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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改革宗神学论恩典之约-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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堑k配得的。这种幸福还在于敬畏祂、侍奉祂,对祂的旨意默然赞同,因为祂是上帝。对于这种幸福,我自己无法完全了解,你也无法作出精确的界定。倒是我们自己沉醉在这种无限的幸福之中,满心欢呼:“哈利路亚!”,“以耶和华为神的,那国是有福的”(诗33:12)!
这种幸福是涵盖一切的。然而,主仍然按祂自己的美意,把这种幸福以及其它的福分作为恩约的条件和应许传递给人。现在我们就来考察这些条件,使我们可以更清楚,同时也能够更好地行出来。
第二,上帝应许将祂的灵赐给那些与祂有约的人。“我要将我的灵浇灌你的后裔”(赛44:3);“我必将我的灵放在你们里面”(结36:27);“以后,我要将我的灵浇灌凡有血气的”(珥2:28);“你们既为儿子,上帝就差祂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加4:6)。
第三,上帝应允要作人的朋友,这种关系就如父子关系一样亲密。通过这一圣约,亚伯拉罕“得称为上帝的朋友”(雅2:23)。基督对门徒们说:“你们……是我的朋友”(约15:14)。“我的佳偶,你甚美丽”(歌4:1)。教会也称耶稣为自己的朋友(歌5:16)。同时,上帝也愿意作他们的父亲,使他们作祂的儿女。“我要作你们的父,你们要作我的儿女”(林后6:18)。能够呼喊“阿爸,父”这是何等的特权,是何等奇妙,何等甜蜜的事啊!
第四,上帝赐下平安。“祢的儿女必大享平安”(赛54:13)。这种平安就是与上帝、天使和我们的良心和好。处于这种心境中的人,仿佛一切受造之物都已经与祂和平相处了。这种心境的甜美是语言所无法表达的,因为这是超越人的领悟的(腓4:7)。这种甜美是天国的预尝,因为天国就是和平(罗14:17)。
第五,上帝赐给成圣,包括成圣的各项要素,比如:
(1)光照――“你的儿女都要受耶和华的教训”(赛54:13);“所立的约乃是这样……他们都必认识我”(耶31:33-34);
(2)生命――“我曾与祂立生命和平安的约”(玛2:5);
(3)诚实――“我要凭诚实施行报应,并要与我的百姓立永约。”(赛61:8);
(4)自由――“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17);
(5)甘心――“当祢掌权的日子,祢的民要以圣洁的妆饰为衣,甘心牺牲自己”(诗110:3);
(6)把一切合在一起――敬虔、信心、希望、爱、敬畏、顺服、谦卑、温柔、智慧等等。“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将我的律法放在他们里面,写在他们心上”(耶31:33);“我也要赐给你们一个新心,使你们顺从我的律例,谨守遵行我的典章”(结36:26-27)。此处所应许的一切都是义人所深深渴慕的,没有这一切,他们就会极其哀痛。
第六,上帝亲自保证,祂将保守那些与祂有约的人处于恩典和友谊的状态中,不管是他们自身,还是别的受造物,都不能强使他们脱离这种状态。参与恩约的人处于这种状态中,其稳定性并不依赖他们自身,因为如果是依赖他们自身的话,他们在一日之内就会从这种确定性偏离无数次。主自己应许祂永不离弃他们。“又要与他们立永远的约,必随着他们施恩,并不离开他们,且使他们有敬畏我的心,不离开我”(耶32:40)。与上帝有约的人,在这种状态中是何等地确定、安稳啊!这样的人可以满有信心地说:“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罗8:35)?
第七,作为这一恩约的一个条件,上帝赐下永远的福乐。
“我将国赐给你们,正如我父赐给我一样”(路22:29);“我又赐给他们永生”(约10:28);“你们这蒙我父赐福的,可来承受那创世以来为你们所预备的国”(太25:34)。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把恩约的条款向你列明了。请你把这十四项放在一起考察,看看哪一条对你不适合,你希望把它去掉。在你想去掉的时候,你就会发现这一恩约的佳美和荣耀之处远远胜过所有的人加在一起所能设想出来、敢于祈求的。脱离我们当受的这一切祸患,永远地享受完全的福乐,难道这还不够吗?这还不足以使你下定决心与上帝立约吗?与上帝本身立约,并且是这样好的条件,如果仍然拒绝,岂不是丧失了理智吗?你对此是怎样想的呢?如果不是人丧失了理智,就是上帝向人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

