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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5章

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2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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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祥因其故服”者,谓明旦祥之时,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注“为期”至“常也”。○正义曰:“始即吉,正祭服也”者,以其往前居丧,今将除服,故云“始即吉”。於练祭之时,不著祭服。於此祥时,正著祭服,故云“正祭服”。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以诸侯、卿大夫朝服而祭,故《少牢礼》云“主人朝服”是也。按上《杂记》端衰、丧车皆无等,则祥后并禫服,尊卑上下无别,皆服此缁衣素裳也。此据诸侯、卿大夫言之,故云“正祭服”。引《丧服小记》者,证此经中“朝服”,是除成丧之服。云“祭犹缟冠,未纯吉也”者,以纯吉朝服玄冠。今著缟冠,故云“未纯吉”。云“既祭,乃服大祥素缟麻衣”者,《间传》文。以祥祭夺情,故朝服缟冠。祥祭虽讫,哀情未忘,其服稍重,故著缟冠素纰麻衣。引《释禫之礼》者,是《变除礼》也。其礼云玄衣黄裳,既著玄衣,应著玄冠,故云“则是禫祭,玄冠”矣。云“黄裳者,未大吉也”者,以大吉当玄衣素裳。今用黄裳,故云“未大吉”。云“既祭,乃服禫服、朝服、綅冠”者,亦《变除礼》文。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朝服、綅冠也。云“逾月吉祭,乃玄冠朝服”者,以《少牢》吉祭朝服故也。若天子诸侯以下,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云“既祭,玄端而居,复平常也”者,谓既祭之后,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从祥至吉,凡服有六祥。祭,朝服缟冠,一也。祥讫,素缟麻衣,二也。禫祭,玄冠黄裳,三也。禫讫,朝服綅冠,四也。逾月吉祭,玄冠朝服,五也。既祭,玄端而居,六也。
 
  子游曰:“既祥,虽不当缟者,必缟,然后反服。”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虽不及时,犹变服,服祥祭之服以受之,重其礼也。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反服,反素缟麻衣也。 
  '疏'“子游”至“反服”。○正义曰:“既祥”,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虽不当缟者”,谓来吊者既晚,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必缟,然后反服”者,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注“谓有”至“麻衣”。○正义曰:知此“以丧事赠赗来”者,若其由未来,今始吊者,虽禫祭除丧之后,犹练冠而受吊,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练重,於此禫祭之前,主人尚吉而受礼。明此来者,是於前先已来,今重至,故主人著缟冠,轻於练冠也。云“其於此时始吊者,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者,郑云此者,证其来虽在后,其实事不同,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此据於先已来吊之,后始来赠赗也。云“反服,反素缟麻衣”者,郑恐反服,反吉服之服,此谓禫祭之前,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
 
  当袒,大夫至,虽当踊,绝踊而拜之,反,改成踊,乃袭。尊大夫来,至则拜之,不待事已也。更成踊者,新其事也。○袒音但。於士,既事成踊,袭而后拜之,不改成踊。於士,士至也。事谓大小敛之属。 
  '疏'“当袒”至“成踊”。○正义曰:此一节明士有丧,大夫及士来吊之礼。○“当袒,大夫至”者,谓士有丧,当袒之时,而大夫来吊也。崔云:“谓敛竟时也。”○“虽当踊”者,假令大夫至,当主人踊时也。○“绝踊而拜之”者,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反,改成踊”者,反,还也。改,更也。拜大夫竟,而反还先位,更为踊,而始成踊,尊大夫之来,欲新其事也。故云“反,改成踊”。按《檀弓》云“大夫吊,当事而至则辞焉”,是当大夫绝踊,则士大小敛时,主人不出,故辞大夫也。今此云“绝踊而拜之”,故知是敛已竟,当其袒踊时出之也。○“乃袭者”,谓更成踊竟,乃袭初袒之衣也。此云“乃袭”,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於士,既事成踊”者,既,犹毕也。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而士来吊,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不即出拜也。然士言既事,则大夫亦然。大夫言绝踊,则士固不绝踊也。○“袭而后拜之”者,成踊毕而袭,袭毕乃拜之也。○“不改成踊”者,拜之而止,不更为成踊也。
 
  上大夫之虞也,少牢;卒哭成事,附,皆大牢。下大夫之虞也,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卒哭成事,附,言皆,则卒哭成事,附,与虞异矣。下大夫虞以犆牲,与士虞礼同与?○犆音持。同与,音馀。 
  '疏'“上大”至“少牢”。○正义曰:上大夫平常吉祭,其礼少牢。虞依平常礼,故用少牢也。○“卒哭成事,附,皆大牢”者,卒哭谓之成事,成事,成吉事也。故云“卒哭成事”。附,附庙也。○此二祭皆大,并加一等,故皆大牢也。○“下大夫之虞也,犆牲”者,下大夫吉祭,用少牢。今虞祭降一等,用犆牲。○“卒哭成事,附,皆少牢”者,依平常吉祭礼也。不云“遣奠加”者,略可知也。○注“卒哭”至“异矣”。○正义曰:郑以《士虞礼》云:“三虞卒哭,他,用刚日。”先儒以此三虞、卒哭同是一事,郑因此经云“上大夫虞用少牢,卒哭用大牢”,其牢既别,明卒哭与虞不同。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故云“卒哭成事,与虞异矣”。
 
