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所有权-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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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种自以为了不起的法学上的虚假知识以及由所有权所造成的那些政治经济学上的荒谬的金科玉律在具有最勇敢的思想的人中造成了混乱;平等只是妄想!这是关心人民利益和自由的有力人物之间所承认的一个口号。有这么许多极端虚妄的学说和极端无谓的类推影响了一些虽然是优秀的、但不知不觉被大众的偏见所控制的思想家。其实平等是天天在发生着的,是像水一样流动着的(filqualitas);自由的战士们,难道我们要在胜利的前夕离开我们的旗帜吗?
作为平等的保卫者,我既不怀恨又不恼怒,而是要以那种适合于一个哲学家的独立精神和那种适合于一个自由人的镇定和坚决的态度来发言。但愿在这次庄严的斗争中,我能把那深入到我内心的光明带到大家的心中去,并通过我的论证的成功能够说明,如果平等不能凭武力获胜,那就是因为它应该用言论来取得胜利!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二章 被当作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作为所有权的有效基础的占用和民法 定义
罗马法明定所有权是在法律所许可的程度内对于物的使用权和滥用权(jusutendietabutendiresua,quatenusjurisratiopatitur)。人们曾经试图给滥用一词辩解说,它所指的不是狂妄和不道德的滥用,而仅是绝对的支配权。这是为了要使所有权神圣化而想像出来的无谓的区别,这种区别对于它并未加以预防和压制的狂热的享受欲是不发生效力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决定让树上的果实烂掉,可以在他的田里撒上盐,可以把他的母牛放牧到沙地上去,可以把葡萄园变成荒地,还可以把他的菜园变成游猎的园林:这些事情是否构成滥用呢?在所有权问题上,使用和滥用必然是会互相混同的。
按照1793年宪法头一段中发表的《人权宣言》的说法,所有权是“享受和随意支配自己的财物、自己的收益、自己的劳动和勤勉的果实的权利。”
《拿破仑法典》第544条说:“所有权是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支配物件的权利,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
这两个定义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定义:它们全都承认所有人对于物件有一种绝对的权利;至于《法典》所增加的限制——但不得对物件采用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它的目的不是限制所有权,而是防止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去妨碍另一个所有人的支配权。这是确认那个原则,而不是加以限制。①
①蒲鲁东认为法律定义中所规定的限制是指比邻的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而说的,这个见解是有根据的,但是当他肯定这个定义没有限制所有人的绝对权时,他是错误的。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使用方法愈来愈多,在限制那种以最绝对的方式享受和使用物件的权利的问题上,判例的作用也已经和法律一样重要了。——原编者
所有权可以区别为:1.单纯的所有权,就是对一件东西的领主式的支配权,或者像人们所说的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2.占有。“占有,”杜兰东②说,“是一种事实上的而不是法律上的现象。”杜利埃③则说:“所有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法定的权力;占有是一个事实。”房屋承租人、土地租用人、无偿借用人、用益权人都是占有人;出租和出借的主人以及只有在用益权人死亡时才能享受的继承人都是所有人。如果我敢于采用这种比喻的话,那么情人就是占有人,丈夫就是所有人。
②亚历山大·杜兰东(1782—1866),法学家,在1819年发表过《契约和债概论》,共四册,8开本,并从1825至1837年发表了《以民法为根据的法国法律教程》,共二十一册,8开本。——原编者
③见第58页脚注'3'。——原编者
所有权的这个双重定义——一方面是支配,一方面是占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要理解我们将来论述的内容,就有必要对这个定义作深入的了解。
从占有与所有权的区别中产生了两种权利:及物权(jusinre),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归还我既得的财产,无论我发见它是在谁的手中;还有对物请求权(jusadrem),根据这个权利,我可以要求成为所有人。所以配偶之间对于人身的权利是及物权;而在未婚夫妇之间的权利还只能是对物请求权。在第一种场合,占有与所有权是结合在一起的;而第二种场合只含有没有任何负担的所有权。我以劳动者的资格,有权去占有自然界和我自己勤劳的产物,然而由于我的无产阶级的地位,我什么也享受不到,所以我要根据对物请求权要求恢复我的及物权。
