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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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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人:贵族、工商 
  居住地域 
  野人:庶人 
  “野”或“鄙”是指在四郊以外的地区,“野人”或“鄙人”主要指在“野”的农业生产者。当以“国人”与野人”相对而言时(春秋时代一般都是在此意义上使用“国人”一词),“国人”一般仅仅指居住于国都城内的人,或者也包括住在国都近郊的人们。当然,奴隶一般并不包括在“国人”的范围之内,但他们亦非“野人”,而是依附于贵族王公家庭而不被计入。这样,“国人”就主要是指士,工商、或许还包括一部分近郊农民。而“士”可以说是“国人”的主体,他们人数最多,也最具战斗力。童书业认为∶“国人”(主要为士)在西周后期及春秋时地位极为重要。国之盛衰、胜败、国君及执政之安否,贵族之能否保其宗族及兴盛,几悉决定于“国人”。iii “国人”有参与议论国事的权利,常参与朝会、国之盟誓。春秋时各国国君或大臣常召国人来“询国危”、“询立君”、“询国迁”。“国人”有服军役和纳军赋的义务,各国军队多以“国人”作为主力。“国人”既有如此大的势力,故常有起义反对君大夫暴政之举,并常能逐杀国君、大夫而取得胜利,此即所谓“国人起义”。如西周未年“国人”暴动、流放周厉王于彘,春秋时“国人”逐君之事更是举不胜举,并且《左传》对“国人”起义亦多不予否定。iv 
  但是,我们在此也许需要提出一点∶即主要由“士”构成的“国人”的这种政治作用,主要还是作为群体、作为后盾起作用的,而就个人而言,在春秋时代的政治舞台上,最为活跃,最具影响力的主要人物还是大夫,而不是士。在这一意义上,春秋社会还是一个“大夫社会”,而不是如战国时代那样一个由游士占据主导地位的“士的社会”。“国人”群体的势力虽然常可利用,但他们一般是以赞成或反对某一执政或卿大夫为号召的,或直接以某一卿大夫为自己的领袖,其行动的结果最后一般也不是由“士”中推举出新的执政,而是拥立某一新的国君或某些卿大夫作为新的权力中心人物。 
  最后,我们按照职业来划分,亦可以区分出下面两个大类∶ 
  劳心者(贵族)∶政治、军事、文化事务。 
  社会职能 
  劳力者(非贵族)∶农业、工业、商业及服务性行业。 
  这里的职业之分是与等级之分对应的,劳心者为贵族,为“君子”为统治阶层,所执掌的是政治军事、文化方面的事务;劳力者为非贵族,为“小人”,为被统治阶层,所从事的是农业、手工业、商业等生产、流通以及服务性工作,后来孟子所论两种人即是从这种社会分工入手,他反对许行的一人兼备百事,认为“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 v 这一思想看来不仅为先秦及秦以后两千年大多数思想家、政治家所首肯,也为社会上大多数人所接受,只是到近代,它才发生了严重问题而最终导致至少在形式上被推翻。孟子也并非这一“通义”的最早的明确陈述者,《国语·鲁语下》载公父文伯母敬姜之语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训也”,vi 说明这一思想作为“先王之训”有着更为久远得多的历史。 
  这里也需要注意的两点是∶第一,军事最初也是劳心者的事,是贵族所专有的特权,古代的车骑之战是贵族风度的战争,也是一种显示威严的政治表演。直到后来有了步兵,庶民才渐渐被允许参战。第二,贵族之妻妾虽然笼统言之也应当属于贵族阶层,但是她们却不属于作为统治阶层的“劳心者”之列。按照前面提到的敬姜的意见,从“王后”、“公侯之夫人”、“卿之内子“、“命妇”一直到“列士之妻”,都必须亲自劳作,从事纺织、家务,以“衣其夫”和“治其业”。 
  这样,我们从上述的社会地位、居住地域、职业分工三方面的划分可以看到,社会不仅在地位方面是明确划分为等级的,在居住地域和社会分工方面也明显含有等级差别的含义,而不单纯是所居地和职业的差别。而且,社会主要被划分为两大等级∶贵族与非贵族,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活跃者与不活跃者,君子与小人,劳心者与劳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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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贵族等级与非贵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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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春秋社会的等级
  二、贵族等级与非贵族等级 
  下面我们由下而上、仔细地考察一下两大等级的各个阶层: 
  1、奴隶或仆役 
  谈到春秋社会的等级制,最著名的一段话是鲁昭公7年(公元前535年)楚芋尹宇对楚王说的∶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vii 
