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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代议制政府 作者:[英]j.s.密尔汪瑄译-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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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国家间唯一可能的联盟。一个根据继承而不是根据委托握
有权力的国王,在既不能剥夺他的权力,又不能使他就权力
的行使对任何人负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放弃掌握独立的军
队,或者容忍任何国家不通过他而直接对他的臣民行使主权
的。要使两个以上的君主政府的国家联合在一个有效的联盟
之内,看来是必须在同一国王统治之下。英格兰和苏格兰在
国王的联合和议会的联合之间的约一世纪期间内就是这样一
种联盟。甚至这种联盟之有效,也不是由于联邦制度,因为
根本不存在这种制度,而是由于在两国宪法中的王权在大部
分那段时间内都差不多是绝对的,致使两国的对外政策能按
照一个意志形成。
在更完善的联邦形式下,每个特定邦的公民须服从两个
政府,他自己的邦政府和联邦的政府,不仅每个政府的宪法
上的权限须作明确规定,而且在发生争议时决定权不应属于
任何一个政府,也不应属于各该政府的任何官员,而应属于
独立于两者之外的仲裁者。应该有一个最高法院和在各邦内
的下属法院系统,有关争议问题将送交这些法院,它们对争
议作出的终审判决将是最后的。联邦的每个邦,以及联邦政
府本身,和联邦及各邦政府的每个官员一样,在超越它们的
权限,或者未履行其联邦义务时,都应受到在这些法院中的
控诉,并一般说来不得不利用这些法院作为贯彻它们的联邦
权利的工具。这牵涉到实际上出现在美国的那种惊人的后果,
即作为联邦最高法庭的法院位于各州及联邦政府之上;有权
宣布它们所制定的法律或其所为超出联邦宪法赋与它们的权
限,因而无法律效力。在经过考验以前,对于这样的规定会
起怎样的作用,法庭是否会有勇气行使其宪法权力,如果有
的话,它是否会明智地行使这种权力,以及各政府是否会同
意和平地服从它的判决,人们自然会感到强烈的怀疑。在美
国宪法最后通过以前关于这一规定的讨论证明人们强烈地感
到这种种自然会有的担心;但是现在完全放心了,因为从那
以后所经过的六十多年里,没有发生足以证实这种种担心的
事情,尽管有时有过关于联邦和州政府权限的相当激烈的争
论,并且这种争论成了政党的标志。这样一项单个的规定所
以具有突出的有益的作用,照德·托克维尔先生的意见,在
很大程度上可归之于法院作为一个法院所固有的特性——即
它不以其名义和抽象地宣布法律,而是等到人和人之间涉及
争议问题的案件在司法上系属于法院之后:从这里产生的可
喜结果是,它的宣布不是争议一开始就作出,在其以前通常
先有很多群众性的讨论,法院在听取双方有声望的律师就争
议问题充分辩论之后作出判决,每一次仅就案件所要求的问
题作判决,而且它的判决不是为了政治上的目的自愿作出的,
而是出于它应对原被告双方实行公平审判这一不能拒绝履行
的义务。甚至这些信任的理由也不足以产生所有政府当局对
最高法院关于宪法解释所作决定的那种恭敬的服从,如果不
是因为它们不仅对组成这个高贵法庭的法官们的杰出才能,
而且对他们完全优于个人的或地区的偏见有完全的信赖的
话。这种信赖证明大体上是正当的;但是美国人民感到最有
重大关系的莫过于小心谨慎地防止一切哪怕是稍微倾向于在
这一伟大的国家制度的性质上产生退化变质的事情了。作为
联邦制度稳定性的基础的信任第一次受到损害是由于这样一
个判决,它宣称奴隶制属于公民权利,因而在尚未成为州的
地区内是合法的,即使是违反该地区多数居民的意志。这一
著名判决或许比任何别的事情更使地方性的分裂达到产生内
战结果的危机。美国宪法的主要支柱的确没有强大到足够承
受得住更多这样的打击。
作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的仲裁者的法庭,自然也对
两个州之间,或这一州的公民和另一州的政府之间的一切争
议进行判决。国家之间的通常救济手段,即战争和外交,既
被联邦的结合所排除,就有必要代之以司法救济。联邦的最
高法院执行着国际法,从而是现今作为文明社会最突出的需
要之一的一个真正的国际法庭的第一个伟大范例。
联邦政府的权力自然不仅扩及到战争与和平,以及这个
国家和外国政府之间产生的一切问题,而且扩及到按照各州
的意见为享有联合的充分好处必须作出的任何其他的安排。
例如,它们之间的贸易自由,不受过境税和海关的阻碍,对
它们是一大便利。但是如果每一个州有权确定该州和外国之
间商品交换的税率,这种国内的自由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
由一个州放进来的每种外国产品都将进入所有其他的州。因
此,在美国一切关税和贸易规则均专由联邦政府制定或废除。
此外,仅有一种币制,一种度量衡制度,对各州也是一大便
利。而这只有当这些事项被托付给联邦政府时才能得到保证。
如果一封信须通过很多套隶属于不同的最高当局的公共机关
的话,邮政通讯的准确和迅速就会受到妨碍,其费用也会增
加,因此所有的邮局被置于联邦政府管理之下是很方便的。但
是在这种问题上不同的社会容易有不同的感受。美国一个州,
在自从《联邦主义者》的作家们以来在美国政治上出现过的
