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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权证(warrant)-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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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窝轮(2):杠杆效应   
上回我们讲了几个投资窝轮而“致富”的故事,投资者已看到了窝轮放大效应的威力。下面,我们用数字来看看窝轮是如何达到放大作用的。   
  窝轮,就像其正式名称———认股权证一样,是买入某个正股或  
资产的“权利”,它的价值归根到底是由行使价和正股股价之间的差来决定的。   
  假设读者手上持有一个行使权利的“证书”,它让你可以以100万元购入一座指定的房产,那么这个权证到底值多少钱呢?若该房产的现价刚好是100万元,这一权证的价值就是零,因为这个权利不会给持有人带来任何“好处”。假设该房产市价现已涨到了120万元,此时持有人仍可以100万元购入,然后以市值售出,这样便赚上了20万元,也就是说这个权证给持有人带来了20万元的好处。此时,权证持有人有两个选择:自己行使它然后以市价套现,或者将这个权证出售给别人。后一种情况就形成了权证市场,在该市场上,出售者将这一“好处”让给别人,自然要价20万元,要不他宁可选择前一种方式,自己去套现。   
  股票市场的情况也是一样的。当正股的价格为5元,行使价为4。8元,那么窝轮的价值(即行使这项权利的价格)就是0。2元。如果正股涨到5。3元,那么窝轮的价值也上升到了0。5元。在这个案例中,正股的升幅是6%,而窝轮的升幅是150%。放大效应达到25倍。以笔者观察的实际经验来看,窝轮的放大效应通常是4-12倍。不过也有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放大的。   
  在实际操作中,很少有人持有窝轮到期的,往往在正股大幅波动的时候,利用窝轮的放大杠杆效应做完一个波段即走。在行情波动剧烈的时候,有时一个波段的窝轮可给投资者带来1-4倍的利润。窝轮的这一特点,吸引了投资者纷纷涌入。   
  香港目前是全球第二大权证市场,仅次于德国。其实,窝轮在香港流行也只是近年的事情,1991年市场上仅17只窝轮品种,而2004年已达822只。2003年,窝轮的成交额高达3900亿港币,占市场总成交量的10%。2004年,市场更加火爆,12月初香港窝轮市场的日成交金额达到46亿港元左右,占总成交量的20%,创下了历史纪录。   
  目前,机构、散户和交易所参与者本身(包括公司盘和庄家盘)在窝轮市场的总成交量中各占三分之一。这充分说明窝轮投资是一个老少咸宜的品种。既可以作为机构进行对冲操作和资产配置的有效工具,又可以作为个人博取更高收益证实自身判断的不错法门。   
  如果从投资者来源地划分,那么本地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的分量基本相同。海外客户中,欧洲客户占39%,美国26%,新加坡16%,亚洲其他地区13%。   
  最近两年来,大量外资投资进入香港以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人民币升值的资产增值等好处外,其中就有不少资金也选择投资窝轮作为投资工具。 
我爱窝轮(三):参数逐个解   
历史波幅,是指过去一段时间内资产波动性的定量数字。如果某正股现价100元,年度历史波幅为10%,表示95%的时间内正股介于80~120元(100±2×10%)。   
  引伸波幅,是指对未来  
一段时间内波动性的预期,它越大表示各种可能性越大。我们前面说过,波幅可能性大的窝轮标价也高。因此,引伸波幅的变动对窝轮的短期影响非常大,引伸波幅上升时,窝轮价格也急剧升高,引伸波幅下降时,窝轮价格下跌也较快。例如,当正股盘整了一段较长的时间后,突然变为快速上涨,那么窝轮的引伸波幅就会从低水平突然上升为高水平,此时窝轮价格不仅由于正股价格上涨带动,而且由于引伸波幅变高带动,会得到双重“利好”。   
  还有一些机会也是可以赚大钱的,例如“9。11”事件、SARS事件等造成股价短期内大幅下挫,窝轮往往跌成几分钱的“仙轮”,或者跌幅很深。当股价反转时,窝轮上涨经常带来几十倍、上百倍的收益。当然这些机会很少,风险也极大。不过,有一种做法会得到较高的收益,就是在中长期看好的正股回调时买入相应的窝轮,此时窝轮跌幅很深,正股反弹时,窝轮很容易就在短期内翻倍。无论如何,风险控制仍旧是第一位的,拿少数的资金去试一下自己的眼光或运气无妨,资金太多则风险太大。   
  市场持货量(又叫街货量)是指收市后市场累计持有这只窝轮的份数。这和股票流通量一般保持不变不同。股票发行之后,市场流通的股本数量是确定的,只有配售或回购等情况发生时,流通股本才会变动。而窝轮的市场持货量每天都是可以变动的。一位投资者今天从市场买窝轮,可能是从其他投资者手中买的,也可能是从庄家手中买的,卖出时也同样。这有点类似于期货的“持仓量”。   
  一般来说,成交量较高而累计市场的持货量没有增长的话,可能说明了投资者对后市没有太大的信心。如果成交量不断放大并且持货量有增长的话,代表投资者对后市长期有信心,不断地从发行商手中买货。在判断窝轮行情时,持货量指标成交量指标参考价值更大。  
推行权证业务 上证所征求意见   
中证网讯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就权证业务管理发布暂行办法,征求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现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刊登于sse和指定报刊,欢迎各专业机构、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意见。   
    有关意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5年6月21日前反馈至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方式如下:   
    传真:021-68800078 
    电子信箱:haochen@sse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国际发展部 
    邮编:200120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权证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   
第五条           在本所发行、上市、交易、行权的权证,其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二章  权证的发行上市   
第六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权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应在发行前向本所报送申请材料。中国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申请材料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七条           权证发行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方可刊登权证发行募集说明书,安排权证的发行。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权证发行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权证发行结果报送本所,并提交权证上市申请材料。   
权证上市申请经本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在其权证上市5日之前,在至少一种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上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其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标的股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最近20个交易日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10亿元;   
(二)             最近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累计换手率在25%以上;   
(三)             流通股股本不低于2亿股;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整。权证的标的证券为其他证券的,其资格条件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条           申请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约定权证类别、存续期间、行权价格、行权日期、行权结算方式、行权比例等要素;   
(二)             申请上市的权证不低于5000万份;   
(三)             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间为 3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   
(四)             发行人提供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履约担保;   
(五)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一)             通过专用帐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数量=权证上市数量×行权比例×担保系数;履约担保的现金金额=权证上市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比例×担保系数。担保系数由交易所发布并适时调整。   
(二)             发行人应保证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   
权证存续期间,用于履约担保的标的证券或者现金出现权利瑕疵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使履约担保重新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权证上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上市申请书;   
(二)             权证发行情况说明;   
(三)             上市公告书;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标的证券和权证的情况报告、禁售申请;   
(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在本所上市的权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交易:   
(一)             权证存续期结束;   
(二)             权证在存续期内已被全部行权;   
(三)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在权证存续期满前至少7个工作日发布终止上市提示性公告。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于权证终止上市后2个工作日内刊登权证终止上市公告。   
第十七条               本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要求发行人履行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证的交易和行权   
第一节  交易   
第十八条               经本所认可的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会员)可以自营或代理投资者买卖权证。    
      本所会员严重违反本办法或本所其他业务规则,或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严重透支,不能正常履行交收责任的,本所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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