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桔者言-第1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杀欢嘀植饭灿谩�
人的富庶、生活的享受,若真的只是靠土地及其他所谓天然资产,马尔萨斯早就会被认定是天才。但若没有建造房子或农业的知识,土地的价值何在?没有各种科技的发明,原油的价值何在,苏联地大物博,原油及黄金的产量着实不少,但人民的生活就远不及人烟稠密,“地无三尺平”的香港。这可见知识资产的经济价值,可能要比所有其他资产的总值还要大!
读者不妨用自己的观察,去考证本文提出的观点。有了升降机,大厦的高层比低层值钱。在读者自己的房子内,有电灯、电话、电视及各种电器用品;制造衣服的各种化学纤维,均是知识累积的成果:墙上的油漆、浴室里的搪瓷器皿;其他日用品中的玻璃纤维、电镀、不锈钢……都是知识的产品。我敢跟读者打赌,只要你是小康之家,你不可能在客厅内找到一件常用的产品不是基于一个或多个曾经是重要的发明的。
人类最有价值的资产就是人。而在人之中,除了劳力及相貌以外,其他有价值的都是知识。问题是,为甚么只有在自由市场下知识才增长得那么快?
1984年4月3日
从中国要批准“专利权”说起
无巧不成书。正当我写好了几篇关于知识资产的文章——3月27日的信报就刊出以“中国专利代理今在港开业”为标题的新闻报导。报导提及为了解决中国与外国交流的“不少困难”,中共就派了柳谷书先生来港,设立中国专利注册代理,意图对某种知识、技术秘密及商标加以保障。文中指出:“纵然明年4月1日中国才正式实行专利法,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已未雨绸缪,因而在港设立这家专门代理专利及商标注册公司。”
对有关发明的专利权及科技租用合约的调查研究,我曾下过几年工夫。说来惭愧,我花去美国科学基金会不少钱,劳师动众,但结果所知实在不多。这题材的问题实在是太多、太复杂。比起其他我曾作研究的题材,发明专利及租用的困难程度自成一家。我从不轻易放弃一个研究,但对这题材我却自感力不从心。有一点值得提及的,就是目前在这题材上我还拥有可能是最详尽的资料。柳谷书先生若有兴趣我是很乐意借用的。(这些包括有关专利与技术秘密的书籍80多本,及科技的租用合约5000余份。)
中国在香港设立科技专利权代理的消息,并没有受到一般的重视,因为香港近日有关97的经济新闻已把这消息遮盖了。但我认为,将来研究中国经济历史的学者,是决不会将这发展摒诸门外的。中国要批准科技专利权是一个里程碑——这是30多年来中国第一次正式公布要在国内承认及保障私产。虽然这新发展所涉及的只是知识资产的一小部分,但要引进科技,中国执政者显然是体会到私产对知识的重要。我衷心希望这点体会能逐渐扩大,逐渐一般化。
中文“专利权”这一词,是很容易引起混淆的。垄断(Monopoly )也是叫作专利权。因发明而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Patent),中译又称专卖权,也是会引起市场垄断的;但市场的垄断专利权(Monopoly )并不一定有发明专利权(Patent)的保障。在最新经济学的范畴内,垄断或专利并不意味着没有竞争的存在——只是竞争形式有所不同。这是研究院里的分析问题(大学课本是不会提及的),但我仍希望将来有机会向读者解释。
发明专利权(Patent,又称Patent Grant),是政府特许的。但因为这专利权可能引起市场垄断,因为发明是一种“共用品”,又因为在发明知识上收取费用不易,所以这种专利权应否批准,应否界定为私有,是经济学上的一个纷争甚大的题目。我个人的研究所得,就是在某种程度上的专利保障,对发明研究是大有鼓励的;困难的所在就是我们不知道这专利保障程度的高低应从何而定。我希望在不久的将来另写文章向读者解释,虽然我自己对这重要的问题是没有答案的。
另一种保障发明专利的办法,是商业秘密(Trade Secret),亦即柳谷书先生所指的技术秘密。大体而言,中国要保障商业秘密,在目前来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是因为有关秘密的多种法律,中国现在仍付阙如。但有不少商业秘密是可以自保的——不用法律的保障也可安然无损。可口可乐的秘方是一个出名的例子。任何被专家见过产品仍不能“追溯造法”(Reverse Engineering )的,都有很强的“自保”能力。美酒佳肴的酿制与烹调,若非公开了,知其味的人通常是很难知其秘方的。
法律对商业秘密有很少的直接用途。秘密一泄漏,就追不回来;但秘密若能自保不泄漏,法律的保障是多余的。但在发明研究的过程中,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却大有“间接”的用场。这点及其他有趣的“秘密”问题,我也希望能另文为读者介绍。
虽然我认为中国现有的法律不足以保障商业或科技秘密,但这新意向是极重要的。商业秘密是一种私事,跟有权“不受干扰”(Privacy)在概念上是分不开的。有权不受干扰是私产中的一个重要准则。中国若真能以法律尊重私事(Privacy),加以保障,私产的制度就指日可待了。
柳谷书先生也谈及商标的保障。商标(Trademark)是有形之物,比较容易处理。但商标的主要用途,往往不单是商标本身的号召力,而是商标的保障,再加以其他的保障,可以合并而加强专利权。可口可乐是靠商业秘密及商标的合并而得强大专利的。为Coca Cola这商标打过的官司,我们就够资料写书。百事可乐应否被准许用Cola这个字,读者的意见怎么样?
