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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章

什么是所有权-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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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特罗普隆先生在抛弃占用这一根本事实并大谈其劳动学说以前,只要懂得如何思考和思索的话,他就会自问:“占用是什么呢?”那么他也许会发现:占用不过是个一般的名称,可以用来表示各种的占有方式——强占、暂驻、永居、居住、耕种、使用、消费等等;因而劳动不过是占用的一千种方式中的一种。他也许终于会懂得,从劳动中产生出来的占有权,像由简单的掌握物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占有权那样,是受同样的一般法则的支配的。在他应该推理时,他却进行狡辩,他不断地把他的譬喻误认为法律上的定理,他甚至不知道用归纳法去求得一般概念并形成一个范畴,像他这样的人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学家呢?    
  如果劳动与占用是等同的话,它使劳动者所能得到的唯一利益,就是对于他劳动的对象的个人占有权;如果它与占用有所不同,它就产生一种只能与它本身相等的权利——这就是说,一种和占用人的劳动一起开始、一起继续和一起终了的权利。正由于这个缘故,用法律上的用语来说,人们不能单靠劳动而获得对于一件东西的合法权利。他还必须在一年零一天的期间内保持着它,才能被当作是它的占有人;或者占有它满二十年或三十年,才能成为它的所有人。    
  这些初步说明一经确立,特罗普隆先生的整个结构就由于它自己的重量而崩溃了,他试图作出的论断也就消失了。    
  “财产一旦由于占用和劳动而被取得之后,它就不但用同样的手段,而且还由于持有人不肯放弃权利,自然而然地保存下来;因为根据财产已经上升到一个权利的高度这一事实来看,它就具有永久保持下去并在一个不定时期内继续存在的性质……从一种理想的观点来考虑时,权利都是不灭的和永恒的;只能对偶然事件发生影响的时间,像它不能伤害上帝本身那样,不能对这些权利有所妨碍。”令人惊奇的是,我们这位作家在谈到理想、时间和永恒时,在他的语句中没有运用在现今的哲学著作中非常时髦的柏拉图的神翼。    
  除了谎话之外,在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中,我最恨无意义的谬论。财产一旦被取得之后!好吧,如果它是被取得的话;但是,既然它不是被取得的,它就不能被保存下来。权利是永恒的!不错,在上帝的眼光中,正像柏拉图主义者的原型的观念那样。但是在地球上,权利只能在主体、客体和条件的面前才能存在。如果去掉这三者的任何一种,权利就不再存在。所以个人的占有在主体死亡时、在客体毁灭时或者在交换或放弃时,就不再存在。    
  但是,让我们姑且同意特罗普隆先生的意见,承认财产是一个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利,除非根据契约和所有人的意愿,它是不能被毁灭的。随着这种见解而来的后果是什么呢?    
  为了说明时效的正当和效用,特罗普隆先生假设了一个久已被人遗忘的甚或人们所不知道的所有人要想排除一个实际占有人的占有的情况。“在开始时,占有人的错误是可以原谅的,但不是无法补救的。在占有继续进行和逐渐年代久远之后,它给自己全身穿上标志着真实的鲜艳衣服,高声地讲着正义的语言,并包含许多可靠的利益,因此我们大可以问一下,回复到真实的情况是否会比核准它(这无疑是一种错误)一路所散布的虚构造成更大的混乱呢?当然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我们必须毫不犹豫地承认,医疗的办法会比疾病更糟,如果加以采用,它势必会导致对权利的最粗暴的侵犯。”    
  从什么时候起功利成为法律的一个原则的呢?当雅典人根据亚里斯泰提斯的意见拒绝一个对他们的共和国非常有利但是十分不公正的建议时,他们比特罗普隆先生表现了更为敏锐的道德感和更大的贤明。财产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它不受时间的影响,除了所有人的行为和意愿之外,它是不为任何事物所破坏的;而现在,人们却从所有人那里夺走这个权利,并且是根据什么理由呢?我的老天爷!根据人不在这个理由!法学家在争夺权利的时候难道不是真的受任性的支配的吗?当这些先生高兴的时候,懒惰、不相称或人不在就可以使一种权利失效,而在完全类似的情况下,劳动、居留和德行又不足以取得这个权利。法学家拒绝承认绝对,这是不足为奇的。他们的最大的乐事就是法律,他们的乱七八糟的想像是法学方面发生演变的真正原因。    
  “即使名义上的所有人说不知道,他的主张也丝毫不见得更为有效。事实上,他的不知道可能是无可原谅的疏忽等等所造成的。”    
  哎哟!为了通过时效而使剥夺行为合法化,您就假定所有人犯有过失!您谴责他人不在,——这种情况可能是出于无奈的;您谴责他的疏忽,而并不知道造成这个疏忽的原因;您谴责他的漫不经心,——这是您自己的毫无根据的设想!这是荒谬的。只要作一番很简单的观察,就可以摧毁这种理论。他们对我们说,社会为了秩序对占有人另眼相看而不利于原先的所有人,所以它应当给与所有人一种赔偿;因为时效的特权只不过是为了公共福利而实行的没收。    
  但是这里有一些较为强烈的语句:    
  “在社会中,一个地位是不能一直无忧无虑地空着的。原来的人失踪了或外出了,在他的地位上来了一个新人;他把他的生存带到这里来,全神贯注地致力于这个他发见被抛弃的岗位。这时,难道那个逃兵可以来同这个为了他认为是正当的事业而汗流满面地从事战斗并负起日常重任的兵士争执胜利的荣誉么?”    