及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的这个区别,就是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的著名的划分的基础;这两种起诉权是法学上两个实有的范畴,在它们广大的适用范围内,它们涉及到整个的法律学。确认所有之诉是指与所有权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请求占有之诉则指与占有有关的一切事项说的。在写作这篇反对所有权的论文的时候,我是对整个社会提起确认所有之诉的;我证明今天一无所有的人是和占有财产的人具有同样名义的所有人;但我并不由此推论说财产应归所有的人共享,而是要求彻底废除所有权,作为一项普遍安全的措施。如果我的起诉失败,那么我们无产阶级和我自己就只有自刎了:我们没有别的事情可以向各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要求的了;因为像《诉讼法法典》第26条以它的那种有力的笔调所规定的那样,原告在确认所有之诉中的请求被驳回后,不得再提起请求占有之诉。相反地,如果我的起诉得到胜利,我们就必须重新开始一个要求占有的诉讼行为,以便恢复我们已被所有权所剥夺的对于财富的享受权。我希望我们不致被迫趋于极端;但是这两种起诉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因为同样根据那本《诉讼法法典》来说,请求占有之诉和确认所有之诉永远不得同时提起。
在进入到问题的实质部分以前,在这里先提出几点初步的观察结果不是没有用处的。
《什么是所有权》
蒲鲁东著 孙署冰译
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人权宣言》把所有权列为人们的天然的和不因时效而消灭的权利之一,这类权利共有四种:自由权、平等权、所有权、安全权。1793年的立法者在列举这些项目时所采取的是什么方法呢?什么方法都没有。他们正像讨论主权和法律条文那样,以一种概括的看法并按照他们的见解提出了一些原则。一切都是他们胡乱地或匆忙地制订的。
假定我们可以相信杜利埃所说的话:“绝对的权利可以归结为三种:安全权、自由权、所有权。”平等权被这位雷纳城的教授取消了;为什么呢?是不是因为自由权包含平等权,还是因为有所有权就不能有平等权呢?这位《民法释义》的作者对此只字不提:他甚至没有想到这里存在着须加讨论的问题。
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三种或四种权利互相比较一下,我们就可以看出,所有权和其他几种权利是毫不相像的;对于大部分的公民来说,它只是一种潜在的东西,好像是一种处于睡眠状态的、未经行使的权能;对于享有所有权的人来说,所有权是一种可以进行某种交易和改变的权利,这是与天然权利的观念相矛盾的;实际上,政府、法院和法律并不尊重它;最后,大家自发地和异口同声地认为它是虚妄的。
自由是不可侵犯的,我既不能出卖又不能出让我的自由;一切旨在出让或停止行使自由权的契约或条款是无效的;当奴隶一旦踏上自由的国土,他就立刻成为自由人。当社会逮捕一个坏人并剥夺他的自由时,这是正当防卫的问题:凡是以犯罪的行为破坏社会契约的人都是公敌;在侵犯别人的自由时,他迫使被害人剥夺他的自由。自由是人的地位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自由,我们怎么能够完成人的行为呢?
同样,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既不能受限制,也不能有例外。所有的法国人都有平等地担任职位的资格:因此,面对着这种平等,在许多场合下是由抽签和资历来解决优先任用的问题的。最穷的公民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最有地位的人物,并从那里得到公正的裁判。如果百万富翁亚哈在拿伯①的葡萄园里盖上一座别墅,法院有权根据情况命令那位富翁把别墅拆掉,虽然他已经花费了一笔巨款;命令他恢复葡萄园的原状并赔偿损失。法律要使合法地得到的财产不分价值,不管是谁,都得到尊重。
①《旧约列王纪略上》第21章。——原编者
固然宪章要求人们具有财产上和资格上的某些条件②,才能行使某些政治权利;但是所有的政论家都知道,立法者的意图并不是要建立一种特权,而是要得到一种保障。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条件,一切公民都可以取得选举人的资格,并且全部有选举权的人都可以当被选举人,权利一经获得,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不分轩轾的:法律既不比较人,也不比较选票。我现在并不来考究这个制度是不是最好的;对我来说,只要在宪章的精神中和大家的心目中,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绝对的,并且像自由那样,平等不能作为任何交易的对象,那也就够了。
②在1831年4月19日的法律所规定的选举制度之下,要取得被选举权和选举权,必须至少分别缴纳五百法郎和二百法郎的直接税。对退休军官和学院院士酌减为一百法郎。——原编者
关于安全的权利,情形也是如此。社会所答应给予它的成员的,不是不彻底的保障或虚伪的保卫;而是整个地对他们负责,如同他们对它负责那样。它并不对他们说:“如果不用我花费什么,我就给你们保障;如果我不必冒险,我就保护你们。”它是说:“我决定保卫你们不受任何人的侵害;我决定救护你们并给你们报仇,否则我就自行毁灭。”国家拿出它全部的力量来为每一个公民服务;把它们双方联系起来的义务是绝对的。
在所有权问题上,情形就多么不同!大家都羡慕所有权,却没有一个人是承认它的:法律、风俗、习惯、公众的或个人的良心,都在策划着它的死亡和崩溃。
政府必须维持它的军队、进行一些建筑工程、支付公务员的薪金;为了偿付这些费用,它就必须征收捐税。但愿大家都来负担这些费用,没有比这更好的了。但是为什么有钱的人要比穷人负担较多呢?据说,这是合乎正义的,因为他们有更多的财富。坦白地说,这样的正义不是我所能了解的。①
①在蒲鲁东的《捐税的理论》(1861)中,他对于累进税制保持着反对的态度:“那种所谓累进税率至多也只能使慈善家饶舌不休并使民众煽动家夸夸其谈而已,它缺乏诚意和科学上的价值”(第5章第1节)。——原编者
为什么要缴纳捐税呢?为了要保证每一个人能够行使他的天然权利——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所有权;为了要在国内维持秩序;为了要建设一些有关公共利益的和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