将不认为它是知识逻辑的工作。这种过程是经验心理学要研究的,而不是逻辑要研究的。假如要我们要理性地重建随后的检验,那就另当别论了;通过这个检验,灵感成为一项发现或变成一项知识。科学家批判地评判、改变或抛弃他自己的灵感,就此而言,他们可以(如果我们愿意)把这里所进行的方法论的分析看作一种相应的思维过程的“理性重建”。但是,这种重建并不能描述这些过程的真实情况,它只能提供一个检验程序的逻辑骨架。不过,有些人谈到我们借以获得知识的途径的“理性重建”,大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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