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壳电子书 > 期刊杂志电子书 > 博览群书2007年第1期 >

第18章

博览群书2007年第1期-第18章

小说: 博览群书2007年第1期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研究生课程不同于个人著述,主要任务是培养人,而不是自我表演。这样一来,学生的切身感受以及实际收益,就变得十分重要。选修我的学术史课程的,绝大部分将来不会专门从事学术史研究;我只希望他们知道什么是理想的学术境界,该如何评骘学问,有这个眼光,那就行了。按照学校规定,正式修课的学生,必须完成作业;写一篇像样的学术史方面的小论文,得花好多时间,不见得每个人都做得到。这也是我的课上旁听生特别多的原因。以我的经验,讲“学科史”比较容易得到学生的欢迎,因他们/她们有切身感受,而且学了就能用;可我更愿意学生们将眼光放远点,不局限于一时一地之得失。最怕的是太早定型,将学问做成纯粹的技术操作。 
  本书所收录的,除了我的研究设想、三门课程的“开场白”,还有就是十篇学生作业。为什么选“中国现代文学学科史”而不是别的课程的作业,一个原因是这个题目学生驾驭得住(选修我开设的学术史课程的,以中国近、现、当代文学专业的研究生为主),另一个原因则是丛书的性质决定的——当初说好“尝试论丛”的任务是:“以专题论文集的形式,来实践‘大文学史’书写的设想”。比起精深的专家著述来,学生作业固然显得幼嫩,但稚拙之中,自有勃勃生机在。更何况,本书的主要功用是抛砖引玉——借助一份教案以及若干作业,诱使学界探讨学术史课程到底该如何开。 
   