最富于理论的政治家的指导下,主张每个州对联邦国会的
税法有否决权,并且这位政治家在一本由南卡罗来纳州
(SouthCarolina)议会出版和广泛发行的具有伟大才华的遗
著中,根据限制多数的虐政和允许少数实际上参加政权来保
护少数这个一般原则,论证了这一要求。在本世纪初年美国
政治中一个最有争议的论题是,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否应当扩
及到,以及根据美国宪法是否已经扩及到,由联邦负担费用
修筑公路和运河。只是在同外国打交道方面联邦政府的权力
才必定是完全的。在其他所有问题上,则须视人民一般说来
希望把联邦的纽带拉得多紧而定;须视为更充分地享有作为
一个国家的好处他们愿意放弃他们地方的行动自由到何种程
度而定。
关于一个联邦政府在其本身以内的适当构成不必须作很
多论述。不用说,它由一个立法部门和一个行政部门组成,而
每一部门的构成又依照和一般代议制政府原则相同的原则。
至于将这些原则适用于联邦政府的方式,美国宪法的规定似
乎是非常有卓见的:国会由两院组成,尽管其中一院按人口
组成,每个州有权按照其居民的人数比例选出代表,另一院
则不代表公民,而是代表州政府,并且每个州,不论大小,应
在其中有同样数目的代表。这一规定排除了较强大的州对其
余各州行使任何不适当的权力,并防止——在代表方式所能
防止的范围内——任何议案在国会通过,除非它不仅得到公
民多数的同意而且得到多数的州的同意,以保证各州政府所
保留的权利。我在前面曾说到还有提高两院之一的资格水平
的额外的附带好处。既然由各个州议会提名选出,它们的选
择,象已经指出的那样,比任何普通选举更可能选择著名人
物——它们不仅有选择这种人物的权力,而且有强烈的动机
这样做,因为各州在全体会议讨论中所发挥的影响无疑和州
代表的个人的分量和能力很有关系;这样选出的美国参议院
经常包括全国几乎所有的具有公认的高度声望的政治人物。
而另一方面,国会的众议院,根据有资格的观察家的意见,则
和参议院相反,一般说来其特点是缺乏突出的个人美德。
当形成有效而持久的联邦的条件存在时,这种联邦数目
的增加对世界说来总是有利的。它具有和任何其他扩大合作
的做法一样的有益效果,通过这种合作,弱者依靠联合就能
和强者立于平等地位。依靠减少那些不能自卫的小国的数目,
它就削弱了对侵略政策的诱惑,不管这种政策是直接靠武力
实行还是通过强大力量的威势。不用说,它终止了组成联邦
的各国之间的战争和外交争吵,并且通常也结束了它们之间
的贸易限制;而在有关邻国方面,因联盟而增加的军事力量,
其性质几乎完全是用于防御的目的的,而绝少用于侵略的目
的。联邦政府不具有有效地进行任何战争的足够集中的权力,
除非是一场自卫战争,在这种战争中它能够依靠每一个公民
的自愿的合作。而通过一场胜利的战争所取得的不是归顺的
臣民,甚至也不是同辈的公民,而只是新的,也许是麻烦的,
独立的联邦成员,这对民族的虚荣或抱负来讲也没有什么值
得很高兴的。美国人在墨西哥的好战的做法纯粹是例外,主
要是由促使各个美国人占据无主土地的那种移住倾向影响下
的志愿兵进行的;如果说这场战争有任何公开的动机的话,那
也不是民族扩张的动机,而是受到纯粹地区性的扩大奴隶制
的目的的鼓励。很少迹象表明,在美国人的做法中,不论就
全国来说还是就个人来说,为他们的国家本身取得领土的愿
望对他们有什么大的力量。他们对古巴的垂涎同样仅仅是地
区性的,而反对奴隶制的北方各州从来未加以支持。
可能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如在目前意大利的暴乱中那
样):决定联合起来的国家究竟应该组成一个完全的联邦还是
组成一个仅仅的联邦。这问题有时势必由联合的整体的单纯
领土大小来决定。能够从一个中心加以有利的统治,或甚至
对其政府便于进行监督的国家的范围,存在一种限度。有一
些幅员辽阔的国家是这样治理的;但是它们,或者至少它们
的边远省份,一般说来是管理得极坏的,而且只有当它们的
居民几乎是野蛮人的情况下,他们才不能各自把自己的事情
安排得更好一些。在意大利并不存在这种障碍,它并没有过
去和现在若干治理得很好的单一国家那么大。因此问题是,这
个国家的各个部分是否要求按照根本不同的方式来治理,以
致同一议会和同一政府或行政部门不可能满足它们全体的需
要。除非情况是这样,而这是个事实问题,它们最好完全联
合起来。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以及极不相同的行政制度都
可以存在于国家的两个部分而不致妨碍立法的统一,这一点
已由英格兰和苏格兰的情况得到证明。然而,在一个统一的、
为国家的两个部分制定不同法律以适应以前分歧的议会下存
在着的两种法律制度的这种不受干扰的共存,或许在其立法
者更醉心于划一的国家里(如在欧洲大陆上容易有的情形),
可能不会保持得那么好,或者对保持共存缺乏同样的信任。对
任何反常情况(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人们不感到受压迫)都能
容忍(这是我国的特点)的我国人民,为试行这一困难的实
验提供了一个特别有利的场所。在多数国家中,如果目的在
于保留不同的法律制度,就很可能有必要保留各别的议会作
为这些制度的保护者;这和一个既有全国议会又有国王,或
一个没有国王的全国议会,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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