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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科学发现的逻辑 作者:波珀-第5章

小说: 科学发现的逻辑 作者:波珀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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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然后,我们可以考察,这样一种原理一旦被引进了,是否能应用而不产生矛盾,是否对我们有帮助;我们是否真正需要它。就是这种探究使我舍弃了归纳原理,不是因为这样一种原理事实上在科学中从不被使用,而是因为我认为,它不是必需的;它对我们并没有帮助;甚至会产生矛盾。

  因此,我摈弃自然主义观点。它是非批判性的。它的赞成者没有注意到:凡是他们认为自己已经发现一个事实的时候,他们只不过提出了一种约定。因此这种约定易于变成一种教条。对自然主义观点的这个批判,不仅适用于它的意义标准,而且也适用于它的科学观念并且因而适用于它的经验方法观念。

  11.作为约定的方法论规则

  在这里,方法论规则被当作约定。它们被描述为经验科学的游戏规则。它们不同于纯逻辑的规则,与奕棋规则相当相象,很少人会把奕棋规则当作纯逻辑的一部分;因为纯逻辑的规则支配着语言学公式的变形。对奕棋规则的研究结果也许可以称作“奕棋的逻辑”,不过不是纯而简单的“逻辑”。(同样,对科学游戏——即科学发现——的规则的研究结果,可以称作“科学发现的逻辑”。)

  可以举两个简单的方法论规则为例。它们足以表明,把方法的研究和纯逻辑研究放在同一层次上是不适当的。

  (1)科学的游戏原则上是没有终点的。有一天有人决定,科学陈述不再要求任何进一步的检验,可以认为这些陈述得到最终证实,他就退出这个游戏。

  (2)一旦一个假说被提出、被检验、被证明它的品质,没有“正当理由”就不允许它退出。“正当理由”可以是,比如:这一假说为另一个更可检验性的假说所代替;或者对这一假说的某个推断的证伪(“更可检验的”这一概念以后要作更充分的分析)。

  这两个例子表明方法论规则是什么样子的。很清楚,它们和通常称作“逻辑的”规则是很不同的。虽然逻辑也许可以建立判定一个陈述是否可检验的标准,但是它肯定不涉及是否有人尽力去检验这一陈述这个问题。

  在第6节里,我曾试图用可证伪性的标准来定义经验科学,但是由于我不得不承认某些反对意见的正当性,我曾允诺对我的定义作一方法论的补充。正如可以用适合于奕棋的规则来对它下定义一样,也可以用经验科学的方法论规则来对它下定义。建立这些规则时,我们可以系统地进行。首先要规定一个最高规则,作为判定其他规则的一种规范,因而它是一种更高类型的规则。这一规则就是:科学程序的其他规则必须这样来设计,它们并不保护科学中的任何陈述不被证伪。

  因此,方法论规则既与其他的方法论规则密切联系,又与我们的划界标准密切联系。但是,这种联系不是一种严格的演绎的或逻辑的联系。更确切地说,这是由于构建这些规则的目的是,在于保证我们的划界标准的可应用性;因此,它们的形成和为人们接受都是根据一个更高类型的实用规则来进行的。关于这点的一个例子已经在前面说到(参看规则1)。我们决定不提交任何进一步的检验的理论就不再是可证伪的了。正是在规则之间的这种系统的联系,才使得我们谈论方法的理论是恰当的。大家承认,这种理论的宣布,就如我们举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绝大部分是一种相当明显的约定。方法论并不是什么深奥的真理。不过,方法论在许多情况下,可以帮助我们弄清逻辑境况,甚至解决某些迄今已证明不好对付的广泛的问题。比如,其中之一就是判定概率陈述何时应该接受或者拒斥的问题(参看第68节)。

  人们经常怀疑,知识理论的各种问题相互之间是否有系统的关系,以及它们能否得到系统的处理。我在本书里希望表明这些怀疑是不合理的,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我所以提出我的划界标准的惟一理由是,它是很有成效的,它可以帮助我们弄清和解释很多问题。Menger说:“定义是教条,只有认定义引出的结论才能给我们某些新的洞察力”这肯定也适用于“科学”概念的定义。正是从我的经验科学的定义的推断和根据这个定义得出的方法论决定,科学家才能看出我的定义和他对他的努力的目标的直觉观念是如何的一致。

  哲学家也只有他们能接受从我的定义引出的推断时,才会接受我的定义。我们必须使哲学家感到满意:这些推断使得我们能够发现在过去知识理论中存在的矛盾和不恰当之处,以及追溯到这些矛盾和不恰当从之而来的基本假定和约定。我们也要使他们感到满意:我们的建议并不受到同类困难的威胁。这个发现和解决矛盾的方法也适用于科学本身,但是它在知识理论里有其特殊的重要性。正是依靠这种方法(假如依靠的话),方法论约定才可得到证明,并可证明它们的价值。

  我担心,哲学家是否会把这些方法论的研究看作属于哲学,这是十分可疑的,但是实际上这并没有多大关系。不过在这方面值得提及的是,不少形而上学的因而肯定是哲学的学说可以被解释为方法论规则的典型的实体化。其中一个例子,即所谓“因果性原理”将在下一节讨论。另一个我们已经遇到的例子是客观性问题。因为科学客观性的要求也可以解释成一条方法论规则:只有那些可以主体间相互检验的陈述才可被引进科学中(参看第8、20、27节和其他地方)。的确可以这样说:理论哲学的大部分问题,而且是最有趣的问题,都能用这种方式被重新解释成为方法的问题。





