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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章

良心论-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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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采取一种普遍的、超越自我的观点,则好象是上升到了天上,从上面往下俯视下面所有的人,这时,各个人及各个群体的分别和界限当然是清清楚楚的, 尤其重要的是,是各个人都是处在同一地位上,他们的形象决不互相遮蔽,也不近大远小,因为这视线并不发自平面的一点,也不发自一个中心,它是多中心或者说是无中心的,这是真正的〃一视同仁〃。平等和适度的义务体系必须从这种〃一视同仁〃中推出。 
  当然,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这样一双脱离任何主体的人的眼睛,并没有这样一种多中心或无中心的人的视线,我们这只是比喻,但是,人的思维却能进行这样一种不带〃我〃字的,超越自我的思考,人能够进行一种基于普遍观点的虚拟的、抽象的思考。我们实际上也常有这样的思考,只是片断而不系统,不能结出理论的果实而已。在西方的社会政治哲学中,自然法理论家、社会契约论者也一般都是从一个虚拟的自然状态开始。在罗尔斯的〃原始状态〃中,那个要选择进入哪一个社会的虚拟选择者是在为所有人选择,〃原初状态〃实际上正好是一种设计出来的普遍观点。人们也许会说,这种普遍观点仍然摆脱不了设计者个人的主观影响,但无论如何 ,是不是努力尝试做这种思考还是很不一样的,而且我们也确实要注意到,这种思考有助于纠正一个人的偏见,甚至使他得出他开始决不会想到的结论。 
  我们有可能遇到的一个质问是∶难道〃自我〃就没有一种普遍性吗?难道不是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吗?难道所有的道德体系不都要求〃从我做起〃吗?难道道德不落实到自我,乃至不落实到自我的心灵能够持久有效地起作用呢?确实是这样,道德必须要求每个人都从我做起,而且是从内心生发出来的〃从我做起〃。问题是要弄清这是道德的第一事还是第二事?道德究竟应当以何者为先?是首先确立普遍的道德原则,还是首先确立道德的主体?是首先明确什么是义务,什么是正当还是首先考虑个人的德性、品格?在我看来,从社会道德而非个人追求的立场来说,前者无疑应当优先于后者。道德主体必须在对道德原则的认识和践履中确立,个人的德性和人格必须在履行义务中培养和完善。难道我们不是要首先明确一般的原则,然后才是个人的应用吗?难道在〃从我做起〃之前不应当先明白〃应做些什么〃吗?〃每个人都有一个自我。〃这里确实有一种普遍性,如果我们不是讨论道德, 我们甚至有可能在〃自我〃的基础上建立一种人生哲学,一种追求和信仰体系, 提出〃塑造你自己〃或〃实现你自己〃作为这一体系的理想。但是,如果我们是讨论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德的话,我们一说到〃自我〃,一说到〃每个人都有一个道德自我〃或者说〃每个人都应当从我做起〃就已经是第二义了,就必须承认在这之前还有原则规范。道德自我必须首先承认原则规范的普遍性,通过认识和履行原则规范来成就自己。虽然原则规范也可以说必须通过人的认识来发现,但关键的问题在于∶今天它们显然不能通过自我中心的观点来发现。 当代新儒家把第二义就视作第一义,把工夫就看作本体,其思想适合作为一种鼓舞和激动人的人生哲学、实践哲学,却不适合作为一种当代社会的伦理学。在道德领域中,在把自我与原则融合起来发挥效力之前,首先要把它们区别开来,即首先要超越自我,想清楚那〃理〃、弄明白那〃义〃,这时不能使这〃理〃、这〃义〃受到〃自我〃的任何纠缠,然后才是努力合,才是讲践履一定要〃从我做起〃,讲〃以义正我〃,〃以理约我〃。总之,在〃行义〃时要唯恐没有〃我〃,而在〃明理〃时则要唯恐有〃我〃。 
  熟悉西方文化的人可能还会提出这样一种反驳∶圣经中耶酥对人们提出的要求不也是很高很高的吗?他不也是要人们无限宽容、无限忍耐吗?那为什么基督教却还是成了支持西方道德一个最有力的精神基础呢?甚至我们就把西方的道德称之为一种基督教道德呢?一种宗教信仰是如何支持社会道德,乃至与之交叉,互相构成对方的一部分的问题确实是相当复杂的,这里有着方方面面的情况,需要系统深入的研究,很难一下说清。我在此只想指出一点,就是基督教与新儒学还是很不同的,我们正需要从这些差别中去发现它们与社会道德的不同联系。其中明显的一点不同就是∶耶酥虽然对人们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但他所依据的观点并不是自我成圣的观点,而是拯救世人的观点,即并不是一种特殊的观点,而是一种普遍的观点。而一种人人平等的普遍观念,早在基督教出现之前就已通过斯多葛派的思想,通过罗马法对西方世界产生很大的影响了。基督教也接受了这一影响,并使这一观念进入了一个很高的精神层次。基督教的平等主义、平民主义色彩与古希腊文化精英主义的对照是很鲜明的。而且,耶酥也不是以道德之名号召的,他不是号召人们成为道德的君子,而是要传播救赎的福音,他虽然认为他的主要呼吁和要求并不反对,乃至还加强道德诫命,但它们本身并不是道德诫命,而是比道德诫命更高。在他那里,社会道德与个人信仰有着相当明确的区别,上述的〃无限忍耐,无限容忍〃等要求并不属于社会道德的范畴。此外,我们在基督教的道德要求中,也看不到多少自然血缘的特点,也许正是因为这一自然的脐带,便传统伦理很不容易超越自我的观点,因为这一自我不是纯粹的自我(纯粹的自我乃至良知反而可能比较容易地超越自身,这一点我们在绪论中已有所涉及), 而是在重重关系缠裹中的自我。最后,即便我们承认基督教中确实有一种向着日益精神化,或者说精英化、圣徒化方向发展的倾向,那么,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基督教中也一直有着一种向着世俗化、平民化、社会化发展的倾向,这后一种倾向甚至超过前一种倾向,而近代以来尤其是如此。 