  晋杜预注“天有十日”是“甲至癸”,即按甲日至癸日顺序排列的十个日子,而非“日月”之“日”,viii 对“人有十等”,杜简注为“王至台”。唐孔颖达解释杜预为何不仔细解释这些等级之名的缘由是∶“此皆以意言之,循名求义,不必约束,故杜皆略而不说。”ix 孔颖达的疏主要是文字训诂方面的解释,即一种形式、字面上的解释。清俞正燮“仆臣台义”一文给出了一种较具实质意义的解释,并且认为∶“十等俱就王公言之,为在官者”。他着重解释了“士”以下诸等的含义∶x 
  士∶卫士之长; 
  皂∶卫士,无爵而有员额者,非后世之皂隶; 
  舆∶卫士,无爵又无员额者,即非正式编制内的卫士; 
  隶∶罪人,即因犯罪而服役者; 
  僚∶罪人,因犯罪而服苦役者; 
  仆∶三代奴戮,即因犯罪而沦为奴隶者; 
  台∶罪人为奴而又逃亡者,抓回来则为“陪台”; 
  按俞氏的解释,只有“仆”、“台”两种是奴隶,“隶”“僚”虽是罪犯,却尚非奴隶,“皂”、“舆”就更不是了。后来有一种颇为流行的看法,认为从“皂”至“台”都是奴隶,而“圉”、“牧”则为更下等、不入流的奴隶;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皂”至“台”都是官府差役。但我们现在若不从身份,而仅从功能(所事)考虑,就可以求同存异,看到芋尹无宇所描绘的这种十等制主要呈现为一种政治的等级制,或如俞氏所言是“就王公言之”,因为很显然,这里没有庶人、工商的地位,另外,我们也宜考虑这种十等制并非一种对当时等级制的严格准确的描述,而是更接近于一种相应于“天有十日”的类比,因为,在此区分下面六等的重要性显然是不能与上面的四等相提并论的。从“皂”至“台”的六种人身份可能如俞氏所言只有部分是奴隶身份;但也不排除都是奴隶的可能,奴隶是指身份,差役是指所事,奴隶与差役可能合一。如果是后一种情况,那么这些奴隶就属于“政事奴隶”,或者说“官府奴隶”,他们有别于“隶农”一类在“野”的“生产奴隶”,也有别于“圉”“牧”一类在“家”的“生活奴隶”。当然,春秋时期随着私家越来越侵夺公室政事,大夫家室的“生活奴隶”也常转为“政事奴隶”。 
  童书业认为∶西周时有关奴隶之史料甚少,名称则甚多,若干恐非真性奴隶。xi 奴隶总名为“臣妾”,“皂隶”为官府奴隶,其地位已经等于贱官,且有世袭“职禄”,“不知迁业”;“舆”地位与“皂隶”略等;“僚”、“仆”、“台”则为家庭奴隶或仆役。xii 十等之外,“圉”为养马之奴隶,“牧”为养牛之奴隶。但其地位和作用看来却颇不低。庄公三十二年记载,庄公女儿在家观看雩祭的演习,圉人荦竟从墙外调戏她,遭到庄公之子子般的鞭打,八月子般继国君位之后,庆父就派圉人荦刺杀了子般,改立闵公。除此之外,所谓奴隶的名称之外还有∶“竖”,是守藏司事之奴隶,亦家庭童仆之类,或曰“小臣”。春秋史上有几个身份为“竖”的人严重地影响过政局,一如“竖牛”,是鲁叔孙穆子的非婚生子,曾扰乱过叔孙氏,参与该族废立之大事;再一个如卫孔氏之竖浑良夫,与孔姬私通,成为驱逐卫出公而迎立在外流亡的卫庄公(蒯聩)的主力。另外还有得宠于齐恒公而在其死后乱政的“竖刁”;曾为晋文公重耳守藏之“竖头须”等等。另有“奴”,也是家庭奴隶,其字盖由家属之“孥”而来;还有“婢”,是下等之“妾”,以及“徒人”,大致都属于家庭执役之奴隶。政事或公府方面的奴隶则还有作为司门之奴隶的“阍”,《左传·襄公29年》记载∶“吴人伐越,获俘焉,以为阍,使守舟。吴子余祭观舟,阍以刀弑之。”“司官”、“寺”也与“阍”相似。其中“寺”中也出过几个有名人物,“寺貂”与易牙等一起在齐桓公死后“因内宠以杀群吏”,“寺人勃”曾受晋献公之命讨伐重耳,当重耳返国为文公时,“寺人勃”求见于文公并慷慨陈词,阐述一种为臣的“责任伦理”和为君的“宽容之德”。另有“寺人费”,“寺人披”,“寺人柳”等亦在史籍中有迹可寻。据此,我们可以大致将奴隶之名称归为两类∶ 
  政事奴隶∶皂、隶、舆、阍、司宫、寺人, 
  生活奴隶∶僚、仆、台、圉、牧、竖、奴、婢、徒人, 
  这一划分当然不是绝对的,后来私家势力上升,有些生活奴隶也成为政事奴隶,且这些名称所代表的也未必全都是真性奴隶。以上两类奴隶大致构成为春秋奴隶的主体似可确定,奴隶似不在春秋时代的社会生产中占据主要地位,奴隶在当时人口中的比重和从业的广泛性,重要性还不如后来的秦及西汉。众多被认为是奴隶的名称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政事与生活两类,其内部又存在着一种常在政事与生活中才倾向于实行,而在大规模生产中却不甚需要的严格细密的等级制,亦说明奴隶并非当时社会生产的主体。奴隶名称之多并不见出奴隶之多,反而见出奴隶之少。 
  2、庶民 
  在传统社会中,社会阶层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与其政治文化作用并不相应,生产活动的主体并不就是政治与文化活动的主体,劳力与劳心被判为两事,所以,在社会生产和人口中最占份量的庶民在史籍中却最为默默无闻,不仅作为一个群体之名甚少提到(“庶民”一词在左传中仅出现3次,“庶人”一词在《左传》中也只出现6次),也很少有个别突出的庶民留下记载——在这方面甚至不如上文所提到的政事奴隶。 
  庶民可以再分为主要是“力于农穑”的“庶人“(农民)和从事手工业与商业的“工商”。郭沫若认为殷、周两代的农夫,即所谓“众人”或“庶人”,事实上只是一些耕种奴隶,xiii 但我们看《左传》中所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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