6.恩约的无条件性(The Unconditional Natur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现在,让我们重新考察上帝对人所设立的条件。我现在所讲的并不是人所提出的条件,因为对于与上帝立约,人既不乐意,也没有兴趣。因此,他既不会提出这样的约,也不会提出什么要求,或作出什么应许,使上帝与他立约。但是,上帝奇妙地主动作出立约的提议,并且,为了促使人与祂立约,祂还应许下各样的恩惠。
问题在于:上帝向人所要求并且祂也应许要成全的条件是什么呢?
我的回答是:上帝并没有给人设立任何条件,人也没有许下任何东西作为与上帝立约的条件。在这个事项上,你们的心当受教导,使你们可以更自由地进入此约,怀疑少一些,在这个约中就会更加坚定。因此,我重申,从人的方面来看,上帝并没有把任何条件加在人的身上,让人许诺来满足这些条件。
首先,这得到了以下几节经文的证实。“没有银钱的也可以来。你们都来,买了吃。不用银钱,不用价值,也来买酒和奶”(赛55:1);“我要将生命泉的水白白赐给那口渴的人喝”(启21:6);“愿意的都可以白白取生命的水喝”(启22:17)。再没有比这些经文更清楚的说法了。
第二,可怜的人能贡献什么,能许诺什么呢?他一无所有,也一事无成。即使他许诺什么,最终显明也是假的。不管他许诺什么,他必须能够交付才行,因为如果是属于别人的东西,他是不能许诺的。然而,人确实一无所有,而上帝是不会满足于虚假的承诺的。上帝晓得人,祂也晓得人从自身出发作不了什么,也不能作什么。上帝所要求的是内心的诚实。
第三,此约完全是恩典之约,完全排除行为之约。因此,人这一方所要满足的条件是绝对排除在外的。“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罗11:6)。
第四,假如有任何条件加在人的身上,而且要有人来承诺,那么恩典之约就是易破的、可变的;因为不管是谁,只要没有满足条件,就违背了基于这一条件而设立的约。假如人要承诺什么,他就不会守住自己的承诺,从而违背此约,绝不会因着此约而得救。那样,圣徒就会再次堕落,但这与圣经的教导是相悖的。
第五,假如人真能作什么,并作出相应的承诺,这会是什么呢?是归正、爱心、圣洁,还是顺服?事实上,人是无法做到这样的。除此之外,这些事项都是上帝从祂自己一方应许要成全的条件。正如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的那样,上帝提出要把这些赐给与祂立约的人。既然这些都是上帝从祂自己一方应许要赐给人的,显然就不是人从自己一方允诺所要成全的。

异议#1:既然如此,人就会这样想,人既不需要运用自己的意志,也不需要相信。所有的应许都是以相信为条件的,而对那些不相信的人而言则有威胁存在。假如这些条件是上帝从祂自己一方应许要在人身上成全的,那就不可能是人从自己一方允诺要成就的。
答案:首先,上帝用条件性的应许和警告来促使人进入此约。其次,这些条件性的警告和应许所指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人在此恩约中受益的程度,是激发他们行动的工具。然而,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愿意和相信就是恩约本身所要求的条件,这一恩约的本质在于应许,而不是警告。第三,愿意和相信是人进入这一恩约的必备品德。然而,必备的品德并不是条件,而是使人进入此约的资格。一个年轻男子爱慕一个姑娘,他的求婚被女方父母允准,他就在婚约中得到这位姑娘,但这些并不是婚姻的条件,而是婚姻的构成要素。此处的情况也是如此。愿意和相信的行动最多不过是conditio; sine qua non;也就是说,这是离开就不行的条件,但并不是与事情之本质相关的条件。

异议#2:有人也许会进一步设想,既然在此约的设立过程中,上帝对人没有任何要求,并应许要为人成就一切,只有上帝有责任,而人是没有任何责任的,既然如此,人就可以随心所欲了。
答案:一位家境贫寒的姑娘,把自己许给一位富有的年轻人,而这位富有的年轻人只是为了她的益处才允诺了许多条件。虽然这位姑娘并没有像那位富有的年轻人一样作出什么承诺,但她对对方在道义上仍然有责任。同样,一个进入恩约的基督徒对主也有这样的责任,在口头和书面上都要证实“我是属主的”。到底基督徒受什么责任的约束呢?他有责任使自己归属主,接受上帝的慈爱,在他一切所行的事上都受圣灵的引导和掌管。我们在上面已经谈及,恩约之福的第五条所涉及的就是成圣的各个方面。一个人假如真的进入此约,就必定对这一条真心喜爱并渴慕。真心喜爱成圣的人,进入此约的动机就是为了成为圣洁,希望自己过敬虔的生活,而不是犯罪度日。他感到自己还有其它许多责任,要过圣洁的生活,而约束他如此行的则是爱。这样的委身就形成了婚姻;然而,这种委身并不是婚约的条件。关于恩约的条件也是如此。
因为上帝的威严、圣洁、公义和诚实使祂不得直接对待罪人,所以必须有一位中保来调停,消除中间的障碍。这一中保就是以马内利――耶稣基督,祂是真正的上帝,也是真正的人,因此同时代表双方。在祂身上,神人二性合在一体之中,目的就在于使上帝与人联合。在上帝的面前,祂代表人,亲自担负了选民所有的罪,仿佛是祂自己犯了这些罪,并保证了选民罪债的偿付。祂被挂在木头上,用自己的身体承担了选民的罪(彼前2:24)。祂代表选民顺服上帝的律法,并因着祂自己的顺服而使他们称义(罗5:19)。在人面前,祂代表上帝,证实上帝在此恩约之中所作出的应许是真实可靠的。因此,祂是作为遗嘱人而死去的,在祂死后,遗嘱就成为不可废弃的了。“凡有遗命,必须等到留遗命的人死了。(‘遗 命’ 原 文 与 ‘约 ’字 同)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来9:16-17)。祂就这样把上帝与人双方带到一处,把罪人带到上帝面前,使他们与上帝和好(彼前3:18)。在这一恩约之中,所有沉重的条件都落在了中保的身上,所有的祝福都因着中保耶稣基督而临到那些参与此约的人身上,在祂里面所有的应许都是实在的(林后1:20)。

7.恩约的形式和本质(The Form and Essential Nature of the Covenant of Grace) 现在我们必须思考这一恩约的形式和本质是什么。这一恩约的形式和本质就在于双方的同意或认可。不管是益处,还是爱情,都不构成婚姻,只有双方在各自面前都表示同意方可。每个人都晓得以下的事实,当双方对各种条件达成共识的时候,从前处于战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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