科学发现的逻辑第三章 理论



第三章 理论

  经验科学是理论的系统。所以,科学认识的逻辑可说是理论的理论。

  科学理论是全称陈述。像所有的语言表示的一样,科学理论是记号或符号的系统。因此,我认为用下列的说法来表示全称理论和单称陈述之间的区别是毫无裨益的:单称陈述是“具体的”,而理论则仅是符号公式或符号图式。因为,甚至对最“具体的”陈述也可以完全同样地说是符号公式或符号图式。

  理论是我们撤出去抓住“世界”的网;使得世界合理化,说明它,并且支配它。我们尽力使得这个网的网眼越来越小。

  12.因果性、解释和预见的演绎

  给予某一事件以因果解释就是演绎出一个描述这一事件的陈述,运用一条或更多条的普遍性定律以及某些单称陈述即初始条件,作为演绎的前提。例如,我们可以说已经给一根线的折断作了因果解释,如果我们发现这根线的抗张强度是1磅,而我们放了2磅的重物在它上面。假如我们分析这个因果解释,我们就发现有几个组成部分。一方面,有一个假说:“凡是一根线上面放一重量超过这根线的抗张强度,这根线就要断”,这个陈述有着普遍性自然规律的性质,另一方面,我们有单称陈述(在这个例子里有两个),它只应用于这里说的特殊事件:“这根线的抗张强度是1磅”和“放在这根线上的重物重2磅”。

  因此,我们有两个不同种类的陈述,它们都是一个完全的因果解释的必要成分。它们是:(1)全称陈述,就是带有自然定律性质假说:(2)单称陈述,它应用于所讨论的特殊事件上,我称之为“初始条件”。我们正是从和初始条件合取的全称陈述中,演绎出这个单称陈述:“这根线要断”。我们称这个陈述为一个特殊的或个别的预见。

  初始条件描述该事件的通常被称作“原因”的东西(2磅重物放在只有1磅抗张强度的线上是这根线断的“原因”)。预见描述通常被称作“结果”的东西。我将避免使用这两个术语。在物理学里,“因果解释”这个表达方式的应用通常只限于一种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普遍定律具有“接触作用”定律的形式,或者更确切地说,用微分方程表示的无穷地接近零的距离的作用。我在这里不假定这种限制。而且,我并不想对这个理论解释的演绎方法的普适性作出一般的断言。因此我并不断言任何“因果性原理”(或者“普遍因果性原理”)。

  “因果性原理”主张:对任何事件都能作出因果解释——能用演绎对它作出预见。按照人们对这个论断里的“能”这个词的不同解释,这个论断或者是重言的(分析的)或者是关于实在的论断(综合的)。因为,如果“能”的意义是:作出因果解释在逻辑上总是可能的,那么这个论断就是重言的,因为对任何预见我们总能找到可以由之演绎出这个预见的全称陈述和初始条件。(这些全称陈述是否在其他场合已被检验和验证,当然是一个不同的问题。)然而,如果“能”的意义是表示,世界为严格的定律所支配,世界是这样构成的:每一个特殊事件都是普遍规律性或定律的一个实例,那么这个断言显然是综合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个断言是不可证伪的。这一点将在下面第78节中讨论。所以,我既不采纳也不拒绝“因果性原理”;我满足于简单地把它当作“形而上学的”原理从科学领域里排除出去。

  然而,我要提出一条方法论规则来,它和“因果性原理”是如此一致以至后者可以被当作它的形而上学翻版。正是这条简单的规则,我们不放弃对普遍性定律和自治的理论系统的追求,也不放弃对任何种类我们能加以描述的事件作出因果解释的尝试。这条规则指导着科学研究者的工作。这里我不赞成这样的观点:物理学的最近发展要求放弃这条规则,或者说,现在物理学已确证,至少在一个领域里继续寻找定律再也没有意义了。这一点将在第78节里讨论。

  13.严格的和数的全称性

  我们可区别两种全称综合陈述:“严格的全称”和“数的全称”。到此为止,当我讲到全称陈述(理论或自然律)时,我指的是严格的全称陈述。另一种,数的全称陈述实际上等于某些单称陈述,或者说,一些单称陈述的合取。在这里,它们被归入单称陈述一类。

  例如,比较下列两个陈述:(a)谐波振荡器的能量决不会降到一定数量之下(即hv/2),适用于所有的谐波振荡器;(b)人的身高不超过一定数量(比如8英尺)适用于所有生活在地球上的人。只涉及演绎理论的形式逻辑(包括符号逻辑)将这种陈述同样地当作全称陈述(“形式的”或“一般的”蕴涵)。然而,我认为必须强调它们之间的区别。陈述(a)要求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是真的。陈述(b)只涉及在有限的个别的(或特殊的)时空区域内特殊元素的有限类。后一种陈述原则上可以为单称陈述的合取所代替;因为只要有足够的时间,人们可以列数有关的(有限)类的所有元素。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这种情况下称之为“数的全称”。与之相对照,对于振荡器的陈述(a),就不能为在一定的时空区域内有限数量的单称陈述的合取所代替;或者更确切地说,它只能根据下列假定被代替:世界在时间上是有限的,在此时间内只存在有限数量的振荡器。但是我们并不作任何这种假定;特别是,在对物理学的概念下定义时,我们不作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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