  (《学术史:课程与作业》,陈平原编,即将由安徽教育出版社出版) 
律师会馆与法律人的贵族精神
柯 岚 
  僻处孤岛的英国在中世纪是一个等级森严的民族,这里不仅有封建国家特有的采邑制等级,还有诺曼人带来的征服者与被征服者之间的尊卑贵贱。在一个社会里,贵族制度的维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仪礼、服饰和语言这些精微的文化符号,只有熟稔贵族阶级文化符号的人,才会被视作真正意义上的贵人。电影《泰坦尼克》里有一个胖胖的美国女人,她的丈夫在西部淘金发了财,她穿得珠光宝气,混迹于头等舱的“上流人”之间,但却得不到他们的完全认同。私下里,他们都带着非常微妙的神情戏称她为“new money”。“new money”很难准确地译成中文,如果非译不可,大概介于“暴发户”与“新贵”之间。然而世界上是否真有一种贵族,天然地就在血统上尊贵?最初出现的“贵族”与“平民”,其实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化了的“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而这种区分总要随着人事疆土的变迁,慢慢模糊了自己的界限。要是究起死理来,贵族最初大都是“新贵”,终归要年代久远,文化符号发展到很成熟了,人们才能在心理上认同他们的尊贵。 
  历史学家塞西尔·黑德勒姆的《律师会馆》一书,对一种特殊的贵族文化符号作出了精致的写照。这群名叫法律人(lawyers)的贵族,并不必然地具有高贵的血统,他们之所以被人们尊崇,是因为受过严格的职业训练,掌握了用法律来治国的新的统治术。时至今日,贵族制度在世界上大部分地方都已绝迹,唯独英国的法律人还保留了穿长袍、带假发的古老贵族文化遗迹。透过黑德勒姆从容不迫的描述和铺陈,人们可以看到,伦敦城中的四大律师会馆,历史上曾经是孕育乔治·坎宁首相、阿斯奎斯首相、迪斯雷利首相、格莱斯顿首相、格伦维尔首相的政治家摇篮,也是杰弗里·乔叟、威廉·莎士比亚、弗兰西斯·培根、查尔斯·狄更斯、托马斯·莫尔这些风雅人士出没的地方。律师会馆的故事在不断地壮大,“这个故事不仅给我们带来一幅那些王室法院的伟大摄政官、那些构建强盛英格兰法律的伟大法律人以及那些捍卫人民的权利、自由和进步的法官的图景,而且也是一幅关于文学和建筑史上很多伟人的画卷”。(《律师会馆》,第209页) 
  马克斯·韦伯认为英国的法律行会是阻碍法律理性化的强大力量:“假如我们将私法的理性化看成是对法律内容的逻辑简化和重新安排,那么这种理性化在古代后期的罗马法中已经达到了迄今已知的最高程度。但是这种私法的理性化在一些经济理性化达到相当高程度的国家中却仍然十分落后。在英国,这种情况尤其明显,在那里,罗马法的复兴被法律社团的强大力量所征服”。(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56页)当罗马法复兴波及到英国之时,普通法法律职业阶层为了自己的既得利益抵抗法典化的倾向,因为法典化可能会使他们掌握的复杂法律技术变得一钱不值。或者说,罗马法复兴对于英国法来得太晚了,这时英国的法律贵族阶层已经成形了,而贵族阶层往往不愿让外人轻易分享他们的特权。 
  如果把法典化、逻辑简化作为法律理性化的特征,普通法的确是一个拒绝理性化的特例。但如果把中央集权、法律统一视为统治的理性化,英格兰君主却是欧洲较早重用法律新贵来实现统治集权化的先驱。 
  在中世纪,英国形成中央集权国家的进程要先于其他的欧洲封建国家,从征服者威廉开始,早期的英王一方面要依赖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一方面又要培植新贵来削弱老贵族的势力。于是教士和法官,就成为英王用来巩固权力的两支重要力量。教士帮助英王逐步排除罗马天主教廷对英国教会的控制,到了亨利八世时代,英国的教会终于脱离了罗马教廷的直属控制,遵奉英王为英国最高的宗教领袖。法官则通过王室法院系统帮助英王逐步削弱地方领主的势力,在同地方领主争夺权力的斗争中,“争得特别激烈的,是谁有权审判和从而建立法庭,因为罚款和审理费是一种最丰富的现金来源”。(泰格、利维《法律和资本主义的兴起》,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王室法院通过独特的令状制度,慢慢蚕食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和行政权。所以教士和法官,这一僧一俗两种新贵,成为英格兰宪政发展中两支最重要的力量。没有显贵出身、不能靠继承爵位发达的社会各阶层,从老贵族的幼子到贵族底层的骑士,从受过教育的市民到乡间薄有产业的乡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实力搏杀进这两个阶层,成为王国的中坚力量。 
  起初王室法院是同时具备司法和行政职能的,并无专业的法官阶层,王室法院的法官都是王廷的官员。但随着普通法逐渐发展为一门复杂的技术,十三世纪中叶以后,王室法院的法官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王室法院的诉讼使用严格的令状制度,当事人选择令状失当就会导致败诉,令状是用拉丁语写成的,而法庭陈述和辩论则使用诺曼法语。对于这样复杂的工作,一般无知无识的小民若无熟悉法庭程序、具备语言素养的专家指导,根本就无从下手。十二世纪后期,英国社会即已出现专门从事法律服务的陈述人(narrator)、助诉人(pleader)、代诉人(attorney)阶层,此即为后世律师的前身,1235年的《默顿法规》规定,所有自由人均可通过法律代理人进行诉讼。随着社会对律师需求量的增加,中产阶级家庭的子弟都希望通过学习法律来从事这一收入丰厚的职业,于是便自发形成了所谓的“法律学徒”阶层。他们聚集在伦敦西部,通过旁听威斯敏斯特厅王室法院的审案过程,学习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居住在一起的一批法律学徒便组成了一所简易法律学校,从法律学校中脱颖而出的律师们又组成了自己的行会性组织会馆,继续承担提携后辈的教育之责。在十四世纪的英国,也就是爱德华三世王朝的统治时期,四所主要的律师会馆(格雷会馆、林肯会馆、内殿会馆和中殿会馆)以及一些小律师会馆几乎同时出现,它们的结构很相似,目标也是一致的。这些会馆簇拥在伦敦城的边缘,从霍尔本到文秘署巷、从舰队街到泰晤士河边。普通法法系的法律教育就以这种独特的方式演变成了行会式、学徒式的教育。 
  正如黑德勒姆所言,“中世纪的大学如同一个学习行会。流传至今的四个律师会馆是伦敦古老的法律行会的代表”,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行会”。(《律师会馆》,第12…13页)律师会馆的出现,说明法官在当时已成为人们趋之若鹜的尊贵职业,起初,律师会馆吸引的是中产阶级骑士和乡绅的子弟,但后来,律师会馆慢慢从小客栈中的小协会沿着贵族垄断的路线发展成为大的、富裕的组织。它们买下了舰队街和文秘署巷圣殿骑士团的产业,有了属于自己的别致徽章,历代的建筑艺术家都在这里施展才艺,文人雅士在这里写下流传千古的篇章,威廉·莎士比亚在这里上演他的新剧,从法律语言中汲取生动的语言素材。于是四大律师会馆就从法律人的行会组织,慢慢演变成培养绅士的礼仪学校。“随着时间的推移,律师会馆也改变了它们自身的特点,逐渐变成一所贵族大学。……牛津和剑桥本质上更加民主,它们的学生主要来自自耕农和工匠阶层,而律师会馆变成由年轻贵族和绅士组成的上流社会的学院”。(《律师会馆》,第18页) 
  这样的变迁似乎可以说明血统政治的惰性,很多法律人是新贵出身,比起世系久远的诺曼底贵族,他们大多出身微贱。但是王室法院的权力系统赋予他们地位,作为直属英王的官僚阶层,时间的魔力也慢慢赋予他们新的血统尊贵。失土(Lackland)王约翰在位期间,诺曼底被法国人夺回去了,诺曼底的失去,使得很多老贵族家道中落。百年战争期间,又有大批老贵族丧生,而在随后继起的玫瑰战争中,兰开斯特家族和约克家族之间的、老贵族内部的自相残杀导致双方同归于尽,恩格斯说:“英国由于玫瑰战争消灭了上层贵族而统一起来了。”就这样,老贵族会慢慢消失,取而代之的新贵会随着时间推移变成新的老贵族,而在他们之下,则会萌生新一代的新贵,血统政治就这样一代一代延续下去。到都铎王朝时期,贵族豢养家兵的制度已被彻底取缔,贵族丧失了对武装和人口的直接控制(参见阿萨·勃里格斯《英国社会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7、126~127页)。英格兰已经成为中央集权的王国,绅士和官僚成为社会的中坚,他们开始提倡新的门第和等级,尽管他们当中很多人都不是世袭的勋爵(Lord)而是新封的爵士(sir)。律师会馆昂贵的学费,把寒微人家的弟子拒之门外,詹姆斯一世甚至签发了一个法令,宣布皇室不允许没有绅士血统的人进入会馆。 
  在弗兰西斯·培根和爱德华·科克的时代,英国的法律人曾因司法腐败横行而声名狼藉,培根爵士亦不能洗脱收受贿赂的嫌疑。然而这个时代却是旧体制要发生革命性变化、现代法治的精神要从旧体制中滥觞的时代,法律人则要在这种革命性变化中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光荣革命前夕,英王詹姆斯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滥用皇室法庭推行个人专制,将普通法法庭的令状弃置不顾,引发了衡平法院同普通法法院的司法权冲突。王室法院的首席法官爱德华·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提出了著名的“人为理性”(artificial reason)说,主张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0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