  祝称卜葬虞,子孙曰“哀”,夫曰“乃”,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祝称卜葬虞者,卜葬,卜虞,祝称主人之辞也。孙谓为祖后者,称曰“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夫曰“乃某卜葬其妻某氏”。兄弟相为卜,称名而已。○祝,之六反,徐之又反。称,昌升反,徐尺证反。 
  '疏'“祝称”至“子某”。○正义曰:谓卜葬择日,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而云葬虞者,虞用葬日,故并言“葬虞”也。○“子孙曰哀”者,若子卜葬父,则祝辞称云“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若孙卜葬祖,则祝辞称云“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夫曰乃”者,若夫卜葬其妻,则祝辞云“乃某卜葬某妻某氏”。乃者,言之助也。妻卑,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兄弟曰某,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者,若兄弟相为,其弟为兄,则祝辞云“某卜葬兄伯子某”。若兄为弟,则云“某卜葬其弟某”。兄弟称名,则子孙与夫皆称名,故郑注於子孙通称可知也。
 
  古者贵贱皆杖。叔孙武叔朝,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荩终撸妒怯芯舳笳纫病<鞘耸Ю袼墒家病J逅镂涫澹炒蠓蚴逅镏莩鹨病B秩耍鞒德种佟!鸸仂保つ痉础]{,胡罪反,又胡瓦反,又胡管反,回也。仇音求。 
  '疏'“古者”至“杖也”。○正义曰: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以其杖关毂而荩帧闭撸兀┮玻惠{,回也。谓作轮之人,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於是有爵而后杖也”者,以其爵位既尊,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
 
  凿巾以饭,公羊贾为之也。记士失礼所由始也。士亲饭,必发其巾,大夫以上,宾为饭焉,则有凿巾。○凿,在各反。饭,扶晚反,注同。 
  '疏'“凿巾”至“之也”。○正义曰:亦记士失礼所由也。饭,含也。大夫以上贵,故使宾为其亲含,恐尸为宾所憎秽,故设巾覆尸面,而当口凿穿之,令含得入口也。而士贱,不得使宾,则子自含其亲,不得憎秽之,故不得凿巾,但露面而含耳。於是公羊贾是士,自含其亲,而用凿巾,则是自憎秽其亲,故为失礼也。
 
  冒者何也?所以揜形也。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设冒者,为其形人将恶之也。袭而设冒,言后,衍字耳。○冒,莫报反,下及注同。揜,於俭反。恶,乌路反。 
  '疏'“冒者”至“冒也”。○正义曰:此一经论设冒之事。○“冒者何也”者,记人自问何以须冒。○“所以揜形也”者,记者自答,言冒所以揜盖尸形。○“自袭以至小敛,不设冒则形”者,若未袭之前,始死,事须沐浴。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虽已著衣,若不设冒,则尸象形见,为人所恶。○“是以袭而后设冒也”,言后者,衍字也。袭则设冒,至小敛之前,则以衣总覆於冒上。皇氏云“大敛脱冒”,未之闻也。
 
  或问於曾子曰:“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言遣既奠而又包之,是与食於人、已而裹其馀将去何异与?君子宁为是乎?言伤廉也。○遣,弃战反,注同。裹音果。与音馀,“何异与”同。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子不见大飨乎?”既飨归宾俎,所以厚之也。言父母家之主,今宾客之,是孝子哀亲之去也。○见如字。夫音扶。卷,纪转反,又厥挽反。归如字,徐音匮,注同。 
  '疏'“或问”至“飨乎”。○正义曰: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夫既遣而包其馀,犹既食而裹其馀与”者,或人问曾子云:丧礼既设遣奠,事毕,而包裹遣奠之馀,载车之而去,犹如生人於他家既食讫、而裹其馀相似乎?故云与。○“君子既食,则裹其馀乎”者,或人云:君子於他家既食之后,则更裹其馀食去乎?“宁有是也”,不应如此。既设遣奠,亦不应包馀而去。○“曾子曰:吾子不见大飨乎”者,曾子答或人之问。吾,我也。子,男子美称。《仪礼》注云:“言我子,相亲之辞也。”谓或人为吾子,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夫大飨,既飨,卷三牲之俎归於宾馆”者,谓大飨宾客既毕,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归於宾馆。○“父母而宾客之,所以为哀也”者,己家父母今日既去,遂同宾客之疏,是孝子所以悲哀也。为此之故,包遣奠而去。○“子不见大飨乎”者,重结前文,以语或人也。
 
  非为人丧,问与?赐与?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人丧而赐之与?问,遗也。久无事曰问。○为,于伪反,注及下注“为母”、“为姑姊妹”皆同。问与、赐与,并音馀,注皆同。脱音夺,下同。遗,于季反,下文皆同。 
  '疏'“非为”至“赐与”。○正义曰:郑云“此上灭脱,未闻其首云何”,此语接上之辞。与,语助也。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平敌则问,卑下则赐,故云“问与、赐与”。
 
  三年之丧,以其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谓受问、受赐者也。稽颡而后拜,曰丧拜。拜而后稽颡,曰吉拜。 
  '疏'“三年”至“吉拜”。○正义曰:从上问与、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此一经论身有丧,拜谢之礼。○“三年之丧,以其丧拜”者,谓父母、长子也。其实杖期以上,皆为丧拜。非三年之丧,以吉拜者,谓不杖期。以下此义已备在《檀弓》疏。
 
  三年之丧,如或遗之酒肉,则受之,必三辞。主人衰绖而受之。受之必正服,明不苟於滋味。○必三,如字,又息暂反。 
  '疏'“三年”至“受之”。○正义曰:“如或遗之酒肉”至“主人衰绖而受之”者,虽受之,犹不得食也。尊者食之,乃得食肉,犹不得饮酒,故《丧大记》云“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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