有趣的商标故事是说之不尽的。德国拜尔(Bayer)厂所发明的阿司匹灵,可能是本世纪最有商业价值的药物(其副作用甚少,多食无害;近来这药更常被有血压高及有心脏病者采用)。但当拜尔厂为阿司匹灵注册时,竟忽略了将“A”字用大写。所以aspirin就变作一个普通名词(mon Noun)而不是一个专有名词(Proer Noun)。“商标”就一去不返了!
用得巧妙,商标的保障令人羡慕。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是由商标及版权(Copyright )一起保障的。因为保障得好,这只老鼠的商业成就确是惊人。迪士尼这机构在世界四十多个国家开分公司,为米奇老鼠收取费用。现在我们常见有这只老鼠形象的衣服、手表、玩具、水杯及其他日用品,都是要付鼠价的。
柳谷书先生没有提及版权的注册问题。这问题也是很有意思,也是一言难尽。近年来影印机的发展,给予版权一个重大打击。在国际上,版权的保障一向都是很弱的。主要原因就是抄袭者多在本地使用,不越国界,这使起诉的费用过高。中国对外国书籍的版权不加保障,无可厚非。但近来的发展,就是外地的出版商喜欢到东南亚的国家用分公司或用代理发行,使在东南亚的书籍市价下降。中国若要鼓励这种发展,版权的保障是很重要的。
柳谷书先生也没有提及地区特权(Franchise)。在东南亚,这地区特权是比较新的生意经。麦当劳汉堡包是有名的例子。这“地区特权”虽然是有商标的保障,但主要的还是因为固定了产品的品质,再按地区人口多少,购买力的强弱来控制分行的数量——然后将特权按区发售。
最近麦当劳的创始人去世,林行止及杨冈陵曾在信报为文盛赞他的魄力和勤奋。我认为他们是忽略了要点。一个商人的成就当然殊非侥幸。但在自由市场中,有魄力及勤奋的商人比比皆是。麦当劳公司的成功,主要是因为在找到了适合大众化的产品之后,该公司就固定了品质的标准,指定所需的人才训练及品质控制。在发售地区特权之时,麦当劳作市场调查,每区只许一间分店;而分店的主人付了费,保持产品的标准,就可自食其利。(麦当劳在香港的安排方式我不清楚。)
1984年4月10日
知识的产权保障
思想是无影、无形、且无声:知识是抽象的。既是无形之物,怎可以界定产权而加以保障呢?无形的资产,在市场交易时又怎可以收取费用?这些问题虽困难却有趣。
一本书是有形之物,但书中的思想是无形的。书的版权就只能照字论字地去保障作者的权利;但若有人用同样的构思,将文字改写,连书名也改了,版权的保障就失去了大部分的效能。一张唱片是有形之物,但录音的原理却是无形的;录音带跟唱片的形状不同,但原理却有共同之处。同样一种发明,可用多种不同的形状运用。发明的产权何在?要保障的是甚么?这些问题的困难,在经济学上是少见的。
近代经济学者都同意,若研究所得能获产权的保障,研究工作就会因为可以期待市场的奖赏而增加。但那种发明或那种知识应有法律界定的产权保障,保障应用甚么方式,保障时日的长短及范围的大小,经济学者却议论纷纷。
保障一种发明是会因为过于广泛而对社会有害的。轮子是一个极有价值的发明;但轮子是小孩子也可能想得出来的。若第一个发明轮子的人取得专利权,得到法律历久不变而有效地加以保障,使后人在任何形式上用轮子都要先得持专利者的准许,要付使用费,那么轮子的专利对社会就有很大的损害。
在一般的资源上,经济学者大都同意产权的保障对社会是有极重要的贡献。但在知识及发明的产权保障,他们却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我个人研究的结论,就是这些纷争是由于经济学者没有弄清楚三个问题。
第一、知识可分为(甲)有专利性的及(乙)无专利性的;在有专利性的知识之中,又可分为(A)有法律辅助的及(B)无法律辅助的。一些经济学者所反对的知识产权保障,就是那些因有法律辅助而得的专利权——这就是我们通常所指的发明专利或版权。其他的知识资产保障就没有甚么异议。但因为在各种纷争中经济学者没有像上文般分门别类,问题就弄得不清不楚了。
第二、对于某种知识——例如新的发明——专利性的保障是有其用处的;这是因为发明研究的费用可能很大,而研究所得很易为人抄袭。在某程度上,专利保障对社会是有贡献的,但正如轮子的例子所显示,这类专利保障可能过大。保障方式及保障多少的决定,是一个重大的困难。但在那些支持或反对专利保障的言论中,这问题往往是莫名其妙地被忽略了。那就是说,那些不管专利保障的方式或多少而反对或支持专利保障的理论,都不可能是对的。问题的困难,是在实际应用上,我们不知道专利保障多少的准则应从何而定。
第三、保障的费用及其他交易费用,对保障的方式及多少有极重要的决定性;这些费用往往被经挤学者忽略了。换言之,要支持或反对发明的专利保障,我们不但要决定保障的方式及保障多少的准则,我们还需明白这些决定,是必定要基于对关于知识或发明的交易费用有深入的了解。
以上提及的三个问题,都是很深奥的。要不是中国最近(3月12日)通过了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