  当一个律师的舌头一旦开始转动的时候,谁知道它到哪里才停止呢?特罗普隆先生承认那种在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霸占行为,并凭空假定所有人犯有疏忽的过失而为这种霸占行为作辩护。但是,当疏忽是有凭据为证的时候;当抛弃行为是被严肃地、自愿地表明在推事面前的一纸契约中的时候;当所有人敢说“我不再耕种了,但是我仍然要分享一份产品”的时候;——那个不在的人的所有权却得到了保障;占有人的霸占就会是一种犯罪的行为;田租成为懒惰的酬报。这种法律的正义性(我姑且不说它的一致性)在哪里呢?    
  时效是民法的产物,立法者的创造。为什么立法者不以其他方式来确定那些条件呢?——为什么要规定二十年或三十年而不规定仅仅一年就可以发生时效呢?——为什么不把故意的不在和自承的怠惰看作同非故意的不在、无知或漠不关心一样,是剥夺的有效根据呢?    
  但是,如果我们要求那位哲学家特罗普隆先生告诉我们时效的根据,那是徒劳的。关于法典,特罗普隆先生并不作任何推论。“解释者”,他说,“必须就事论事,就社会目前的情况来理解社会,就法律被制定的情况来观察法律;这是唯一合理的出发点。”好了,那么您可以不必著作更多的书了;您可以不再责备您的那些前辈的落后了——因为他们像您一样,目的只在于解释法律;您不必再多谈哲学和进步了,因为谎话梗在您的喉咙里。    
  特罗普隆先生否认占有权的现实性;他否认占有曾经被当作一个社会原理而存在过;他引证了德·沙维尼先生的言论,而后者则恰巧是抱有相反的见解的,对于这种见解,特罗普隆先生宁可不加答辩。有一个时候,特罗普隆先生主张占有和财产是同时的,它们是同时存在的,这就意味着所有权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的——一个显然是荒谬的结论;在另一个时候,他否认占有在历史上先于财产而存在——这个断言是与下列事实相矛盾的:许多民族按照习惯在尚未使土地私有化的情况下即从事耕种,罗马法把占有和所有权区别得很清楚,我们的法典本身规定二十或三十年的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条件。最后,特罗普隆先生甚至主张,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Nihilmunehabetproprietascumpossessione)这句罗马成语——这句成语很明显地含有指国有土地的占有而言的意义,并且它迟早是会再度无条件地被接受的——在法国法律上仅仅表达一个审判的原则,一条禁止把请求占有之诉与请求确认所有之诉合并提起的简单的规定,——一种既是退步的又是非哲学的见解。    
  在讨论请求占有之诉时,特罗普隆先生是非常不幸或为难,因此他由于不能理解经济的意义而肢解了经济。“正像财产引起了请求返还之诉那样,”他写道,“占有——占有权(juspossessio-nis)——同样是提起关于占有的抗辩的根据。……以前有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请求恢复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cuperandpossessionis)和请求保留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retinendposs-essionis)——它们相当于我们现行的那种关于永佃土地的占领或新土地占有行为提出异议之诉(plainteencasdesaisineet-nouvelleté)。还有一个第三种的关于占有的抗辩权——取得占有的抗辩权(interdictadipiscendpossessionis),这在罗马的法学著作中是在涉及其他两种关于占有的抗辩权时提起的。但实际上这种抗辩权是不属于占有权的:因为想要通过抗辩权而取得占有的人现在并不占有并且以前也没有占有过;而已经取得的占有是行使占有抗辩权的条件。”为什么不能像恢复占有的抗辩权那样想像有一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的存在呢?当罗马的平民请求分割从征战中得来的土地时,当里昂的无产者提出他们的口号“在劳动中生存,否则就在斗争中死亡”(vivreentravaillantoumourirenbattant)时;当现代经济学家中最开明的人士主张人人都有劳动和生存的权利时,他们不过是提出这种取得占有的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却使得特罗普隆先生感到非常狼狈。我从事反对所有权的辩论,其目标如果不是为了得到占有,那又是为了什么呢?既然这种占有的抗辩权是另外两种的必要补充,并且这三者结合起来就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恢复、维持、取得,那么,为什么身为法律家、演说家、哲学家的特罗普隆先生就看不出,从逻辑上讲,非承认这种占有的抗辩权不可呢?打破这个系列就是造成空白,破坏事物的天然综合,也就是效法那种试图只用长与宽来构想一个立体的几何学家的榜样。但是,当我们想到特罗普隆先生拒绝承认占有的本身时,他拒绝承认第三种的占有抗辩权就不足为奇了。在这方面,他完全受他的偏见的控制,所以他就不知不觉地把关于请求占有之诉和请求确认所有权之诉等同起来。而不是把它们结合起来(在他看来,这会是可怕的)。这是不难加以证明的,如果它不是过于烦琐而一味卖弄这些形而上学的令人费解的词句的话。    
  特罗普隆先生作为一个哲学家没有什么成就,作为一个法律的解释者,他同样也没有什么成就。只要举出他在这一方面的才能的一个例子,也就够了: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只许那些根据一种不能被取消的权利而占有至少已有一年之久的人在纠纷开始时起的一年内提起请求占有之诉。”    
  特罗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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