  面对中国的文化传统,我们可能遇到的一个反驳是∶如果说传统伦理是以自我修养为主导的,那么,怎么解释传统伦理在历史上相当成功地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呢? 这确实是一个很具挑战性的问题,我们在此只能简要地回答说∶第一,传统伦理中从来不是只有一种倾向,也非始终都是自我修养的一派儒学占优势,我们只是说,这种自我观点的导向是儒学的发展、尤其是近一千年来的发展中的一种主要趋势,看来也在当代儒学的发展中占上风,而这种倾向在我们看来是有危险的,它可能使儒学自我封闭于社会,自我隔绝于众人,而反而得不到发展。而在历史上,孔子亦重礼,孟子亦重义,由汉至唐的儒者也在社会伦理方面卓有建树。并且,两千多年来的社会纲维的建立,不仅有儒学之功,也吸收了其它学派的积极因素,包括政治家的实际经验和思考,社会现实的要求毕竟比学派自身纯洁的要求更为有力。 
  第二,儒学,包括强调自我心性修养的一派儒学,之所以能在历史上相当有效地起一种社会道德的作用,这是由历史的条件决定的。传统社会是一个精英等级制的社会,是士大夫与君主共治天下,真正的政治社会实际只是一个少数人组成的社会,所以自我或小团体的道德努力相当重要,也相对具有政治效用。少数统治者与广大民众隔有相当的距离,这种距离感加强了前者的权威,所以,对下层的大多数人来说,高高在上的统治者首先对他们来说是一种不能不感到敬畏的权威,他们的所言所行都有道理,在他们头上有一圈道德的光环这其中有真实的道德努力,也有距离感造成的假象。但无论如何,这一道德光环是起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的。其次,上层的道德努力也确实渗透并感化到下层,尤其儒家的道德一向重视人伦关系,亲戚关系,这也容易与庶民基于自然亲缘的内心道德要求合拍。 
  但是,我们不要忘记,许多从事儒家为己之学,圣贤之学的学者心目中实际上是把大多数人排除在外的, 他们甚至为此感到一种自豪。庶民主要是感化的对象,所以要以学风造就士风,再以士风影响民风。虽然士大夫这一阶层是开放的,但对不能上升到士这一阶层的多数人来说,这种圣贤之学实际与他们无缘。这在根本的社会政制未改变的情况下是显得很自然的,但是,我们今天的社会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从未有过的社会与经济平等,道德就不能不首先面向所有人,要求所有人,也为着所有人。 
  而且,就从历史来说,我们也感觉到过份偏重自我成圣的伦理所造成的一种严重的缺陷(或严重的误解?)。从上层,从君主看,余英时先生曾引用过朱子〃答陈同甫〃中的一段名言,朱子感叹说∶由于君主心术不正,〃千五百年之间,正坐为此,所以只是架漏牵补过了时日,其间虽或不无小康,而尧、舜、三王、周公、 孔子所传之道,未尝一日得行于天地之间也。〃余先生接着说,又过了八百年,大概也只是如此,这就使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了,究竟是社会出了问题,还是理想出了问题?自我取向的〃内圣之道〃到底适不适于社会政治,能否用作〃外王之道〃?汉光武、唐太宗未能成圣人,是否就意味着当时的政治也不成功?社会理想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理想主要是起牵导、批判和激励的作用,并不一定都能实现,那么,这一牵导、批判和激励是否有效?汉唐儒者对他们所处的时代是否也与朱子持同样的看法,如果不是,他们是采取了一种什么观点?等等。 
  而从下层看,从大众看又如何呢? 1684年,在朱子之后约五百年,王夫之在《俟解》中写道∶〃学者但取十姓百家之言行而勘之,其异于禽兽者,百不得一也。营营终日,生与死俱者何事?一人倡之,千百人和之,若将不及者何心?芳春昼永,燕飞莺语,见为佳丽,清秋之夕,猿啼蛩呤,见为孤清。 乃其所以然者,求食、求匹偶,求安居, 不则相斗己耳,不则畏死而震慑己耳。庶民之终日营营,有不如此者乎?……庶民者,流俗也,流俗者,禽兽也〃。而我们也可以接着说∶时光又过去了三百多年,〃庶民之终日营营,有不如此者乎?〃一方面说〃满街都是圣人〃, 另一方面又是〃千载一圣,犹旦暮也,五百年一贤,犹比膊也〃,为什么对这一明显的矛盾熟视无睹?我们能不能换一个观点看这件事?我们如果对人类抱一种恰如其分的看法,我们也许就不会有那种〃上穷碧落下黄泉,两处茫茫皆不见〃的悲凉之感。而如果我们首先能确立我们作为一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今天是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道德准则,并在社会上造成一种普遍遵循它们的风气,我们也许更有可能看到我们将赞美的道德景观不期而至。 
  由此,我们可以谈到一种涉及到道德观点的错误,我们也许可以把这种错误称之为一种〃误置道德观点(或立场)的谬误〃(the fallacy of misplacing moral point ofview,或 the fallacyof misplacing moral position)。这种误置有涉外的层面和涉内的层面,涉外的层面比如说在该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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